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二审程序研究

刑事第二审程序研究

张海燕[1]2012年在《论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是第二审法院审理刑事二审案件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式。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与刑事审判模式具有内在联系,刑事审判模式决定刑事二审审理方式。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追求审判程序的正当性,注重对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因而大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刑事审判模式,强调实体公正,对二审案件大多采用开庭审理方式。书面审理方式和开庭审理方式各有利弊,书面审理方式能体现诉讼效率目标,但可能影响诉讼结果公正的实现,开庭审理方式更有利于产生公正的诉讼结果,但会牺牲诉讼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询)问审理和书面审理方式为补充的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体现了既追求审判结果公正又追求审判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但是,司法实践中,调查讯(询)问审理和书面审理方式既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开庭审理方式由于未能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得庭审的对抗功能和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引导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因此,为了实现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必须完善我国的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本论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含义与特征,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类型,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主要介绍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书面审理方式,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开庭审理方式。并对上述两种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优势与不足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国外立法对完善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理方式的规定,剖析了现行书面审理方式和开庭审理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从明确书面审理方式和开庭审理方式的适用条件,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削弱庭审法官的职权,增强庭审的对抗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立法建议。

李慧群[2]2005年在《刑事第二审程序制度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第二审程序作为普通救济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独立程序,也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也较少,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和改进。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改革是较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当前审判工作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案件,刑事诉讼中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二审审判工作效率日显突出。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状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本文在坚持我国刑事二审终审制的基础上,首先对刑事二审程序制度建构的价值基础作了分析,接着对其功能作了简要的阐述,然后为借鉴外国刑事二审制度中的先进经验,对现代西方国家刑事二审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地探讨,继而对我国刑事二审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针对存在问题为完善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刑事二审程序的价值基础、制度功能、西方主要国家刑事二审程序特点、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上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分析论证了建构第二审程序的价值基础,认为第二审程序存在的根据在于诉讼程序的效益价值和效率价值,目前我国应完善二审终审制。第二部分,分析了第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主要表现在叁个方面,即正确认定事实的功能、统一适用法律的功能、维护司法权威的功能。第叁部分,主要综合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刑事二审程序的特点。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刑事二审程序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刑事二审审判权被虚置;二是刑事二审程序启动中的问题;叁是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非正常化;四是全面审查原则存在的问题;五是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中的问题;六是刑事二审判决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应尽快完善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制度,并就此提出了完善的相关建议。

王瑞剑[3]2017年在《诉讼客体视野下的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省思》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诉讼客体是重构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有效工具。刑事诉讼客体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标的,其具有单一性与同一性两个基本原理。从刑事诉讼客体的角度切入,刑事二审中的全面审查制度存在着背离"不告不理"、救济功能乏力与效率原则受挫的问题,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着标准模糊与重复追诉的问题,未来的完善路径应当以确立刑事二审的诉讼客体为导向,以有限审查原则的确立与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为制度性支撑,以促进刑事诉讼客体的制度性推进。

刘衍宾[4]2003年在《刑事第二审程序研究》文中指出刑事第二审程序是整个刑事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制度功能主要表现为制度的救济性。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制度建构暴露出许多弊端,不能准确体现第二审程序制度的特点和程序的运行规律,难以正常发挥第二审程序的功效,从而给实际执行带来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加深对第二审程序制度的研究,并为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第二审程序制度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为了准确地发现我国现行第二审制度的缺陷,本文从第二审制度功能的研究为出发点,对西方主要国家的第二审制度功能和程序特点进行比较分析,从相互比较中指出我们现行第二审程序制度的特点,对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第二审程序制度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文章分前言和正文两大部分。 前言部分泛泛地介绍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明确指出了现行第二审程序制度存在弊端,认为第二审程序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分为五节,各节分别从价值基础、制度功能、程序特点、缺陷分析上对第二审程序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就进一步完善第二审程序提出了相关建议。 在第一节中,先对第二审程序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分析介绍,确定了本文所选定的研究方法;其次分析论证了建构第二审程序的价值基础,认为第二审程序存在的根据在于诉讼程序的效益价值和效率价值。 在第二节中,着重分析了第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提供事实的救济和统一适用法律的救济,并就救济的必要性问题以及决定救济能力和程度的具体方式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在第叁节中,运用比较的方法,对西方主要国家第二审程序制度的主要特点进行概括性研究,并作出具体的分析。 在第四节中,分析了我国现行第二审程序的特点,体现在不区分情况的大一统的制度建构,导致程序制度上的缺陷。文章具体分析了存在的五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第二审程序的空泛化现象。表现在程序的疏漏、简单、冲突和不严谨以及程序的虚置等方面,并就如何消除这一现象提了几点建议;二是全面审查原则的不切合实际。认为该原则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和程序的安定性、诉讼的经济性,其理论基础亦值得商榷,因而不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应当全面修改;叁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绝对性。主要是针对为被告人利益而抗诉的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变通执行这一原则;四是第二审审理方式的不正常化。针对目前第二审开庭审判的案件远远少于不开庭的案件的不正常现象,提出应当从程序上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尽量缩小不开庭审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开庭审理的面,充分发挥第二审的救济功能;五是第二审判决种类的疏漏。认为现行第二审程序规定的判决种类忽略了第叁类无罪判决及其在第二审程序中的对应性,并提出了弥补这一疏漏的办法。 在第五节中,结合了前面对西方主要国家第二审程序制度的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现行第二审程序的最大问题在于缺乏整体性和体系性,要克服这一制度弊端,必须从根本上突破我国现行制度体制过分单一的特点,尽快完善我国第二审程序制度。最后,笔者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第二审程序的某些制度特点,从完善我国第二审程序体系、程序种类、程序救济和程序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几点相关建议。

陈瑞华[5]2007年在《侦查案卷裁判主义——对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重新考察》文中提出在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一直存在着一种两步式程序构造:二审法官首先通过"调查讯问式"审理,确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然后再决定是否开庭审理。这种程序构造导致侦查案卷成为二审法院进行事实复审的直接根据,那种单方面的阅卷则成为二审法院进行事实裁判的基础。只要侦查案卷具有这种预决的法律效力,那么,那种强调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改革就注定难以产生实质性的积极效果。在侦查案卷裁判主义的诉讼构造中,所谓的"事实复审"是不可能实现的。

刘根菊, 封利强[6]2008年在《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以程序功能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二审程序应当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和裁判过滤功能。我国现行的全面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有必要加以改造。我国刑事二审审判范围的确定应当采取复审与复查并行的双轨制,实行有限审理与全面审查相结合,以保障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实现。

项谷[7]2006年在《刑事第二审程序审理方式之完善——兼谈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职能作用》文中指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第二审程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上诉案件审理开庭率偏低,这是法条制定不够科学合理与司法运作不够规范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完善第二审审理方式,应该立足国情,采用“分步走”办法,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上进行系统性改革。

张伟[8]2009年在《论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文中提出我国叁大诉讼法中都在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了发回重审制度。但是,发回重审制度,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巨大的问题。本文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例,对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研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可以或应当发回重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有关适用情形的规定不尽合理。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理由明显有违无罪推定原则,而程序性违法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范围还有待扩张。在适用结果上,发回重审的案件并没有因为重审而赢得控辩双方的满意,再次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仍大量存在。在适用时间上,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耗时较长,诉讼效率低下,并且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独立的司法羁押制度,故而,案件审理的时间越长,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也就越长。这无疑进一步恶化了被告人的处境。在裁判结果上,发回重审的案件完全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导致被告人自由行使上诉权面临极大的威胁。发回重审制度存在这些弊端,一方面受到长期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二审功能的定位,更多的是为了追求案件事实真相,而非是被告人提供救济的途径。应该说,发回重审制度本身是有其存在的价值的,它是程序性制裁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程序正义思想和程序正义独立价值的重要形式,故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例如美国、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借鉴国外的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刑事二审的具体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在下述五个方面健全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的机制,即程序性违法的理由需要明确,范围应当扩大;程序性违法的具体处理方式应当适当分流,而非一律发回重审;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需要被告人的同意,在特殊案件中,还需要有保障被害人权利的相关措施;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一律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的方式应当多样化。第二,取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实体错误导致发回重审的制度,此种情形下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第叁,对于“新的事实”问题引起二审发回重审,应区分上诉和抗诉:在抗诉中“新的事实”需受举证时效限制,而上诉中则不受此约束;抗诉中因“新的事实”而发回重审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而上诉中则应严格受该原则限制。

苗生明, 赵永红[9]2007年在《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出庭案件的实证考察》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发布实施,以死刑二审开庭为先导,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问题引起了全国司法界、理论界的普遍关注。本文拟以北京市检察院办理二审出庭案件的实务分析为基础,就有关二审程序出庭中的几个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

李文军[10]2010年在《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对于整个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序的有效运作至为重要。本文从立法和实践的对比分析入手,对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立法精神进行了探究,对司法实践的作法进行了反思,对实践中大量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现实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关于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各种理论学术观点进行了归纳和阐述,对国外刑事二审审理方式进行了考察,最后对改革与完善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应坚持的原则进行了阐释,尝试提出了将开庭审理的选择权赋予被告人行使的具体建议,并对建议的主要理由进行了论证。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完善[D]. 张海燕. 华中师范大学. 2012

[2]. 刑事第二审程序制度之研究[D]. 李慧群.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3]. 诉讼客体视野下的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省思[J]. 王瑞剑. 荆楚学刊. 2017

[4]. 刑事第二审程序研究[D]. 刘衍宾. 安徽大学. 2003

[5]. 侦查案卷裁判主义——对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重新考察[J]. 陈瑞华. 政法论坛. 2007

[6]. 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以程序功能为视角[J]. 刘根菊, 封利强. 时代法学. 2008

[7]. 刑事第二审程序审理方式之完善——兼谈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职能作用[J]. 项谷.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

[8]. 论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D]. 张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9].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出庭案件的实证考察[J]. 苗生明, 赵永红. 人民检察. 2007

[10]. 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研究[D]. 李文军. 黑龙江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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