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法论文_熊秋红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程序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弹性,实体性,恐怖活动,实体法。

刑事程序法论文文献综述

熊秋红[1](2019)在《在刑事程序法上加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的若干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既包括实体法上的保护,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保护。从目前情况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在程序法上如何加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上尚缺乏系统的研究。民营企业家一旦涉罪,将面临国家专门机关对其人身财产权利的限(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4期)

李静[2](2018)在《刑事程序法价值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人为对社会环境造成的破坏,刑事程序法价值也遭到了十分严重的破坏。对于此种现象我国相关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研讨部门,来保护刑事程序法健康、平稳、持续地发展。但由于科技力量有限,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全等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现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标准极差大等等一系列需要被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8年07期)

唐露露[3](2018)在《刑事程序法中弹性规则的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刑事法律弹性规则相关问题的研究多存在于实体法当中,刑事程序法中却很少触及。要对刑事程序法中弹性规则进行研究,需要通过与相关概念相区分来界定弹性规则,分析条文弹性特征在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揭示强调弹性规则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参照刑事实体法的分类模式和刑事程序法的规则特征对弹性规则进行类型化,进一步提出适用标准。(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卞建林[4](2018)在《刑事一体化思想下的刑事程序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家都知道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我国追究犯罪的制度和程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国内外反响很大,有幸参与立法修改的人,不管是全程参与、部分参与、甚至是外围参与的,都有一点成就感。但是可惜的是实施的情况很不理想,立法的很多进步打了水漂,原因很复杂。举例来说,原来律师在审判阶段才能介入,具体的时间往往在开庭前一周才能介入,立法一下子提前到侦查阶段初期,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1期)

刘计划[5](2017)在《刑事冤错案件的程序法分析——以聂树斌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聂树斌案具有我国刑事冤错案件成因的共性,即公安机关违法获取虚假的认罪供述,进而编造所谓有罪证据,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仅进行形式化的审查与审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接力协作,法定制约关系下的层层把关沦为关关失守,可谓共同铸成冤错。为了预防冤错发生,需要废除分工负责关系原则,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聂树斌虽获改判无罪,但该案的申诉审查、申诉复查、再审程序均值得检讨。已决案件因发现新证据而出现重大疑点时,如权利人提出申诉,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错。为了有效纠正冤错案件,应当完善申诉制度,发挥再审程序的救济功能,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责无旁贷,应承担起最高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7年03期)

肖文涛[6](2017)在《我国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程序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恐怖活动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难题,所有国家都在为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进行立法和司法的努力,我国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实体和程序立法也在不断完善。我国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恐怖活动犯罪的管辖问题、证人保护问题和辩护律师会见等方面都进行了完善,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在恐怖活动犯罪的引渡问题、涉恐财产冻结问题和技术侦查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但是,这两部法律在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程序法的立法上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文章主要从以上两部法律的角度探讨我国恐怖活动犯罪在刑事程序法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1期)

宋志军[7](2016)在《从旧与从新:刑事再审之程序法适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历经两次修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其在再审案件中适用的"从新"与"从旧"问题。厘清"程序法从新"与溯及力的关系及其内涵,可以划清刑事再审中新旧程序法的适用界限。刑事诉讼法不但对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和已决案件无溯及力,而且还应严格限制再审中"程序法从新"适用的范围。刑事再审以适用原审时的程序法为原则,即技术性的诉讼行为规范、实体性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等程序事项应适用"旧法";以适用再审时的程序法为例外,即管理性的程序事项、法庭审理程序事项、程序性证据规则等程序事项可适用"新法"。(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6年04期)

谭杰[8](2016)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的证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的目的不止在于结果的公正性,对于诉讼的程序也需要予以关注,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然而程序法事实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事实历来不受重视,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裁判更多的是依赖于司法裁判者的主观臆断,长期不存在一定的裁判规则。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项规则对于程序性问题的审判确立了新的刑事诉讼审判形态,使得有关程序法事实的证明问题成为法院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也约束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可以说这是立法的进步,使得对于相关非法取证行为的裁判有了法律依据,裁判的结果具有了法律上的公正性。然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涉及的事实只是程序法事实的一个组成部分,程序法事实是一个内容极为丰富的体系,按照程序法事实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程序法争议事实和程序法请求事实。当前我国的刑事立法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规定十分有限,完善刑事诉讼法需要对程序法事实的相关证明体系进行构建。程序法事实一般与定罪量刑无关,具有其自身价值,对于规范司法裁量权、规范侦查机关的行为、完善刑事诉讼证明体系、实现控辩平等、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程序法事实的证明问题类似于定罪量刑事实证明问题,需要构建以证明方法、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为主体内容的完整证明体系。证明方法可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对于不同性质的程序法事实需要根据其是否与定罪量刑相关、是否关乎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是否只具有诉讼程序上的价值进行证明方法上的区分,从而保证诉讼效率和公正价值最大程度的平衡。具体来说,对于非法言辞证据采取严格证明的方式,因为非法言辞证据与定罪量刑直接相关需要采取严格证明的方式。对于控方提出的程序法请求事实采取不完全的自由证明的方式,因为此类事实往往涉及重大利益。相对的,对于辩护方提出的程序法请求事实则采取完全的自由证明的方式,因为其只与诉讼程序相关,只具有程序上的价值。对于程序法争议事实由于存在相关争点,需要给予相关主体必要的争辩的权利,因而有必要采取不完全的自由证明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提出非法言辞事实的申请人对于相关事实的证明需要采取完全自由证明的方式,因为当事人相关举证能力有限并且非法言辞证据获取的过程是对相关人权利严重的侵害,需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由于程序法事实证明问题是一种类似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存在许多类似于民事诉讼的特点,所以可以采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存在叁方构造的程序法争议事实中还存在证明责任转移的问题。但对于非法言词这类事实的证明问题,由于涉及到当事人举证能力、举证成本、无罪推定等因素的影响,有必要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承担主要证明责任,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情形;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应当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诉讼行为的性质等因素的不同来具体确定证明标准,一般来说对于审判阶段的事实证明问题采用较高标准,对于审判阶段前的事实证明由于紧迫性等因素影响没有必要设置较高的证明标准。例如在审判前采取逮捕的情形中,这种证明标准的设定不可能太高,需要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价值,从量上来说这种证明标准一般来说大致相当于50%可信的程度。对于侵害当事人利益的相关事实的证明采用较高的证明标准,例如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由于直接侵害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而这种侵犯又是在审判程序中,因而这种证明标准的设定应当较高,在证明程度上对于该等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证明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分析各类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相关证明标准。(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付立庆[9](2016)在《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视角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快递公司员工偷拿客户财物的行为,存在着职务侵占罪说与盗窃罪说之间的不同认识。学说上试图从涉案财物的归属、财物由谁占有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几个方面予以区分,但却无法清晰、彻底地将二者区分。应该承认,同属侵犯财产罪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存在交叉式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定量标准时,应按照重法处理;如不符合特殊法条的定量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要求时,完全可按照普通法条定罪。在肯定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实务处理上是否一定起诉、定罪同样考验司法者的智慧。同时,在争议案件中,如何确定"酌定不起诉"意见的归属,似应侧重"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效果而非适用前提。(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02期)

刘涛[10](2015)在《通过程序法的犯罪化——以美国刑事司法中的若干发展趋势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We feel ourselves least free when we know that restraints may at any moment be placed on any of our actions,and yet we cannot anticipate these restraints…Known general laws.however bad,interfere less with freedom than decisions based on no previously known rule."F.W.Maitland一、引言法律上的"犯罪"既是一个以社会事实为基础的概念,也是一个以社会价值为支撑的问题。"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1]社会对犯罪的定义、国家对犯罪的反应,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现代(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刑事程序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人为对社会环境造成的破坏,刑事程序法价值也遭到了十分严重的破坏。对于此种现象我国相关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研讨部门,来保护刑事程序法健康、平稳、持续地发展。但由于科技力量有限,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全等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现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标准极差大等等一系列需要被解决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程序法论文参考文献

[1].熊秋红.在刑事程序法上加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的若干建议[J].法律适用.2019

[2].李静.刑事程序法价值的几点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8

[3].唐露露.刑事程序法中弹性规则的相关问题研究[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卞建林.刑事一体化思想下的刑事程序法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8

[5].刘计划.刑事冤错案件的程序法分析——以聂树斌案为例[J].比较法研究.2017

[6].肖文涛.我国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程序法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

[7].宋志军.从旧与从新:刑事再审之程序法适用论[J].政法论丛.2016

[8].谭杰.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的证明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9].付立庆.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视角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6

[10].刘涛.通过程序法的犯罪化——以美国刑事司法中的若干发展趋势为例[J].刑事法评论.2015

论文知识图

(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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