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职业的边缘化问题

中国律师职业的边缘化问题

刘卫星[1]2004年在《中国律师职业的边缘化问题》文中研究表明律师职业是现代法治环境下,拥有特定法学教育气质并以此为生存手段,以保障权利为执业动机和归宿,以制约或平衡司法权和其它权力为工作机制,以实现或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一个社会中立、独立人群。律师职业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叁个层次:一、经济上自立,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获取得报酬。二、自主表达专业意见,拥有独立人格。叁、拥有成熟的特殊的职业论理观念,与社会主流意识保持良好互动关系。中国律师职业化的现状评价是:经济层次已经达到,第二层次正在接近,融入主流社会这一层次才刚刚开始,未来尚属未知数。以第叁个层次的标准来衡量,中国律师职业呈现明显的边缘化态势。 笔者认为,律师职业的边缘化是指律师职业在从事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职业活动中,与主体社会建构和主流社会意识,保持既非常迫近又不被接纳或难以融入而存在隔阂的一种态势。律师职业边缘化问题表现在诸多方面:政治上参政、议政的机会极少,没有形成政治力量或社团力量,体制上被排斥在官员和司法官员之外(律师只能做律师),法律服务没有介入主流的经济活动,在企业兼并、收购、改制中少有作为;司法体制框架内受歧视、轻视及打压(立法司法实践中例子颇多),作为准产业受到市场监管者歧视待遇(税费畸重),特有的职业伦理不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如忠实、保守秘密)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律师职业的边缘化现状,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历史、制度等因素。重农抑商的经济传统和市场经济制度的缺陷未能为中介组织提供应有的发展空间;中国律师(包括古代讼师)长期处于官僚、知识分子、商人叁角边缘的灰色人群;政治活动不容许社会中间力量存在或强大;没有经历现代民主、法治思想的启蒙运动,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淡薄;长期存在鄙视、打击讼师、讼棍的司法专横传统;近代以来中国长期处于社会动荡、战乱纷仍的历史环境,缺乏以法治国的和平条件;司法体制在权利保障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就律师业自身而言,存在律师政治家理想的缺失,法律素养的明显不足,职业道德的模糊和淡化以及管理体制的僵化、滞后等因素。充分认识律师职业边缘化的诸多成因,为解决此问题奠定良好的决策基础。 解决中国律师职业边缘化的问题,我们无法像英美法系那样拥有特殊的传统和现实优势,我们甚至无法在短时间达到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职业化程度的条件,我们既要着眼民主与法治的未来,又不能忽视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寻求中国律师职业化建设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最大化。 中国律师业在未来发展的路上究竟能走多远,能否从根本上扭转律师职业的边缘化困境,关键在于我国民主与法制环境的构建状况。基于此,笔者认为,中国的律师制度构建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制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离开前者,仅仅仍靠社会法律生活中习惯、惯例和传统的磨合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来促进律师制度建构,将会迟滞这一过程的尽早实现,而且自然的磨合和积累可能会产生无目标、无序化或多向目标的冲突,将会使律师制度建构过程无端浪费、消耗更多的资源和成本。离开后者,把律师制度安排现仅仅说成依靠政府的法制发展战略的框架设计,将会忽略民众特别是法律职业人在律师制度建构过程中的首创精神。这样的律师制度设计,无论怎样填密周详,都将丧失其坚实的社会基础。 中国律师职业的主流化过程,就是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过程。法治化社会不仅仅是造福律师职业,而且更为所有的社会主体带来福扯。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尚未建成,律师更需努力。

赵朝琴[2]2004年在《中国律师制度历史变迁和未来发展的宏观考察与理性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历史悠久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而言,中国律师制度是舶来品,只有不到百年的历史。从历史事实出发,借助比较分析的方法,探索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原因与历史发展规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律师制度渊源考察 中国律师制度发端于何时,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考察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要尊重历史。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的确产生了“讼师”这种类似于律师的职业,也的确有类似于代理和辩护的制度,但这与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有着明显不同。因为“讼师”从来没有在法庭上履行过辩护和代理职能,统治者从来没有承认其合法地位;中国古代的代理人以及相关制度与律师职业、律师制度也只是“类似”而已。在实质上,“讼师”并不是“律师”,中国古代也没有产生律师制度。 中国律师职业产生于清末,但当时出现的律师并不是中国人自己的律师,而是依据领事裁判权为外国在华侨民服务的外国律师。中国律师制度产生于清末民初,跨越了清朝与民国两个历史时期,历时约6年时间。1906年3月完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开始有律师制度的内容,之后在1909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10的《法院编制法》、1911年的《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均对律师代理、律师辩护作了具体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未能实施,清政府即告灭亡,清末的这些活动只是中国律师制度产生的前奏。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清政府的封建统治,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性质的国家制度,同时也仿效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起草了新的律师法,只是由于临时政府存在时间短暂未及出台。1912年9月16日(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单行法规,是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的标志。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曲折发展及其共性因素分析 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经曲折。从1912年至今不到一百年的时间,中国社会处于战争环境或社会动乱之中的时间达数十年之久,律师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十一届叁中全会以来的二十多年里。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为律师制度走向规范化奠定了重要基础,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新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影响中国律师制度历史发展进程的因素有多个方面,其中带有规律性的、共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因素、民主政体和法治环境因素、法律观念因素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因素是中国律师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民土政治和法治环境是中国律师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原因,法律观念对律师制度有着潜在的、深远的影响。上述叁个方面的因素都不是各自孤立的存在,而是具有一定的联系。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才会产生民主政体,才会形成法治环境,也才一需要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不可能产生民主政体,不可能形成法治环境,也就不可能需要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法律观念作为一个潜在因素,会对律师制度产生长期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律师制度的影响不可忽视,但是律师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也会促使新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对此应该予以全面认识。 叁、中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未来发展展望 现阶段,中国律师制度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律师制度本身的滞后性问题,律师制度存在政商不分、产权不明等诸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协调的地方。二是律师制度的边缘化问题,中国律师制度长期游离于法律制度的边缘地带,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叁是律师的专业化分工问题,“小作坊式”的律师事务所和“万金油”型的律师难以适应法律服务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四是律师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仍在沿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管理律师,律师协会的管理则相对薄弱。五是律师执业坏境问题突出,存在律师执业理念不够明确、执业风险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和律师之间的无序竞争等严重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与完善中国律师制度:首先,在发展方向上,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应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为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服务。第二,在改革重点上,要注意发挥中国律师制度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的功能,使律师制度真正成为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第叁,在服务方式上,应积极促进律师的专业化分工。第四,在律师管理上,应建立以行业协会管理为主的律师管理体制,围绕中介服务功能实现这个中心进行改革。第五,在执业环境上,要营造健康、规范的内部执业环境,树立律师行业自身良好形象;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税收制度和律师风险保障机制,完善外部执业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证明,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使律师制度有了快速发展的内在动力;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为律师制度创造了快速发展的制度条件;由于人们法律意?

吴清旺[3]2002年在《中国律师“边缘化”之思考》文中提出一、引言中国律师个体乃至整个中国律师制度应处于何种地位?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处于社会中心抑或社会边缘,事关中国法制乃至中华民族复兴的根本问题。二十一世纪不仅仅是网络、信息、知识等要素的简单堆积,也不仅仅是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共同体就大功告成,法制的完善、政治的民主、经济的繁荣乃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标志。法律要素绝非可有可无的工具或辅助品, 法律人也不应处在社会的边缘。因为,二十一世纪不仅是经济繁荣的时代,更是社会民主、法制健全的时代。为此,律师应当是具有强大“交涉力”的社会治理力量,充分发挥作为社会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社会监督力量的功能,通过法律服务而成为民主与法制的捍卫者。然而,从中国律师业产生的那一天起, 中国律师业就缺乏科学的定位,尤其是缺乏从律师业的制度功能上构建我国律师制度,致使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呈“边缘化”的状态。鉴于此,为实现新世纪的法制目标,必须重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律师业。为此,笔者拟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周佳怡[4]2010年在《中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变迁及现状问题评述》文中提出律师职业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的“辩护士”和“代理人”,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并不存在律师职业,民间百姓一旦卷入刑案或涉及争讼,唯有求助“讼师”。讼师活动虽在民间普遍存在,却因长期受到政府打压和法律严禁,始终无法获得制度上的合法地位。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无法提供律师职业的生长土壤,律师职业在中国历史舞台上的首次登台已是清末,伴随着上海开埠出现租界,来自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外籍律师开始侵入中国的司法领域,进入到国民的视野之中。清末变法,沈家本等人试图引进西方的律师制度,但终因变法的失败而胎死腹中。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先后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并确立律师制度,促使律师职业在中国一度兴起,涌现出了一批满怀济世救国热情的律师先驱。但遗憾的是,因政局动荡,律师职业兴起的繁荣局面稍纵即逝,无法得以很好的传承。新中国建立后,律师业的发展同样经历了种种曲折,十一届叁中全会后,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使律师职业的发展重新步入正轨。近叁十年来律师职业在我国可谓发展迅速,但律师职业现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观念的冲突和制度的缺陷对律师职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有鉴于此,本文着眼于对中国律师职业的历史沿革进行探索,并从历史的角度更全面和客观的对律师的执业现状展开评述,并初步分析改善现状之道。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律师职业概述。在对律师职业进行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律师职业特殊的内涵、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征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等予以阐述。第二章:中国律师职业的产生。中国律师职业有着其特殊的历史沿革。中国传统社会并不存在律师职业,民间的讼师行业并未形成一种合法职业,与律师职业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律师职业首次出现在国人眼中是清末会审公廨中的外籍律师,清末变法开始引进律师制度,其后北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使律师制度得以确立,中国本土的律师职业得以形成。第叁章:中国当代律师职业的发展及现状问题。中国当代律师职业的发展经历了叁个阶段,建国后的照搬苏联模式,十年动乱期间的全面停止,以及十一届叁种全会后的复兴。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律师职业得到了空前发展。然而,仍需看到律师职业当前存在着的诸多问题。第四章:中国律师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的解决之道。律师职业现状问题需要人们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完善法律制度,才能得以解决,从而稳步的推进律师职业的良性发展。

卢京美[5]2009年在《辩护律师非正常执业风险研究》文中指出自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刑事辩护事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刑法》的修改,我国的刑事辩护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不仅表现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师刑事辩护的职能明显弱化,辩护律师的地位远远低于控诉检察官和审判法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刑事辩护律师还面临着巨大的非正常执业风险。辩护律师的非正常执业风险具有严重危害性、职业报复性和难以防范性等特点,危害着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导致辩护律师非正常执业风险的原因有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刑事辩护观念,不能满足现代刑法价值观的法律规定,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状态以及刑事辩护律师本身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等。辩护律师面临的巨大非正常执业风险,直接导致大量律师拒绝刑事辩护业务,使得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急剧下降。这种状况的后果对于一个法治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无疑是灾难性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辩护律师的非正常执业风险过大的难题,首先应当从刑事诉讼观念上进行更新,改变对刑事辩护的落后观念,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和程序正义观念;第二,消除或限制刑法第306条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不合理约束;第叁,应当加强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权利的保障,如赋予律师全面的刑事豁免权、加强律师人身权保护等;第四,应当健全刑事辩护律师的惩戒制度,规范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程序,防止律师被任意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刑事辩护律师还应当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执业风险意识。

周晓霞[6]2012年在《我国公益律师群体形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转型社会多元利益需求引发的社会矛盾受到关注,律师在诉讼中承担的社会责任引起重视。伴随政府、市场职能分化的变迁,律师职业群体结构也发生了微细变迁:律师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目标上分工更加细化,在政府、市场、社会叁个维度合作更加密切。政府构建了法律援助制度,用法律援助律师保证穷人打得起官司;一部分社会律师厌倦于客户至上的市场竞争时,反溯于公益法律服务带来的安宁与快乐;另一部分社会律师始终怀着忠诚于法律精神的理想,致力于运用法律工具推进民主法制文明的理想社会建构。追求大多数人正义实现法律理想的律师,聚集更多焦点于法律市场排斥的弱势群体,以及影响到公共利益或者推进法律进步的诉讼上,逐渐凝合了一批偏重职业理想的律师,形成了一个被称为“公益律师”的亚群体。我国公益律师群体具备几个鲜明特征:一主体结构多元,二形成机制复杂,叁互动模式多样。我国目前的公益律师,统摄了政府法律援助律师、市场兼做公益的商业律师、民间社会专职公益律师、民间独立公益诉讼人、激进的人权律师、兼做公益法律的专家学者等诸类型主体。我国公益律师群体是通过叁条路径建构起来的: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私人律师偶尔的市场偏离行为、民间社会自下而上自发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公益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维权律师”、“公益诉讼律师”等符号经常出现在一起,它们的社会意涵又被政府、市场、社会的不同主体平行建构着。政府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实现了保障穷人请得起律师的显功能,也承担着唤醒律师社会责任的潜功能。市场建构的“公益诉讼律师”,实现了奉行客户至上的律师忠诚于法律精神的显功能,也在实现推动制度进步的潜功能。社会建构的“公益律师”、“维权律师”,实现了倡导律师践行法律保障多数人正义的显功能,也实现着推动律师职业伦理重构的潜功能。不同的符号,建构出多元的公共法律服务空间,在这个开放的空间里,律师为没钱打官司的穷人提供法律援助,低报酬地为弱势群体解决法律问题,不遗余力地用影响性诉讼推动制度进步,让所有社会人得到分享正义的机会。在这个公共的空间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时参与,通过律师的媒介进行理性沟通、矛盾化解、秩序恢复,共同建构起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边界。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空间里,政府法律援助律师占据主控地位,市场中兼职参与公益的商业律师占主体地位,民间社会公益律师处于边缘地位。法律援助律师得到了国家正式制度的确认,身份认同比较容易建立,市场中兼职参与公益的商业律师,在公民社会空间遭遇困难时,还可以退回到市场空间。而民间社会律师要直接面对公民社会空间诸类沟通主体,在遭遇身份认同冲突时无处可退,使得他们不得不寻求在媒体与公众面前高调喊难的出口。合法性危机给公益律师造成一系列麻烦:公益律师更愿意选择以商业养公益,民间社会公益律师动员社会资源更为艰难,民间公益法律组织资金、人才、管理方面困境重重,与政府互动时表现出不稳定的“沟通障碍症”。本研究以我国公益律师群体为研究对象,以公益律师群体的形成机制为研究内容,考察其在政府、市场、社会叁维向度内的互动融合过程。本研究把公共法律服务空间,看作一个化解社会冲突,关注社会正义的开放式空间,一个由政府、市场、社会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空间,一个为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划出分界线的空间。本研究重点关注叁个问题:一是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主体结构,依据社会功能的不同侧重,梳理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空间的多元主体。二是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叁种建构路径,分析公益律师在政府、市场、社会叁元结构中共时发展的轨迹,梳理多元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建构过程。叁是公益律师与政府、市场、社会的互动关系,探讨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在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空间,叁种“控制—独立—合作”、“排斥—参与—合作”、“亲密—冲突—合作”不同互动模式。本研究选取社会空间理论与公民社会理论框架,分析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形成机制,为社会理性认知公益律师群体提供了经验材料,有助于推动律师共同发挥化解社会冲突,构建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有助于增进律师职业群体的共识,推动律师职业价值的重构、职业结构的调整。本研究也丰富了对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范围,增加了法律社会学的经验样本,填补了公益律师群体的研究空缺。笔者也期待通过社会学的经验研究,为公益律师群体的困境做出理论回应。

杨艳芬[7]2004年在《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着名律师德肖微茨曾经说过:“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的了。”我们在看到辩护律师荣誉的同时必须予以注意的是刑事辩护领域也是律师权益最易受侵害的领域之一。而刑事辩护中的有关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律师理论界和实践界,可以说是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软肋之一。而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反映出社会公共道德、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激烈而持久的碰撞、冲突。文章以此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不敢说能有所突破与创新,更不敢奢求能对中国的保守职业秘密问题有所贡献,但求能对中国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的认识更清楚与透彻一点。本文对此问题的论述共分四个部分。 引言从国外的两个案例和中国一部影视作品中的一个例子入手,比较其处理结果的不同,透视出两者背后所蕴涵的司法理念的巨大差别,由此说明在中国研究辩护律师保护职业秘密问题的必要性以及本文研究此问题的出发点。 律师的角色定位是本文的第一部分.角色定位是保障律师职业职责,更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良好运转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辩护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是辩护律师角色定位的一个方面,其也是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则合理构建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律师社会地位的总体现状是有“被社会边缘化”的危险。而作为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基础的律师的性质一直没有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和自由职业者。而本文认为自由职业者才是最合理、最符合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同时也是历史发展的最终归宿,当然把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并不是赋予律师完全的、绝对的自由,也不是能为所欲为。律师的“自由”是以严格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为前提,以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为保障的相对的自由,是法律明确授权范围内的自由。而且此部分也论述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定位的看法。在角色定位的另一个方面即律师的诉讼角色定位中,虽然学界对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但本文没有给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下一个具体的定义,而是只着重强调了律师的独立性,即律师独立于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但律师之于当事人的独立性相对于前两者有其独特之处。在这部分,文章顺便提及了律师的政治参与问题,中国律师未能获得西方国家的律师具有的那种政治分量,律师潜在的社会政治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利用,因此本文呼吁我国应扩大律师参与政治的广度和深度,逐步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与特权之概述.在此部分文章首先分析了保守职业秘密的性质定位一一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对律师而言既是一种书俐又是一种义务,只是它不完全等同于书俐,而且从实质与深层的意义上讲不只当事人享有拒绝作证特权,辩护律师也当然属于拒证权的主体。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讲,辩护律师保密问题可能造成对真实和诉讼公正的妨碍,但无论从维护被控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律师的职业性质、职业职责还是诉讼职能和控辩平衡等角度来讲,保密规则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西方国家,保密特权和保密义务一般是分开来规定的。本文也引用了不少国家的具体条文,并以其作为我国保密规则合理构建的借鉴渊源。在引用国外规定的基础上本文又列举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分析了这些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缺陷:不符倒财d与义务相平衡原则,保密规制的路径、保密义务的主体,一‘律师”范围的界定、喂密”范围的界定与保密期间和裁笋嘟不是于良明确,我国需要从这些方面入手来完善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则。 本文的第叁部分侧是在前文仑退的基础~匕提出我国保密规则的具体构想。本文认为我国的保密特权应包括拒绝作证权、律师谈话和通信守密特权、律师拒绝扣押和限制搜查的特权叁个方面。而例外的规定方.面则主张在借鉴国夕湘关规定的蜘出上要使其具有中国的特色,并且必须避免同美国犯同样的错误。本文同时主张我国将来在具体构建保密规则时需要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刑法等法律的配套实施. 文章第四部分嘟退的是保密敖侧的相关制度建设的问题。本文主弓劫呆守职业秘密规则实施的配套制度应有律师的自治体制的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律师刑事辩护垄断权、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等四个方面,而这几个方面分别是保密颓侧良好运作的体制、司法和主体及后续保障. 结语是本文的最后一个方面,律师地位的提升经历了很长的一段历史发展过程,因此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颊侧的合理构建与良好运作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事情,其可能要经历一些挫折而且需要在运行中不断改进。

丛佩瑶[8]2018年在《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演变及评析》文中认为一直以来,古代中国都以天朝大国自居,而律师制度的传入是一个偶然的结果,无疑也是一个必然的历史选择。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手法,将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的制度特点逐一进行介绍并展开分析,希望对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我国的律师制度的探索发展提供值得借鉴的地方。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一个国家司法体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决定着整个律师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向和内容,因此,无论是近代还是现代,律师制度早已融入司法体制的骨骼和血肉中。动荡的历史背景对中国的法制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由此中国近代律师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也当然成为了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此部分的研究作用,不仅可以理清其发展脉络进而弥补中国律师制度中的些许空缺,而且还能结合律师制度的历史背景以及移植过程,总结其中的各种问题,并为健全现代法律体系提供历史借鉴。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写作本文的缘由以及本文写作所带来的研究意义和现阶段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现状,令读者清晰了解到写作本文的理论支持,由此引出本文的写作目的;第二部分着重论述近代律师制度的开端时期,从剧烈动荡的社会大变革历史背景入手,深入分析领事裁判权对律师业的催生作用,以及浩浩荡荡的清末司法改革为律师业的发展铺就的道路;第叁部分分别论述南京临时政府与北洋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确立,并列举两位具有代表性的律师——伍廷芳和郑毓秀,前者是中国律师界第一人,后者是女性律师界的翘楚人物,二人皆对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第四部分阐述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最新颁布施行的《律师法》已经逐渐取代北洋政府时期出台有关律师制度的旧规定,这一时期的律师制度也表现出极大的先进性,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进入新格局,也为我国现代的律师制度奠定起基本模型;第五部分是对中国近代律师制度进行评价和分析,概括评价律师制度的两面性,既总结出近代律师制度的创新之处,又详尽分析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以便我们可以学习其长处避其短处,做到融会贯通,以律师制度发展的客观发展为根本遵循,与时俱进共同开创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新局面。

刘武俊[9]2003年在《解析中国语境的律师角色》文中研究指明以中国为学术语境全面阐述中国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中国的律师角色应当具有边缘性、民间性、服务性、诚信性、自律性、独立性、复合性和风险性等鲜明的职业属性 ,在未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 ,建构具有诚信性、自律性、民间性、边缘性、服务性、独立性、复合性和风险性的律师职业共同体 ,应当是当前中国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刻不容缓的现实使命。

冯正广[10]2004年在《律师职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考量》文中提出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的规范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法律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国家活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以法律的实现为使命,以法律的运行为职责,靠法务工作为生存之本的法律职业人也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不断地职业化、专业化。把抽象的法律变为具体的行为,由“纸上的法律”生成为生活中的规范,必须需要和依赖于一个强大的专业的法律职业团体。法律职业人也许在施行法律机能上的分工不同,但基于共同的理念、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方式,使他们在精神信仰上可以相互认同,连为一体;在“正义的最后救济地”、在诉讼的最高殿堂——法庭上,为着法律的实现、为着权利的落实,法律职业人最终连为一体。强大而有威信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 律师职业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的一大特点是个体权利的凸显和公权力的受限。而律师职业的个体性和民间性,使律师职业最多接触到社会生活的各个个体,更多地成为私权利的法律主张的代表;同时,自治的律师职业独立于国家公权力之外,对国家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律师职业有营利的一面,但法律信仰和价值的的追求、职业伦理道德的强调才是律师职业的根本。社会经验的深厚积累,民间疾苦的深入体验,法律实现的艰辛领悟,这一切使得律师职业应当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支撑和基本渊源。在中国,律师职业虽然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社会职业,但己经在国家和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其他法律职业相比较,中国律师职业的社会政治地位还偏低,其社会政治功能被轻视;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尚有待提高: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倾向明显,律师职业的道德伦理与社会大众的伦理一样被抽象化,没有独特性和具体化。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对中国律师职业的地位、价值和功能需要重构和强调。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职业分析与研究

参考文献:

[1]. 中国律师职业的边缘化问题[D]. 刘卫星. 郑州大学. 2004

[2]. 中国律师制度历史变迁和未来发展的宏观考察与理性思考[D]. 赵朝琴. 郑州大学. 2004

[3]. 中国律师“边缘化”之思考[C]. 吴清旺. 第2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 2002

[4]. 中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变迁及现状问题评述[D]. 周佳怡.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5]. 辩护律师非正常执业风险研究[D]. 卢京美. 湖南大学. 2009

[6].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形成机制研究[D]. 周晓霞. 南开大学. 2012

[7]. 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研究[D]. 杨艳芬.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8].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演变及评析[D]. 丛佩瑶. 青岛大学. 2018

[9]. 解析中国语境的律师角色[J]. 刘武俊. 学术界. 2003

[10]. 律师职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考量[D]. 冯正广. 四川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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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职业的边缘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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