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法官角色的调整探讨

转型期法官角色的调整探讨

程良映[1]2004年在《转型期法官角色的调整探讨》文中认为我国的改革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的全新洗礼过程。我国的法官职业群体也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逐步从司法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具有鲜明的时代个性的重要角色群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使法官角色群体的职业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无论是从体制的设计还是司法实践操作规范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更新和完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经过15年的努力,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司法审议制度和法制统一原则等基本要求,再一次对法官现存角色体系形成新的冲击。我国的司法改革再一次提上议事日程,需要从行政主导型社会迅速步入法治主导型社会;由行政权威转向法治权威。由此,我国法官角色的调整即进入一个既要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又要完全接受新的司法理念的全新转变过程中。但现实中,法官角色的现状如何,现实与目标到底还有多大差距,如何解决法官目前所面临的困扰,本文将运用社会学的角色理论,分析我国进入法治社会过程中法官角色调整的局限构成。本文认为,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忠实守护者,仍将在较长时间内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和阵痛,法官角色变迁仍取决于社会的整合程度,衡量法官职业化标准在较长时间内仍将以社会的期望作为尺度,其职业化内涵将进一步主宰法治的生命力,影响着法治的进程。以此为基础,文章进一步讨论法官的角色定位问题。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指出法官群体角色的冲突,主要来自于其自身和司法体制两个方面的因素,并提出法官群体的价值取向的调适和思维定式的重塑的途径和步骤。二是运用对比的方法,阐述法官群体的特殊性,从而对法官群体角色进行准确的定性。

方乐[2]2006年在《法官角色转换:理论与经验的双重考查》文中认为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十分关注法官的素质建设,人们希望在知识、学历、教育、培训等各方面提升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进而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为此,总体上而言,人们对法官素质建设有着很高的期望。但事实上,中国的司法改革欲全面推进,除了要有高素质的法官外,还需要考虑法官断案时所必然会涉及的、具体的外围机制。这些外围机制,从社会学角色理论上说,就是法官司法实践时所处的角色环境。正是因为这个情景系统的紊乱,使得依托于西方法治实践及其司法经验并为中国法律人所广泛接受的法官角色,一到中国,便或多或少发生了“走样”和“位移”。为此,在中国具体的法治语境下,分析西方法官角色定位理论适用于中国所可能带来的利弊得失,厘清中国法官角色的特有因素,意义无疑重大。这是第一章的内容。第二章,在系统梳理新中国成立后至今、中国法官角色转换的历史轨迹的基础上,语境化地展现中国法官角色所必须包含的特有因素以及角色扮演时的固有逻辑,进而指出,当下中国的司法审判,与其说是一个简单地法官“司法者”角色扮演的过程,到不如说是一个法官角色转换的过程。当然,这种角色的转换是伴随着法官所处的空间的这种由日常的生活领域向司法场域的迈进同时进行的。为此,也正是在这样一个转换的过程中,一些制度性的因素会被非制度化进而被排除出司法的运作机制,而一些非制度化的因素则又会被制度化进而纳入到司法的运作机制之中。换言之,司法实践的整个过程可以说又是一个“双重制度化”的过程;而中国法官角色的塑造,实际上又会汲取他/她所承担的多种社会角色中的有益部分,并进而在此基础上以一个综合性的角色展现在人们的面前。第叁、第四章,则是在个案的基础上,对第二章所得出的这一命题进行了经验性的分析,并具体指出阻碍中国法官角色转换的两大障碍性因素:贫困化和行政化,同时,提出了叁点改革方案。结语的内容,是对本文所采用的分析方法与理论视角予以进一步的展开,以期回应全社会对于中国司法及其改革的关注。

罗金寿[3]2006年在《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中国法官角色》文中研究表明“法官十杰”评选表达了不同社会主体的司法理想。“法官十杰”事迹报道真实记录了“中国法官十杰”事迹,生动地展现了法官形象,为笔者提供了详实丰富的研究材料。 本文以“中国法官十杰”事迹作为材料,对中国法官角色进行“矛盾”分析,揭示政治、法律、社会观念文化如何型塑法官角色,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又如何表现于法官角色中。笔者认为政治、法律、社会观念之间的的矛盾与冲突导致我国法官的多元角色,产生了中国法官与社区关系上,一方面要求法官官与社区“亲密接触”,另一方面又要求法官与社区“保持距离”的矛盾“话语”。不同社会主体对法官角色期望的差距导致中国法官角色紧张,法官面对不同的角色期望时,通常会选择屈从于压力最大的群体角色期望,而中国法官面对的压力最大的群体恰是党和政府,这使中国法官素质要求有强烈的政治特色,使中国法官角色趋向行政化,从而背离了法官的本元角色。 因此,中国法官角色有转换的必要,应由多元角色转向单纯的裁判者,由国家的代表者转变为介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中立的裁判者,由兼具“行政官员”色彩转换成“单纯的司法官”。这个转换是政治与法律进一步分化和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法官角色的转换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法官自身对职业化角色的追求外,更多取决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即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以及社会文化心理的变迁。另外,法官角色的转换是法官角色取得社会认同的过程,中国法官角色转换应当与中国社会特点相匹配,在进行制度建设应当考虑中国社会基本情况。

胡建华[4]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研究指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周颖[5]2007年在《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的法官角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研究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的法官角色。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官角色。笔者对社会学中的角色理论进行了一个总体性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角色分析的方法详细分析了中西方法官角色,以期真切的理解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的法官。第二部分,角色变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角色都不是静止的、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以及制度的不断变迁而不断变化的。中国的法官角色亦是如此。这部分内容主要追随着社会变迁及法院调解制度的变革,对法院调解制度中的法官角色进行详细的历时性分析。第叁部分,角色扮演。理性分析新时期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背后的复杂因素,并指出当前中国法治背景下和法院调解制度中法官角色担当的特殊性。第四部分,角色冲突。当前中国法官在司法场域中呈现出多元化的角色丛特征,法官具有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的多重角色身份。这也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有现象。为了回应中国的自己的问题,这部分内容对法官的角色丛特征和由此产生的角色冲突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厘清了调解中法官角色多元化的矛盾,并进一步区分了法院调解制度中的法官与其他中立第叁人的不同。第五部分,角色定位。结合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和法治的变迁,在现代法治的框架下,从理念、制度和程序方面具体展开论证新时期法院调解制度中法官角色的定位和建构。

孙文俊[6]2015年在《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律师业萌芽于古希腊、产生于古罗马、复兴于德国并逐步发展为现代律师业。中西方律师业发展历史,无不证明,市场经济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存续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社会基础,人权观念是文化基础,法律体系是制度基础。现代意义上的律师通常具备任职资格的法定性、服务内容的专业性、服务方式的受托性、服务价值的有偿性、服务地位的独立性等特征。律师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是法治的产儿,律师职业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律师职业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力量。西方法治国家律师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规范化发展是保障,专业化发展是趋势,精英化发展是导向,一元化发展是共识,自我完善是关键,服务产品化是根基。伴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而不断成长,我国律师业逐步发展壮大,成为重要的法治力量。然而,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律师业还有很大差距,律师行业面临发展瓶颈,律师发展面临职业困境,律师事务所面临管理难题。突破我国律师业困境,要实现律师业务专业细分化、律师办案团队合作化、律师事务所管理协作化、律师事务所模式企业化,大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大律师业发展保障,律师事务所走品牌化战略发展道路,律师增强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在律师行业中抢占了产品化的先机,形成了法律服务产品、技术和标准,谁就会成为律师业的领军。早期律师业的竞争是律师水平的竞争,现在律师业的竞争是律师事务所实力的竞争,未来律师业的竞争是法律服务产品的竞争。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律师业要发挥更大作用,律师要以提高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为核心增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律师事务所要以满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为核心创新管理,律师协会应以强化自治管理为核心促进法律服务产业化,政府应以落实律师权利为核心完善律师产业发展政策。

程凯[7]2013年在《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不断发展使我们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成果和指导思想,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法律实践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推进了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也加速进入社会转型发展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目标后,社会转型逐渐深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市场行为的运作,但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引起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甚至是重大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干扰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秩序和进程,因而探索建立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矛盾纠纷,便成为当下的一项重要使命。本文试图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为视角,来探索研究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重要途径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解决转型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有益的保障。全文共分绪论和六章正文,围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来论述上述内容。其中篇章结构为绪论介绍本文研究的径路、研究意义和现状、研究方法和思路及创新之处。第一章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与社会转型期,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演进及其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中的社会转型、二者的时间竞合与治理模式的协调。第二章论述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纠纷缘起与秩序重建,突出转型期纠纷的不同特点,并分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矛盾理论的发展与实践及其对解决纠纷的启示。第叁章论述了我国社会转型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包括诉讼制度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第四章论述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调解制度,重点是调解制度的历史演进、面临的困境与改善路径、《人民调解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五章论述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信访制度,研究了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它所面临的困境与改善路径。第六章论述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重点是纠纷解决机制要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协调,并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实践中得到有益的启示。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进程是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相伴相生的,同时也与中国社会转型的部分历史阶段相切合重迭。由于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在极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依次展开、推进和深入,期间所经历的不同社会阶段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形成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形成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依法治国的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部门法中较为具体的一种机制,同样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虽然在改革开放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对我国的法学研究与实践产生较大影响,在移植或坚持本土法学资源的争辩和夹击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建构与发展中也受益于其中,作为具有东方经验与特征的部分纠纷解决机制依然具有中国文化的印记。而借助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启示和鉴戒,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将会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应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转型期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转变的时期,其中各种复杂多变的原因和态势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秩序规范、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治理模式以及政府的政策管理都会产生消极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目标就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通过诉讼解纷机制的权威性和非诉讼解纷机制的灵活运用达到解决纠纷、恢复秩序、促进和谐的正面效应,其中非诉讼解纷机制中调解、谈判、仲裁、信访的运用及其衔接互动起着重要的解纷功能,但二者在解纷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困境与不足,如何更好地通过改善路径克服其消极因素,是当下学界积极思考和共同面临的责任。虽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成面临着争议,诉讼解纷机制是否纳入其中有待于学理上的进一步解释,本文仍把它建构在其中,不能缺少它的理由在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调对接机制、仲裁与司法互动机制、早期中立评估和简易陪审团审理等解纷机制都非常明显的与诉讼有关,与诸多解纷机制存在重要关联的机制如果排除在外,在学理上也于理不通。本文在论述中略作尝试,并把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和信访制度作为重点论述,因为我国当下的信访制度面临的争议与困境最为突出。我国在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的同时,也面临着秩序重建的职责。社会秩序重建不是推倒重来,不是散漫的自由行为,它必须遵从一定的准则与目标,保证其过程和结果的合规律性与合社会性,既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相适应,也要与人的需求特征相吻合。我们党和国家确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蓝图,其中蕴涵了对社会秩序重建的使命,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应用中也承载着这样的任务,它也是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发挥着具体解纷的功能,起着保卫社会和促进社会团结的效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白彦[8]2016年在《司法公信力流失问题研究——以基层法官角色定位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新的改革目标而被凸显出来,也是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根本尺度。法官的角色定位对于司法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转型期的基层法官如何定位角色,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新的改革形势下,基层法官角色的应当定位于纠纷的裁决者,纯粹的司法者,一线的法律适用者。

王秋隆[9]2016年在《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独立审判制度改革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公众权利意识普遍觉醒和增强、依法治国全面深入推进,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等问题日益凸显。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裁判救济形式的审判制度与民主法治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亟待改革完善。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关于法院的各项制度如何适应法官独立中立亲历审理、自由公正权威裁判的审判规律。本文简要梳理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时阐述的马克思主义关于独立审判等法学和司法思想。他们深刻阐述审判权的政治性和社会性双重特性,在阶级社会作为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法律及审判必然打上统治阶级的深深烙印,在国家政治层面看审判不可能独立,必然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同时在社会治理层面,在统治阶级取得政权后,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重大阶级利益,实现本阶级利益最大化,必然要实行独立审判(审判独立、司法独立),达成审判自由,实现司法权威,这符合人民主权原则、国家分权制衡、反对集权专制及其他权力对审判权僭越的时代潮流,符合审判只有独立中立亲历才能查清事实的事理规律和只有依法自由思考才能形成公正的内心确信的思维规律;符合追求公平正义和人的自由解放的审判目的;独立审判包括法院独立、陪审法庭独立、法官独立等内容;独立自由审判必须要有审判民主、审判公开和审判监督作保障;审判独立必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等。马克思恩格斯从西方资本主义关于司法独立的理论和实践中吸取了营养,但也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司法绝对独立的虚伪性。本文对审判实践中碰到的各种影响制约阻碍人民法院(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进行了归纳分析,如传统社会人情关系无处不在的干扰,案多人少,审判能力不足,法院保障“地方化”导致易受制于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不当干预,政法系统内部“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和行政管理权对审判权的不当干预,法官职业保障不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裁判不公、审判的效率效果不够好、司法腐败导致司法权威不高,司法公信力不够等,都是目前改革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独立审判改革应从外部、内部两个方面同时推进。关于外部改革,主要设想一是要平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政治地位,将各级法院机构确立为同级政府同级或副职级规格;二是以立法规范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列明权力正面负面清单,特别是对个案的权力清单,从而在政治层面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社会治理层面严格尊重独立审判、司法权威;法院的人财物由全国人大预算、国家财政保障;政府不干预审判,依法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尊重审判权威;立法规范人大、政协、工青妇等群团社会组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关系;特别应立法规范新闻舆论媒体包括互联网新媒体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关系,禁止其对审判活动不当干涉干扰,防止舆论审判;立法建纪禁止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对审判活动的不当干预干扰;叁是法院人财物保障和管理与市县两级政府脱钩,从长远看应由中央保障管理;四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审判管辖制度;五是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关于内部改革,一是法官精英化改革,确保法官有能力有职业道德独立公正审判,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确保法官敢于独立审判,改革和强化法官惩戒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审判的公正效果;二是改革落实“合议制”为核心的审判权配置;叁是探索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四是改革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和法院行政管理权,保证叁权不侵犯审判权的行使;五是改革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关系,确保上下级法院审判权独立运行。

李璐[10]2011年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官角色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制体系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同时,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仅仅增多法律条文并不能带来法治的实现,更重要的是进行司法改革。而在司法的变革中,法官才是这场变革的直接承受者和具体实践者,所以对法官角色的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而且,自古以来,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就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们不单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封建伦理道德的维护者。即使时至今日,法官依然面临着扮演不同角色的问题。他们总是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寻找平衡,总是在各种群体的压力之下寻求角色认同。所以,分析法官角色的多元化就成为司法改革的关键之所在。本文正是立足于对法官多元化角色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的方法,来诠释在司法运行过程中的法官角色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先通过对中外的法官角色进行对比分析,展示中外法官角色的不同之处,为分析当前中国法官的角色提供参照。其后通过对社会转型时期下的法官角色进行分析,揭示目前导致法官角色紧张的原因,进而为讨论法官在司法运行过程中的角色扮演问题提供思考的路径。最后通过对司法过程中法官角色的扮演问题进行分析,揭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化解和弥合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冲突、间隙的经验,同时,法官这种对法律的非正式运作的经验,也存在可能吞噬法律的危险。因此必须要重视审判经验,谨慎对待审判经验,为继续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用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转型期法官角色的调整探讨[D]. 程良映.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2]. 法官角色转换:理论与经验的双重考查[D]. 方乐. 南京师范大学. 2006

[3]. 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中国法官角色[D]. 罗金寿. 四川大学. 2006

[4].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5].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的法官角色[D]. 周颖. 上海交通大学. 2007

[6]. 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D]. 孙文俊. 南京大学. 2015

[7]. 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研究[D]. 程凯. 华南理工大学. 2013

[8]. 司法公信力流失问题研究——以基层法官角色定位为视角[J]. 白彦.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9]. 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独立审判制度改革路径研究[D]. 王秋隆. 华中师范大学. 2016

[10]. 司法过程中的法官角色分析[D]. 李璐. 青海民族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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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法官角色的调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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