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性理念出发浅探我国民事司法改革

从主体性理念出发浅探我国民事司法改革

赖玉明[1]2004年在《从主体性理念出发浅探我国民事司法改革》文中研究说明自20世纪90年代起,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启动了程度不一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之间呈现出融合的趋向,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间的鸿沟不断被填没。为与世界范围内的民事司法改革浪潮相应景,我国也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革运动。但我们在盲目的制度崇拜中迷失了方向,也在“拿来主义”中令自己无所适从。尽管改革取得了一些战果,但改革的方向依旧还是不明确。即使是最高法院新近推行的“司法为民"举措依旧无法摆脱这种困境。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民事诉讼制度为核心的民事司法制度也必然要做出切合形势的改革。只有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制度的构设始终围绕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最大限度的实现,诉讼制度的进程由当事人自己来主导,民事诉讼制度才能成为民众利益的“守护神"。这也就是弘扬主体性理念之意义所在。基于此,本文作者从人的主体性出发,论证了人在民事诉讼以及在民事司法中的主体性地位,运用“以人为本、服务公民,,的司法主体性理念对我国现行民事司法制度在构建理念和制度运行中的若干缺陷进行了分析,并以主体性理念为指导对我国未来的民事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对正在推行的司法为民举措做出了一些反思。

孙芸[2]2006年在《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拟从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的阐述强化这一权利的重要意义。其后,本文对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基本理论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提出建议。第一章民事程序选择权概述。主要介绍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因此,清楚地了解民事程序选择权是进一步探讨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础。本章首先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定义入手;其次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并将其与处分权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之间虽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的同时,但并不是同一意义的两个概念,较之处分权,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位阶更高,是一种宪法性的基本权;再次,从主体、内容和行使方式叁个方面阐述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构成;最后,说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所在,强调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第二章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这一章阐述了当事人这一权利存在的两大基石。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存在具有叁大理论依据,即在哲学上,个体需要自由;在程序法上,当事人是推动程序向前发展的主体;在实体法上,私权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除了理论上的依据之外,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所以存在还因为实践的需要。发展市场经济、解决我国现阶段的两大司法困境以及顺应当今人权保障的国际趋势,这些无一不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并为其实现提供保障。第叁章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这一章立足于我国的具体现状,从七个方面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从上述立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其中的缺陷所在:我国理论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缺乏一整套系统的理论体系及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热情,通常只是在研究具体程序或制度时将其作为一个概念提及;理论研究的匮乏又必然导致立法上的滞后;除此之外,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还存在一些脱离我国现实国情的错误倾向。最后,笔者针对上述缺陷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认为在我国之所以会存在这些不足,历史原因不可忽视。

参考文献:

[1]. 从主体性理念出发浅探我国民事司法改革[D]. 赖玉明. 湘潭大学. 2004

[2]. 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D]. 孙芸.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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