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若干构想

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若干构想

张红侠[1]2004年在《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若干构想》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再审程序是指生效裁决在一定条件下被提起、立案审查和审理的程序,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许多国家建立了民事再审程序,我国也设立了该程序。然而,由于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立法指导思想偏颇,民事再审程序具体制度也存在不合理因素等等,民事再审程序并没有充分实现其功能。所以,要充分发挥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作用,有必要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完善。 首先,将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重新定位为依法纠错,同时兼顾既判力和程序效益。其次,对民事再审启动机制进行如下改革:改革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规范再审事由;合理界定提起再审的期限;再审程序原则上被提起一次;原则上由生效裁决的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案件。再次,对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模式和具体形式进行规范化。最后,对民事再审审理程序中的裁定中止执行,审理范围和方式,再审改判原则和发回重审进行完善。另外,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协调与配合。

童晓莉[2]2009年在《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立审分立”的推行,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次在法律上对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法定化,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研究成果和改革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具体构想。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释了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涵义和研究该程序的意义。第二部分为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基础理论。在本部分对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概念、性质及特点进行分析,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前置性程序。申请再审的案件经过再审申请审查后有两种结果:一是驳回申请,一是进入再审程序。通过考察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立法发展,可以看出,关于驳回申请或进入再审程序的结论形成,2007年之前的中国民事诉讼法缺少规范性的诉讼程序,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再审申请审查过程的混乱做法。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该程序的科学设置,对于当事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叁部分为国内外关于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相关制度的立法分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存在着再审申请审查的管辖法院过多、审查组织和审查方式不统一、审查期限规定不明确、再审申请次数没有限制等问题,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从五个方面规范了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做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明确规定审查期限;明确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审查文书的拘束力。其次,对国外有关再审申请审查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纠正已生效民事裁判的错误,是通过发动再审之诉的形式解决的。例如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首先审查再审之诉的合法性,如果缺乏法定要件如再审对象不是终局确定判决,或申请再审人没有合法诉权,或没有在法定期间以法定方式提起等,法院就应当裁定驳回再审请求。如果再审之诉合法,法院就应当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对国外相关制度考察,可以在结合我国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从而完善我国再审申请审查制度。第四部分为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再审申请与再审之诉、再审申请与申诉、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与再审程序等概念既相关又相互区别,理论上对申诉、再审申请、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概念若区分不清,将导致实际操作上的混乱。同时,更重要的是,从申诉到再审申请,再到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其立法本意上的进步性已为我国完善再审制度提供了一个较为广阔的法律空间,也为建立我国的再审之诉制度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第五部分为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内容及问题评析。现行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审查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审查当事人是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但是现行法律关于该程序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体现在申请再审的审查法院、审查期限、审查方式等方面,现行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第六部分为我国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完善。首先是我国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完善的基本路径,应该把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置于再审之诉“二阶结构”的整体框架中进行制度层面的完善。其次,完善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具体构想,民事再审申请的审查应遵循再审事由为核心的审查原则,同时应确立再审申请审查的有限性和公开性原则,以形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再次,规范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应从审查组织、审查方式、审查次数、审查后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设计改造。

周孟炎[3]2004年在《民事审判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审判程序论》一文,全文共分八章,前叁章属于总论部分,主要是关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原理性问题的论述,涉及到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内容、价值选择、研究意义、沿革发展、程序创建的整体思路以及主体结构调整问题。后五章属于分论部分,分别对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上诉程序与再审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完善进行探讨。第一章,民事审判程序概论,该部分就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与构成、研究民事审判程序于法治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重大意义,民事审判程序的必须考量的两大价值:程序公正和程序经济的价值冲突和平衡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第二章,民事审判程序的构建,在对世界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与改革趋势与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与改革等问题进行论述后,该部分提出我国构建现代民事审判程序的整体思路,即建构民主和科学的民事审判程序:1、民事审判程序制度民主化,即适应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2、程序科学:一是程序设置科学;二是实现程序制约机制的科学;叁是实现程序之间的协调统一,实现审判程序和其他程序的协调发展。第叁章,民事审判程序的主体结构。 该部分主要探讨如何划分法院的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范围,更好地发挥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加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经济的目标。第四章,庭前准备程序。本章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对庭前程序的程序地位、准备程序中的失权问题、法官和当事人作用问题以及准备过程中的和解问题,展开基础性原理性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建构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方向以及程序提出自己的见解:庭前准备程序应为必经程序,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部分是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整理,针对复杂的和简单的民事案件应当考虑设置不同的准备程序。第五章,庭审程序。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庭审程序的地位、功能以及庭审程序必须坚持的叁大原则包括公开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第二节提出我国的庭审结构为混合式庭审结构,实行听证为主、调查为辅的原则。就庭审程序问题,该章就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的分与合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两段论”划分法适合我国民事诉讼实际需要,符合人们对案件的认识规律,但两个阶段的划分并不意味着调查与辩论的截然分开,因此,不排除诉讼双方在调查阶段即作辩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庭审举证、质证、认证问题作进一步探讨。第六章,简易程序。该部分对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我国简易程序改进和完善的必要性和特殊性进行探讨,提出完善简易程序,应将其划分为一般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两个层次,在此基础上进行构建。第七章,上诉审程序。该部分首先对上诉审程序的功能、上诉审级制度的价值平衡、上诉审与原审的关系、对上诉的限制和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等原理性问题进行探讨。进而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审级制度、上诉制度中对上诉不加限制以及上诉审判程序的规范本身,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在此基础上,笔者就我国上诉审级制度的重构、第二审程序的完善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八章,再审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再审程序的启动凸显职权色彩、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虚化、再审理由过于原则等问题,必须进行改革。就再审程序的重新构建,本章对再审程序主体、事由和再审申请与立案以及再审审理程序提出见解。

徐臻艳[4]2008年在《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研究》文中认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处理,并决定其是否进入再审的一种司法程序。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立审分立”的推行,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及颁布实施,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也再一次受到了关注。修正案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但是该程序仍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审查模式不统一:审查程序不规范。导致上述弊端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客观真实、有错必纠”理念的指导;(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叁)司法独立程度的不足;(四)立法上的空白。这些弊端致使该程序处于无序、随意和失范的状态,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和完善不仅是解决其自身目前存在问题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笔者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成果和改革经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规定和理论依据,并结合3个多月的立案庭实习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具体构想。首先,应该确立如下基本原则:法律真实、依法纠错原则;有限原则;公开原则和诉访分立原则。其次,应该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因为不同的启动主体,会导致不同的审查处理方式。笔者认为:现阶段应该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主体资格;保留和规范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建立再审之诉。再次,应规范立卷受理和立案审查两个阶段。特别是立案审查阶段,这是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关键环节。对于这一阶段,笔者从审查内容、审查模式、审查组织、审查方式、审查范围和次数以及审查后的处理等六方面进行设计改造。另外,还对再审立案审查预收费制度进行了一定探索。通过采取上述具体措施,笔者希望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使之既能维护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既判力,又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史楠楠[5]2015年在《民事裁判脱漏的程序救济研究》文中指出民事裁判脱漏是由于法官的过失,漏未对应为裁判的事项作出审判的现象。审判实践不同于诉讼审理的应然状态,各种显性或隐性原因的存在使裁判文书脱漏当事人部分诉讼请求的现象无法避免。裁判脱漏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可独立、可分割且可特定于其他诉讼请求的事项。但是即使脱漏部分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也不能忽略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脱漏部分的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之间关系的不同会对先前判决所认定的基础事实和裁判结果产生不同影响,具体而言可将其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脱漏部分的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之间关系密切,脱漏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会造成先前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从而导致先前判决结果错误。比如法院在审理中脱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会造成先前判决认定的基础事实不清楚,从而导致判决内容的错误,产生错误的判决结果。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第二种情形为脱漏部分的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之间虽存在着联系却不紧密,脱漏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会影响先前判决基础事实的全面认定,判决内容因脱漏部分诉讼请求而不完整,从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完整,与判决内容错误造成的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不同。比如普通共同诉讼中法院脱漏部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鉴于脱漏部分诉讼请求与先前判决认定的基础事实和结果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救济的选择上也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上述两种情形并未加以区分,而是统一规定适用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对裁判脱漏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形予以救济。对于脱漏部分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之间联系密切,会造成裁判基础事实认定不清楚、裁判内容错误的情形下适用上诉和再审程序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上诉和再审程序对于救济脱漏部分的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之间关联不紧密的情形时并不适用,且违背基本的诉讼法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裁判脱漏的程序救济通常采取补充判决制度,虽然也未区分上述两种情形,但是补充判决对于脱漏部分的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之间联系不紧密的情形进行救济仍是十分合理的,对完善我国裁判脱漏的程序救济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综上所述,正是因为裁判脱漏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所以在理清裁判脱漏对基础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不同影响的基础上,应将我国现有的程序救济重新定性,并配合引入补充判决制度,以期对我国裁判脱漏这一非常态现象予以更好的救济。具体而言,即如果脱漏部分的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之间的联系密切,脱漏该部分会造成先前判决基础事实认定不清楚、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则应当适用上诉和再审程序救济;如果脱漏部分的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之间联系不紧密,只会造成先前判决基础事实认定的不全面和判决结果的不完整,则应当采用补充判决制度救济。

赵学敏[6]2010年在《民事再审事由论》文中认为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关键。目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过于宽泛,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尽管现有的很多学者已经对此进行了相对深入的研究,立法也日趋于全面,但还是有很多的地方不够完善。本文采取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法理分析等方法,从对再审程序的阐述到对再审事由的全面分析与界定入手,在对国外民事诉讼法中再审事由进行横向比较和将修改前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纵向比较的基础上,并结合相应实践,就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中的适用对象范围、具体关键词的明确以及新设某些具体制度上提出了完善性构想。

黄良友[7]2005年在《民事再审之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事后补救制度,是存在于审级制度之外的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制度,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司法体制主体结构中的“消防通道”或者“紧急出口”。民事再审制度对于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救济当事人因错误生效裁判而受到损害的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正是基于再审制度的这一功效,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建立了这一纠正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确立于1991年。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传统文化、前苏联诉讼理论和立法的影响,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着许多制度性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并在实践中产生了重重弊端。一方面,申请再审难、申诉难的状况非常突出,当事人寻求再审制度来纠正错误裁判的愿望很难得到实现。一方面,再审程序频繁启动,再审案件数量高居不下,一些案件被不断的拿来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受到严重破坏。再审程序的膨胀,已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司法的终局性荡然无存,且为滥用权力的人从程序外干预司法开了方便之门。面对如此严峻的“司法危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理性的反思,提出了一个又一个的改革方案。目前,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顺应这一潮流,笔者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构建民事再审之诉为核心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构想。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九章,共约17.5万字。 第一章“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简要考察了我国从西周到中华民国时期的民事再审制度,并探究了古代和近代法律制度对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影响。在我国古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各朝代都比

郑学林[8]2006年在《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理论基础建构和比较法考察评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从基础理论到具体建构,从立法到司法实践,从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到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剖析和审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建构符合民事诉讼基本法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维护审级制度应有效力、体现再审制度本质特征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设想和方案。本文共分八章,基本构成如下:一、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以期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指导(第一章)。在该部分,笔者着重论证了以下观点:从制度本质来看,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不是出于对受欠缺正当性生效裁判损害的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特殊救济之目的而设置的程序制度,而是以国家本位主义为指导出于行使监督权的目的,由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或者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对欠缺正当性的生效裁判予以纠正的特殊救济性制度,具有以国家权力干预当事人对其私权处分的性质。从制度功能来看,民事再审制度具有在程序上对诉讼过程补强的功能;具有权力制约、程序监督的功能;具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功能;具有维护司法公正、法的尊严和司法的舆论效果的功能;具有改变中国传统申诉观念的功能。从制度价值来看,对私权争议的公正裁判是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程序价值基础;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是民事再审制度构筑的权利基础;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是民事再审制度构筑的目的基础。二、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章)。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以大陆法系民事再审制度为重点,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通过介绍,我们得以了解较为成熟的再审制度立法,为我国再审制度的改造提供可资借鉴的立法体例。在此基础上,对各国再审制度立法进行了比较与评析,总结出再审制度立法的共性和内在规律,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造思路进行了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上的铺垫。叁、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和剖析(第叁、四、五章)。该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及运行现状,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探究了产生其制度缺陷的根源。首先,通过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认为职权再审的模式始终主导了我国再审制度立法,再审理由总体上

金莉萍[9]2013年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独立再审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再审制度是救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之诉讼程序,其以依法纠错、回复民事法律关系本来状态、体现裁判公正为目标,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再审程序并未单独设立程序规则,仅确立了民事再审程序适用一、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使一个完全不同于一、二审程序的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其应该有的独立地位,没有可以适用于民事再审审判的具体操作规则,以致司法实践中的民事再审审判不具规范性,阻碍了民事再审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充分发挥依法纠错、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本文从考查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现状出发,总结民事再审案件中遇到的问题,逐步探讨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独立民事再审规则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以期构建完整的民事再审规则体系,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2007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情况,发现民事再审案件占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20%左右这一现象,充分说明民事再审程序是目前民事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通过分析2007年至2011年的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数据,表明每年有15000件以上的民事案件需要适用民事再审程序进行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面临着裁判理念存在困惑、受到相关机制制约以及管辖法院的混乱等问题,说明民事再审规则的立法需求明显而迫切。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设立独立民事再审规则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是包含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个阶段,民事再审阶段与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阶段承担着不同任务,是审判监督程序规则所不能涵盖的,其重要性也是其他诉讼程序不可替代的。民事再审裁判拥有独特价值并承担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评价,在法律适用上有区别与其他诉讼程序的特点,故有必要设立独立的民事再审规则的。本文第叁部分主要考察大陆法系中德国和日本对民事再审程序的设置。两个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对民事再审制度均单独制定了法律规则,给我国制定单独的民事再审规则提供了参考依据和启示。本文第四部分是对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设立独立民事再审规则的构想。笔者建议设立维护既判力与依法纠错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不同于其他诉讼程序的裁判理念。对于民事再审程序重中之重的改判标准,设定了八个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的改判规则,同时还设立了不同于一、二审程序的五个具体制度,基本完成了对民事再审程序规则的完整设定。

张临伟[10]2005年在《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再审制度是一国民事司法领域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建立在什么理念上,具有怎样的内容与构成,与整个诉讼审判制度的基础性原理密切相关。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诉讼制度基础上,并受中华传统法文化影响而形成的。该制度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指导思想,以依职权发动再审为制度构建基础,导致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政框架内,立法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检察监督权与裁判终审权之间、裁判请求权与审判职权之间的紧张与冲突。我国再审制度对司法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巨大破坏已经危及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在根本上动摇着司法的正当性,从而形成影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及经济秩序的一个因素。本文首先对法治国家再审制度基础——既判力作了全面深入的法理分析,阐明了既判力对再审制度限制的正当性。然后,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渊源,基本框架及其特点、弊端、成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再审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观念的更新、理论的转换和制度的重构;把法治国家的理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采取渐进性改革的进路。最后,对再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民事再审主体之改革、再审事由审查程序之改革、再审事由之改革、以及再审与审级制度之协同改革进行了充分论述。

参考文献:

[1]. 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若干构想[D]. 张红侠. 南京师范大学. 2004

[2]. 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研究[D]. 童晓莉. 河南大学. 2009

[3]. 民事审判程序研究[D]. 周孟炎.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4].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研究[D]. 徐臻艳. 兰州大学. 2008

[5]. 民事裁判脱漏的程序救济研究[D]. 史楠楠.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6]. 民事再审事由论[D]. 赵学敏. 黑龙江大学. 2010

[7]. 民事再审之诉研究[D]. 黄良友.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8]. 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研究[D]. 郑学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 民事再审程序中独立再审规则研究[D]. 金莉萍. 华中师范大学. 2013

[10].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张临伟. 吉林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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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若干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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