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和行政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和行政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徐世超[1](2021)在《非法代繁行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问题研究——以安徽隆平公司诉农哈哈公司、刘汉平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法代繁作为一种典型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主体混杂、行为隐蔽、认定复杂的特点。本文以安徽隆平公司诉农哈哈公司、刘汉平案为例,通过研究非法代繁行为的样态、特点及损害后果,分析了规制非法代繁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针对品种权人在维权过程中的难点问题,通过审判过程中的适当释明以及适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据标准,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并重点分析了非法代繁的受托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尤其是在受托人为农民时,强调了既要考虑农民主体的特殊利益,也要防止利用行为的实际实施者为农民,以农民自繁自用不属于侵权行为,滥用"农民特权"。本文最后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针对非法代繁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关系,提出形成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协调、衔接、合作的大保护解决方案。

邓卓[2](2021)在《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中科研豁免的范围——植物新品种培育视角下的品种授权与品种审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我国《种子法》的规定,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的行为属于对品种权的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品种权。但是,对利用授权品种培育出新品种后,未经授权品种权利人的同意或许可,申请品种授权和品种审定,以及为申请品种授权及品种审定的需要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构成侵权,我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本文以水稻"粤禾丝苗"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为样本,在植物新品种培育视角下,对为培育出的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授权及品种审定,以及为此需要将授权品种作为亲本材料重复使用的行为是否符合《种子法》第29条第1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可否纳入该条规定的"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的范围进行深入分析。

傅蕾,张语兮[3](2021)在《诚实信用原则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兼评(2020)最高法知民终943号案》文中提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逐步向民事诉讼程序渗透,对种业市场活动和司法实践的平稳运行及发展均有着指导意义,贯穿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的同一性鉴定、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承担等涵盖实体与程序在内的各个环节。同一性鉴定中,对于无正当理由否定前审程序中的鉴定意见的,不应予以支持,避免侵权人动辄否定于己不利的鉴定结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中,股东、地址、经营范围、经营目标和宣传内容的一致性是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意思联络的关键,也是认定构成共同侵权的基础。确定责任承担时,基于经营者对自身宣传内容承担客观真实之义务,可以将侵权人针对侵权行为所作宣传内容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除非其可以提供合理且令人信服的相反证据。通过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审理,实现种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孙航[4](2021)在《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答记者问》文中指出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发布,自7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请介绍一下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制?

宋健,石磊[5](2021)在《《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基于公共利益原则考量的品种权行使限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86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过程及其指导意义该案例系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农公司)相互以对方为被告,分别向法院提起的两起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案件。其中,天隆公司诉徐农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09)宁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王欢,萧禾[6](2021)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保护中的问题与改进建议》文中指出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比较为薄弱的5方面原因,提出了坚持并加强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保护的3条理由,对改进优化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保护提出了4条政策建议。

邓晓蕾[7](2020)在《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及立法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新型的知识产权正焕发出新的活力。面对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面临着挑战。重视植物新品种权的立法一方面保障育种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实现双重效益,对我国的农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立足现阶段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存在的基本问题,提高对植物新品种权的重视力度,可从树立立法原则、提高立法位阶、建立双重立法模式、完善立法内容等方面实现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有效保护。

陈孟强,刘洪,饶得花,徐振江[8](2020)在《粤港澳大湾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据中国种业数据大平台发布的品种权保护、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等相关数据,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品种权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宣传、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以及优化育种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如何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建议。

毕文停[9](2020)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种植规模居于世界首位,种业市场规模庞大。一直以来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都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种业的发展起步较晚,我国种子企业整体实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随着各国之间经济的竞争,知识产权对于维持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在农业领域,新品种权成为各国之间在农业产业较量的新战场。因此,如何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而促进我国种业发展,提高我国种业竞争力,是我国目前应当重点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种业大数据平台,统计并整理了1999-2019年我国植物新品种历年申请和授权数据,并按作物种类、申请主体、不同地区等不同角度分析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情况,得出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作物种类单一;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等结论。文章中概括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取得的成绩以及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仍存在的问题,从而能够针对性的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政策建议。我国作为UPOV成员国,加入UPOV公约1978年文本,因此,文章研究了以UPOV公约为基础的UPOV保护制度,并对UPOV公约1991年文本和1978年文本加以比较,为我国是否加入1991年文本提供依据。另外,美国采用美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复合保护,保护水平高。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有发展中国家特色,注重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希望我国能够从中得到借鉴,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现存的问题,本文从品种测试与授权、关于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加强新品种保护执法力度、提高育种者保护意识、促进品种权交易、优化我国植物新品种结构、鼓励成果转化和推广七个方面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出了政策建议。

曾熙[10](2020)在《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转基因植物新品种在农业生活和生产领域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各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重视,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亦对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美国、日本及欧盟等先进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建立起了涉及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制度,对相关的转基因技术进行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转基因植物相关技术的发展已初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现有法律制度为其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却仍然不够充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问题进行了规制,然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认可的客体范围存在很大局限,《专利法》规定,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则认为植物体具有生命体征的繁殖材料,不归属于品种权保护的范畴,《专利审查指南》涉及植物新品种有关方法专利相关规定的内部条款也存在一定漏洞。作为创新性科技成果的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之专利权保护的缺失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于涉及转基因技术相关规则的不足,将严重阻碍转基因技术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产业化利用。在现有各发达国家对转基因技术均不同程度利用专利制度进行保护的国际背景下,完善和强化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通过对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经验和实施过程进行剖析,辅以合法性与必要性的论证,结合参考发达国家判例发展及立法过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可提出适用于我国在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完善建议。我国完善品种权保护规则和制定关于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有效法案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针综上所述,我国可选择参考欧盟的立法过程,采取以下几项措施进行相关的制度完善:第一,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将涉及植物新品种有关转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进行扩大。第二,合理配置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进行适当延长。第三,协调转基因植物权新品种育种者与农民留种权之间的利益平衡。由这三条出发,我国的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既能够和国际接轨,又充分体现我国的国情特色。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基于公共利益原则考量的品种权行使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推选过程及其指导意义
二、本案例的相关情况
三、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一)关于植物新品种权及权利行使的限制
    (二)关于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
    (三)本案例裁判思路体现公共利益原则对品种权行使的限制
四、其他相关问题的说明

(6)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保护中的问题与改进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保护较为薄弱
    1.1 行政保护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1.2 行政处罚程序不够明晰
    1.3 跨部门、跨地区行政协作机制缺失
    1.4 品种真实性快速鉴定机制不健全
    1.5 部分执法人员认识不到位
2 品种权保护行政执法必须坚持
    2.1 实施品种权行政保护符合国际惯例
    2.2 加强品种权行政保护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压力
    2.3 品种权行政保护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3 改进品种权行政保护工作的建议
    3.1加强与司法保护的衔接[5]
    3.2强化新品种权行政保护的基础支撑[6]
    3.3 创新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行政执法机制
    3.4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制建设

(7)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及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实问题
    1.1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观念问题
    1.2 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的现状
2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必要性
    2.1 植物新品种权保障育种者人格利益
    2.2 植物新品种权产生重要经济价值
    2.3 植物新品种权促进科技创新
    2.4 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国际贸易合作
3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立法对策
    3.1 树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立法原则
    3.2 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立法位阶
    3.3 构建专利法与专门法双重保护模式
    3.4 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内容

(8)粤港澳大湾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 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1.1?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1.2?植物新品种保护年度变化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主体分布情况
    1.4 植物新品种保护作物分布情况
2 存在的问题
    2.1 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淡薄
    2.2 企业育种创新主体地位仍未确立
    2.3 作物种类分布不均,优势作物保护水平低
3 对策
    3.1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
    3.2 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
    3.3 加强品种权保护执法
    3.4 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3.5 建立育种评价激励机制,激活育种创新潜能

(9)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我国种子产业
        1.1.2 新品种权保护的时代背景
        1.1.3 我国在新品种权领域面临的处境
    1.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种业发展现状的研究
        1.3.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研究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1.4.3 技术路线
    1.5 创新与不足
        1.5.1 创新点
        1.5.2 不足点
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研究相关理论基础和概念
    2.1 种子
    2.2 种与品种
    2.3 植物新品种
    2.4 农业植物新品种
    2.5 实质性派生品种
    2.6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3.1 1999-2019年年度申请授权情况
    3.2 作物种类申请授权情况
        3.2.1 1999-2019年主要作物申请授权情况
        3.2.2 2019年新品种申请授权情况
    3.3 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授权情况
        3.3.1 1999-2019年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授权情况
        3.3.2 2019年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授权情况
    3.4 不同地区申请授权情况
    3.5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的成绩
        3.5.1 制定了相对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
        3.5.2 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系
    3.6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3.6.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升
        3.6.2 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3.6.3 部分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有待健全
第四章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模式分析研究
    4.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4.2 UPOV公约1991年文本与1978年文本的区别
    4.3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4.3.1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4.3.2 管理体系
        4.3.3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启示
    4.4 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4.4.1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4.4.2 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启示
第五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政策建议
    5.1 品种测试与授权的建议
        5.1.1 缩短申请周期
        5.1.2 对处于审查期间的品种提供暂时性保护
        5.1.3 品种审定、登记和DUS测试的性状测试能够合并
        5.1.4 测试中心应加强测试技术培训
    5.2 关于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建议
        5.2.1 不建议我国此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5.2.2 我国关于UPOV公约的操作建议
    5.3 加强新品种保护执法力度
        5.3.1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5.3.2 重点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5.3.3 增强司法保护保护能力
    5.4 提高育种者保护意识
        5.4.1 市场品种保护比例低,积极保护育成品种
        5.4.2 对品种侵权事件要勇于法律解决
        5.4.3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5.5 促进品种权交易,为品种权的转化实施扫清障碍
    5.6 优化我国植物新品种结构构成
    5.7 制定政策鼓励成果转化和推广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历

(10)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1 研究背景
        1.2.2 研究意义
    1.3 研究综述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3.3 国内外研究的不足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4.1 研究方法
        1.4.2 创新点
第2章 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不足
    2.1 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2.1.1 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
        2.1.2 转基因植物新品种育种技术的专利权保护
    2.2 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不足
        2.2.1 保护客体范围过窄
        2.2.2 不利于平衡育种者与农民之间的权益
        2.2.3 不利于转基因技术持续发展
第3章 域外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之经验
    3.1 欧盟:从严厉禁止到开放保护
    3.2 美国:不断扩张的客体范围
    3.3 日本:专利法与种苗法择一保护模式
第4章 完善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之建议
    4.1 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保护客体范围
    4.2 协调育种者权与农民留种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4.3 合理延长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四、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非法代繁行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问题研究——以安徽隆平公司诉农哈哈公司、刘汉平案为例[J]. 徐世超. 法律适用, 2021(12)
  • [2]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中科研豁免的范围——植物新品种培育视角下的品种授权与品种审定[J]. 邓卓. 法律适用, 2021(12)
  • [3]诚实信用原则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兼评(2020)最高法知民终943号案[J]. 傅蕾,张语兮. 法律适用, 2021(12)
  • [4]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答记者问[N]. 孙航. 人民法院报, 2021
  • [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基于公共利益原则考量的品种权行使限制[J]. 宋健,石磊. 人民司法, 2021(17)
  • [6]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保护中的问题与改进建议[J]. 王欢,萧禾. 中国种业, 2021(03)
  • [7]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及立法完善[J]. 邓晓蕾. 种子, 2020(11)
  • [8]粤港澳大湾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展望[J]. 陈孟强,刘洪,饶得花,徐振江. 中国种业, 2020(09)
  • [9]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研究[D]. 毕文停.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20(01)
  • [10]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完善研究[D]. 曾熙. 湘潭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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