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魏秋生[1]2003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文中认为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重要课题,它牵涉到了系列重要的诉讼理论问题,也对诉讼构造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弊端和改革中出现的失误,通过评介西方四国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历史沿革,力图找出一种适合于我国需要的,较为科学的审前准备程序。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首先提出了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阐述了这一概念的特征。介绍了我国现行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并作了简要分析,提出了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理念,介绍了有关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探索。由上述分析得出结论,可以借鉴西方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 第二部分 较完整地介绍了法、美、德、日等国的现行审前准备程序,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了上述国家审前准备程序的共同特点。得出了上述相关国家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区别。 第叁部分 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缺陷分析入手,进而,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改革与完善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最终,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经验,构建出了笔者认为较为理想的审前准备程序。 第四部分 审前准备程序改革需要相关制度的改革予以配合,这部分笔者论述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应遵循的基础原则。以及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设想及具体的制度设计。

高卫[2]2004年在《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引言部分简要说明了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我国却不能称为完整意义上的程序,只是一个诉讼阶段,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一章,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概述。本章对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功能、价值进行了论述。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指诉讼系属以后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诉讼程序。 审前准备程序具有整合当事人争点、交换并冻结证据、约束当事人言词辩论行为、促进和解,使诉讼纠纷解决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的功能。其价值主要体现在能够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等叁个方面。第二章,有关国家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本章对有关国家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首先介绍了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包括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法院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包括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文章对这两种模式的审前准备程序立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从提高诉讼效益、防止庭审中突然袭击、促进诉讼和解、提高裁判质量、提高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性等五个方面对国外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价值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叁章,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与不足。本章主要介绍和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与不足。文章首先对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在我国的演进进行了回顾和评价。然后通过中美两国的立法对比指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四章,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本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文章首先论述了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笔者认为主要应该遵循当事人主导与法官监督相结合原则、效率、效益原则、程序性准备原则、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价值原则、吸收、借鉴和适合国情原则。对于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和措施,笔者认为应该从明确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义务,建立诉答程序;由当事人双方决定审判对象,确定争点;建立交换证据制度,保障平等对抗;完善现有的举证制度;设置初步审理制度;确定审前准备程序法官和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合理配置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程序法官释明权制度等八个方面入手来解决。第五章结论部分指出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是民事审判方式的又一重大变革,在构建审前准备程序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把握住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功能和目的,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我国诉讼文化传统和诉讼结构,借鉴和吸取两大法系的审前准备程序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韩旭[3]2017年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导致了目前司法领域案件大量增加、司法纠纷与日俱增的现象。而司法资源特别是法院人员的有限,大大增大了诉讼压力,加大了司法审判的负担。同时,部分司法程序较为繁琐,导致很多司法纠纷不能及时解决,激化了矛盾,加大了群众维护合法权利的成本,一些司法机制的弊端在诉讼过程中暴露无疑。因此,也需要一种能够代替审判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流机制是员额制改革精神的完美体现。在我国司法改革员额制的具体实践过程中,要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从而可以更好的应对当下案件繁多,矛盾尖锐的问题。通过对案件进行一系列分流,大大的分担了法院的诉讼压力,同时也能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而且,审前程序在争议点的集中和聚焦,以及证据的整理收集上,也确保了庭审程序能够更高效和快速的运行,另外促进了争议双方的平等与公平对话,交换了证据,因此是一举多得的,大多数时候是完成了诉讼的功能和任务,同时进行了繁简分流。本文即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分流制度进行详细的研究。首先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相关概念和法理开始论述,然后对于民事案件审前分流制度进行系统的详细讨论,主要目的是为司法改革提供进一步的参考,从而可以对进入庭审环节的案件起到消减和优化,尽量在庭审之前化解矛盾,最终完善我国的庭前分流机制。在论文中,对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然后结合国外两大法系的相关参照,给出了一些对比分析。并综合前面的论述给出了我国审前分流制度的主要路径对策与设计,主要包括路径分析、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创新的对策。主要对策首先是继续完善法官的释明权制度,然后构建我国审判的强制答辩制度,最后通过复议和救济程序来对诉讼程序进行重构。最后是一些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撤诉制度、审前调解制度和其他配套措施。通过本文全面详尽的研究,分析出我国审前程序改革的瓶颈和短板,直面矛盾和挑战,采取新政策、实施新措施,使司法改革直指目标,实现精准对接、精准发力。

徐德臣[4]2015年在《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法理学认为,责任既是制度存在的结论性证据,也是维持制度存在的现实力量。但在权利话语时代,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似乎从来没有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成长中找到与这种地位相称的存在感,并始终徘徊在民事诉讼法学的主流研究视野之外。而程序性制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非但未能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关注,反而在极为有限的出镜率下不断遭受批评与指责。不过,即使在如此窘困的境况下,程序性制裁也从未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相反,二战以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行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均表明,程序性制裁一直在尝试以不同的进路来证立其正当性,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获得一席之地。我国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与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也印证了这种努力。与已臻成熟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理论相比,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研究显得过于单薄与分散,甚至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学术话语。因此,对当下散落于民事诉讼法各处的诸多程序性制裁规定进行最大公约数意义上的概括和总结,不但可助益于清晰地认知程序性制裁本身,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形成一股解说的合力,从根本上证立这种制裁手段的正当性,同时也能够使立法者和司法者从中获得某种启示。程序性制裁既不同于实体法上的制裁,也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裁有所区别,它致力于将一些特定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经济学上的机会主义行为)与实体法上的诉讼结果相勾连。作为一种惩罚机制,它不但关注已经沉没的成本,而且甚至更加关注如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这一命题提供了一个极具说服力的证明。然而,对程序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也必定包括实体利益)的多重关注使它天然地具有一种僵化性甚至残酷性。正因如此,程序性制裁一直面临着来自宪法、实体法以及道德领域等许多方面的批评。这样一来,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来说,单一的研究方法很难有效地消解这些指责和质疑。因此,本文除了采用法学规范分析方法以外,同时也尝试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等研究方法运用其中,试图对程序性制裁的优势、弊端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作出更为客观的、全面的分析和判断。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概论部分。首先,笔者从纵向(时间意义上)和横向(空间意义上)两个视角对制裁的语义进行了解读和梳理,并在反思传统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不足以及比较刑事诉讼法领域中程序性制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概念,为下文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本章从正面解析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证立民事诉讼规范的正当性、优化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以及整合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叁个方面的功能;最后,本章直面程序性制裁的困境,解读了人们对程序性制裁的批评并尝试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回应。第二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法理基础。尽管程序性制裁有其固有的缺陷,但是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纷纷在其民事诉讼领域内对各种程序性制裁手段作出了规定。总体而言,这些立法行动主要是建立在叁个法理基础之上,分别是民事诉讼目的、诉讼促进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本章首先考察了当代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况,并阐述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调和不同民事诉讼目的所发挥的作用;其次,考察了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在此基础上,对诉讼促进义务的内涵进行了细致的解读。这种解读最终将程序性制裁牢固地树立于诉讼促进义务的根基之上;最后,讨论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功能,以该原则论证了程序性制裁的正当性。第叁章为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从机制构建的角度讲,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属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本体论研究。在行文方法上,笔者一方面从实然的角度描绘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所具有的基本法意,具体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和客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另一方面从应然的角度对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理论中存在的主要分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种描述和分析为第四章的比较考察和第五章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限定和引导。就具体内容而言,首先,本章讨论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的基本法意并从“规范法官在程序性制裁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降低两种错误的发生”两个角度对这种法意进行了解释;其次,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着重从法理层面分析了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最后,在界定和解析特定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讨论了程序性制裁客观方面的的叁个适用要件。第四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本章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英国进行了比较考察。二战以后,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应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纷纷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司法改革,这种改革态势在二十世纪末达到了一个阶段性的顶峰。从两大法系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来看,程序性制裁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过,诉讼观念、诉讼法理以及诉讼模式的差别导致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但考察同时表明,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也呈现出融合的趋势。本章对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程序性制裁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程序保障及衔接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这种比较研究为第五章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必需的素材。第五章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本文从宏观上将程序性制裁的中国图景划分为实然图景和应然图景,前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自在状态,后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理想状态。基于这种划分,本章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程序性制裁的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在回视程序性制裁本体论以及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总体方案。该方案包括内部进路与外部进路,内部进路又包括本体优化和程序构造;其次,本章基于程序类型化理论的方法论思考论证了为程序性制裁配置专门的处理程序的必要性,并尝试从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两个方面完成了这种程序构造;最后,本章将程序性制裁置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下,讨论了与之息息相关的证据收集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和法官阐明制度,最终完成了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全部建构。

黄淑云[5]2007年在《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文中指出近年来,由于我国司法逐渐开始重视程序正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变成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审前准备阶段的立法缺陷,提出借鉴英美法系的审前程序,构建符合我国法制环境和司法实践的审前程序,并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效率,进而通过程序正义维护实体正义。本文从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理论出发,结合各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考虑我国国情和法律环境的现状,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审前程序提出了相关建议,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全文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性质和作用以及价值取向。笔者阐述了民事审前程序的定义,具有相对独立的程序性质,与庭审程序从功能上和审理形式上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民事审前程序不仅具有整理争点、固定证据、促进和解的作用,而且可以使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辅助庭审,提高庭审效率,以及维护程序正义。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审前程序的具体规定及两大法系之比较。通过叙述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关于民事审前程序中的诉答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国和日本中关于民事审前程序中的相关制度,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的异同之处,并指出两大法系关于审前程序规定之优劣所在。第叁部分,阐述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和缺陷。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中关于审理前的准备及证据交换,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民事审前准备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例如: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不分、答辩失权制度缺失、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没有设置独立的审前程序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若干举措。针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构建民事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原则,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环境的民事审前程序,具体包括,建立助理法官制度、答辩失权制度、审前调解制度以及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等。

朴明姬[6]2006年在《浅析韩国辩论准备程序及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借鉴意义》文中提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而设置的程序,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部分。从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趋势是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各国在趋利避害的改革进程中,在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运作方式上相互吸收各自优点,以形成符合本国实情的审前准备程序。在这一趋势下,韩国在200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较大改革。通过改革将审前准备程序确定为必经程序,同时为保障审前准备程序顺利进行,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修改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及扩大了文书提出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第119条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活动,但这个准备阶段并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审前程序,也无法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2002年起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明确了被告的答辩义务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规范了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但是,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仍不是独立程序,且其内容单薄,效力不确定,无法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案件在未充分准备的情形下进入开庭审理,不可避免导致重复开庭和诉讼突袭。不仅造成诉讼效率低下,也无法保障当事人获得公平、公正判决。鉴于韩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进行了思索。笔者认为改革应当庭审程序与审前程序并重,确立审前准备程序的独立地位,构建强制答辩制度、强化当事人调查取证制度、完善失权制度等。

张建平[7]2008年在《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制度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科学与否、合理与否对于实现整个民事诉讼目的、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关系巨大,其实质是要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找出合理的平衡点。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法律制度的设计过程也是法律政策的转换过程。探寻符合审判规律的民事审前运作程式,需要科学、合理的诉讼模式相配套。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正处于一个转换阶段,而“民事诉讼模式转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转换过程中还涉及一系列有关整个诉讼体制的调整问题。”笔者详细论述了审前准备程序的特征,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区别表现在:(1)所处诉讼阶段不同。两者形式上以开庭作为划分界限,分别是民事诉讼中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和程序;(2)设立两程序所依据的基础不同。设立审前准备程序是为了给当事人双方以公平竞争的机会,减少诉讼突袭,并提高诉讼效率。而庭审程序是基于判决基础的正当性原理,要求法院通过有限的开庭审理所获取的诉讼资料作为判决依据;(3)两者的功能和任务不同。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是固定、整合当事人争点,整理和固定证据,促进和解。而庭审程序是通过公开的形式由当事人在法官面前充分地以言词为基础发表意见,使当事人双方均有充分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4)审前准备程序一般是多次、反复和不断地进行,而庭审程序应是集中、连续,并尽可能一次性地完成。“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取向。并认真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即一是法官和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未能合理定位;二是证据的提出权和收集权未予充分重视;叁是争点和证据整理的运作尚欠成熟。为此,我国推行了“预备庭”、“速裁庭”制度的改革实践。所谓预备庭,是指适应最高法院“叁个分立”要求,在立案与审判中间嵌入一个“准备程序”,在立案庭设立的一个以保证庭审顺序进行、专门负责庭审前相关准备工作的审判辅助组。所谓速裁庭,是对部分简易民商事案件不经分案、排期、送达、开庭、裁判等程序,直接进入速庭法庭审理,迅速裁判。这两种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亦还存有不足之处。本文围绕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制度的改革实践,拟认为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建立以费用制裁为基本内容的强制答辩制度,并辅之以特定内容的答辩失权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笔者认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迫使强制答辩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选择,应在坚持强制答辩的基础上,注意强制答辩机制的选择;二是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是法院审判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实施上是由当事人对他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异议的具体内容是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审判人员应当将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明确证据交换范围、确立准备法官制度、建立审前会议制度;叁是改革举证时限制度,以法庭辩论终结前作为举证期间的届满日;四是完善庭前调解制度的一些具体做法。

靳起[8]2004年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法院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强化和突出开庭审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以克服以往长期存在“先定后审”的审判形式主义及诉讼拖延等弊端。由此,与其紧密相关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与完善成为审判实践和法学理论界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若干年的审判实践说明,目前我国的审判实践情况与当初的改革设想还存在较大距离。本文以这种差异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及审前程序设置的历史回顾,和对当今世界主流法系国家相关诉讼程序的发展脉络的梳理,为分析我国目前审前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参照和借鉴依据。在分析现行关于审前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后,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民事审判程序结构的框架下,审前程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法院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失衡。提出在以公众与效率为司法追求的前提下,为在民事诉讼中真正确立辩论主义原则,必须对这种失衡予以矫正,其核心是弱化法院的超强职权,增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动性。鉴于以往改革中出现由于价值取向多元化和改革政策、改革主体间缺乏协调的矛盾,并在很大程度上抵销了改革效果的问题,本文提出应当借鉴社会经济学中的一致性理论,系统地研究和统筹设计改革思路、具体政策、措施与制度保证,以实现改革效益的最大化。

王艳[9]2007年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认为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审前程序对司法公正和效率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说是现代司法制度必不可少的制度。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程序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所幸的是,随着实务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从世界范围内的审前程序发展情况看,各国普遍加大了对审前程序的立法重视程度以及实务上的运作效果,使得原本简单的前置诉讼程序逐渐转变为甚至能够决定或排斥普通庭审程序的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具备了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赖于其它程序,仅依靠自身构造,就有能力解决民事纠纷,完成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与庭审程序等一并构建起了程序完整的纠纷解决流程。目前,审前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称为“审理前的准备”,它是一审普通程序的一部分,还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独立的审前程序,因为对此规定的还很不完善。将审前程序的功能多定位于为庭审做准备,其工具性价值成为惟一的功利追求,审前程序的功能因此而受到限制。这种功能观也制约了审前程序的模式设置,我国审前程序的过分职权化的倾向是与审前程序功能单一化期待有密切联系,其结果便造成了审前程序的可有可无及其机能萎缩。因此,我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及其改革的有益经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和完善审前程序,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所必须。本文在立足于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基础上,彰显审前程序所具有的化解纠纷和分流讼源的功能,重新界定一个具有独立性和自足性的审前程序。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相关制度,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重构。

董莉平[10]2009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平等的诉讼机会,避免诉讼突袭,并能整理案件争点,使法庭审判制度发挥最大的功效,使庭审集中化。审前程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的实现不亚于审判的重要作用。研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理论和实践,有助于深化认识、加深理解,从而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研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基本理论。本文首先对审前程序的名称和概念进行了界定,随后逐一探讨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特征、价值和功能。第二部分主要以比较法的方法,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英、美、德、日四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考察,并对两大法系审前程序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借鉴、移植国外的审前规则及立法体例。尽管审前程序在两大法系中的发展和确立存在差异。但是,各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前程序运作方式上相互吸收优点,表现出一定的趋同性。这一规律对我国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主要回顾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概况及司法实践的发展过程,讨论分析审前程序立法概况和司法实践的改革,从而寻找现行审前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分析。第四部分在前叁个部分对审前程序的涵义的界定以及对功能和价值的归纳、整理中,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中有关审前程序的规定进行整理与比较中,在分析和回顾我国审前程序的立法概况和司法实践中,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构想。提出应确立我国审前程序的价值取向、我国审前程序的模式选择并对审前程序具体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构建较为合理有效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作用,实现审前程序的促进庭审集中化和促进和解的功能,提高诉讼效率与公正。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D]. 魏秋生.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D]. 高卫.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3].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研究[D]. 韩旭. 沈阳师范大学. 2017

[4]. 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D]. 徐德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5].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D]. 黄淑云.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浅析韩国辩论准备程序及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借鉴意义[D]. 朴明姬. 湘潭大学. 2006

[7].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制度及其完善[D]. 张建平.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8].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问题研究[D]. 靳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9].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王艳. 四川大学. 2007

[10].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D]. 董莉平. 复旦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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