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论文_郭辉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难救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难,海商法,报酬,公约,合同,留置权,防污。

海难救助论文文献综述

郭辉[1](2019)在《海难救助赔付未必适用《海商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N2011年8月12日5时,希腊籍油轮“加百利”在琼州海峡搁浅,船舶及船载货物处于危险状态。事故发生后,“加百利”号所属公司上海代表处向南海救助局发出救助申请并承诺无论能否成功协助出浅,均同意按约定的费率付费,计费周期为拖轮自其各自的值班待命(本文来源于《中国贸易报》期刊2019-12-24)

陆宇[2](2019)在《海难救助中的强制清污防污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难救助是针对遭遇海上危险的船舶实施及时、有效的救助,防止船舶因为倾覆、爆燃等情况而发生油污扩散污染。然而,相关海难救助实践表明,在对遇险船舶进行救助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产生海洋污染问题,这就使得明确海难救助中的清污防污责任成为海商法等法律适用过程中需重点解决的难题。文章在明确海难救助中强制清污防污行为界定重要性的基础上,就当前海难救助中强制清污防污行为认定的现状,以及如何进行科学的行为落实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海难救助中强制清污防污问题的有效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潘君祥[3](2019)在《1826年漕粮海运中关天培的海难、海损救助活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1826年漕粮海运有关的奏折为主要文献依据,以关天培参与的押运任务为主要线索,梳理出此次海运活动的过程以及救援海损、海难船只的主要事实。文章发掘的史实补充了民族英雄关天培任上海水师参将期间航海活动的缺失,也为专门考察清代道光初年漕粮海运的实际得失提供了有益的数据。(本文来源于《都会遗踪》期刊2019年01期)

张倩[4](2019)在《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海商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按照《1910年关于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一直被公认地遵循和贯彻着。然而,近代以来,航运业的发展使得航班次数增长,装运货物的种类也日益复杂。一旦发生海难,燃料和高污染货物的大量泄漏会带来相当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存续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救助人开始探索对海洋环境污染进行救助。以"阿莫柯·卡迪兹"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污染性海难推动了救助补偿制度的发展,使得人们不得不对业已落后于时代的传统救助制度进行重新的审视。此后,针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明确之处,"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等补充条例被陆续颁行,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也因而得到了落实。本文试从定义、内容和制度方面,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历程进行简要讨论。(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19年14期)

张倩[5](2019)在《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海难救助的出现,主要用来鼓励救助人积极为海上遇险船只提供帮助,以此降低海上事故的发生,规避海洋污染问题,以达到维护海上生产活动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目的。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海上活动日益频繁,伴随地,海难事故发生率也大幅上升。海难救助大多情况危急,需要救助人在极短时间内做出反应,作为专业救助人,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准确选择并签订合适的救助合同,在救助作业完成后如何正确计算救助报酬,以及在发生纠纷时如何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显得必要且十分重要。基于此,本文就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对合同的选择、报酬的确定与实现展开探讨。(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19年09期)

陈旭贞[6](2019)在《论海难救助款项留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保障了海难救助救助人能够实现救助款项的权利,但学界对海难救助款项留置权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海商法》中并未规定海难救助款项留置权;救助作业完成之后,救助人虽然并不都能够占有获救船舶或财产,但并不构成对海难救助款项留置权立法的阻碍;在已经存在救助款项的船舶优先权时,我国依然有必要立法确认海难救助款项留置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9期)

马学习,滕立夫[7](2019)在《浅议海难救助案件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海难救助过程中,海难救助合同是否成立、有关机关是否有权请求报酬、救助报酬金额确定以及相关证据的认定等问题经常引起救助双方的纠纷,以善举为开端的救助却以闹剧收场,违背了救助的初衷。本文通过分析总结以往发生的案例,尝试给出合适的方式方法来避免此类分歧的产生。(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2期)

欧阳云婷[8](2019)在《论《救助公约》与《海商法》关系——以“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救助公约》和《海商法》能否适用于雇佣救助且其中何条款适用于雇佣救助一直是学理探讨的话题。在审理"加百轮"海难救助案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雇佣救助可适用《海商法》和《救助公约》,但《海商法》第九章与《救助公约》中有关"救助报酬分摊"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两者皆不适用于雇佣救助。因此,在无特别法的规定时,雇佣救助的报酬分摊问题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海商法》的拟定虽以《救助公约》为参考,但不能以此认定两者有关海难救助的规定皆保持一致,需分别对两者的条款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海商法》和《救助公约》的相关条款后发现,两者就救助报酬分摊的规定有所不同。(本文来源于《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毕冉冉[9](2019)在《浅析海难救助中的强制清污防污行为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在海上遇险后,国家海事管理机关为防止海洋环境等公共利益受损,会及时指派作业单位进行海难救助。救助方的获偿权利应如何主张。首先我们应对强制清污防污这一行为性质进行认定。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司法实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探讨该行为的本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张文广[10](2018)在《雇佣救助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以“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雇佣救助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提法。雇佣救助是海难救助,受《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简称《救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9章"海难救助"的调整。依据雇佣救助合同确定的报酬,属于《救助公约》和《海商法》意义上的救助报酬,但其分担机制不适用《救助公约》第13条第2款和《海商法》第183条的规定。《救助公约》第7条和《海商法》第176条属强制性法律规定,适用于雇佣救助报酬的调整。雇佣救助和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关系,需要通过修改《海商法》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海难救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难救助是针对遭遇海上危险的船舶实施及时、有效的救助,防止船舶因为倾覆、爆燃等情况而发生油污扩散污染。然而,相关海难救助实践表明,在对遇险船舶进行救助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产生海洋污染问题,这就使得明确海难救助中的清污防污责任成为海商法等法律适用过程中需重点解决的难题。文章在明确海难救助中强制清污防污行为界定重要性的基础上,就当前海难救助中强制清污防污行为认定的现状,以及如何进行科学的行为落实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海难救助中强制清污防污问题的有效解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难救助论文参考文献

[1].郭辉.海难救助赔付未必适用《海商法》[N].中国贸易报.2019

[2].陆宇.海难救助中的强制清污防污行为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

[3].潘君祥.1826年漕粮海运中关天培的海难、海损救助活动[J].都会遗踪.2019

[4].张倩.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J].珠江水运.2019

[5].张倩.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J].珠江水运.2019

[6].陈旭贞.论海难救助款项留置权[J].法制博览.2019

[7].马学习,滕立夫.浅议海难救助案件若干问题[J].航海.2019

[8].欧阳云婷.论《救助公约》与《海商法》关系——以“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为切入点[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9

[9].毕冉冉.浅析海难救助中的强制清污防污行为的性质[J].法制博览.2019

[10].张文广.雇佣救助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以“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视角[J].国际法研究.2018

论文知识图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打捞作业全国救助基地示意图拖轮-拖轮国际航运中心的条件[1]海上搜寻与救助决策系统的构成的方法计算拖缆机的容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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