我国监狱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监狱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马宁[1]2004年在《我国监狱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文中研究说明监狱制度随着监狱职能的嬗变而不断变化。我国监狱制度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监狱职能大致经历了叁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建立到1959年建国十年大赦),监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主要任务是镇压各类战犯和反革命分子;第二阶段(1959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监狱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地富反坏右。在前两个阶段,我国社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罪犯改造与监狱企业具有相对的封闭性,监狱制度基本与之相适应。第叁阶段(改革开放至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行刑方式的国际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要求,现行监狱制度在体制、监管改造、刑罚执行等方面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监狱制度进行深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狱制度的对策。 《我国监狱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一文约3万2千字,共分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监狱制度的现状。阐述了监狱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基本特色。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监狱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在监狱体制方面、监管改造方面及社区矫正方面等存在的缺陷。第叁部分着重阐述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狱制度的对策。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

朱源园[2]2017年在《我国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探究》文中研究指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监狱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现代监狱建设正在稳步地推行,其中现代监狱管理制度建设更是现代监狱建设的基础。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监狱管理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亟需解决的课题。在建设以现代行刑理念为引领,以平安、法治、文明为主要特质的现代监狱的总目标下,结合当前监狱制度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就现代监狱建设中的管理制度建设做初步探索。本文围绕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现状与发展问题,通过对监狱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分析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并对比与分析我国现代监狱管理制度与国外先进监狱管理制度的差异。本文旨在重点分析我国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发展存在的问题,并着重分析我国现代监狱管理制度在监企管理、经费动态保障、分类管理、法律建设等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以笔者所在的江苏N监狱为例,研究N监狱在现代监狱管理制度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探寻推进我国现代监狱管理制度发展的应对措施和方法。最后展望我国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刘青松[3]2007年在《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罪犯劳动报酬是参加劳动的罪犯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罪犯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肯定了罪犯劳动的自身价值,是监狱日益走向文明的标志。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承认罪犯的劳动报酬权,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我国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有偿制度作出了确认,符合联合国《罪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监狱应有公平的劳动报酬制度的原则要求,在我国监狱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监狱法》只规定了基本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时至今日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尚未建立。本文基于对我国罪犯劳动报酬现状的调研,结合多年来监狱工作实践,从依法治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对罪犯劳动报酬的理论依据、历史沿革、国内外罪犯劳动报酬的现状、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体操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在我国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提供参考。

季忠芳[4]2004年在《监狱制度变迁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针对中国监狱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困境,运用正在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试图建立一个理性的监狱制度分析框架。本文突破传统监狱之刑罚执行机关的狭隘观点,认为监狱乃是一个特殊的公共组织,亦是一种社会治理结构。监狱管理必须建构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主体关系,监狱制度的创设应该充分尊重监狱民警与服刑人员的理性回应,监狱制度的变迁应该符合监狱发展的内在机理。 本文考察了监狱制度变迁的各种因素,特别分析了社会制度变化对监狱制度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刑罚、社会-矫正、市场-生产的未来监狱叁元治理模式。国家与罪犯的关系从法律强制关系转向社会契约关系,国家负责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和监管,非政府组织将承担起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职责,监狱生产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引入私营企业参与经营,服刑人员劳动将从强制性劳动向以市场化契约劳动为主的形式转变。 本文分析了监狱的四大内在矛盾:改造与生产之间的矛盾、惩罚与矫正之间的矛盾、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会之间的矛盾、服刑人员监狱化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针对当前正在推行的监狱改革政策,本文作了简要的评述,并且提出现阶段监狱改革的理性建议。

刘强[5]2008年在《美国社区矫正与犯罪刑罚控制的演变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进是在刑罚领域中一项具有跨世纪、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刑罚制度学习借鉴的产物。目前美国采取了以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主的刑罚控制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文明与进步,是人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探究美国社区矫正和犯罪控制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非监禁刑(社区矫正)思想在历史发展的演变中的特点和规律。可以简单概括为刑罚的严厉程度在趋于轻缓、刑罚的方法和措施在趋于文明、刑罚的适用范围在趋于扩大,刑罚的执行场所在趋向社区。知己知彼,是我国加强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之急需。本文涉及美国约400年的历史,从社区矫正与犯罪的刑罚控制的角度,把美国的历史分为五个阶段来进行探究,最后结合我国的历史和现状作一比较,并提出我国改进和完善刑罚控制模式的构想。第一部分是美国在殖民地时期的犯罪控制状况。当时没有监禁刑,虽然一些刑罚方法比较落后和野蛮,但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是相适应的。当时主要刑罚方法的适用在社区,并已初步产生改造罪犯的思想;第二部分是美国独立战争后的40年,在欧洲启蒙运动的影响下,特别是理性运动的影响,美国对刑罚的严酷性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实行了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犯罪控制模式;第叁部分是社区矫正的萌芽和发展时期(约100年的时间),在犯罪学理论的影响下,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得以产生及发展;第四部分是社区矫正的成熟时期,在理论、实践、民权运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美国形成了以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中心的犯罪控制模式;第五部分是美国社区矫正的曲折发展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虽然保守主义及严厉惩罚的倾向对美国的刑罚制度有较大的影响,但是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犯罪控制模式并没有动摇。在第六部分中,通过结合我国的历史和现状与美国的比较,认为我国在刑事政策和刑事责任理论方面均有发展与完善之处,最后提出了不同于美国和我国现状的犯罪控制的第叁条道路。即采取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重的重罪趋轻、轻罪趋重的中犯罪圈的刑罚控制模式。

张磊[6]2017年在《论我国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刑事执行检察是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①。派驻检察是我国检察机关为了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在监狱等监管区域内设置的派出检察机构②。派驻检察机构,是当前检察院对监所唯一的对外派驻机构,它担负着刑罚执行的监督和保障被监管人员人权的重任,它体现了刑事正义和权利制衡的理念。通过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不懈努力,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更加趋于公正、有序;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身份权、健康权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但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完善,全民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对检察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杀警案、黑龙江讷河监狱利用微信诈骗案件、赤山监狱罪犯手机遥控贩毒案件等的曝光,在引起世人关注的同时,从另一个层面也凸显了刑事执行检察的缺位和滞后。因此探索完善监狱刑事执行检察的途径、消除检察监督的缺位和滞后就成为笔者研究该课题的目的。本文通过查阅大量资料,结合工作实践,进一步研究、梳理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法理基础,找出刑事执行检察的不足之处并进行原因分析,针对性提出改善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一点自身见解和主张。第一章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对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法理基础、历史发展进行了概括和总结,通过分析、总结域外刑事执行检察的法理基础和运行模式,反思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不足和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并析出了有别于他国的中国特色检察监督体系的一些特点。第二章从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逐渐被重视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意义两个方面对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价值进行阐述,指出了检察监督制度在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权、净化监管环境、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在对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肯定的同时也要发现检察监督在自身建设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检察人员偏少、财政保障不足、监督手段滞后、职务预防工作弱化、体制机制不统一、派驻机构被边缘化等问题。第叁章笔者通过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案例研究方法,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总结,并通过派驻检察机构日常工作中面临叁类矛盾、监狱改革对检察监督的影响、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滞后叁个方面分析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五章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在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建设、统一各部门执法标准、统筹协调社会监督力量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可行性建议。本文的创新性在于提出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技术等前沿科技来助推检察监督工作,并针对检察系统的反贪局将转由监察委员会接管的新趋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将如何开展进行相关论述。本文笔者主要针对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展开研究和论述,对刑事执行检察中的看守所刑罚执行监督、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方面涉及较少。

刘保民[7]2007年在《监狱罪犯分类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行刑和矫正发展的历史表明,现代行刑制度和矫正制度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罪犯分类的探索而进行的,一方面科学的罪犯分类体系,是现代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一定的罪犯分类体系总是一定历史时期的行刑和矫正思想的集中体现。目前,我国的罪犯分类还处在一个相对粗放式的层面上,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趋势还不相适应。本文通过分析国外监狱罪犯分类的发展历程,罪犯分类的目的、方法、标准等,结合我国监狱罪犯分类的历史和现状,从监狱设置、罪犯监管等级设定、罪犯分类标准的确立、分类方法和分类工具的采用以及分类程序的规范等,提出完善我国监狱罪犯分类的途径和设想,具体为“3412”的分类模式,以推进我国监狱制度的发展。文章通过前两部分的论述和分析,在第叁部分结合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提出了建构新型罪犯分类制度的具体方法、主要标准和操作程序。

孔玲[8]2008年在《论分类制和累进制》文中研究指明犯罪人分类待遇制度是监狱以执行刑罚为目的的重要的行刑管理规则,不仅是保障监管各种秩序的基本措施,也是矫正犯罪人的重要手段。不同种类的对象需要有不同的监管改造手段,这是监管改造工作科学性的基本要求,而犯罪人分类制和累进制为科学地监管改造犯罪人提供了一个载体和手段。犯罪人分类制和累进制决不是对犯罪人实行单纯的惩罚和管束或消极地防范和控制,也不是仅注重外在的关押形式和管理强度的差别,而是通过分级分类促使监狱机关集中警力、物力、财力有效地对犯罪人进行改造,以较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改造效益。犯罪人分类待遇制度早已是发达国家监狱制度中通行的内容,长期以来发挥着科学、合理、有效地管束和矫正犯罪人的积极作用。2004年10月25日,在北京召开的国际矫正和监狱组织年会上,首先被我国司法部提到改革日程上的就是对监狱的进一步分类设置,企图打破原先大一统、粗线条、直观化的划分格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对犯罪人进行总体分类方面存在相当明显的空白。无论是硬件的设置还是软件的配合,我们都仅处在“摸路”的阶段。其实,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有许多被实践证明为成熟的做法可供借鉴。关键是我们如何将发达国家的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造,取长补短,使之与我国特有的国情相契合。分类制和累进制并非一蹴而就的制度设计,也非灵机一动的技术措施。事实上,分类制和累进制是一个历史的命题,是一个经过百余年社会实践被逐步完善、逐步得到全社会认同的监禁制度。在早期贯彻分类制和累进制的国家,基于长年的社会实践,已经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与之相适应的理论研究也趋于繁荣。但是,鉴于特别的国情和刑事政策的导向性要求,国内真正意义上的有关分类制和累进制的研究成果可谓凤毛麟角,基于调查数据和实证研究的成果可是严重欠缺。以至于部分研究成果仅仅将分类制和累进制视为监狱执行刑罚的一种手段。本文试探讨我国分类制和累进制的现状,分析当前犯罪人分押分管制度的不足和缺憾,进一步深入研究分类制和累进制的精神实质、制度本质,并通过对中外犯罪人分类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提高改造效果和节约监管资源,强化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我国监狱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及监狱学研究的繁荣发展。分类制和累进制的运用,是在新的监管形势下犯罪人矫正工作的必然选择。通过分类鉴定和信息筛选,为矫正工作者主客观认识犯罪人、实施犯罪人的分等级关押提供科学的依据;犯罪人的动态化分类管理,是从科学行刑的角度出发,使监狱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和发挥,确保监狱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同时也为犯罪人的个别化矫正奠定基础。建立起对犯罪人实施全过程的激励待遇模式,是对犯罪人科学、依法、文明管理的深化和演进,这种梯级奖励、逐步给予的方式,将成为激励犯罪人改造的不懈动力源泉。

崔璐[9]2012年在《“首要标准”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作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改革开放30多年,政府的管理职能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我国监狱管理的职能也随着发生改革和调整。因此,对罪犯的教育管理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监狱职能的转变与健全,不断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本文试图结合当前社会现实,在新时期目标指引下,充分发挥教育改造功能,克服传统意义上监狱一味对经济的控制,展开监狱和社会各方面配合,全面的开展工作,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在新形势下,教育和改造罪犯需要脱离传统模式,发现新突破点,才能面对不断变化的监狱新情况,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使教育改造工作得到全社会的认同。本文结合云南省某监狱管理工作的实践,研究分析了监狱管理的现状,并综合参照各种文献资料和国内外研究成果,着眼于“首要标准”,探讨监狱和社会对罪犯的共同管理渠道。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从我国罪犯教育改造的各个时期的目标任务为切入点,分析了在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如何推进监狱管理水平,对监狱在罪犯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新思路方面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王超[10]2010年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罪犯知识产权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罪犯尤其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呢?这一追问背后隐含着诸多的法律问题,如罪犯知识产权与政治权利的关系问题,罪犯知识产权与刑罚执行的问题,罪犯知识产权的保障方式问题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罪犯人权基本上得到了保障,作为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也随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法治社会强调对公民权利的维护。罪犯的知识产权未被依法剥夺,理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多年来,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很少论及罪犯的知识产权保障问题。而从监狱工作实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监狱法等法律制度对罪犯知识产权的保障还是很欠缺的。在我国法治进程中,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罪犯知识产权保障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本文从叁个方面论证了罪犯知识产权保障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罪犯知识产权保障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罪犯知识产权的含义,分析了罪犯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然后试分析了罪犯知识产权保障的含义,通过概念内涵可得出罪犯知识产权保障有别于普通公民,具有保障主体的多样性、客体受限性与独特性,权利保障方式的侧重性及纠纷解决方式的局限性等特点。然后分析了罪犯知识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必要性问题。科学的罪犯知识产权保障制度应有科学的理论体系作支撑,法治理论、人权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就成为罪犯知识产权保障的重要理论基础。其次,从构建和谐社会、监狱的科学发展及罪犯的再社会化等方面简要分析了我国罪犯知识产权保障的现实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罪犯知识产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首先,从我国立法方面对罪犯知识产权保障的不足开始,分析了我国现行宪法、知识产权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罪犯知识产权保障方面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法理层面的分析。其次,分析了我国监狱执法方面对罪犯知识产权保障的相对滞后。再次,分析了我国罪犯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缺乏。最后,本文对我国罪犯知识产权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概述。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承受能力的反应、监狱工作理念的制约和罪犯权利观念的偏差等等都是罪犯知识产权保障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宪法、刑法等法律之间的冲突引起了罪犯知识产权保障在法律适用上的困境,由于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刑法中规定了对犯罪人政治权利的剥夺,其中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剥夺直接影响着罪犯知识产权的行使和保障问题。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又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叁部分,着重提出了完善我国罪犯知识产权保障制度的一些理性思考。首先,分析了我国罪犯知识产权立法保障的设计理念问题。对我国的罪犯知识产权立法保障模式的设计理念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罪犯知识产权法律保障模式应选择以监狱法制保障为重点,以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为依据,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保障为补充的参考模式。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有关国际公约成为了构建罪犯知识产权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法律渊源。其次,规范我国监狱机关的执法运行机制是罪犯知识产权最重要的保障方式。要着力从增加监狱保障经费、完善监狱管理制度、加强监狱文化建设、培养罪犯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罪犯的自力救济制度、建立罪犯权利保障组织、完善监狱的执法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建设,从而根本保障罪犯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执法保障和共建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保障罪犯知识产权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再次,完善我国罪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也非常重要。建立司法机关对监狱法制的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罪犯的司法救济程序、建立监狱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等,都是司法制度保障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

参考文献:

[1]. 我国监狱制度的进一步完善[D]. 马宁. 郑州大学. 2004

[2]. 我国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探究[D]. 朱源园. 苏州大学. 2017

[3]. 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D]. 刘青松. 苏州大学. 2007

[4]. 监狱制度变迁研究[D]. 季忠芳. 浙江大学. 2004

[5]. 美国社区矫正与犯罪刑罚控制的演变史研究[D]. 刘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6]. 论我国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D]. 张磊. 华中师范大学. 2017

[7]. 监狱罪犯分类体系研究[D]. 刘保民. 吉林大学. 2007

[8]. 论分类制和累进制[D]. 孔玲. 复旦大学. 2008

[9]. “首要标准”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作用研究[D]. 崔璐. 云南大学. 2012

[10]. 中国法治进程中罪犯知识产权保障问题研究[D]. 王超. 河北师范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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