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视角

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视角

谢雪珏[1]2016年在《论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纠纷也不断出现,成为阻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探索有效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即从证券纠纷解决机制途径之一的证券仲裁制度出发,分析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我国证券仲裁制度从起步至今已经20多年时间,但是制度运行的现实效果并不理想,没有能够发挥其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途径的功能,存在许多问题,如证券仲裁法律体系不完善、证券仲裁受案范围存争议、证券仲裁协议难成、现有证券仲裁机制效率不高等。这些问题使得证券仲裁发展受阻,被边缘化。但是,证券仲裁制度对证券市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是解决证券纠纷的重要手段,能够和具有特殊性的证券纠纷相契合,同时在保护证券投资者方面和缓解法院司法压力方面也存在较大的优势。但证券仲裁制度的完善建议也并非凭空臆想出来的,必须在结合我国现实基础上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仲裁制度当之无愧领先者,拥有鲜明的特点;英国虽然没有单独的证券仲裁制度,但是在金融仲裁制度建设方面也值得称道;中国香港是亚洲金融中心,其独特的证券仲裁规则是最值得借鉴的地方。根据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归纳,以及国外经验的借鉴,在完善我国证券仲裁制度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贯彻投资者保护的理念。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保护证券投资者是证券仲裁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其发展的动力,因此为最大程度激发证券仲裁的生命力,必须在完善的过程中贯彻投资者保护理念。其次完善相关法律。证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是一个系统,其生存和发展需要多个法律、法规的配合,上位法的支持必不可少,因此在立法方面,《仲裁法》、《证券法》的法律支持必不可少。最后是具体制度完善。第一,应该扩大证券仲裁受案范围,承认证券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以便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纳入其中,并积极探索其他途径以应对在扩大受案范围后可能面临的案件量激增的困难;第二,利用证券强制仲裁来解决证券纠纷,通过自律规则中的成员成分约束来强制证券经营机构选择利用仲裁解决纠纷,但同时保证投资者的选择权;第叁,完善多元性证券仲裁机构建设,在现有仲裁机构网络的基础上,继续发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老牌仲裁机构在证券仲裁上的作用,并积极探索由证券自律组织建立证券仲裁机构的模式;第四,由证券业协会带头制定独立的证券仲裁规则,并针对证券纠纷的特殊性在仲裁员制度及仲裁员的信息披露、证据规则、审理期限等方面进行特殊规范,以保证证券仲裁程序能够发挥高效、专业的优势。证券仲裁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行业及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逐渐熟悉和认可,在许多方面也都进行着尝试,再加上证券仲裁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已经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机,藉此时机进一步完善证券仲裁制度,更有效全面发挥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为证券市场保驾护航具有现实意义。

占小平[2]2003年在《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和深圳成立证券交易所以来,我国证券市场飞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证券市场也存在着先天体制的缺陷、法制的不健全、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淡漠等种种因素,产生了与日俱增的争议。鉴于诉讼程序在解决证券争议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大力发展各种非诉的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我国司法主管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共识。证券争议属于民商事争议,当事人除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经由调解解决、法院诉讼外,亦可由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解决。与调解和诉讼形式相比,证券仲裁以其具备的专业、高效、经济等特点而倍受人们的青睐。美国是现代证券仲裁制度的发源地,仲裁已经成为美国解决证券争议的主要方式。针对目前我国国情,我们应该深入研究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及其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借鉴其中适合我国现实及未来发展的制度及思想,修订完善并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仲裁制度,从而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为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证券争议的解决机制分析”,将对利用各种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目前我国的证券争议的利弊逐一分析。解决证券争议主要有叁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争议双方通过律师、证券交易所、证管办等第叁方人士的主持下,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此途径虽然经济、简便,但却由于程序不规范、定性不清、责任不明,难以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途径是争<WP=4>议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第叁条途径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司法诉讼是确保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诉讼途径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与诉讼或其他非诉讼方式相比较,仲裁兼具契约性、自律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国际性,在解决证券市场争议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地位,非其他方式所能比拟。因此,越来越多的我国法学界、证券界或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大力发展我国的证券争议仲裁制度,已经成为推进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建设的当务之急。第二部分“美国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详细介绍、分析美国的证券争议仲裁制度发展的历史、现状以及其特色。美国是一个被认为人民“好讼”的国家,然而在联邦法院归档的诉讼中有90%的案件并未通过审判而是通过仲裁、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的。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是伴随证券交易所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法院对证券仲裁的态度由敌视到支持的转变,美国逐渐探索出一套比较完善而行之有效的制度,今天证券仲裁已经成为解决美国证券争议的主要方式。在美国,可仲裁的证券争议范围非常广泛,仲裁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机构附设的仲裁机构来进行的,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实质上是大体类似的,一般要经过申请与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裁决等程序,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受到法院的审查。仲裁员对案件的处理拥有较大的权限,对证据的取得与采纳较为灵活,但对其制约条件也很多。仲裁程序在许多方面对公众客户利益的保护有所侧重。美国证券仲裁的许多规则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点,值得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证券仲裁制度时加以借鉴和参照。第叁部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券争议仲裁制度”,提出借鉴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修订完善并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仲裁制度。鉴于近几年来,<WP=5>我国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索赔的案件在逐渐增多,因此,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证券争议仲裁制度,已经成为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证券法律仲裁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目前的证券仲裁制度还不完善,利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争议的实际案例还不多见。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在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各种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内筹建证券仲裁委员会,修改各行业自律机构的章程,强制要求其会员以仲裁方式解决证券争议。同时加强证券仲裁立法,扩大证券仲裁员的职权,建立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多元化的证券争议解决机制。我们相信,随着我国证券仲裁实践的增加,证券仲裁在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先进作法的基础上,必将形成一套完善的快捷高效的证券仲裁制度,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证券仲裁的优越性,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曲一帆[3]2011年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发端于美国而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各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主要国家纷纷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商品与服务创新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者群体日益发展壮大。与此同时,我国金融商品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端倪并呈迅速扩大趋势,凸显出我国现有金融立法及相关法律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重缺位。本文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对我国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提出整体性、全面性、分阶段性落实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金融消费者保护概述。本章是全文的基础部分,界定了金融消费者概念,论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本章对美、英、日叁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尤其对上述国家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最新进展进行了介绍,并据此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监管及一国国情的关系,归纳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轨迹与发展方向。第叁章,金融消费者主要权利比较研究。本章提出了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结合美、英、日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和受教育权内容进行比较研究。第四章,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本章概述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将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分为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和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并重点对主要国家的金融消费者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机制中的群体诉讼、示范诉讼、小额诉讼问题、以及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第五章,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本章介绍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全面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总体性问题、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前文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叁大类问题,分别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实选择与未来选择。

梁松[4]2008年在《论我国证券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由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大量存在,使得具有很大社会影响力以及较强专业性等特点的证券纠纷层出不穷,成为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难题,研究我国证券纠纷的解决机制也由此获得了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紧紧围绕证券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展开探讨,结合对美国证券仲裁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目前证券仲裁解决机制通过十多年的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和仍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仲裁解决机制的建议。本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共分四章,内容分别如下:第一章为证券纠纷与证券仲裁概述。本部分在对证券纠纷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分析了证券纠纷一系列特点,这是全文探讨证券仲裁基本理论并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仲裁机制措施的基础;之后从对仲裁的简要分析入手讨论了证券仲裁的概念,并对证券仲裁进行分类,探讨了合意证券仲裁、半强制的证券仲裁和强制证券仲裁叁者的含义;探讨证券仲裁的优势也是本章的重点之一,仲裁以其较高的自愿性和灵活性、很强的专业性、较好保密性、更大的独立性以及追求效率价值等特点,使其在运用于证券纠纷的解决时具有了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吸引力,也必将使其因此而获得来自当事人内部和社会外部的双重积极评价,进而在证券纠纷的解决领域成为独具特色的主要方式,这也正是本文着力研究如何完善我国证券仲裁解决机制的重要原因所在。第二章简要回顾了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考察了其外部环境与相关制度以及程序规则自身的特点,以期从中得到相应的启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同类制度相比较,美国不仅是证券仲裁的发源地,而且也是目前证券仲裁制度与规范建设最完善的国家。经过近二百年的发展,美国证券仲裁法律制度无论是在外部环境及有关制度方面,还是在其程序规则方面都表现出鲜明的特点,因此,美国证券仲裁从立法到实践不仅可以堪称世界各国争相效法的典范,而且可以为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叁章对我国目前的证券仲裁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地分析。证券仲裁在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使得我国构建出完善的证券仲裁机制具有了现实可行性。但与此同时,与证券仲裁法律制度完善美国相比,我国证券仲裁制度无论是从相关规定的效力等级、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亦或证券仲裁机构的设置,还是证券仲裁程序的架构等方面来说,无疑仍然具有很大的不足,由此也引发了实践中证券仲裁的案件极少、证券仲裁的效率不高等一系列不良后果。之后本章从尊重证券纠纷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切实减轻法院负担降低司法诉讼成本等叁个角度对完善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最后从证券仲裁外部环境和相关制度以及程序性事项两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具体措施。前一个方面的措施包括:倡导并贯彻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理念;证券仲裁机构的建设与完善;证券专业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加强推广宣传,促使良好证券仲裁氛围的形成;为证券仲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支持等。后一个方面的措施包括:对证券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做出扩大化解释;扩大证券纠纷的可仲裁范围;设定合理化的证券仲裁时效制度;设置小额纠纷仲裁程序;规定严格的证券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披露义务;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强制性调查取证权以及坚持灵活的证据规则等九个具体措施。

嵇绍军[5]2005年在《证券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分析我国证券民事纠纷解决方式面临的困境,提出构建调解、仲裁、诉讼叁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证券民事纠纷,从民事纠纷解决角度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分四章,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是对我国证券民事纠纷解决的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从非诉讼解决方式和诉讼解决方式两个方面对我国的证券民事纠纷解决历史进行了总结。将我国证券仲裁制度概括为“起步阶段”和“发展阶段”两个阶段,对不同阶段出现的仲裁文件进行了归纳。在证券诉讼历史回顾中,依照不同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诉讼的不同处理意见,分为“驳回起诉”“暂不受理”“有条件受理”和“诉讼实施”四个阶段,列出了不同时期证券诉讼的典型案件。最后,对我国证券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总体分析,认为面临解决机制单一、具体解决制度难以发挥特有功能的困境,说明在我国研究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是对美国证券民事纠纷解决的比较研究,集中介绍了美国证券仲裁和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研究中,概述了美国证券仲裁发展的历史和现状,选择“证券仲裁机构”“证券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证券仲裁协议”“证券仲裁庭”“证券仲裁地点”“证券仲裁的证据规则”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等特色性制度进行介绍,试图描画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全貌。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研究中,回顾了集团诉讼发展的历史以及近年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重要改革措施,进而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确认程序”“首席原告和首席律师制度”“通知程序”“选择退出程序”“和解程序”和“律师收费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其制度设计的原因和实际操作规则。第叁章是对我国证券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研究,提出如何构建我国的证券非诉解决机制。通过对美国证券仲裁制度成功经验的总结,分析其在解决证券民事纠纷中的突出优点,提出在我国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解决证券纠纷的必要性和优点。从证券调解和证券仲裁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提出当前在我国建设证券非诉解决机制的具体制度建议。

李希龙[6]2012年在《论我国证券欺诈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证券”这个词对于人们来说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我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到了欣欣向荣、蓬勃发展的阶段,但是表面成绩光鲜的背后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证券市场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尤以证券欺诈这种涉及面广,影响人数多,牵涉金额大的纠纷为甚。本文试图通过对证券欺诈纠纷与证券欺诈纠纷仲裁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考察,并借鉴美国的证券欺诈纠纷仲裁解决方式,来完善我国的证券欺诈纠纷仲裁制度。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除引言之外,共计两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证券欺诈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概述”,主要对证券欺诈纠纷的概念、范围及特点进行了梳理,突出了证券欺诈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的不同,阐述了证券欺诈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概念及其与证券欺诈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的比较优势。第二部分“我国证券欺诈纠纷仲裁解决机制中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主要从实体和程序方面阐述了证券欺诈纠纷仲裁解决机制中所存在的叁点主要问题,并对其进行了原因分析,力求明晰我国证券欺诈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现状。第叁部分“美国证券欺诈纠纷仲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重点考察了美国证券欺诈纠纷仲裁的机构设置、规范体系以及仲裁范围等问题,力争能够清晰的展现出美国证券欺诈纠纷仲裁的真实面貌,梳理出美国证券欺诈纠纷仲裁制度对我国证券欺诈仲裁制度发展的启示,为接下来完善我国证券欺诈纠纷仲裁打下扎实的基础。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证券欺诈纠纷仲裁制度的相关建议”,是本论文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前文对我国证券欺诈纠纷仲裁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思考我国证券欺诈纠纷仲裁制度完善的可行性,对比上一章中的美国证券欺诈仲裁,进而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扩大仲裁协议范围,引入强制仲裁制度;完善合并仲裁机制,探索集团仲裁方式;完善仲裁机构的设置,便于当事人选择仲裁;设置简易仲裁程序;完善证明责任规范;设置合理的时效制度;规定严格的仲裁员回避及披露制度;加强对证券欺诈纠纷仲裁的监督与支持;适时引入惩罚性赔偿裁决;确立适当的执行保障措施。本文尽力秉持“考察-借鉴-消化”的宗旨,尽力使提出的建议合理化,但由于缺乏实践以及资料的不完整性,难免某些论证和建议显得片面和极端,还请各位老师同学予以指教。

李志研[7]2004年在《论美国证券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设计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仲裁是一种快捷、经济的解决证券纠纷的方式。它诞生于美国,并于最近10多年里在美国取得了巨大成功,成为美国解决证券纠纷的首要机制。本文对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成功原因以及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试图总结出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为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重新设计提出一些建议。证券仲裁主要是用来解决证券业主体之间、证券业主体与投资者之间、证券业主体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因证券的发行或交易而引起的契约性与非契约性纠纷的。在证券仲裁的发展历程中,其法律性质经历了从自治性到契约性和司法性双重属性的转变。证券仲裁是一种特殊的商事仲裁。效益与公正是证券仲裁的两大价值目标,与诉讼相比,效益是它的最高价值目标,但从证券仲裁自身的角度分析,公正是它的最高价值目标。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起源于1817年,因1953年的Wilko案而停滞,因1987年的McMahon案而恢复,因1989年的Rodriguez案而兴盛。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之所<WP=4>以取得成功,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与证券纠纷的大量增加是前提条件,证券仲裁相比证券诉讼的优越性是根本原因,证券仲裁规则在实践中不断修改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是内部动力,SEC的有效监管和积极推动是外部动力。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在该章中,本文提出并分析了对美国证券仲裁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若干法律问题,它们是:证券业仲裁协会及其在推动证券业自律组织仲裁规则的改进和统一上的作用、证券业自律组织设立的证券仲裁机构在证券仲裁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关于仲裁员的分类和利害关系披露义务的规则设计以及证券经纪行业普遍使用纠纷前订立的强制性仲裁条款的行业惯例及其规制。在这些问题上,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虽有10余年的历史,但立法滞后、规则缺失、案件寥寥,形同虚设。究其原因,主要是证券市场规模尚小、纠纷数量有限,国人对仲裁的了解程度有限,证券业自身和监管部门未积极倡导和推动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等。随着各方对解决证券纠纷的替代性方式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亟需重新设计。本文不赞同目前很有市场的“仲裁可以打破证券民事诉讼中的‘禁区’”的观点。该观点无视仲裁的局限,将会误导实践。我们应把证券仲裁定位于一种解决涉及证券业主体的、与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有关的替代性纠纷解决解决方式。最后,本文尝试从立法、实践和仲裁规则叁个方面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重新设计提出了一些建议。

赵焱[8]2006年在《证券纠纷替代性解决方式探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逐步增强,但基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原因,目前尚有一系列的问题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中,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从多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实际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当前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的原因,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证券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括介绍了证券纠纷的特点,并基于证券纠纷的特点指出对相应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同时,在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证券纠纷替代性解决方式的类型及其理论基础。本文第二章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在解决证券纠纷中运用的替代性解决机制进行了介绍,该章分为叁部分。鉴于美国的证券仲裁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因此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国证券纠纷仲裁的历史发展、机构体系、规则体系、仲裁程序及整个制度的特点;第二部分着重对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调解制度及运行模式进行了介绍;第叁部分是对比较分析的总结,并使之作为分析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一个参照。第叁章分析了我国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和现状并分析了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我国证券纠纷的可行性。该章分别通过对我国以诉讼解决方式和非诉讼解决证券民事纠纷的历史及现状的分析,对当前我国的证券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最后,通过对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我国证券纠纷的价值及必要性的论述,说明在我国研究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本文对我国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该部分对运用仲裁与调解两种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提出了具体建议,并建议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对证券监管体制的重新定位来理顺证券纠纷解决中的基本法律关系,以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王曦阳[9]2008年在《论我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之构建》文中认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发行和交易涉及的各方之间的证券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地解决证券纠纷,开辟更多的解决争议的渠道,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由于受证券专业知识限制,法院对证券纠纷的审判工作很难迅速展开和及时处理。发生证券纠纷到法院咨询难,受理难,审理难成为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瓶颈。因此,在司法解决途径之外,考虑借鉴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在中国大力推广非诉的证券争议解决方式,运用仲裁这一国际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方法,来解决我国证券纠纷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在分析我国证券纠纷特点、证券纠纷解决现况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进行系统研究,以期提出有益的建议,为我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张建[10]2018年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文中指出管辖权的确立是国际仲裁庭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而有关管辖权的种种争论也恰恰是国际法理论界与仲裁实务界不得不重点讨论的中心议题。随着中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不断丰富,理论上必须省思仲裁管辖权的各方面问题并作出回应。本文选择以当下国际投资法律与实践的变革作为切入点,将管辖权作为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中心主线,分别从国际投资仲裁之兴起、仲裁程序之启动、仲裁管辖权之冲突、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投资仲裁的新发展以及中国的立场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对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全方位、体系化的思考。除引言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七章,总计28万余字。引言部分是对开题报告的概括与整合,系在尚未进入主题分析之前,对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选题理由、研究方法及创新等问题作出说明,以期提挈全文。正文第一章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界定问题”,本章先设一节,就国际投资仲裁在和平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各类方法中进行定位。具言之,参照“属加种差”的逻辑公式,先厘清国际投资仲裁的上位概念,即其在整个仲裁学乃至争端解决的宏观框架中所发挥的作用;随后,再将投资仲裁与其并行的争端解决方式进行简要比照,以明晰其独特性。第二节“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概念及意义”在考察管辖权词源的前提下,将其与可受理性概念进行了辩正,同时概要介绍了仲裁庭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沿革。为了便于后文的讨论与案例评介,本章第叁节还专门以诉因作为根据,对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两分做了交代,以做好知识铺垫,使后文的论述不至于突兀。第二章系“国际投资仲裁庭确立管辖权的条约基础”,本章以国际公约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专对传统法律规则及现有实践作出了总结,同时也将仲裁庭在案件启动之际必须全面把握的管辖权问题予以凝练。本章第一节试图就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规则进行体系化的整理,从属物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时管辖权、管辖权合意四个角度归纳各类投资仲裁中常见的共性疑难。随后,第二节与第叁节区分《华盛顿公约》体系下的ICSID管辖权规则与非ICSID仲裁管辖权规则进行专门阐述。为了充分审视与思考当前国际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趋势并探索其矫正,第四节从程序平衡的视角对扩权现象及限权必要性做了讨论。第叁章系“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及其消解”,这是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并存、国际投资法碎片化与不成体系化趋势明显的时代背景下所遭逢的新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鉴于此,本章分别从投资仲裁中管辖权冲突的成因、类型化、解决对策这叁个层面对现有的研究与实践进行了整合,并提出了多元化方案。第四章“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及其认定”,是全文的核心部分。本章从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惯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为出发点,对实践中比较棘手又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通过论证可知,除非案件所适用的投资条约中对争端解决条款作出了限缩式规定,否则仲裁庭有权管辖被诉东道国所提出的反请求;对通过腐败活动所获取的不法投资所引发的争端,将其视为管辖权问题不甚妥当,而更适宜作为可受理性异议在实体阶段提出;对当事人在投资仲裁中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及人权争端,只要属于当事双方仲裁合意的范围内,且满足《华盛顿公约》第25条及BIT中ISDS条款的管辖权要件,仲裁庭有权自行裁判是否可予管辖。第五章以裁决作出后的仲裁管辖权审查为着眼点,第一节先就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与不予执行二者进行了功能区分。在区分ICSID仲裁与非ICSID仲裁的基础上,第二节对ICSID仲裁内部撤销程序的沿革及其变迁进行了整体的反思,通过专门委员会在不同历史阶段撤销审查范围的代际演变,可窥探出其对仲裁管辖权予以审查的态度。就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而言,主要区分依《华盛顿公约》、《纽约公约》、法院地法予以审查这叁类情形,总体趋势是尽可能从支持仲裁的取向出发,不轻易否定仲裁庭原已作出认定的管辖权结论,从而维护程序安定性。与前述章节重点以仲裁程序本身的逻辑主线作为探讨管辖权问题的脉络不同,第六章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之发展与转型的整体视角进行了思考。当然,国际投资仲裁中存在两种并存的景象:一方面,投资争端的总量逐步增加,当事方选择投资仲裁的案件量亦日益提升;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ISDS机制暴露出种种弊病,因而被批判遭遇“危机”,亟待革新。对此,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因被诉案件量过多而不堪重负,为摆脱投资仲裁引发的财政压力而选择退出《华盛顿公约》或BIT,这为仲裁庭判定管辖权提出了难题。此外,英国脱欧是近年来受到全球瞩目的重要事件,其对英国以及欧盟的投资法制及争端解决带来了新的挑战。当然,在传统秩序受到质疑的同时,欧美等国家也通过区域性努力试图构建投资争端解决的新机制,欧盟的投资法庭体系在TTIP草案中已初现端倪,而CPTPP中也就投资仲裁作出了专门规范,这些新进展对中美、中欧BIT谈判中争端解决条款的拟定提供了重要参照。第七章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的中国实践与立场表达”,意图以中国对外缔结BIT及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实践为中心,对具体案件中体现出的限缩式仲裁条款的解释、中外BIT在港澳特区的适用、ICSID早期驳回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进行评介。在充分肯定中方当事人主动运用国际法制在参与投资仲裁案件时争取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权立场的同时,本文还对CIETAC颁布的投资仲裁规则进行了评析,指出这是中国仲裁机构积极拓展管辖投资仲裁案件的重要努力,但同时亦须考虑与《仲裁法》的相容性问题。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完善[D]. 谢雪珏.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2]. 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D]. 占小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3].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曲一帆.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4]. 论我国证券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D]. 梁松.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5]. 证券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 嵇绍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6]. 论我国证券欺诈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D]. 李希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7]. 论美国证券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设计的启示[D]. 李志研.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8]. 证券纠纷替代性解决方式探析[D]. 赵焱.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 论我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之构建[D]. 王曦阳. 吉林大学. 2008

[10].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D]. 张建. 中国政法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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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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