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证据准备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证据准备

徐德臣[1]2015年在《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法理学认为,责任既是制度存在的结论性证据,也是维持制度存在的现实力量。但在权利话语时代,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似乎从来没有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成长中找到与这种地位相称的存在感,并始终徘徊在民事诉讼法学的主流研究视野之外。而程序性制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非但未能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关注,反而在极为有限的出镜率下不断遭受批评与指责。不过,即使在如此窘困的境况下,程序性制裁也从未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相反,二战以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行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均表明,程序性制裁一直在尝试以不同的进路来证立其正当性,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获得一席之地。我国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与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也印证了这种努力。与已臻成熟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理论相比,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研究显得过于单薄与分散,甚至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学术话语。因此,对当下散落于民事诉讼法各处的诸多程序性制裁规定进行最大公约数意义上的概括和总结,不但可助益于清晰地认知程序性制裁本身,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形成一股解说的合力,从根本上证立这种制裁手段的正当性,同时也能够使立法者和司法者从中获得某种启示。程序性制裁既不同于实体法上的制裁,也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裁有所区别,它致力于将一些特定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经济学上的机会主义行为)与实体法上的诉讼结果相勾连。作为一种惩罚机制,它不但关注已经沉没的成本,而且甚至更加关注如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这一命题提供了一个极具说服力的证明。然而,对程序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也必定包括实体利益)的多重关注使它天然地具有一种僵化性甚至残酷性。正因如此,程序性制裁一直面临着来自宪法、实体法以及道德领域等许多方面的批评。这样一来,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来说,单一的研究方法很难有效地消解这些指责和质疑。因此,本文除了采用法学规范分析方法以外,同时也尝试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等研究方法运用其中,试图对程序性制裁的优势、弊端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作出更为客观的、全面的分析和判断。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概论部分。首先,笔者从纵向(时间意义上)和横向(空间意义上)两个视角对制裁的语义进行了解读和梳理,并在反思传统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不足以及比较刑事诉讼法领域中程序性制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概念,为下文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本章从正面解析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证立民事诉讼规范的正当性、优化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以及整合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叁个方面的功能;最后,本章直面程序性制裁的困境,解读了人们对程序性制裁的批评并尝试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回应。第二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法理基础。尽管程序性制裁有其固有的缺陷,但是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纷纷在其民事诉讼领域内对各种程序性制裁手段作出了规定。总体而言,这些立法行动主要是建立在叁个法理基础之上,分别是民事诉讼目的、诉讼促进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本章首先考察了当代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况,并阐述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调和不同民事诉讼目的所发挥的作用;其次,考察了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在此基础上,对诉讼促进义务的内涵进行了细致的解读。这种解读最终将程序性制裁牢固地树立于诉讼促进义务的根基之上;最后,讨论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功能,以该原则论证了程序性制裁的正当性。第叁章为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从机制构建的角度讲,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属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本体论研究。在行文方法上,笔者一方面从实然的角度描绘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所具有的基本法意,具体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和客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另一方面从应然的角度对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理论中存在的主要分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种描述和分析为第四章的比较考察和第五章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限定和引导。就具体内容而言,首先,本章讨论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的基本法意并从“规范法官在程序性制裁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降低两种错误的发生”两个角度对这种法意进行了解释;其次,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着重从法理层面分析了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最后,在界定和解析特定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讨论了程序性制裁客观方面的的叁个适用要件。第四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本章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英国进行了比较考察。二战以后,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应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纷纷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司法改革,这种改革态势在二十世纪末达到了一个阶段性的顶峰。从两大法系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来看,程序性制裁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过,诉讼观念、诉讼法理以及诉讼模式的差别导致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但考察同时表明,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也呈现出融合的趋势。本章对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程序性制裁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程序保障及衔接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这种比较研究为第五章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必需的素材。第五章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本文从宏观上将程序性制裁的中国图景划分为实然图景和应然图景,前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自在状态,后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理想状态。基于这种划分,本章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程序性制裁的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在回视程序性制裁本体论以及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总体方案。该方案包括内部进路与外部进路,内部进路又包括本体优化和程序构造;其次,本章基于程序类型化理论的方法论思考论证了为程序性制裁配置专门的处理程序的必要性,并尝试从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两个方面完成了这种程序构造;最后,本章将程序性制裁置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下,讨论了与之息息相关的证据收集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和法官阐明制度,最终完成了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全部建构。

王运涛[2]2004年在《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证据准备》文中认为民事审前程序改革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重要课题,它引发了对一系列重要的诉论理论问题的讨论,同时也对诉讼程序的构造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证据制度一向被视为民事诉讼的核心,可以说,没有证据制度的运行,民事诉讼也就没有了内容。本文为寻求民事审前程序中的证据准备程序的构建,找出审前程序与证据准备的契合点,详细分析我国现行民事审前程序中证据准备程序的不足,力图寻找出一种适合于我国需要的,较为科学的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 首先明确提出了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的实质性概念,阐述了这一概念的特征。而后,以此为参照,介绍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分析其特点及缺陷。再紧接着介绍“一步到庭”的改革探索和它的失误。由上述分析得出结论,我们必须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完备的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第二部分 较完整地论述我国应当确立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的优越性和必要性。第叁部分 较为详尽地介绍国外两大法系相关立法与改革的状况,为我国设立民事审前程序的证据准备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部分 首先明确我国必须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几项相应的规则,由此提出必须建立的几项制度,进而构建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的具体内容,并提出在此改革中法官的角色转换问题尤显突出。在此部分,穿插介绍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的司法改革的实践,对笔者的构想进行辅证。

乔李平[3]2007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证据准备

苏隆惠[4]2006年在《论民事集中审理之发展趋势》文中认为现今民事诉讼之目的已非仅止于传统之发现真实实现实体利益,而系在追求实体利益之同时,并应兼顾追求程序利益,使当事人能达成迅速而经济的裁判之程序保障。而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负有真实义务,违反者应承担一定法律效果,已为近年来各国立法之所趋。为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兼顾诉讼经济要求,及保障当事人之程序利益,当事人基于负有对他造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诉讼之义务及对于法院负有协力迅速进行诉讼之公法上义务,而肯认当事人于诉讼上应负有诉讼促进义务。由于过去采行自由顺序主义,但实践结果,使得审理程序散漫而无效率,并易造成证据突袭及第一审程序空洞化。近年来,各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已改采适时提出主义,并引进集中审理制度。审前程序系当事人与法院通过庭审前有计划地收集与提出证据,整理与固定争点,使庭审程序集中于固定之争点与证据为调查与辩论,促进审理集中化,达到纷争一次性解决之要求,因审前之准备是否充实而有效率,对于审理集中化之成功与否,实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审前程序之建构对于实现审理集中化乃具有重要的意义。又为贯彻程序选择权之法理,尊重当事人之程序处分权,赋予当事人有选择程序以追求程序利益,在审前准备中采行民事举证时效制度及践行争点整理程序应系集中审理重要之一环。而书证是诉讼上最重要的证据方法之一,亦是最常被运用的证据方法,基于宪法上保障数据使用平等原则及合法听审权,及当事人负有一般事案解明义务,书证之持有人应负有提出之义务,目的在于促进诉讼达成民事集中审理化之目标。强化与重视审前程序,促进审理集中化,已是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价值目标。本论文以民事集中审理作为题材加以研究,并以审前程序为探讨中心,共分十一章,除简介美国、德国、日本、台湾地区与我国审前程序之法律规定与实务运作,并比较其异同外,并就审前程序之重点工作当事人举证、文书提出义务与争点整理等诸问题,及就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及诉讼观且影响审理集中化之民事诉讼新目的论、适时提出主义、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等事项,均分别列为专章加以论述,最后提出改革我国审前程序之建议,以为将来修法之借镜。

吴孟[5]2011年在《论民事审前程序的合理性证成》文中提出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作为改革重要内容的民事审前程序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深入地研究民事审前程序的合理性、探究他的运作机理有助于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而完善的民事审前程序对确保审判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独特的价值。本文从界定民事审前程序的名称和概念入手,以民事审前程序的正当化基础、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目标为法理基础解读民事审前程序的合理性,并考察了国外民事审前程序各具体制度的合理性,结合对我国现状的分析,层层推进探讨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

刘一星[6]2013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设置独立于庭审程序的审前程序本身也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就是指在立案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和法院完成证据的收集与交换,整理、明确争议焦点,促成和解,同时为庭审做好准备的独立价值程序规范。所以,审前程序的功能重点在于明确争点、固定证据及促进和解。我国民事诉讼虽然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对庭审前的准备做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立法时对审前程序的功能认识得还不够清晰,对审前准备规定得较为粗糙,审前的准备仅作为一审程序中对庭审程序的审前程序性的准备工作,并未建立起完整、具有独立意义的审前程序。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了概述,界定了审前程序的涵义和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间的关系,分析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主要功能和价值。第二部分对我国审前程序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主要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中对于审前程序相关的规定及发展历程,得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和德国的审前程序进行介绍和比较,总结出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的启发。第四部分根据国情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制度提出建构我国审前程序的设想,明确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模式选择,并从诉答程序、证据交换程序、争点整理程序、法院审前调解制度四个方面对审前程序予以设计,进行审前程序的改革,构建具备其独特功能的独立于庭审程序的审前程序。

王艳[7]2007年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认为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审前程序对司法公正和效率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说是现代司法制度必不可少的制度。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程序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所幸的是,随着实务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从世界范围内的审前程序发展情况看,各国普遍加大了对审前程序的立法重视程度以及实务上的运作效果,使得原本简单的前置诉讼程序逐渐转变为甚至能够决定或排斥普通庭审程序的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具备了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赖于其它程序,仅依靠自身构造,就有能力解决民事纠纷,完成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与庭审程序等一并构建起了程序完整的纠纷解决流程。目前,审前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称为“审理前的准备”,它是一审普通程序的一部分,还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独立的审前程序,因为对此规定的还很不完善。将审前程序的功能多定位于为庭审做准备,其工具性价值成为惟一的功利追求,审前程序的功能因此而受到限制。这种功能观也制约了审前程序的模式设置,我国审前程序的过分职权化的倾向是与审前程序功能单一化期待有密切联系,其结果便造成了审前程序的可有可无及其机能萎缩。因此,我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及其改革的有益经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和完善审前程序,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所必须。本文在立足于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基础上,彰显审前程序所具有的化解纠纷和分流讼源的功能,重新界定一个具有独立性和自足性的审前程序。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相关制度,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重构。

马凌燕[8]2006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规定》)出台后,举证时限制度越来越收到关注,特别为证据法的出台设置了一个先行规定,笔者从不同角度论述了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本文引言部分,引出了笔者写这篇文章的初衷,意图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和适时提出主义之间寻找平衡点——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本文第二部分,对举证时限制度定义及其内容做了简单介绍,提出了举证时限制度的性质和种类,从而为下文对其介绍做出铺垫。本文第叁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英美法系的审前程序和大陆法系的证据失权制度的研究,引申出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通过他们国家的程序改革,阐述了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有其根源和生长环境的,并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举证时限制度比较后的异同,给我国举证时限制度以参考和借鉴。本文第四部分,阐述了举证时限制度理论价值和意义,尤其是针对我国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主流的国家,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两种模式进行分析后,提出了举证时限制度的程序正当价值、诉讼经济价值、诚实信用价值以及有利于我国的审判改革。本文第五部分,提出了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的土壤,及其发展的艰难历程,在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有其积极的意义,即《证据规定》的出台为我国司法程序改革打了一针“强心剂”,尤其首次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完成举证活动,并明确规定了“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证据失权法律后果,解决了我国证据“突袭”的问题,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任何一项新的制度的设立总有其不完善性,所以,也阐释了举证时限制度规定的消极影响。本文第六部分是本文阐述的重点,针对我国借鉴来的“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了完善的阐述,从《证据规定》本身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以及举证时限制度相应配套设施的完善,建立我国真正的、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举证时限制度。

刘岩[9]2006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文中研究表明证据开示制度是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的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在英美民事诉讼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证据开示的确立有利于实现公平诉讼,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鉴于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的严重性,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修改民事诉讼法,增设审前准备程序为开庭审理做准备。虽然这些国家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没有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明确使用证据开示一词,但证据开示的做法在这些国家的审前程序中是现实存在的。本文在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五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拟从我国现行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其良性运转在我国所需的法制环境及其他配套制度方面进行探讨,以资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此篇文章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五章。 第一章 阐述了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涵义特点与历史渊源。对证据交换制度在国外的定义以及国内的涵义有了一个界定,并从源头上阐述了证据交换制度产生的法律文化背景。 第二章 探讨了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功能。文中指出了证据交换制度的公正基础,效率基础及诚实信用基础,并对其作了具体论述。 第叁章 以美国和英国为英美法系的代表,以德国、日本、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分析了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运作基础和具体内容。 第四章 介绍了我国证据交换的历史沿革,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辅之与实务中证据交换制度的考察,认为我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证据交换制度,现存制度只是对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的粗糙模仿。 第五章 在明确了我国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的急迫性后,提出如何构建我国自己的证据交换制度,并从具体内容和配套制度两方面予以阐述,并进一步指出,建立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关键不只是要停留在实务层面上,最主要是要落实到立法层面上,否则无法使其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行。

周晓征[10]2005年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审前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一般始于立案而终于开庭审理。审前程序的功能主要包括整理争点、固定证据和解决纠纷。审前程序的任务是通过诉答程序、证据交换以及适当的案件分流机制保证民事纠纷能够获得实体上的公正,并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和减少当事人诉累。 当前,审前程序已经在学术理论界受到了越来越高的重视。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为“审理前的准备”,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这无论从称谓,还是所包含的内容、功能都与国外的“审前程序”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这些区别很多已经成为了我国民事诉讼司法中的滞阻因素。 本文拟从国内审前程序的概况出发,在比较其他国家先进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论述审前程序的制度价值,并发表笔者关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一些看法。 文章的结构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章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概述。本章主要介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特征、功能以及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制度价值。 第二章为有关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比较研究。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经历了一个被逐渐认同和重视的过程。本章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 第叁章为构建我国独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章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历史沿革出发,分析了“先定后审”、“一步到庭”主义的弊端,以及当前我国“审理前的准备”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自足的、独立的审前程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四章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构建之设想。本章从内容上对拟构建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加以丰富,对审前程序中必须具备的几项重要制度加以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该制度与审前程序相互衔接的合理性。这些内容包括诉答程序的失权制度、证据交换和举证期限制度、法官释明制度以及审前会议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设立问题。

参考文献:

[1]. 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D]. 徐德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2].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证据准备[D]. 王运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3].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D]. 乔李平. 山西大学. 2007

[4]. 论民事集中审理之发展趋势[D]. 苏隆惠.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5]. 论民事审前程序的合理性证成[D]. 吴孟. 黑龙江大学. 2011

[6].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构建[D]. 刘一星. 中央民族大学. 2013

[7].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王艳. 四川大学. 2007

[8].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D]. 马凌燕.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D]. 刘岩.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周晓征.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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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证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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