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重构设想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重构设想

王文晓[1]2003年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重构设想》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的重构》依据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证言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并从证人资格、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及采信和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 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概述。介绍了证人与证人证言的概念,阐述了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特点,着重分析了我国目前证人证言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并阐明了完善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 证人。主要分析了证人资格,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二大问题。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着重阐述了对我国证人资格规定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关于证人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的认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资格制度和建立有效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第叁章 证人证言。阐述了证人证言的范围,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对证人证言的采信等问题。结合两大法系有关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重点分析阐述了意见规则、传闻规则、对证人证言质证的方式及规则、对证人证言的采信等,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设想。第四章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原因,借鉴两大法系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赵桂莲[2]2002年在《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论》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论》这篇硕士论文,根据国内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现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阐述了证人的概念、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等一系列问题,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在证人证言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全文共分为叁章 第一章,证人。分析了证人的概念与特点,证人资格,证人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阐述了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着重分析了对我国证人资格规定的认识,提出了如何界定证人的范围,建立证人资格制度和建立有效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 第二章,证人证言。对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内容与形式、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质证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结合两大法系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重点分析、阐述了证人证言的内容与形式、证人证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同时,针对我国证据立法上的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及其程序规则如何进行完善的设想。 第叁章,证人出庭作证。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提出了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设想和建议。

谢飞[3]2003年在《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文中研究表明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阐述证人证言的相关理论知识,比较研究两大法系的有关内容,结合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从证人的概念和资格、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收集审查、质证和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拙见。 全文共分为叁章: 第一章 证人的基本概述。介绍了证人的概念、特点,着重通过分析比较两大法系的证人资格的规定,阐述了我国证人的资格问题,并介绍了有关证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证人证言的基本概念。阐述了证人证言的相关基础理论,重点分析了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素、收集和审查、运用证人证言的原则和方法及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设想。 第叁章 关于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分析了我国现行证人作证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结合我国的民事诉讼的实践情况,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郭华[4]2006年在《鉴定结论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以及专业分工的细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独立种类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越来越大,诉讼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鉴定人(专家)特有的专门知识、经验技能和判断能力去发现真相。然而法律又担心过分依赖鉴定结论,则会出现鉴定人(专家)代替事实审理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危险。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有关鉴定结论的程序性规则,通过一定的程序来担保或抑制其引入弊端,则成为现代立法、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它以基本概念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从鉴定结论生成的缘由以及历史发展的规迹预测其未来的走向,以鉴定启动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生成、质证、认证、救济程序的架构作为进路,在借鉴和吸收西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鉴定结论的程序进行改造和整合,提出了完善鉴定结论程序规则的方案,为司法鉴定的立法和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第一章绪论。本章以鉴定、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范畴作为逻辑联线,通过对鉴定立法表述及其“侦查行为说”、“证据核实说”和“科技活动说”分歧的评价,将鉴定定性为“证据调查活动”。从鉴定人作为法官辅助人与证据方法的角色扮演中,分析出其角色中立与对立的原因,并预测出鉴定人由辅助人向证据方法转化的趋势。针对鉴定结论概念表述的缺陷,提出了修改为“鉴定人的意见”的立法概念。事实审理者在专门性问题上的无能与法律授权认定事实有能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证明责任规定与鉴定制度引入之间价值与成本的衡量,推导出鉴定结论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的缘由,也为证明责任的摆脱与鉴定结论的寻求提供了理论上的理由,并进一步说明研究此问题对立法、司法以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意义。 第二章鉴定结论的演变历史。本章追溯了证人证言孕育鉴定结论并渐渐与其脱离的历史轨迹,以及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整合而走向分化的发展历程,探讨了鉴定结论作为独立证据的历史演变。鉴定结论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被立法固定后,因其派生性引发了学者对其的争论,在肯定、否定还是改造的路径选择上,论证了固守其独立证据种类的必要性,提出了引入专家的必要性,并在鉴定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预测出鉴定扩张使人证“复活”的悄然动向以及其未来的基本走势。 第叁章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本章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的证据能力要件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对英美法系专家证言从一般接纳法则到立法关联性

吴淑红[5]2006年在《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文中提出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研究对象。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证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提高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起到了一个关键的作用。因此各国都不遗余力地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尽可能详尽的规定,以保证证人可以出庭作证,站在法庭席上接受询问。我国目前证人出庭率低,大多证人只是提交书面证言,使得交叉询问无用武之地。但鉴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本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分析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而提出了解决方法,以期可以促使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本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概述。主要涉及到证人的概念,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容主要应包含哪些,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番比较法考察,以及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理分析。第二章,对我国证人出庭的现状进行考察,进而分析了我国为何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笔者对此进行归纳了四个大方面的原因,认为主要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证人自身的原因、司法部门的原因以及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备导致。第叁章,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进行重构,该章主要是从实体方面提出了一些重构方面和方法。笔者认为实体上主要从建立叁大制度入手。第一是建立证人适格制度,从法律上进行明确详尽的证人适格规定;第二是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笔者从两大法系进行考察,对他们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分析,以及对我国可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了程序上的叁个设计。第叁方面是从完善对证人的权利保护入手,笔者认为对证人的权利保护不完善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方面,完善权利保障主要是人身安全和经济权利保障。笔者对该两大权利从保护的必要性论述,进而又为如何进行保护启动保护程序进行了构建。第四章,从程序方面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重构。主要是进行了四大程序的设置,主要是证人的传唤程序、证前保证程序、询问证人的程序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的设置。对该四大程序主要采取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分析国外的做法,

周孟炎[6]2004年在《民事审判程序研究》文中指出《民事审判程序论》一文,全文共分八章,前叁章属于总论部分,主要是关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原理性问题的论述,涉及到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内容、价值选择、研究意义、沿革发展、程序创建的整体思路以及主体结构调整问题。后五章属于分论部分,分别对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上诉程序与再审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完善进行探讨。第一章,民事审判程序概论,该部分就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与构成、研究民事审判程序于法治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重大意义,民事审判程序的必须考量的两大价值:程序公正和程序经济的价值冲突和平衡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第二章,民事审判程序的构建,在对世界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与改革趋势与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与改革等问题进行论述后,该部分提出我国构建现代民事审判程序的整体思路,即建构民主和科学的民事审判程序:1、民事审判程序制度民主化,即适应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2、程序科学:一是程序设置科学;二是实现程序制约机制的科学;叁是实现程序之间的协调统一,实现审判程序和其他程序的协调发展。第叁章,民事审判程序的主体结构。 该部分主要探讨如何划分法院的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范围,更好地发挥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加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经济的目标。第四章,庭前准备程序。本章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对庭前程序的程序地位、准备程序中的失权问题、法官和当事人作用问题以及准备过程中的和解问题,展开基础性原理性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建构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方向以及程序提出自己的见解:庭前准备程序应为必经程序,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部分是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整理,针对复杂的和简单的民事案件应当考虑设置不同的准备程序。第五章,庭审程序。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庭审程序的地位、功能以及庭审程序必须坚持的叁大原则包括公开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第二节提出我国的庭审结构为混合式庭审结构,实行听证为主、调查为辅的原则。就庭审程序问题,该章就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的分与合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两段论”划分法适合我国民事诉讼实际需要,符合人们对案件的认识规律,但两个阶段的划分并不意味着调查与辩论的截然分开,因此,不排除诉讼双方在调查阶段即作辩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庭审举证、质证、认证问题作进一步探讨。<WP=5>第六章,简易程序。该部分对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我国简易程序改进和完善的必要性和特殊性进行探讨,提出完善简易程序,应将其划分为一般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两个层次,在此基础上进行构建。第七章,上诉审程序。该部分首先对上诉审程序的功能、上诉审级制度的价值平衡、上诉审与原审的关系、对上诉的限制和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等原理性问题进行探讨。进而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审级制度、上诉制度中对上诉不加限制以及上诉审判程序的规范本身,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在此基础上,笔者就我国上诉审级制度的重构、第二审程序的完善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八章,再审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再审程序的启动凸显职权色彩、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虚化、再审理由过于原则等问题,必须进行改革。就再审程序的重新构建,本章对再审程序主体、事由和再审申请与立案以及再审审理程序提出见解。

徐婕[7]2004年在《我国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证据是一切诉讼活动的核心,民事证据制度改革是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笔者以民事诉讼模式和证据制度的关系理论为基础,比较各国立法实践,具体探讨我国海事诉讼改革中的证据规则问题。 文章的第一部分通过各国的民事证据立法对比,提示了具体证据规则同民事诉讼模式的内在联系。民事诉讼模式决定证据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具体证据规则的设置。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模式在相互吸收职权式和对抗制的优点和克服缺陷的过程中不断趋同发展。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系统的民事证据制度。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必须结合民事审判以引进当事人模式为方向的改革,丰富和完善具体动态和静态的证据规则。 在第一部分奠定的理论基础上,第二部分提出了海事诉讼证据改革先行的问题,并选取证据调查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两大海事诉讼特色证据问题详细探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和海商法的性质使当事人模式深入地渗透到海事审判中来。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本身就缺乏系统性和能动性,更不能够适应海事审判的需要。因此,海事诉讼需要建立贴合其特色的证据规则,并且这些证据规则的制定很有向当事人模式下发展的最好的美国证据法和海事诉讼发展的最好的英国法学习借鉴的必要。在比较研究了英美相关方面的立法和实践之后,笔者结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海事司法实践,分析得出:第一,我国海事诉讼中缺乏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保障证据收集的动态规则,不妨以船舶碰撞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为出发和参照,体系性的建立海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配合海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构成较为完整的海事诉讼证据调查制度;第二,一般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制度已经完全不能满足现代海事诉讼对于专家证据的需求,对于海事专家的法律地位、专家作证的方式、专家证人的限制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重新界定,这就必须考虑我国原有的大陆式鉴定制度,因此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当与鉴定制度重构并行,但是海事诉讼中可以先行以司法解释等形式作出规定。 根据上述研究,笔者分别对于我国建立海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和统一专家证人制度提出了建议,希望对完善我国海事诉讼立法和证据制度改革有所帮助。

张永泉[8]2002年在《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所面对的主要是两大问题,一是事实问题,一是法律问题。案件的事实问题实际上就是证据问题,包括证据的调查收集、证据价值的评判,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九十年代初,我国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从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切入点展开的。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初衷是为了使法院摆脱日益繁重的+调查取证负担,也就是我国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积压案件越来越多的巨大压力下所作出的本能反应。审判方式改革进行到现在,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面临诸多问题,要进一步将改革向前推进,就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问题的规定非常原则,审判实务中难以统一操作,这就导致了各地在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都制定了自己的证据规定或民事诉讼规则,造成我国审判中对证据制度的运用极不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面改变了我国审判实务运用证据制度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也规范和指导法官如何进行证据调查收集,如何评判证据价值,如何要求当事人举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可以说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成果,同时对该《规定》的贯彻实施,也必然会导致进一步推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无疑应当以最大限度的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为基本前提。证据制度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完善和科学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就民事证据采信制度而言,由于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如果象法定证据制度那样,具体规定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尽管限制了法官在评判证据时滥用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限制了法官依据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对证据力大小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力,阻碍了对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我国法官的个人素质、道德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就总体而言并不令人满意,远没有达到理想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为了追求案件的真实,过多的赋予法宫评判证据的自由裁量权,难免造成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预设价值目标。 为此,我们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研究证据采信制度,以探求最适合我国民事审判的证据采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也有一些关于证据采信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都是十分全面和合理,仍然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论文将根据我国现有的有关证据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具体证据的采信,以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以期对我国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审判实务正确把握证据制度的精神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全文约二十一万字,初序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七个部分: 一、序言。从民事审判目的视角出发,分析了证据制度设置对真实的发现和民事审判目的之间关系的协调和定位。本文认为,发现案件客观真实虽然是设置证据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但并非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是实现该目的的途径。追求公正裁判就必须依赖于对案件客观真实的最大限度的发现。然而,如果只注重对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又必然会危及民事诉讼最终所追求的目的,为此,民事证据制度的设置必须要有合理的定位。 二、证据的适格与排除。法官采信证据时,首先应当判断是否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即证据是否适格。文章认为,法官应当基于对真实 3的发现,对人权的保护,对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的价值目标出发,综合考虑证据的适格问题。文章在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排除证据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后,探讨了其排除规则的法理价值。同时,也分析和论证我国审判实务中和理论上存在的误区。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应当设立规则:l、彻底贯彻直接审理原则;2、特权原则;3、违法取得证据禁止原则(包括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4、明显无关联性排除规则;5、证据排除的异议程序。 叁、民事证据采信相关原则。为了客观的评判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客观真实,保障实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必须设置以下证据采信相关原则: 1、真实陈述义务原则。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向法庭进行陈述时,负有真实陈述的法律义务,如果违背了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因民事争议而进行民事诉讼,同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在证据制度中必然要求当事人、证人等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没有确立这一原则,并对然后建立真实陈述义务,提出了自己是建议。 2、举证时限原则。举证时限原则是与证据采信相关的重要原则,它直接涉及到法官是否接受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在哪些例外情况下可以接受这些证据。?

刘珣[9]2007年在《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人证言属于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证人则是这一法定证据种类的客观载体。证人参与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向法院陈述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不仅保证了民事案件待证事实的准确查明,而且保证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在证人资格、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践操作性,造成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不作证、证人作伪证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民事审判活动的公正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唯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制度,才能使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高效进行,才能使当事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能使社会秩序实现真正的稳定。文章首先对证人的涵义、证人的范围、证人的属性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的内涵、外延,明确了证人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其次,文章分析了证人制度的法理依据,说明了民事诉讼将证人纳入诉讼程序的必要性,论证了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正当性。第叁,文章从比较法的层面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与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差异及其产生原因。第四,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运行现状的介绍,从立法、司法、证人叁个层面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的不足,找出了证人不作证、作伪证的症结所在。最后,文章在深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负面影响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改革思路,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及相应制裁,保障了证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贺振华[10]2007年在《刑事庭审中的人证调查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人证调查是刑事庭审证据调查的中心。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庭调查程序的立法设计是以人证调查为轴心的,整个诉讼证明过程围绕人证调查而展开,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调查都通过询问相关证人的方式进行。因此,庭审人证调查在证据调查中居核心地位,对庭审整个证据调查乃至整个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刑事庭审人证调查程序的相关概念的内涵分析入手,先后比较分析两大法系有关人证、证人、人证主体、人证调查主体等概念和内涵,比较分析两大法系有关庭审人证调查程序、保障性制度和规则、出庭作证相关问题等内容,对国外有关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有一个较深入、全面的认识,同时探讨研究现代刑事庭审人证调查程序的发展趋势,分析掌握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模式和程序的现状和不足,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改革构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六章构成,约18万字。引言部分阐述了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第一章是绪论。文章首先对人证、人证调查、人证主体、人证调查主体以及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的内涵进行了分析,指出本文中的人证调查仅限于普通程序一审公诉刑事案件中的人证调查,本文中的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按照一定的方法、范围、方式、顺序等进行刑事人证调查的过程。其次,文章认为人证调查模式从属于诉讼模式,比较分析了当事人推进和法官主导两种调查模式及其特征。最后,从法理角度探讨了人证调查的一般原则,指出人证调查应遵循直接言词、集中调查、公开调查、平等参与、依法调查、正当调查等原则。第二章是两大法系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比较研究。首先,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人证主体和人证调查主体的内涵,认为英美法系的人证主体一般指证人,这里的证人是广义上的证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狭义上的证人、专家证人等,而大陆法系的人证主体一般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这里的证人是狭义上的证人:认为英美法系的人证调查主体是当事人及其律师,法官一般不介入人证调查,而大陆法系的人证调查主体主要是法官,控辩双方起补充作用。其次,从人证调查准备程序、人证调查启动程序、人证调查方法、人证调查范围、人证导出方式、人证调查顺序等方面,比较考察了两大法系的人证调查程序的有关规定。特别指出两大法系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交叉询问、法官职权询问、对质询问等人证调查方法,但涵义和具体表现不同。英美法系的调查方法主要是交叉询问,职权询问只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且极少使用,而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官职权询问,当事人交叉询问只是补充。最后,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的保障性制度,阐述了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体制、审前证据开示程序、完善的律师辩护等配套制度以及传闻证据、不得质疑己方证人、禁止诱导性主询问、证人隔离讯问、异议和意见证据等保障性规则,认为大陆法系在保障性原则和配套制度方面,虽不如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精密、复杂,但同样需要有关制度支撑,主要是直接言辞原则。第叁章是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的现代发展。首先,指出两大法系刑事庭审人证调查模式和程序出现了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的趋势,但主要是法官主导模式借鉴当事人推进模式,并且出现了汲取当事人推进模式与法官主导模式二者各自长处的“混合式”调查模式。其次,分析了“混合式”调查模式下的人证主体和人证调查主体的概念内涵,考察了“混合式”调查模式下的调查程序,指出“混合式”调查模式积极吸收交叉询问制度的优点,并力图保留法官职权询问的有条件使用,确立了由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必要补充的混合式交叉询问,以及职权询问和对质询问共同组成的调查方法体系。再次,指出“混合式”调查模式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精神的人证调查程序相适应,同样确立了一些证据规则,主要探讨了传闻证据规则。第四章是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现状分析。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的人证调查模式,指出我国虽然改变了过去那种由法官职权调查人证的方式,确立了控辩双方调查人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调查模式,但庭审方式仍是以职权主义为主的,人证调查模式也只是部分吸收了当事人推进模式的积极因素,整个庭审人证调查活动仍然保持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其次,文章认为具体的调查程序从总体上来看,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在立法上仍然比较粗陋。存在的主要不足有:一是人证主体、人证调查主体的概念不清;二是人证调查准备程序过于简单;叁是没有明确人证调查范围;四是人证调查方法存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五是人证导出方式含混不清;六是人证调查顺序规定不够具体;七是技术性支撑规则和配套制度滞后等。第五章是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改革研究。首先,文章认为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改革,应该坚持立足于“本土资源”、维护基本人权、兼顾公正与效率等原则。其次,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构想:一是确立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充分平等对抗的调查模式;二是构建与诉讼模式相适应的人证内涵;叁是完善人证调查准备程序;四是建立以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对质询问为必要补充的调查方法体系;五是明确人证调查范围;六是建立自由叙述式与问答式相结合的人证导出方式;七是构建“混合模式”的人证调查顺序;八是建立健全技术性支撑规则;九是完善配套制度等。第六章是人证主体出庭作证相关问题研究。首先,研究了狭义上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比较考察了两大法系狭义上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指出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证人不出庭现象严重等问题,并提出了规定强制证人到庭制度、赋予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完善证人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偿制度等改革设想。其次,对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进行了研究。一是分析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内涵,指出本文中的“警察”仅指在诉讼过程中负责案件的侦查等工作,从而知道某些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警察,不包括非因执行职务而知道案件事实的警察。二是从法理上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了分析。指出警察出庭作证是对抗式诉讼构造、直接言辞原则或者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公民权利、警检关系的必然要求。叁是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从事常规侦查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指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都认可:警察具有证人资格,必要时有义务根据控辩双方的要求或者法官的传唤出庭作证。四是根据我国立法上没有对警察出庭作证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警察不出庭作证比较普遍等问题,提出将警察归类于控方证人,警察应当出庭作证的改革构想。五是对实施诱惑侦查的警察出庭作证问题专门进行研究,认为实施诱惑侦查的警察应当出庭作证,但作证方式需要予以关注。最后,研究了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一是对两大法系鉴定人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英美法系将鉴定人定位于当事人的科技助手被称作“专家证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表述为“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二是从鉴定人资格审查程序、鉴定人选任程序、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等方面,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叁是分析了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明确我国鉴定人的概念和资格、建立我国鉴定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赋予控辩双方选择鉴定人的权利、设立鉴定启动和鉴定人通知程序等重构建议。

参考文献:

[1].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重构设想[D]. 王文晓.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论[D]. 赵桂莲.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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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D]. 吴淑红.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6]. 民事审判程序研究[D]. 周孟炎.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7]. 我国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问题研究[D]. 徐婕. 上海海事大学. 2004

[8]. 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D]. 张永泉. 西南政法大学. 2002

[9]. 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究[D]. 刘珣.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10]. 刑事庭审中的人证调查程序研究[D]. 贺振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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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重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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