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展示三个问题

刑事证据展示三个问题

一、刑事证据展示三题(论文文献综述)

董尚书[1](2020)在《论性骚扰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性骚扰问题由来已久,如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性骚扰侵犯了个人的性自主权,不利于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已经将其进行犯罪化处理,通过单独立法的形式来予以打击,可见性骚扰行为犯罪化已是必然趋势。在我国,性骚扰不是一个具有明确含义的法律概念,实践中一般只能追究行为人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由于刑法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独立罪名,因此只有当性骚扰行为符合特定罪名(如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现实中的性骚扰行为呈现出许多不同的具体样态,对于一些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民事、行政手段的打击力度显然不够。但另一方面,大部分性骚扰行为由于不具有强制性而无法构成强制猥亵罪,同时也与寻衅滋事罪等其他刑法罪名存在诸多不符,即使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也无法找到法律上的依据来对其予以刑法规制。因此,将难以归入现有罪名的性骚扰行为(主要是非强制性性骚扰)作为独立的罪名进行犯罪化处理具有现实必要性。针对目前打击性骚扰的现实困境,应当在对“性骚扰”这一外来词进行本土化释义、构建我国性骚扰的话语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性骚扰入罪的具体途径。在我国一般日常的语义表达下,“性骚扰”指的是除性暴力以外,一方向另一方做出的违背他人意愿、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而刑法意义上的“性骚扰”则是指除强奸等暴力性侵害以外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严重损害他人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可以将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分为强制性性骚扰与非强制性性骚扰,前者归入强制猥亵罪,后者则归入新设的性骚扰罪中。性骚扰罪的罪状表述为“趁人不备而为亲吻、拥抱、触摸他人隐私部位或其他性侵害行为,或违背他人意志,利用劳动、教育等特殊关系对他人提出性方面的要求”;本罪的构成有限制条件,即性骚扰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方可构罪;本罪在性质上属于轻罪,因此将其法定刑设置在三年以下,并设定为亲告罪。在司法运用方面,应当适当降低被害人方的举证责任,并引入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诉讼制度来实现救济和矫正目的。最后,要充分发挥其他非刑法手段的防治和救济作用,包括完善民事、行政追诉途径,在其他部门法中增加性骚扰防治的内容,在校园、职场等特殊场域设置专门的处理机构和处理流程,并加强刑法规制与其他救济措施的协调与衔接。通过刑事立法与其他制度构建相结合,最终形成完整的性骚扰防治法律体系。

王嘉铭[2](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董丽霞[3](2020)在《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文中认为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一般情形下之“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及特殊情形下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将“排除合理怀疑”概念直接引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由于该标准的产生欠缺足够的理论构建与实践累积的过程,因此,对于该标准“是否适用”的质疑就在所难免。加之,该标准适用近五年来始终未有官方权威的、针对性的进一步解释,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困惑和理解上的混乱。本博士论文遵循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路径,以深入探究“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为研究对象,用实证的方法检视“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状况。本文立足于中国语境与实践,探究“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舶来品”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然形态与表征,深入挖掘它的本土化的应用模式,进而尝试建构“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制度体系与应用范式,认真回答其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以及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即问题篇、实证篇、比较篇、理论篇和构建篇。问题篇,在记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制度背景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主题,即: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以及应当如何适用。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阐释了现有研究的成绩与不足。实证篇,采用问卷调查和判例分析两种实证研究方法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第一,问卷调查以G省96名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和93名执业律师的问卷为样本,问卷主题确立为“法官/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注重调查分析法官/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法官判明事实的内心论证过程、法官将证明标准写入判决中的的行文规律、法官/律师对证明标准的制度期待等信息,探讨法官视角与律师视角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样态和图景。第二,判例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范围内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研究主题确立为“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在时间上以2015年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确立为界分,重点对比分析在该标准确立前及确立后法官判明事实的内心论证过程、将证明标准写入判决中的的行文规律、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等等。通过大量的判例统计分析,使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较为真实的适用现状得以呈现。第三,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现实困境进行总结,并分析具体困境产生的深层原因,为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及解决埋下伏笔。比较篇,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域外比较考察,得到一些本土相关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有益的启示和借鉴。本篇分别从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情况进行比较审视与观察分析。通过比较的方法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的适用找到一些具体的可以借鉴的资源。理论篇,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从民事一体化思维、法律解释学、证据学三个不同的维度和视角进行学理分析。倡导在民事一体化的思维方式下探讨民事证明标准的改革问题。运用法律解释学的原理对“排除合理怀疑”相关的核心概念进行阐释,以更好地理解司法解释的规范缘由和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适用的解释价值。同时,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证据学分析,明确该证明标准中特殊的证据规则要求。希望通过本章较为详细的学理阐释和证据脉络梳理,为接下来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体系构建奠定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构建篇,秉持“统一裁判尺度”的理想,以使得法官合理怀疑产生和排除的过程得以可视化的呈现为目标,尝试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过程进行层次化的拆解和分析,并提炼由诉方的递进式证明、辩方的递进式辩驳和法官的递进式审判三位一体的“递进式证明模式”作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普遍性的适用模式,并探讨该模式运行不可或缺的前提、地位、支持等制度基础。在“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思路的指引下,笔者对一起“欺诈”典型案例从纵向审级和横向主体等角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一方面,据以论证“递进式证明模式”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实践适用中的有效指引作用,另一方面,也从个案分析中归纳总结排除合理怀疑的成立要件等普遍性的适用规则。希望通过提炼可视化排除合理怀疑的递进式证明模式,逐步完成我国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搭建、理论阐释、应用推衍、案例指引等一体化构建任务。综上,在学术开放与制度互鉴的全球化格局中,理解域外概念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境遇,并有能力对其进行本土化的制度构建和应用完善,是当代中国诉讼理论接近成熟的重要路线。本文所探讨的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正是一体践行这样的将实证检验上升为经验模式的研究路径,虽然困顿险阻,仍满心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理论能成为血肉饱满的拥有自主语境的制度体系。本文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研究内容的实践性。本文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作为核心研究主题,采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不仅通过问卷调查和判例分析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进行较为深入的实证研究。而且,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典型个案的系统梳理,利用图表等对证据逻辑、证明关系、证明过程进行演示,从而论证民事诉讼各方在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时的应然路径。第二,应对视角的开放性。在论证过程中,本文注重相关域外理论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借鉴,并采取开放视角借鉴逻辑学、解释学、价值论乃至历史学的理论工具和方法,较为全面地分析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问题。第三,解决方案的整体性。本文通过提炼可视化排除合理怀疑的递进式证明模式,尝试完成我国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搭建、理论阐释、应用推衍、案例指引等一体化构建任务。

李永军[4](2019)在《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罪推定作为西方重要的法律理论已经深刻地影响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的发展进程。英国曾经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范围遍及各大洲,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深刻影响了包括其殖民地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变迁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可以从根本上洞察英吉利民族对待权力与权利的态度,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具普遍代表性与参考价值。通过对众多文献资料研究分析可知,英国无罪推定来源于古罗马法律,出现的最直接历史动力就是要解决人权保障的问题,无罪推定在英国得以蓬勃发展的原因则在于英国对正当法律程序、证据制度及人权保障共识的全面且彻底的落实。以自由涵养政治,以法治守护自由构成了英吉利民族对世界最具有标志性的贡献,本文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变迁为主线,探讨其得以成功发展的既有本土理论基础,探求其在近千年的英国法律制度史中的变与不变,并考察其在欧洲一体化背景下与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互动。同时本着以史为鉴的态度探讨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发展无罪推定的启示,并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无罪推定进行详细论证,也就未来如何落实予以提倡。文章整体包括六个部分,分为绪论、四个章节与结语。绪论部分主要论及选题原因、研究综述、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等多方面的问题,选择英国无罪推定作为研究对象,意在凸显无罪推定不仅是一项刑事司法理论,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理论,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避免了司法擅断的发生,这在英国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国内学者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进行系统溯源研究的成果很少,做此研究有助于填补空白。第一章主要就英国无罪推定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认为无罪推定发端于古罗马法学理论,此后在欧洲大陆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后来到了北美地区无罪推定的发展达到兴盛期。无罪推定进入英国本土以后,在英国法理论的浸染下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英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保障、证据规则对无罪推定在英国的适应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具体而言,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章基于正当法律程序诠释了无罪推定内涵的精华,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贯穿诉讼全程的制度,其可审查审前羁押适法是否正确,也可审查法律程序是否正当,还可保障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特权的行使,是对无罪推定内涵的具体落实。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明确了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认定,这些为刑事推定提供了正当性前提依据,也是个案实践无罪推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章主要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进行发掘与清整,该章分为三节,分别在欧洲中世纪以来、近代以来、现代以来的时间背景下就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寻求彼时法律文献的印证,尤其是在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8年《人权法案》、2003年《刑事审判法》之中均有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最终认为无罪推定在英国不同历史阶段均有发生,表现在一系列的英国法律文件中,并在一些重大历史事件中得到实践。第三章主要是在欧洲法律一体化背景下讨论欧洲法对英国无罪推定发展的影响,西欧国家通过《欧洲人权公约》而设置的欧洲人权法院始终践行着公约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尤其是对公约第6条有关无罪推定内容的践行,产生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判例法。通过对欧洲人权法院几个典型判例的研究,发现其基于人权保障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循。同时认为,英国普通法下的无罪推定与《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在适法上各有不同,英国国内法庭是不会认可执行条约和其他国际公约中的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已经明确地进入国内法律,或者已经反映到英国普通法之中。第四章主要论及英国无罪推定与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问题,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的启示颇多。认为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王在法下、正当法律程序、人权优先三个方面。同时认为自古以来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存在诸多无罪推定的思想,但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史中并没有无罪推定这项制度,司法实践中以有罪推定为主流。新中国成立以后无罪推定在曲折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就无罪推定在当代中国的实践来看,中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疑利被告、疑罪从轻两个方面,但这并非是普遍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因此,要实现无罪推定在中国的成功发展,需要摒弃国家追诉主义下的有罪推定思维,需要坚持并彻底落实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未来还应该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进行修改,使其表述接近无罪推定的一般表达。结语部分就本文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发展研究作了总结反思,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蓬勃发展并非偶然,英国优越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使其得以茁壮成长。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良好发展与贯彻离不开英国固有的权力制约体制,如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巴力门主权,集中体现了英国人对权力制约的共识及对自由的珍视。同时认为基于无罪推定的历史进步性,其在中国也必定会得到全面落实。

范丽君[5](2019)在《动态平衡诉讼观视阈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背景》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化改革,积极部署,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反腐败斗争形式依然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加大反腐追逃追赃力度,我国于2018年10月26日正式通过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由此确立了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的补充,刑事诉讼缺席审判是庭审在场原则的例外,是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进行动态价值平衡后的产物,是反腐追赃追逃的有力法律支撑。为使该制度更好的契合于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以动态平衡诉讼观的视阈,主要选取与其相关的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动态平衡,即指万事万物于不竭的转变运动而保有的一种宏观上平衡的状态。动态平衡诉讼观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无论是学术理论的探讨还是实际案例的操作,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领域,都应秉持的一种以动态平衡观点来处理各方价值关系的思想方法。在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中,多元价值之间、多元目的之间、诉讼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着一种虽非绝对对立但不可否认紧张的关系,动态平衡的诉讼观强调在对这些不同的价值、目的、利益进行动态取舍时要因时因地制宜,实现有加有减的总体平衡发展。有鉴于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初设性,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其多元化证明标准、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鉴真、近亲属参与诉讼机制以及被告人异议权的程序效果等问题的发声还比较少,笔者以动态平衡诉讼观的视阈来进行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的研究,具有可行性和新颖性。证据问题的动态平衡,是矫正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在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中为实现证据问题的动态平衡,应降低证明标准,提高证据能力。首先,于降低证明标准而言,是指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不宜适用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而应建构区分公诉标准、定罪标准以及量刑标准的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其次,于提高证据能力而言,是指要通过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鉴真两个路径,来达到对缺席审判案件证据的证据能力提升。程序问题的动态平衡,是程序参与权与诉讼效率的动态平衡。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中为实现程序问题的动态平衡,要从程序的启动到审理中再到审理后,着重强调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如在缺席审判案件启用时与审理中,考虑引入独立的预审法庭进行案件相关资格审查、通过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达到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的控辩双方平衡并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其近亲属代为最后陈述的权利。如在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后,在被告人归案后异议权的行使效果上,采用由检察官重新起诉的重新审理模式、对被告人近亲属独立享有上诉权情形下其参与诉讼的机制进行厘定和规制,以及在出现被告人与其近亲属上诉权行使冲突时,一则可以考虑设置上诉权冷却期,二则可以规定近亲属上诉权行使须得为被告人之利益。另一方面,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也要辅之以对被告人异议权行使时间的一定程度限制,已达到整个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效率的平衡。笔者拟通过动态平衡诉讼观的视阈,实现对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并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而实现为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的理论助力。

黄海强[6](2018)在《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功能定位》文中认为刑事证据展示的本质功能在于防止证据突袭以及整理争点。证据展示制度因缺乏必要的程序性效力面临着无法限制"证据突袭"的功能"缺省",因此,应根据控辩双方的出示义务设置一定的惩戒机制。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展示易异化为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即证据展示制度存在功能"溢出"的运行桎梏,应区分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属性,重点展示证据能力存在争议的证据。

王彪[7](2016)在《讯问录音录像的若干证据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运行实践表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运行有诸多成功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充分发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效,需要解决若干有关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法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程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问题,包括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诉讼证据,是否需要随案移送,能否查看、复制以及如何播放等问题;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问题,即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获取的讯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相关证据的排除问题,包括毒树之果和重复供述是否应当排除,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获取的讯问笔录的排除程序问题。

孔令勇[8](2016)在《供述自愿性审查判断模式实证研究——兼论非法供述排除难的成因与解决进路》文中研究指明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非法供述排除规则后,我国的供述自愿性审查模式也呈现出类似其他国家的二元分化状态,包括主观判断模式与客观审查模式。通过对2013年至今作出的400份有关非法供述排除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可以发现,主观判断模式与客观审查模式在适用供述类型、启动排除条件、证据采信、审查判断方式与结论等方面均有不同。但客观审查模式的功能没有发挥,通过结果证据审查供述真实性仍是我国供述自愿性审查的主流方式。因此,两种模式均未解决非法供述排除难的问题。这与两种审查判断模式的趋同化有直接关系。这种趋同化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官将客观审查模式主观化,以及客观审查模式在实践操作中的逐渐异化。审查判断模式的趋同化不仅使得供述排除的比例降低,还使得非法供述排除程序形式化。因此,应当在现阶段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综合性审查判断模式,既有效认定供述的自愿性,也准确认定供述的真实性,间接保障客观审查模式的正确适用,从技术层面解决非法供述排除难的问题。

佀化强[9](2015)在《事实认定“难题”与法官独立审判责任落实》文中研究指明受基督教"血罪"观念影响,中世纪及近代普通法法院的英国法官与欧洲大陆的刑事法官一样,往往为了避免地狱之灾而遵循"规则依赖"的行为逻辑,"依证据裁判"而不是"依良心或确信的真相裁判"。当下中国的法官,在遇有压力和涉及到职业风险的案件中,也往往遵循"规则依赖"、"机构依赖"和"制度依赖"的行为逻辑进行裁判,这不仅造成人为的错案,还导致审委会制度、上诉制度扭曲。十八大以来实施的司法改革措施,有助于克服和消解法官的"依赖惰性"。但是,三大诉讼中大量的证明力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两个条款,不仅构成了"谁裁判谁负责"的制度性障碍,还可能让法官重回"规则依赖"的旧途。因此,废止或改造证明力规则、修改司法责任制中的相关条款就成为当务之急。

汪沛[10](2011)在《法律实施的精确性研究 ——以卡普洛的均衡程序正义观为分析框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主要通过研究美国福利经济学法学家路易斯.卡普洛的程序均衡论思想,循着其福利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法律的精确性及其在中国法律语境中的应用。其基本内容概述如下:开篇为导论部分,首先就研究问题和研究范畴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也对本文所借用的分析工具和材料进行了概括和归纳。对法律的精确性与几个相关概念进行对比,提出了法律的精确性概念及特征。法律的精确性是指,法律实施层面上的判决结果误差程度。最后对整个研究框架和方法、研究的创新与不足等问题进行了说明。第一章介绍了卡普洛法律程序思想。首先,回顾法学界两种流行的程序正义理论模型,回顾了罗尔斯的“结果型”和哈贝马斯的“参与型”理论的主要内容和理论缺陷。“结果型”程序正义理论认为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在于程序是否能够获得一个正义的结果。这一理论等于否定了关于程序正义的独立标准。“参与型”程序正义设计了完美程序的“理性辩论规则”,而这些条件在现实中难以企及,对司法的实践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随后,提出了程序正义的新理论——卡普洛的均衡论。他认为程序正义是一种在制度成本和实质正义间的均衡。如果实质正义的成本太高适当容忍错判是合理的。第二章是循着上一章中对程序正义的分析,展开程序正义理论中的分析的核心工具——法律的精确性。卡普洛的法律精确性研究的核心关注点是制度成本问题。实质正义在法律实施层面的可观测可评价的指标就是法律的精确性,法律的精确性概念将抽象的、容易引起价值争议的实质正义概念从天国下降到人间,成为一个可把握的法经济学概念。本章提出法律的精确性的分析框架。根据科斯定理,制度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搜寻成本、审判成本和执行成本。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可以分为两类:无社会成本惩罚(socially costless)和有社会成本(socially costly)。前者主要以金钱性转移(transfer)为主,而且瞬间完成,并且不需要持续性的社会成本支付;后者除金钱性转移外还需要支付社会成本——对违法者进行搜寻而产生的信息成本以及进行惩罚而产生的制度成本和执行成本,卡普洛依据科斯定理中对制度成本的划分将法律精确性的分析分为两大部分:赔偿金确认模型和责任确认模型,前者为典型的无社会成本惩罚,后者为典型的有社会成本惩罚。此种分类突显出制度成本分析在卡普洛的分析框架中占据主要的地位。其理论基础结论是当制度成本高,就降低法律的精确性;当制度成本低,就提升法律的精确性。接着在进行制度的规范分析时,评价法律的目标就很明确,在精确性一定的情况下制度成本更低的法律应当成为制度设计的目标。第三章是对上文中的两个法律精确性模型的中国问题的分析应用之一,对“引诱执法”和“有奖举报”制度的分析,通过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对这两种制度的产生做了解释性的分析,随后通过法律的精确性进行了规范性分析,提出了改进立法政策的措施,应当将有信誉的“有奖举报”制度、严厉的处罚以及独立的行政司法结合起来。第四章是对法律精确性模型的中国问题分析的之二,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的容隐制度的证据法精确性分析。借助韦伯理想类型的理论,通过建构两个理想类型对容隐制度进行了证据的精确性的分析。首先,构建了一个古代证据制度的“共时型”理想类型,比较古代法律在惩罚不同类型犯罪上的证据的区别,体现“容隐制度”在政府资源孱弱的历史背景中的节省制度成本的意图。其次,构建了古代与现代的“历时型”理想类型,比较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对证据精确性效用要求和成本约束,解释了容隐制度现代没落的原因,现代社会信息成本的相对降低将削弱证据制度对亲密关系中的证据提供的需求程度,但是对犯罪的需求却在“法治”的话语情境中变得缺乏弹性。最后,同样通过法律的精确性工具,分析认为容隐制度的中国语境是:当前中国法治成本的运行费用相对成本低于古代社会,而高于现代西方信誉社会,所以无论是容隐制度的复活抑或亲属拒证权的移植都没有一个完全相同的社会环境相参照,所以制度设计取决于我们将选择利用法律作为制度工具构建某种社会规范还是为了回应社会需求而选择沉默。文章最后是结语,提出了我们经常讨论的公平与效率的争论,在法经济学视角下,有效率的法律恰恰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合正义的要求的,两者完全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呈现出亲和的状态,和谐的共生于一定的制度性因素中。而如何配置和均衡两者的艺术,可以通过更深入的学习、研究法律的精确性获得。应当认真对待法律的精确性分析,以一种对现实法治问题的密切关注的责任感,探索一条法治建设的可试可行的道路。

二、刑事证据展示三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证据展示三题(论文提纲范文)

(1)论性骚扰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性骚扰法律问题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性骚扰问题的起源与概念
        一、性骚扰问题的起源
        二、各国法律对“性骚扰”的定义
    第二节 我国“性骚扰”的话语构建及行为分类
        一、我国“性骚扰”的本土话语构建
        二、性骚扰的基本行为类型
第二章 性骚扰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 刑法介入性骚扰问题的必要性
        一、性骚扰危害极大且案发状况堪忧
        二、现有法律不足以遏制性骚扰行为
    第二节 增设性骚扰罪的必要性
        一、非强制性性骚扰行为难以归入现有的各种刑法罪名
        二、增设性骚扰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原则
        三、增设性骚扰罪有利于完善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体系
第三章 刑法规制性骚扰行为的比较法研究
    第一节 国外对于性骚扰的刑法规制
        一、德国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性骚扰的刑法规制
    第三节 域外考察对我国立法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第四章 非强制性性骚扰行为入罪的立法设计
    第一节 非强制性性骚扰应以独立罪名的形式入罪
    第二节 性骚扰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客体
        四、犯罪客观方面
    第三节 性骚扰罪的入罪条件
    第四节 性骚扰罪的刑罚设置
    第五节 非强制性性骚扰刑事案件原则上是自诉案件
    第六节 其他制度设计
第五章 非强制性性骚扰行为入罪的司法运用设想
    第一节 适当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节 充分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三节 完善性骚扰的刑法规制与其他救济措施的协调运用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2)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基本思路
    四、研究方法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一、会见通信权
        二、调查取证权
        三、提出意见权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一、会见通信权
        二、阅卷权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五、提出意见权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一、阅卷权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后记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3)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问题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制度期待与研究综述
    1.1 制度背景和期待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现有研究的述评
2.实证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之实证分析
    2.1 研究对象与实证方案
        2.1.1 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
        2.1.2 实证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2.2 法官视角: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样态
        2.2.1 法官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
        2.2.2 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
        2.2.3 法官的判决书中对证明标准进行释明的的情况
        2.2.4 《民诉法解释》出台前后证明标准的对比
    2.3 律师视角: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图景
        2.3.1 律师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
        2.3.2 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
        2.3.3 律师经办案件的判决书中对证明标准的释明的情况
        2.3.4 《民诉法解释》出台前后证明标准的对比
    2.4 客观视角:对排除合理怀疑相关判例的统计分析
        2.4.1 判例统计概览
        2.4.2 判例统计的总体分析
        2.4.3 抽样判例体现的客观特点
    2.5 问题归纳与原因分析
        2.5.1 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理解差异问题
        2.5.2 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解不足问题
        2.5.3 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失当问题
3.比较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比较审视与资源借鉴
    3.1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法律规定的比较审视
        3.1.1 大陆法系国家之法律规定
        3.1.2 英美法系国家之法律规定
    3.2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理论学说的比较观察
        3.2.1 大陆法系国家之理论学说
        3.2.2 英美法系国家之理论学说
    3.3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司法实践操作的比较分析
        3.3.1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操作
        3.3.2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操作
    3.4 对我国的启示与资源借鉴
        3.4.1 域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评析
        3.4.2 启示与借鉴
4.学理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之理论分析
    4.1 民事一体化的理论路径
        4.1.1 在事实与标准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适用维度
        4.1.2 从事实出发:证明标准的民事一体化发展路径
        4.1.3 司法不能承受之重——回归事实与证据的认识维度
    4.2 法律解释学的理论支撑
        4.2.1 排除合理怀疑的规范解释缘由
        4.2.2 合理怀疑的法律解释学分析
        4.2.3 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解释学分析
    4.3 证据学的理论分析
        4.3.1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学价值
        4.3.2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框架
    4.4 小结
5.构建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方案构建
    5.1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提出
        5.1.1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基本内涵
        5.1.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概念语境
        5.1.3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价值
    5.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制度基础
        5.2.1 前提:构建体系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5.2.2 地位: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高层次
        5.2.3 支持:配套制度的完善
    5.3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场景应用:以欺诈案为例的具体分析
        5.3.1 排除合理怀疑语境下的“欺诈”个案分析
        5.3.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实践应用指引
    5.4 小结
6.结语
    6.1 本文研究的主要观点
    6.2 本文研究的限度和未来的改进
参考文献
    一、中文着作类
    二、中文期刊类
    三、外文着作类
    四、外文期刊类
后记

(4)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无罪推定的源起及其在英国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无罪推定的起源
        一、古罗马的无罪推定
        二、欧洲大陆的无罪推定
        三、北美地区的无罪推定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形成的理论基础
        一、正当法律程序: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基础
        二、权利保障: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目标
        三、独特的证据规则:英国无罪推定的内核
第二章 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流变
    第一节 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一、教会法庭及其纠问式程序
        二、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三、《自由大宪章》中“无罪推定”的特殊表达
    第二节 近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一、大变革的前夜
        二、《权利请愿书》中的无罪推定
        三、《人身保护法》中的无罪推定
    第三节 现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一、20世纪英国无罪推定的入法进程
        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
        三、1998年《人权法案》对无罪推定确认
        四、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的无罪推定
        五、其他英国主要法律文件中所见无罪推定
第三章 欧洲法律一体化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影响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
        一、《欧洲人权公约》: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典范
        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三、《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英国《人权法案》附表1第6条的影响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涉英国判例对无罪推定的运用
        一、三个典型判例案情简介
        二、欧洲人权法院在三个典型判例中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第三节 欧洲法与英国法对无罪推定的不同认知
第四章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法制构建的启迪
    第一节 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厘定
        一、王在法下
        二、正当法律程序
        三、人权优先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视域下中国无罪推定发展状况
        一、无罪推定在中国发展状况概述
        二、从英国无罪推定看中国无罪推定的主要理论涵盖
    第三节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的发展启示与借鉴
        一、整体的理论启示借鉴
        二、具体立法文本表述启示借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5)动态平衡诉讼观视阈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0.1 问题提出
    0.2 选题意义
    0.3 文献综述
        0.3.1 域外刑事诉讼缺席审判综述
        0.3.2 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综述
        0.3.3 动态平衡诉讼观综述
        0.3.4 评述
    0.4 逻辑结构
    0.5 研究方法
1 动态平衡诉讼观与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
    1.1 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基础理论
        1.1.1 本源的考察
        1.1.2 概念的厘定
        1.1.3 特征的对比
        1.1.4 制度必要性
    1.2 动态平衡诉讼观的基础理论
        1.2.1 内涵与外延
        1.2.2 现实的价值
        1.2.3 实现的径路
    1.3 动态平衡诉讼观与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契合
        1.3.1 实体法与程序法二者相互平衡
        1.3.2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协调并重
        1.3.3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结合发展
        1.3.4 控辩对抗和控辩和合有机统一
        1.3.5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合理平衡
2 证据问题的动态平衡
    2.1 矫正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2.2 降低证明标准
        2.2.1 不宜适用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2.2.2 应建构缺席审判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2.2.3 缺席审判多元化证明标准的具体建构设想
    2.3 提高证据能力
        2.3.1 路径之一:实物证据鉴真
        2.3.2 路径之二:言词证据甄别
        2.3.3 我国证据鉴真现状与困境
        2.3.4 从王忠明一案看缺席审判证据鉴真的价值
3 程序问题的动态平衡
    3.1 程序参与权与诉讼效率的动态平衡
    3.2 缺席审判程序启用时与适用中
        3.2.1 缺席审判程序的启动
        3.2.2 法庭调查、辩论阶段
        3.2.3 保障最后陈述的权利
    3.3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后
        3.3.1 被告人异议权的行使应设立一定的时间限制
        3.3.2 被告人于判决后归案行使异议权的程序效果
        3.3.3 近亲属独立享有上诉权情形下其诉讼角色的厘定
        3.3.4 近亲属独立享有上诉权情形下其参与诉讼的规制
        3.3.5 近亲属与被告人上诉权行使冲突的解决方案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6)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功能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一) 庭前控辩双方信息交流方式的发展变迁
    (二) 庭审实质化召唤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二、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应有功能
    (一) 防止证据突袭
        1. 辩方证据知情权要求防止证据突袭
        2. 辩方开示特定证据有利于防止证据突袭
    (二) 争议焦点整理
三、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运行桎梏
    (一) 防止证据突袭功能“缺省”
    (二) 整理争点功能“溢出”
四、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功能归位的路径
    (一) “缺省”功能的纠偏
    (二) “溢出”功能的纠偏
        1. 区分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争议
        2. 区分证据“两力”后的功能转向

(7)讯问录音录像的若干证据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问题
    (一)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二)录音录像的移送、查看、复制与播放
    (三)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处理
三、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
    (一)实然角度的分析
    (二)应然角度的分析
四、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相关证据的排除问题
    (一)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
    (二)毒树之果的排除问题
    (三)调查程序的属性问题
五、结语

(8)供述自愿性审查判断模式实证研究——兼论非法供述排除难的成因与解决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论:问题、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
二供述自愿性审查判断模式类型
    (一)域外供述自愿性审查判断模式之类型比较
        1.美国逐步形成的客观权利保障模式
        2.英国的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排除模式
        3.日本审查判断的重心由主观状态向客观权利嬗变
        4.简要比较
    (二)我国供述自愿性审查判断模式
三我国供述自愿性审查判断模式的实证分析
    (一)对经验素材的统计与分析
    (二)供述自愿性的主观判断模式
        1.可适用供述类型的典型性
        2.启动排除条件的定式化
        3.证据采信的主观化
        4.判断方式的恣意化
        5.判断结论的相对必然性
    (三)供述自愿性的客观审查模式
    (四)小结
四审查判断模式的趋同化及其对非法供述排除适用的影响
    (一)趋同化的原因
    (二)趋同化对非法供述排除程序的影响
五结语:综合性审查判断模式的司法适用

(9)事实认定“难题”与法官独立审判责任落实(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事实认定“难题”下的“证据裁判主义”例证
    ( 一) 中国法院
    ( 二) 中世纪至17 世纪的英国法院
二、证据与事实: 英国普通法法院与大法官法院的争论
三、“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因及其后果
四、中国法官的压力源和依赖形态
    ( 一) 原因
        1. 并非“证据不足”或“真伪不明”
        2. 当事人上访、闹访以及媒体渲染
        3.“刚性维稳”政策下扭曲的错案追究制
        4.“上访率、息诉率、改判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5. 熟人请托、其他外界干预
        6. 司法公信力落入“塔西佗陷阱”
    ( 二) 依赖惰性和后果
        1. 规则依赖: 冤假错案
        2. 机构依赖
        3. 制度依赖: 上诉制度与“规则依赖”的结合
五、从“依证据裁判”到“依良心裁判”: 英国归责标准的转变
六、中国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与公正裁判的保障
    ( 一) 消除压力源: 让法官“敢于裁判”
    ( 二) 卸除“推责道具”,切断依赖路径: 让法官“不得不”独立裁判
    ( 三) 以严惩司法腐败为杠杆: 让法官“公正司法”

(10)法律实施的精确性研究 ——以卡普洛的均衡程序正义观为分析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与思路
    二、学术意义与实践意义
    三、材料与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程序正义的三种理论模型
    第一节 从一桩思想悬案开始——罗尔斯与哈贝马斯
        一、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
        二、罗尔斯的"明希豪森之发"
        三、哈贝马斯的程序理论
        四、哈贝马斯的"戈尔迪亚斯之结"
        五、学术意义与评价
    第二节 卡普洛的程序正义理论
        一、卡普洛与福利经济学
        二、卡普洛的"程序正义"理论——均衡论
第二章 法律的精确性研究
    第一节 程序正义与精确性
        一、问题的提出
        二、程序正义框架下的法律的精确性
    第二节 法律的精确性界定
        一、精确性
        二、精确性与模糊性
        三、法律的确定性(determinacy)与法律的精确性(accuracy)
        四、法律的模糊性研究综述
        五、法律的精确性
    第三节 损害赔偿中的法律精确性
        一、精确性与事前信息的相互关系
        二、制定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
        三、调查动机还是结果
        四、"赔偿模型"中的公平与精确性
        五、信息、公平与社会福利
    第四节 责任认定中的法律精确性
        一、外部性
        二、发现概率、惩罚力度与精确性
    第五节 举证责任的精确性分析
        一、最佳证明标准与精确性的关系
        二、举证责任设定
        三、事前精确性还是事后精确性
        四、对司法错误的关注——无辜者遭遇错误惩罚
第三章 精确性模型中国应用之一 #76——"钓鱼执法"方式的精确性分析
    第一节 为什么打击黑车
        一、城市道路——"公共地的悲剧"
        二、违法运营者——"搭便车的问题"
        三、运政执法者——"外部性的内部化"
    第二节 "钓鱼执法"现象的事实分析
        一、案件与问题
        二、"钓鱼执法"的产生
        三、有奖举报——也许不是制度创新
        四、"钓钩"和"钓头"——信息专业化的问题
        五、"引诱取证"行为合法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第三节 "引诱执法"方式的规范分析
        一、"引诱执法"的精确性分析
        二、对执法方式的规范分析
第四章 精确性模型中国应用之二 #94——"亲亲相隐"制度的精确性分析
    第一节 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
        一、历史渊源
        二、容隐的程度
        三、亲亲相隐中的两种特殊情况
        四、西方亲属拒证权的历史
        五、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规定
        六、"亲亲相隐"制度的学术论战
    第二节 "亲亲相隐"制度的理想类型建构
        一、理想类型(ideal types)
        二、"亲亲相隐"制度理想类型建构
    第三节 "亲亲相隐"制度的效用(共时)——‘隐"与"告"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成本约束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社会效用
        三、古代社会证据制度的精确性
    第四节 "亲亲相隐"制度的成本(历时)——"古"与"今"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没落的经济学解释
        二、一个规范分析:制度复活还是法律移植
        三、评价与展望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
致谢

四、刑事证据展示三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性骚扰的刑法规制[D]. 董尚书.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7)
  • [2]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3]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D]. 董丽霞.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4]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D]. 李永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动态平衡诉讼观视阈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背景[D]. 范丽君.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6]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功能定位[J]. 黄海强.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06)
  • [7]讯问录音录像的若干证据法问题研究[J]. 王彪. 法律适用, 2016(02)
  • [8]供述自愿性审查判断模式实证研究——兼论非法供述排除难的成因与解决进路[J]. 孔令勇.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1)
  • [9]事实认定“难题”与法官独立审判责任落实[J]. 佀化强. 中国法学, 2015(06)
  • [10]法律实施的精确性研究 ——以卡普洛的均衡程序正义观为分析框架[D]. 汪沛. 武汉大学, 2011(05)

标签:;  ;  ;  ;  ;  

刑事证据展示三个问题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