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性论文-鲁晨珺

司法性论文-鲁晨珺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性审查,监督

司法性论文文献综述

鲁晨珺[1](2017)在《浅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性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制建设中作用巨大,但在长期的使用中我们也发现它存在的问题,低质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给法制建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只有通过审查才能发现存在的不足,有效的避免或者减少低质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带来的损失,才能更进一步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13期)

李可[2](2017)在《利益衡量的方法论构造——以司法性利益衡量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衡量分为立法性利益衡量与司法性利益衡量,20世纪以来后者受到高度关注。但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有关司法性利益衡量的程序、方法、原则和边界等内在微观问题却鲜有问津。阐明这些微观问题对于深化人们对利益衡量之理解有理论上之重要助益。(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7年02期)

郑弘[3](2016)在《环境权司法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权是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而在美国和日本最早兴起的理论。尽管各国在理论上肯定了环境权,但对环境权入宪和可司法性基本持否定态度。尽管环境权具有宣誓作用,但我国目前暂时无需环境权司法化。一方面由于环境权本身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制度已足以应对大部分的环境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5期)

胡华容[4](2015)在《浅论英国慈善委员会的准司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以其发达的慈善组织而着称,究其关键在于设有慈善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该委员会与其他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监管体系。然而,慈善委员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在理论上仍待研究。本文认为,慈善委员会虽然是主管民间公益性事业的政府机构,但是其特征又明显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构,从而应被界定为准司法机构。(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36期)

周忠,魏再金[5](2015)在《出台地方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应当慎重》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各地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经常联合出台司法性指导文件,一方面可以及时应对一些突发性问题,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缺陷;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地方司法机关在某些问题上达成共识,提高效率。此类指导文件事关当事人重大合法权益,尤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出台这类文(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8-31)

王祺国[6](2015)在《“司法性”彰显检察权实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树立检察权的司法性、行政性、监督性,对于检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检察工作、推动检察改革、体现检察价值、发挥检察作用,有重要指导意义。 当前,特别强调检察权的司法属性,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对我国检察权(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7-29)

王祺国[7](2015)在《职务犯罪预防:司法性监督性需有机统一》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贯彻党和国家治理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着力预防方针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依法打击职务犯罪特殊预防向一般预防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构建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治理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检察机关顺应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6-10)

李婷婷[8](2015)在《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性处遇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现增长态势,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等特点。司法实践部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已经开始积极探索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性保护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4期)

叶秋华,黄蓉[9](2015)在《土地规划中行政监督机构准司法性之引入——以英国规划督察署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监督机构具有"准司法性",是指其处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具有司法的特征,行使了一定的司法职能,并且最终裁决具有相当的司法效力。土地规划的行政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主导的土地利用规划具有层级监督和裁决规划申诉的作用。英国规划督察署作为土地规划的行政监督机构,具有准司法性特征,有效规制了地方规划权的行使,为不服规划部门行政决定的利益相关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我国需要在土地规划的行政监督制度中借鉴英国经验,引入准司法性因素,从监督机构的地位、组成、运作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土地规划行政监督制度。(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孙培哲[10](2014)在《势与术的龃龉——WTO上诉机构司法性探寻》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机关为分立的叁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汉密尔顿~①一、引言:从布雷顿到多哈自15世纪起,对于如何看待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就有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之争。前者以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大(本文来源于《清华法治论衡》期刊2014年01期)

司法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利益衡量分为立法性利益衡量与司法性利益衡量,20世纪以来后者受到高度关注。但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有关司法性利益衡量的程序、方法、原则和边界等内在微观问题却鲜有问津。阐明这些微观问题对于深化人们对利益衡量之理解有理论上之重要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性论文参考文献

[1].鲁晨珺.浅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性审查[J].山西青年.2017

[2].李可.利益衡量的方法论构造——以司法性利益衡量为中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

[3].郑弘.环境权司法性研究[J].法制博览.2016

[4].胡华容.浅论英国慈善委员会的准司法性[J].商.2015

[5].周忠,魏再金.出台地方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应当慎重[N].检察日报.2015

[6].王祺国.“司法性”彰显检察权实质[N].检察日报.2015

[7].王祺国.职务犯罪预防:司法性监督性需有机统一[N].检察日报.2015

[8].李婷婷.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性处遇研究[J].法制博览.2015

[9].叶秋华,黄蓉.土地规划中行政监督机构准司法性之引入——以英国规划督察署为例[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10].孙培哲.势与术的龃龉——WTO上诉机构司法性探寻[J].清华法治论衡.2014

标签:;  ;  ;  

司法性论文-鲁晨珺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