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论

刑事简易程序论

胡婧[1]2018年在《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审判程序是否需要分流、应当如何进行分流,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刑事审判程序分流问题,关乎人权保障、真相发现、犯罪控制、成本节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紧缺的同时未能得到很好的优化配置,使得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对于数量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应接不暇,而且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合理也导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不能很好地确保普通审判程序中投入足够的审判力量,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我国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研究尚待完善,无论是研究方法还是研究成果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对刑事审判程序进行分流的相关程序,比如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此外,2014年开始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以及2016年开始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都是我国对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新尝试、新探索,但却没有立法上的正当性,仅有雏形,因而效果不佳,导致诉讼拖延、辩护权的缺失、被告人公正审判权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仍然难以获得有效治理。探究如何在刑事诉讼制度内对司法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对审判程序进一步繁简分流,可以有效缓解目前案件多发、犯罪类型多样化与审判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也能合理安排、投入不同分量的审判力量到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当中,以更好地在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笔者在考察域外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理论制度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发展、不足及完善入手,对刑事审判程序分流问题展开系统研究。首先,在梳理国内外关于“分流”、“刑事诉讼分流”等概念的最新研究趋势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程序分流概念的内涵、对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并结合我国目前的诉讼程序分流设计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属性要求,明确了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意义所在,以及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所要实现的价值目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叁个方面出发梳理了域外各个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一些制度、程序:第一是各国的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其中包括为此做准备的程序,如美国的预审程序、德国的中间程序等,由此体现“繁案精审”的精神;第二是各国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以外的其他各类型的简易、简化审判程序;第叁是各国未成年人审判程序,这也是各国对于审判程序分流的一种体现。通过梳理域外各个国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有益经验,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结论,对我国展开类似研究提供参考。再次,沿着我国的历史轨迹,对于从建国初期一直到现今的我国有关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所做的努力、尝试进行了系统梳理,从而为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发展和完善总结经验,奠定基础。再其次,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刑事普通审判程序并未“达标”的问题,为确保“庭审实质化”、确保正当程序的构建、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的目标,就如何强化刑事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只有以建立严格、完备的刑事普通审判程序为前提条件,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其相配套的多元审判程序,以实现对刑事案件审判的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繁案精办”。最后,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指导,针对我国现有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论证了应当建立多元简化审判程序,即相对于普通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目前我国已确立有简易程序,还需要构建刑事速裁程序,以求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简案简办”。

李晓丽[2]2017年在《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入一个全新时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开启了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进程。而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领域处理认罪案件的重要程序。本文以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价值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回溯认罪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探索认罪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的认罪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其制度重构提供有益建议。认罪制度是在程序性主体理论、协商性司法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等刑事诉讼理念的指导下诞生并不断发展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以认罪为标准,将刑事案件进行分类从而适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构建起一套由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和普通程序相互协调配合而成的多样化、精细化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是认罪制度所追求的直接价值目标,但是,向效率价值的倾斜并不意味着对公正价值的完全取代,司法公正依然是认罪制度所应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必须守住“底限公正”。通过对认罪制度的理论考察和域外考察,本文主张,认罪制度适用的核心必要条件为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一项,应当是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认罪制度的重构必须坚持认罪自愿性与明智性原则、认罪真实性原则以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内的认罪制度内容存在诸多问题,制度体系的重构势在必行。首先,认罪制度的框架体系尚不完备,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协商制度尚未建立,简化处理程序具体规则有待改进。对此,应该理清制度重构的思路,将被追诉人有效认罪视为制度核心要素,在认罪制度框架内构建或完善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等简化处理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具体机制,实现认罪制度的体系化。其次,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保障机制亟待完善。对此,规范并强化刑事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完善辩方阅卷权和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合理限定被追诉人的认罪反悔机制等。再次,从宽量刑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结合刑事实体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构建多层次、阶梯型从宽量刑机制。

涂雨薇[3]2017年在《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文中认为刑事诉讼审判中心,与其说是司法理论、原则或制度,不如说是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在原则层面,审判中心指向了法治国家的核心——司法权威与审判终结性;在制度层面,审判中心是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总则;在否定层面,审判中心则意味着排除了权力分立。本文分为价值论、主体论、关系论以及程序论四章,以期说明审判中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做”。首先,审判中心是什么?是西方发达国家不言自明的司法制度?是以民主、正义、效率为追求的“主义”?还是我国通过官方文件提出的司法改革策略?答案都是肯定的,但是都未能全面揭示何谓审判中心。本质上,审判中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是法理概念,又是司法原则,更是司法实践中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方向,本文将其定义为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其次,为什么要建立审判中心?这是在审判中心是什么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问题,之所以要建立审判中心,就是对审判中心内涵价值的肯定。简言之,审判中心在现有司法环境下“有益”。接下来,如何建立审判中心——也就是审判中心“怎么做”,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与审判中心的概念相对应,审判中心的建设应当从叁个主要角度出发,形成一个完整体系。1.主体论。这部分解决的是审判中心应当以谁为中心的问题。审判是一项以人为本的工作,任何一项具体的审判工作归根结底都要落实到“人做出判断”这个基点上,因而法官应当成为审判的主体。2.关系论。这部分探讨审判中心所要求的关系脉络。审判中心意味着一个完整的诉讼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必须加以确定和规制,其中,司法机关内部关系包括审侦、审检机关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则包括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与行政机关、政党以及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3.程序论。这部分探讨审判中心要求下的诉讼程序建设。以审判程序为核心,同时对审前程序、非审判程序加以探讨。综上,审判中心论立足于司法现实,建设以审判主体、审判程序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以期树立审判权威、明确审判的限度、实现审判中心的目标价值。

张新[4]2016年在《刑事速裁程序启动与转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推进一年多来,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了程序适用率较低以及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两个突出问题。问题的存在与速裁程序启动与转化机制存在结构性缺陷有着直接且主要的关联。而隐藏于此缺陷背后的,亦即目前速裁程序运行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系其建构基点——正当化依据方面的模糊不清。将合作性司法作为刑事简易速裁程序的正当化依据、程序建构的基点是相对合理的,现如今,合作性司法也已然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亦应以合作性司法为基点,在此基础上进行速裁程序特别是其启动与转化机制的具体构建与完善,从而实现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正当性,并同时提高其适用率。

周焱林[5]2006年在《刑事简易程序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出台的一种新型的诉讼程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一节。本文共分五个部份,探讨的范围涵盖了简易程序的基本问题。第一部份简要介绍了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概念,从刑事诉讼、诉讼职能、诉讼结构、诉讼目的、诉讼价值以及诉讼的叁种形态等出发,试探性地提出了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多重性和相对性,以帮助我们全方位、动态地理解刑事简易程序。第二部份主要说明了刑事程序存在的价值基础——公正与效率,由此而得出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理论根据——诉讼效益理论和整体正义最大化。第叁部份主要论述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模式。任何诉讼都包括诉讼主体和诉讼行为,因而刑事简易程序包括刑事诉讼主体的简化和刑事诉讼行为的简化。在诉讼主体简化方面,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诉讼参与人的简化情形,在诉讼行为方面,将刑事简易程序从一审程序延伸到一审前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第四部份主要论述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启动与变更的特征,以及其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上的差异。第五部份介绍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在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体系、权力监督、诉讼当事人权力保障等各方面的改革思路。

毛学龙[6]2009年在《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审判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简化的目的在于缓解法院系统日益繁重的工作压力,提高诉讼效率。由于世界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发案数量越来越多,而司法系统的资源又相对有限,为了解决案件增多与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繁简分流势在必行,因此,设置简易程序很有必要。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使刑事审判程序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但刑事简易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拟从改革的角度论述刑事简易程序,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概况,包括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都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刑事简易程序也不例外。刑事案件的大量增多,致使司法系统不堪重负,因此有必要设置一种有别于普通程序的新的审判程序以审判那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案件繁简分流,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第二部分阐述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价值目标。矛盾的特殊性原理是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的哲学基础。大量的刑事案件千差万别,各有特点,有的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就应严格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些刑事案件案情简单明了、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就能审结。繁简程度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体现了矛盾的特殊性原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价值目标在于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虽然省略了庭审的某些环节,但仍然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第叁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两种形式,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针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本文从简易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针对普通程序简易审,重点介绍了其与简易程序的异同点。第四部分论及国外刑事简易程序的运作情况。重点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尤其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和德国的处罚令程序,通过考察国外的刑事简易程序,可以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提供制度上的借鉴,对我国简易程序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建议。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存在适用比例较低、适用范围不清、被告人人权保障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从刑事简易程序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事和解的关系的角度,就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提出了具体建议。

陶惠[7]2011年在《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论析》文中研究表明刑事简易程序由于在协调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上有明显的优越性,越来越受到各国、各地区的推崇与青睐,已处置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纠纷,是各国、各地区在构建刑事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配置之一。简易程序的合理设计与适用有利于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全面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论述。正文共由六部分构成,共计两万一千多字。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分借农民子弟王某的案例引出论题,并对本文的写作思路与分析方法进行大致的说明。第二部分,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本部分包括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与价值基础的论述。其中对简易程序概念的论述结合了国内外一些着名学者的观点。而价值基础部分就包活了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简易程序的正义背景与人权保障理念叁个价值,而没有在强调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效益理论。第叁部分,国外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立法。本部分对其他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立法情况进行了总结与介绍,并对其发展状况进行评析,发掘出国外简易程序表现模式越趋多样、适用范围越趋扩大、强化保障被告人最基本权利、坚持简易程序的正当化底线的特点。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状。首先通过对某一基层法院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情况统计表的展示,反映出我国实践中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再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并分析出我国简易程序存在着立法简单、模糊,适用面窄、形式单调,未对律师辩护制度进行强化,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未受到合理保护,普通程序简化审与简易程序界限模糊等问题。第五部分,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与完善。提出扩大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易程序设置的多元化以及“书面审理”方式的采用;扩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将程序选择权立法化;提高辩护人的参与度,完善辩护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等完善建议。第六部分,结语。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进行展望。

郝静[8]2017年在《人权保障视角下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文中认为2014年,刑事速裁程序在全国展开试点,随后叁年,中央司法机关不断出台规范性文件推进刑事速裁程序工作。在试点过程中,刑事速裁程序展现其程序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完善。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认为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构建速裁程序的合理格局关系到刑事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思考如何合理完善刑事速裁程序。鉴于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更关键的是考虑到简化办案流程的刑事速裁程序,一定程度上会减损程序正义的实现,要实现程序正当化的目标,只有将速裁程序建立在人权保障之下,着力构建以人权保障为基点的刑事速裁程序。关于人权保障视角下刑事速裁程序的论述,本文围绕以下内容展开:第一章,刑事速裁程序概述。通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分析,认为刑事速裁程序是刑事审判一审程序中区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比简易程序更简捷的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程序启动等方面均有不同。展现刑事速裁程序独特的价值目标和程序定位。第二章,刑事速裁程序运行情况分析。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利用无讼案例等裁判文书网站和调查收集整理的统计数据,展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运行情况,总结分析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中取得的初步成效:诉讼效率有所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有所体现,当事人权利得到一定保障。第叁章,刑事速裁程序中人权保障分析。除了各刑事程序共有的权利以外,速裁程序中涉及的被追诉人的权利主要有:程序选择权、认罪自愿权、律师帮助权、迅速审理权等;被害人的权利主要有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和物质赔偿权。论文结合实践运行效果,分析刑事速裁程序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及原因。第四章,人权保障视角下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探讨人权保障视角下刑事速裁程序构建需维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维护被追诉者权利和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平衡,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杨道伟[9]2016年在《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启动机制及其完善方向》文中研究说明简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在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形势的变化,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丰富。由于受立法技术和司法现实的制约,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较为粗糙,现实中适用率也较低,这些问题得到了学者广泛的研究并产出了十分可观的研究结果,提出了我国简易程序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研究成果也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有所体现和吸收。但与世界其他国家多元化的简易程序体系相比,我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鉴于此,学者们对简易程序的研究也从没有停止过,但他们大都是从简易程序这一制度的整体进行全方位的比较研究。因此,笔者试图另辟蹊径,将重点主要放在简易程序启动机制这一特别和具体的问题上,以期能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以比较法的视角,以简易程序的启动机制为着力点,运用文献综述等研究方法将国内外不同的立法规定和实践做法加以对比和总结,并提出可行性的完善方向。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共五章。第一部分:该部分即第一章,主要交代简易程序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价值,并从不同的分类角度介绍了简易程序启动机制的具体内容,着重分析了简易程序启动的权能、启动的主体、启动的标准和启动的模式等内容。第二部分: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包括第二章、第叁章和第四章的内容,主要是我国与域外简易程序及其启动机制的比较分析。其中,第二章着重分析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及其启动机制的规定,总结出我国简易程序启动机制的发展特点。第叁章从司法实践出发,在肯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程序完善和权利保障方面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总结出了仍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陷,如被告人仍然没有申请简易程序的主动权、简易程序启动的标准仍然较单一、启动的模式上仍然由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等。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并对两大法系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在认识到两大法系司法理念不同的同时,也从中总结出一些共同点,为我国简易程序及其启动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可行的方向。第叁部分:该部分即第五章,在以上理论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简易程序仍需努力的方向,主要是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丰富简易程序的种类,提高简易程序的多样化;此外,要从“权力性”向“权利性”更好的转变,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和主体性的体现。

韩冬梅[10]2004年在《刑事简易程序论》文中研究表明本篇文章论述的是刑事简易程序这一程序构建。刑事简易程序在当今的刑事诉讼中是一大热点问题,在实践中和学理上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和肯定。从根本原因来分析,一方面是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司法现状及其长期的发展来说简易程序不可或缺;另一方面,简易程序的出现与社会公众普遍认可效率这一价值理念密不可分。从世界范围的刑事诉讼来看,简易程序可适用的案件范围呈日益扩大的趋势,简易程序的种类也不断扩展,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已成为研究刑事诉讼不可回避的浪潮。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来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全面的论述:第一章:刑事简易程序构建的基础及其价值理念。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先界定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然后分析简易程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是现实必要性,缘于现代社会犯罪率的提高、刑事案件的增多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二是整体科学设置诉讼程序的内在必要性,案件之间的差异性决定了要设置不同的程序与之相适应,对于某些案件而言完全可以由相对简化的程序加以分流解决就能达到刑事诉讼的目的,而没有必要统一适用较为繁复的普通程序;叁是构建相对于普通程序的简易程序具备相应的哲学基础,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的哲学原理;四是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为简易程序的兴起提供了社会大基础,强调立足于公正来追求效率价值的简易程序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不仅给予了诉讼参与人应有的公正待遇,还使诉讼参与人能及时摆脱诉累,体现了对人的主体价值的尊重,更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最后,将着重论述简易程序彰显的价值理念。人们对不同价值理念的侧重会导致具体程序建构的差异。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更多弘扬的是效率理念,其构建的出发点是效率价值的寻求。但是作为诉讼程序本身,简易程序是以公正价值为立足点来追求高效率价值的,这构成简易程序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虽然设计简易程序的直接目的是追求高效率,但作为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来讲,其最根本目的还是实现公正。公正是简易程序潜藏的、根本的、第一位的价值选择,然后在不冲破公正底线的基础上(具备最起码的程序公正,并能保障绝大部分案件的实体公正)寻求效率的最大化,使公正和效率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第二章:国外有关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立法。本部分将先介绍国外英、美、德、日本、意大利等国具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立法,主要表现为简化或省略某些诉讼环节、刑罚命令程序、辩诉交易等几种立法模式,然后分析其所体现的共性:一是简易程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除简易程序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几种立法模式外,在一个国家内部通常也存在两种以上的简易程序种类以适应不同案件情况的高效率处理;二是各国的简易程序大多数不适用于严重罪行,这是简易程序最基本、最原始的适用界限,但程序正义理念、程序主体理论、对抗式诉讼模式等奠定了英美法国家罪状认否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可适用于严重罪行的正当性基础,两大法系融合(主要是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靠拢)的趋势也造就了意大利突破大陆法系的传统,构建了以当事人的合意而不是罪行的轻重作为适用简易程序前提的简易审判程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简易程序的立法趋势;叁是各国在简易程序中都确保被告人拥有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是指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和律师帮助权的享有;四是各国在正当程序简易化的同时,始终坚持以简易程序的正当化作为束缚和底线。各国在追求简易程序高效率的同时,都通过事先规定或事后补救的方法维持程序的基本正当性。第叁章:我国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本部分将从纵向介绍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发展的历史脉络,从而可以清晰的看到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发展历经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完善、从一元到多元的发展过程。我国刑事诉讼主要可分为叁个阶段:最早关于程序简易化的规定:速决程序;真正意义上简易程序的建立:96年刑事诉讼法建立的简易程序;目前的二元化简易程序模式。笔者将逐一分析我国简易程序在发展的各个阶段的主要特点和得失,从中可看到随着立法者对公正和效率价值的认识不断加强、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和国际接轨的需求,我国刑事诉讼在程序的简易化和简易程序的正当性方面亦日趋完备。从严重违反诉讼规律、繁简严重错位、片面强调效率不注重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速决程序,到建立起具备真正意义的简易程序,再到呈现出多样化、更符合司法实践、程序更具正当性的二元模式的建立,其间我们走过弯路,但每次新的发展阶段在过去的基础上都做了较大的改进。第四章: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发展趋势。本部分笔者将就目前我国简易程序中还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使简易程序在具体构建上最好的协调公正和效率价值,在追求高效率的同时符合程序最基本的公正标准;同时大胆设想一下我国简易程序将作的进一步发展。主要探讨的问题有:取消关于公诉人不出庭支持公诉的规定;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具体有赋予其沉默权,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保证辩护人的介入,规定指定律师咨询制度,赋予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权、当事人以程序

参考文献:

[1].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D]. 胡婧. 中国政法大学. 2018

[2]. 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D]. 李晓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3]. 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D]. 涂雨薇. 华南理工大学. 2017

[4]. 刑事速裁程序启动与转化问题研究[D]. 张新. 苏州大学. 2016

[5]. 刑事简易程序论[D]. 周焱林. 四川大学. 2006

[6]. 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研究[D]. 毛学龙.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7].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论析[D]. 陶惠.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8]. 人权保障视角下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 郝静. 东南大学. 2017

[9].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启动机制及其完善方向[D]. 杨道伟. 南京大学. 2016

[10]. 刑事简易程序论[D]. 韩冬梅.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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