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论文_李若楠

导读:本文包含了水路货物运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货物运输,水路,海商法,国内,内河,规则,铁路。

水路货物运输论文文献综述

李若楠[1](2019)在《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法律体系的完善——以扩大《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范围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商法》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致使我国一直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在国内水路运输领域形成了大量的法律空白,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参考国际水路货物运输体系的立法模式,综合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在已有的《海商法》基础上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相关问题予以规定是完善水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根本路径。(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吴煦[2](2019)在《《海商法》修改背景下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之立法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商法》修订的过程中,是否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成了争论的热点。支持者认为,由于民法对内河运输调整不具有针对性,司法解释也很难进行大面积的法律漏洞的补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也很难作为航运习惯予以适用,因此,应考虑以专章的形式将内河运输有关的法律规则规定在《海商法》中,以适应航运中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胡旭[3](2019)在《货物运输公路转铁路水路进程提速》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胡旭)记者从3月13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上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以推进“公转铁、公转水”为主攻方向,加强各运输方式协同联动,提升跨运输方式快速转运能力。根据方案,我省将大力推进铁路(本文来源于《安徽日报》期刊2019-03-14)

[4](2018)在《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员技能竞赛完美收官》一文中研究指出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办的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员技能竞赛9月18-20日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花都校区举行。经过层层选拔,来自全省各地的15个代表队共94名选手参加决赛。本次竞赛列入了2018年度广东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范围,也是第(本文来源于《广东交通》期刊2018年05期)

黄晶[5](2018)在《我国《海商法》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商法》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致使我国一直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随着现代航运的发展,这样的"双轨制"已出现法律、理论及司法实践方面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结合当前我国航运市场的现状、司法实践及国际航运业发展趋势,研究将我国《海商法》适用范围拓展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可能性。建议扩展我国《海商法》第4章的适用范围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包含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并考虑到内河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区别,建议对内河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单列一节,同时在扩展空间范围时应注意对《海商法》总则部分第3条的船舶的相应概念进行修改以及与其他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本文来源于《上海海事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于轶男,杨泽宇[6](2017)在《水路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被保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证明其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7期)

周玟岑[7](2017)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水路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分别由两套法律制度的调整。对于这一局面,学界存在统一两种法律体系的呼声。一直以来,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的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调整。2016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文废止了《货规》。目前我国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问题,主要依照《合同法》进行调整。本文以《货规》废止为契机,结合当前学界对于实现水路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体系统一的呼吁,从承运人责任范围、归责原则和承运人与实际运输方的责任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合同法》对于承运人责任的影响以及实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体系的统一可能对承运人责任带来的影响。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因《货规》废止而产生的实际运输方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实际运输方与承运人之间由此产生的责任问题。第二章主要介绍和分析《合同法》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范围相关问题,包括货损赔偿范围、舱面货、危险货物以及因救助人命或财产而进行绕航产生的责任问题。通过对比《海商法》相关规定,对承运人责任范围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合同法》与借鉴《海商法》相关制度的建议。第叁章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合同法》下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的问题。并对比《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提出了完善立法的相关建议。第四章主要分析了现行法律下实际运输方与承运人责任关系。通过对比《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提出了借鉴《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的设想。(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15)

金鑫哲[8](2017)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是沿海货物运输和内陆水域(内河)货物运输的统称。我国幅员辽阔,河海众多,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国内水运市场。水路运输活动需要有相应的规则进行调整,但水路货物运输法制建设却一直处于相对落后状态,无法有效调整水路运输中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此背景下,2016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的废止,使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依据更加缺乏。因此,对《货规》废止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尤为重要。本文围绕这一研究、写作目的,运用综合分析的方法对《货规》废止后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的主要思路是通过阐述《货规》实施期间曾发挥的作用,引出《货规》废止后的遗留问题,并结合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提出《货规》废止后法律适用方面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对《货规》废止后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问题的提出。通过对《货规》历史的回顾,对《货规》实施期间发挥的作用和主要缺陷进行分析,引入下文关于《货规》废止后目前遗留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部分探讨的是当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货规》废止后适用《合同法》和《海商法》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关系存在的不足,可以看出,《货规》的废止使当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更加缺乏。第叁部分提出关于《货规》废止后的法律适用途径。分析《货规》废止之后,在现有法律的前提下,针对如何审理水路货物运输案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法律途径。分为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明确约定、当事人约定《货规》并入合同、约定适用《海商法》和当事人未作出约定或合同无效四种情况进行探讨。第四部分探讨《货规》废止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进一步补充法律适用的缺乏。首先,从立法方面出发,建议加快立法进度,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调整水路货物运输。其次,《货规》废止后,建议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将《货规》司法解释化,更好地规范国内水路货运。最后从审判实践经验和行业自律出发,建议中国船东协会等相关民间组织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孙思琪,陈博雅[9](2017)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的影响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的主要原因在于不符合《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权限范围的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虽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但可能导致许多具体问题欠缺法律依据,将影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许多具体内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水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完善的根本途径应是修改《海商法》,在此之前应当先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可通过民法典编纂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内容作为具体条款列入合同,同时建议相关组织尽快制定相应的标准格式合同和标准单证格式。(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李向明,姜淇[10](2016)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的影响和注意事项》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回顾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的历史沿革、发挥的作用和被废止原因,找出废止后的影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这将产生的问题有:对承运人的认定和其责任的界定问题,托运人的告知义务问题,绕航问题以及承运人托运人责任的划分问题。我国应当加快立法进度,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水路运输和港口业务。目前的过渡期内,只能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规范水运业务。由于题述两个规则的废止时间短,许多问题并未暴露出来,很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解决,法律上的问题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深入,逐步明确,逐步清晰。(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6年33期)

水路货物运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海商法》修订的过程中,是否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成了争论的热点。支持者认为,由于民法对内河运输调整不具有针对性,司法解释也很难进行大面积的法律漏洞的补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也很难作为航运习惯予以适用,因此,应考虑以专章的形式将内河运输有关的法律规则规定在《海商法》中,以适应航运中司法实践的需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水路货物运输论文参考文献

[1].李若楠.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法律体系的完善——以扩大《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范围为核心[J].青年与社会.2019

[2].吴煦.《海商法》修改背景下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之立法模式选择[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3].胡旭.货物运输公路转铁路水路进程提速[N].安徽日报.2019

[4]..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员技能竞赛完美收官[J].广东交通.2018

[5].黄晶.我国《海商法》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适用[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18

[6].于轶男,杨泽宇.水路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被保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J].人民司法(案例).2017

[7].周玟岑.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8].金鑫哲.《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9].孙思琪,陈博雅.《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的影响与对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10].李向明,姜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的影响和注意事项[J].科学中国人.2016

论文知识图

水路货物运输九江县港航所春运有序安...系统总体结构水路货物运输最与GDP的关系圈行业篇水路运输业(2)行业篇水路运输业(1)行业篇水路运输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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