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制度安排

论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制度安排

潘度文[1]2005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角色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逐见成效的今天,系统探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解决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应具有的制度上和法理上的正当性,规范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介入程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角色认知和定位进行思考。文章尝试从检察权性质、功能等理论问题入手,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观察和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本质、角色定位及其运行机理,并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思路。文章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权力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这种法律监督权的存在既反映了权力制约的理论需求,也反映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现实需求。但是,检察权在进入民事诉讼过程时,应当考虑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权的相互关系,并在这相互关系中寻求检察权合理的角色定位。基于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角色定位,文章进一步认为,应当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作用加以完善,特别是在民事抗诉制度、民事公诉制度、以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等主要环节,完善检察权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权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欲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进行研究,首先需探求检察权之所以能介入民事诉讼的基础。因此,本论文第一章即为:民事诉讼中检察权介入的基础:检察权的内涵与性质。本章首先对检察制度在西方及我国产生的过程及其原因作简要介绍,进而介绍检察权的内涵及我国理论界关于检察权性质的论争,在此基础上,从宪政的视角对我国检察权的内涵进行分析,文章认为,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和宪政前提下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检察监督制度。现行制度是在我国法律制度的传统下吸纳西方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第二章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对两大法系及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代表的前苏联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角色进行考察。本章首先简单介绍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权,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权及前苏联的此项制度;并对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差异进行了归纳,探询产生差异的原因,从而提出他国类似制度对我国具有的借鉴意义。 第叁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角色变迁进行了历史考察及分析。文章分四个阶段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介入的历史过程进行简单考察,从五个方面探询我国创设民事检察制度的缘由。多年来,我国理论界关于检察权应否介入及如

李强[2]2016年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潘松[3]2011年在《法治完善语境下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民事检察监督的现行制度运行可以说是步履维艰。因此,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研究成为法治社会的必需。纵览学界对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成果,能够真正对其深入研究的成果却少之又少。在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予以完善是贯穿研究的主线。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则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形式,是检察机关能够参与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项职责,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个人重要权益的案件提起民事公诉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检察机关在干预民事诉讼方面都有先进经验可供借鉴。与国外相比,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抗诉权配置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为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法治完善,必须加强理论研究,加强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抗诉权配置等方面的立法完善,完善司法运作过程,以此来保证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顺畅运行。

张维晓[4]2004年在《论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制度安排》文中指出检察权作为一个法学问题,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它是司法权,有的认为它是行政权,有的认为二者兼而有之,有的认为它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笔者认为它是一种独立、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权。为什么这样讲?从检察权的内容看,世界上不同法系的国家之间、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检察权都有不同的内涵,但从其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看,都具有监督的内容;从叁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模式角度看,行政权的膨胀和低效需要检察权予以制约和弥补,司法权的被动和独立需要检察权予以弥补和制约,叁权分立需要一种独立的检察权存在,使国家权力结构呈现相对平衡和协调;从社会权益维护结构的角度看,检察权介入私法领域,是近代民法保护弱者、追求实质公正价值取向的要求,也是社会生活复杂化及权利观念向社会本位转化的结果。既然不同的法系之间、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不同的社会结构模式都需要检察权,那么如何定位我国的检察权呢?从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看,检察权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即法律监督权,从我国的社会结构模式看,检察权是联结公权和私权的中介权,从检察权的内容看,它是有别于其他监督的一种具体的、狭义的法律监督权。为了更清楚的了解我国检察权的内涵,借签国外先进的检察制度,下面我们不妨更加详尽的了解当今世界不同法系的检察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从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看,检察职能已从刑事领域扩展到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特别是扩展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维护的领域;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他方面,特别是扩展到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权利的领域。从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及借鉴世界各国先进检察制度的角度,再看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在民事领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程序救济功能不完善,监督方式单调,监督范围过窄;第二,维护司法公正的力度不够既不能全程监督,有不能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第叁,监督角色不到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现实不相适应;第四,检察职能的发挥_l:.应对不足,未能针对法规不完善而灵活地开展_〔作。针对以_}几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应在以下方而予以完善。第一,在i斥讼提起阶段,应当具有相应的一诉权,在维护国家利益的案件中作为i斥讼代卫})人,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11,作为一协助起诉人;第二,在审判阶段,对于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案件,参加诉讼,同时又是法律监督一者;对J几止笃他的非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的审判过程,的情参力}_},充当监一诉人;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参加诉讼,支持抗诉,进行监督;此外应赋子基层院抗诉权;第叁,在执行阶段,应赋予检察机关实体监督权,其身份仍是法律监督者。第四,检察人员在诉讼‘卜,的称谓应当是检察一氏或检察员,)辛位应当独立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之外的一个位置;第五,为增强监督效果,最好实行异地审理。

刘国媛[5]2016年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叁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叁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叁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叁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叁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谷春祥[6]2006年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根据该法,人民检察院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履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二十年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观念的不正确和实践中的理解、掌握不统一,造成了该项制度举步维艰,备受责难,其应有的制度价值未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本文侧重理论和实践的联系,着重对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并对中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考察,阐述了通过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进而形成我国完整的民事检察制度的观点。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问题。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特征、法律依据、理论基础、制度价值,以及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国外的民事检察制度。 第二部分,阐述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观念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理论辨析。 第叁部分,阐述了以法律监督权为核心,通过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形成我国完整的民事检察制度的观点。 结论主要对全文的观点进行总结,并指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制度。

李征[7]2014年在《民事公诉之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人与人之间联系愈发紧密的多元化现代社会中,既存在竞争和对抗,也强调合作与共赢。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越来越重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对公共利益的重视与保护状况,标志着一国法律现代化与民主化的程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首次纳入了公益诉讼制度,足以体现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视与决心。但是,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和简单,没能很好地解决由谁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公共利益司法救济这个关键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及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和尝试,其中就包括在其受到侵害的情形下以启动诉讼程序的方式来寻求司法救济。但是,如果要让检察机关承担这一职能,其途径是什么,理论基础是什么,具体又该如何运作?带着这样的问题,本文从民事公诉的内涵探讨与功能分析入手,梳理了国外与国内的立法发展历程,厘清了中国语境下民事公诉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民事公诉立法的必要与可行,并就民事公诉的立法建构以及程序设计提出了自己的管窥之见。本文除绪论与结语之外,一共分为6章,可概括为四个部分。绪论从检察监督的片面性与公益保护的缺失现状这两个角度分析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突出了选题意义,界定了文章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指出了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第2章,着重探讨民事公诉的内涵与特性,同时介绍其功能及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公诉”一词较为广泛地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但其实深挖公诉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性质功能,不难发现民事公诉实乃该制度应有之义。本章第一节在明确这一前提的基础上,对民事公诉进行了概念界定,剖析了民事公诉中“公”的特殊含义,并突出了对民事公诉权的双重属性评价。第二节探讨了民事公诉的具体特性,从主体的特定性、目的的特殊性总结出制度本身的双重性,再延展至具体运行过程中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与既判力的扩张性。第叁节分析了民事公诉的功能追求,这一诉讼制度,承载了诸多功能:在立法构建层面,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层面,有助于优化检察权配置;在社会管理层面,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第四节将民事公诉与相关的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其与传统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诉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民事公诉的界限与特性。第二部分包括本文的第3章与第4章,重点考察国内外民事公诉的立法与实践状况。该部分内容在比较考察国外民事公诉立法的相关情况之后,回顾了我国的立法史源,而后介绍并评价了我国实践运行情况。第3章是对国外民事公诉立法的比较考察,该章选取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以及对我国立法影响深远的俄罗斯民事公诉立法状况进行比较研究,在分析其共性、个性的基础上归纳出叁种基本的立法模式与体例,并就国外的立法经验进行总结。尽管法、德、美、俄等国的政治体制不同,法律文化存在差异,检察机关的定性与职能也有所区别,但是都一致认同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民事公诉的方式主张与维护公共利益。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民事公诉立法提供有益的启发,作为在我国法律体制下进行同类改革的基础和借鉴。第4章,我国民事公诉的立法与实践考察,梳理了我国民事公诉的立法历程与具体实践,并试图客观理性地进行评价。虽然民事公诉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但是并不意味着历史上找不到这项制度的踪迹。回顾我国晚清以来至建国初期的立法史,可以从其中看出民事公诉立法的发展轨迹。在当代中国,民事公诉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与重视,立法界与实务界都在进行不懈的尝试与推动。这些探索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同时也存在需要规范之处,有待在今后的立法与实践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第叁部分即第5章论证了我国立法确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与可能。要通过立法确立一项新型法律制度,必须先分析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分析提供的是必要条件,可行性分析提供的则是充分条件,两相结合才是民事公诉立法的充要条件。从必要性来看,民事公诉顺应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应对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社会需求,完善了公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法治诉求。从可行性来看,民事诉权的合理拓展为民事公诉奠定了理论基础,检察监督范畴的现代拓展为其提供了职能保障,司法探索获得的良好效果为其积累了实践经验,与其他主体比较得出的权能优势让检察机关有充分理由担纲起民事公诉的职责。第四部分,即第6章和第7章,在前文的基础上重点建构了我国民事公诉立法的基本框架与具体程序。第6章主要介绍我国民事公诉立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与模式选择,为我国立法确立民事公诉制度提供了大体的框架与思路。民事公诉的价值取向,除了正义、效率之外,还专门强调了“公益”。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公益与公平、正义、效率等不同,并非法律制度得到普适性认知的价值。但是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强调与侧重。维护公益是民事公诉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价值目标,正是因为有这样重要的社会效益,民事公诉法律制度注定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共鸣,也因此而变得富有意义。虽然公益性与正义性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价值融合,但是笔者认为将公益性单列出来,更能体现民事公诉的制度内涵。第二节论证了民事公诉立法的基本原则,从公权强制性与私权自主性的制约,到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的结合,再到主动介入与有限救济的衡平,都体现出民事公诉是在不同利益与价值的冲突与协调中寻找平衡支点,最终促成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的终极目标。第叁节阐释了我国民事公诉立法的模式与体例选择。在总结分析国外立法不同模式与体例及学界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与实践需求,提出了我国模式与体例选择的设想。第7章设计了民事公诉的具体程序,旨在确立整体模式的前提之下,将民事公诉的程序性问题进一步细化,为制度运行提供更为详尽的参考。民事公诉属于民事诉讼的类型之一,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在诉讼主体、受案范围等方面都体现出自身的个性特征,适用的程序具有自己的独特性,需要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之外补充规定民事公诉的特殊程序。本章按照诉讼阶段顺序,将具体程序分解为起诉、受理、审理、结案、执行、审判监督六个阶段,尽可能对民事公诉在不同阶段需要适用的特殊程序进行分析与论证,希望能够为民事公诉立法的具体化与实践的可操作性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最后是结语,基于民事公诉的立法必然与实践可行,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前景展望,相信民事公诉制度终将成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发展的崭新领域。

刘拥[8]2016年在《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检察机关利益冲突是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或所在检察机关的部门利益与其担负的公共职责及义务发生冲突,致使与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担负的不同公共职责及义务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经历探索、发展到不断完善,制度内容逐步配套和全面,制度形式逐步综合和系统,制度执行逐步严格和到位。完成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需要立足新时期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际,总结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发展的经验,借鉴域外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成功实践,从完善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内容、整合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提升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执行力等方面加以完善。构建和完善检察权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配置,应完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制度。对于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配置:应构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对于检察权在同一检察院内部的配置,应进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与整合,为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将检察权中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叁个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别配置给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避免同一个内设机构履行不同方面的职能进而产生角色和心理的矛盾、冲突。要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将检察机关追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有限度地适当分离,促使追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协调和兼容。构建和完善检察权运行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于利益回避制度,完善需要诉讼回避的情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整体回避制度,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诉讼回避的基础上,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公务回避制度。完善检察权运行的人力资源保障环节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完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遴选环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录用、遴选工作人员的公平公正,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的遴选机构。为确保检察机关严肃公正惩戒工作人员,需要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惩戒机构。完善检察权运行的物资经费保障环节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加强检察经费预算、开支、来源管理,积极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构建和完善检察权监督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履行好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重任,聚焦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防止各种类型利益冲突的行为,特别是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行为,严格依法依纪查处。改革完善检察机关的纪检机构派驻体制,建议将派驻机构干部、业务、后勤保障全部纳入纪委统一管理,使派驻机构干部与驻在检察机关彻底脱钩,增强纪委派驻检察机关纪检机构的垂直管理优势和独立执纪优势。完善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法律责任与利益处置措施。参考和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对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等,采取民事手段进行处置,使这些资产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隔离,使得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控制和利用这些资产谋取私人利益。基于对传统案件管理方式的反思,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独立于各办案部门之外的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案件管理部门与案件办理部门形成相互平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强化案件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案件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委员会的衔接、配合机制。在履行检务公开职责的过程中,要树立云理念,整合符合大数据时代要求的检务公开体系,完善检务公开救济制度和追责机制。要扩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主体的范围,扩大须公开的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益冲突情况公开机制。

印仕柏[9]2010年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研究》文中提出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民事审判是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活动。在这样一种权利(力)、义务关系中,检察机关似乎难有立身之地,但由于起诉主体的缺失导致公共利益不能及时保护、法官裁判权力失范导致两造对抗事实上的不平等,也就产生了民事诉讼中配置检察权的实践需要。现在的问题是,理论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依据、程序等问题分歧较大。因此,探究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依据、确立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类型和规范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对这一课题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内涵及依据。该章首先通过界定检察权配置的内涵和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检察权配置的特点,为后文检察权配置和程序设计的论述提供一个基本的范围。文章认为,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就是解决如下几方面的问题: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要配置哪些权力?这些权力与当事人诉权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如何?民事诉讼中检察权如何行使?同时,还分析了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宪政依据、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等。第二章不同政体下民事检察权配置比较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章通.过比较研究方法,系统梳理专制政体、民主政体和代表会制等不同政体国家中民事检察权的内容,探究不同政权组织形式下,民事诉讼中检察权与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审判权如何配置与协调,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提供借鉴。第叁章民事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及与相关范畴的关系。在分析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内涵、依据和目的后,本章提出了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服从法制统一原则、权力制衡原则、责权明晰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并用上述原则指导检察权与诉权、检察权与审判权两对基本范畴关系的协调,为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检察法律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第四章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确立和程序设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传统的当事人适格、诉讼利益理论满足不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已取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认可。本章除了探讨确立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必要性问题外,较为精细地设计了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基本程序,让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落到实处,有章可循。第五章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合理配置与程序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配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但已有监督权监督范围狭窄、监督程序模糊并且监督效果不到位。本章认为,应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采取不同的监督措施,对法院的裁判行为可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仍采抗诉方式监督;对不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可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或复查决定等方式予以监督;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提请惩戒方式进行监督。

常禾[10]2018年在《我国环境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发展的新时代,环境污染和损害案件有着增加的态势,人民对于美好环境的要求也逐渐提升。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十九大也指出要建设美丽中国。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其具有系统性和公益性的特征。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治理中有效发挥职能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需要,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以政府权力主导为特征,其局限性越发显现,检察机关在环境治理中发挥职能愈显重要。然而,我国现有制度仅仅为检察机关通过司法途径介入环境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没有对检察机关介入环境行政执法进行规定。我国目前尚无环境检察的专门性立法,检察机关在环境治理中的地位、职责没有立法明确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在环境治理中的整体职能尚属研究空白。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治理的法理分析,我国检察权本质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具有多重属性,介绍了环境检察权,分析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治理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治理的现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我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介入环境治理,缺乏其监督环境行政行为的相关制度。第叁部分介绍了巴西检察机构介入环境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该国赋予了检察机构“第四权力机构”地位,并使其承担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巴西检察机构具有类似刑事调查权的民事环境调查权。巴西独创了“行为调整协议”制度,将辩诉交易制度适用到环境刑事诉讼中,该国检察官拥有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第四部分对我国检察机关在环境治理中的职能做了设计。我国可探索构建专门化检察制度,通过建立“庭外调整协议”制度、合理设置管辖权、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式,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检察机关介入环境行政执法方面,可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司法审查制度,并可建立使检察机关全方位介入环境行政执法的制度,使其全面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交易与碳排放交易、生态补偿机制等,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参考文献:

[1]. 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角色研究[D]. 潘度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2].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3]. 法治完善语境下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 潘松. 广西民族大学. 2011

[4]. 论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制度安排[D]. 张维晓. 郑州大学. 2004

[5]. 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D]. 刘国媛. 武汉大学. 2016

[6].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谷春祥.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民事公诉之立法研究[D]. 李征. 重庆大学. 2014

[8].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D]. 刘拥. 湖南大学. 2016

[9]. 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研究[D]. 印仕柏. 湘潭大学. 2010

[10]. 我国环境检察制度研究[D]. 常禾.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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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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