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取特权论文_谭丽兰

先取特权论文_谭丽兰

导读:本文包含了先取特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特权,物权,民法典,优先权,日本,民事,买卖。

先取特权论文文献综述

谭丽兰[1](2015)在《论先取特权本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先取特权产生至今,学界对其定性一直不明。法国、日本等国家认为先取特权是物权权利;德国、智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则认为先取特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只是债权的一种特殊效力;我国法律中则没有对先取特权的系统规定。先取特权兼顾了民事主体的差异性,在保障形式正义的同时兼顾了实体正义。鉴于先取特权的不可或缺性,亟需我们明确先取特权的本质,从而形成体系化的先取特权制度,以保护弱者权益。(本文来源于《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郑湘锵[2](2015)在《优先于抵押权的四种先取特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特别关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四种先取特权在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中,信贷人员对抵押贷款往往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抵押权是万能的。但在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几种优先于抵押权的先取特权。先取特权是指由法律所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物权。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农村金融》期刊2015年08期)

董意强[3](2013)在《日本动产买卖先取特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选题来自日本《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动产买卖的先取特权,就该动产代价及其利息,存在于该动产上。”动产买卖先取特权是指,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已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的出卖人,在价金清偿之前享有的就标的物及其利息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上做出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动产出卖人本可以通过同时履行抗辩权或留置权来确保价金的支付,但在赊销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故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担保自己的债权实现。而且由于买卖合同当事人能力、费用等因素,不能通过约定担保来维护自身权益。相反,通过该动产的交付,买受人的责任财产增加,这使得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获得了意外的利益。通过买卖合同动产交付,客观上造成出卖人无法实现债权的结果,显然有违公平。毋宁由法律直接规定——出卖人可以优先从该已交付的动产中实现价金债权,仅将买受人的责任财产回复到该买卖合同之前的状态,这也不会有损买受人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与期待。因此可以说,动产买卖先取特权主要着眼于当事人的公平而设定。在日本民法典规定动产买卖先取特权以来,该制度曾经利用率很低,但现代化的交易市场出现了大型化、巨额化的动产信用买卖以后,当买受人破产时,动产买卖先取特权作为确保出卖人价金债权实现的手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于是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赊销买卖的出卖人引用动产买卖先取特权来维护自身债权的案例。本文第一部分,包括前叁章,将详细介绍日本动产买卖先取特权基本规定,首先介绍何为先取特权,进而引出动产买卖先取特权的概念及特征。动产买卖先取特权的立法基础是本文论述重点,其中论述了动产买卖先取特权的正当性基础,在立法上设立的必要性——即现实中信用买卖的盛行。并简要说明了其相对于其他担保的优势和动产买卖先取特权理论上的质疑: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冲突、与债权平等原则的冲突、与所有权保留的优劣。本文第二部分,包括第叁章至第七章,介绍动产买卖先取特权在日本民法上的基本规定,包括动产买卖先取特权的效力、实行方法、顺位、消灭等内容,进而论述动产买卖先取特权在实务操作中常见的问题。其中在实务中最常出现的就是与流动动产让与担保之间的竞合问题,对此本部分有详细论述。本文第叁部分,即第八、九章,说明了动产买卖先取特权制度对我国动产买卖担保的借鉴意义,关于怎样通过动产买卖先取特权制度来对我国赊销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提出了几点拙见。其中包括具体内容的提议和引入形式的建议,以及相关条文之间的衔接等问题,本部分仅从学理上对该制度本身进行探讨,至于实践中的应用不属本文论述范围。(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18)

董意强[4](2012)在《浅论先取特权制度对我国民法的立法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民法典》上的先取特权制度对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而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没有采用这一制度,但广泛存在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拖欠等问题依然严峻。笔者从先取特权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出发,结合其立法上具有的确保公平实现、保护弱势债权人、简化担保手续等特征,提出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吸纳这一制度。并对先取特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地位、类型、内容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的完善、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10期)

乌兰[5](2011)在《论劳动报酬先取特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劳动报酬清偿问题不容乐观,除却破产企业中受雇人劳动报酬清偿率过低,雇主对受雇人劳动报酬的恶意拖欠情况也十分严重。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受雇人的劳动报酬债权易于受到侵害,这就要求私法制度在配置雇佣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时应当向受雇人更多的倾斜,以实现平等的私法理念。我国的私法制度在此方面还应当继续改进和完善。劳动报酬先取特权是为担保雇佣关系中受雇人的劳动报酬债权而由法律直接设定在雇主的全部或者特定责任财产上的担保物权。作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劳动报酬先取特权制度,为受雇人的劳动报酬特种债权提供物权上的有力保障与救济。劳动报酬先取特权作为先取特权制度中的一项权利,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担保制度。劳动报酬先取特权,以最直接的方式体现了保护劳工的社会政策。平等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而现代民法更注重民事主体实质上的平等,对经济弱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劳动报酬先取特权,正是私法平等理念之下的产物。在前言部分,作者借助国际劳工组织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了本文中的“劳动报酬”,为此后劳动报酬先取特权的展开与论证统一概念的使用。除前言与结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劳动报酬清偿的现实困境与我国私法制度在保障受雇人劳动报酬债权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首先,作者搜集、整理了大量的数据资料来说明我国目前劳动报酬清偿领域存在的现实问题。其次,作者对现有的保障劳动报酬债权的私法规范进行了梳理、分析,我国在此方面仍需改进和完善。第二部分是劳动报酬债权应当获得特殊保障的理论基础以及域外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实践。作者从法经济学、法哲学以及法社会学叁个方面为劳动报酬债权获得私法上的特殊保障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国外在此问题上规定的劳动报酬先取特权可以为我国私法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提供经验与启示。第叁部分是我国在借鉴劳动报酬先取特权时应当具备的制度基础。为受雇人的劳动报酬债权设定法定担保物权,必然会涉及先取特权与担保物权,而这两项制度是劳动报酬先取特权存在的基础。我国并没有完整的先取特权制度,只零散的规定了几项具体权利,所以作者认为可以将先取特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一项纳入我国担保物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各项担保物权的调整范围,为劳动报酬先取特权的借鉴扫清制度障碍。第四部分是劳动报酬先取特权应然的权利结构以及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展开。按照先取特权的一般原理,劳动报酬先取特权也因标的物的范围不同而分为一般先取特权与特别先取特权。除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基本权利内容,劳动报酬先取特权在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权利行使等方面也有其特殊之处。特别是劳动报酬先取特权的设立对其他担保物权人、雇主的担保信用均有影响,因此在权利的效力以及行使上要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张正瑞[6](2006)在《先取特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先取特权: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特定动产、不动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担保物权。先取特权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发展形成于法国民法,完善于日本民法。该制度体现了国家立法政策,平衡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反映着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各国法律对先取特权制度的相关内容都有规定。但在罗马法继受的过程中,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再加上对先取特权的认识不同,在国外形成了不同的立法例。法、日等国,基于先取特权的法定性、支配性、价值性等特征,认为先取特权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并行成了系统的先取特权制度;德、意等国则将一部分先取特权内容发展为法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他内容则在程序法中予以规定。英美法系中没有先取特权制度,但存在一些替代制度,以保护相关权利。 我国在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民事特别法中有一些先取特权制度内容的规定。如:工资,劳动保险金,税收,破产费用,船舶优先权等。但内容相对简单,所规定权利效力较低,起不到充分保护弱者,实现法律实质平等,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立法目的。故我国学者强烈呼吁借我国制定民法典,特别是物权法之机,设立先取特权制度。 为此,学者对先取特权制度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围绕先取特权的性质,种类,立法方式,形成了不同的观点。赞成先取特权为担保物权一方从其物权性,担保性,论证其本质,建议物权法设立先取特权为一种独立担保物权。反对先取特权为一种独立担保物权一方,从先取特权的非公示性,客体的特定性缺陷等方面否定先取特权的物权性,反对在物权立法中设立先取特权,(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期刊2006-04-01)

谢世平[7](2005)在《论一般先取特权的属性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先取特权是国家根据其政策,对特殊债权进行特殊保护的产物,能否将其定性为法定担保物权,涉及到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价值权衡问题。在我国目前强制执行财产分配采用优先主义模式的情况下,将其定性为法定担保物权是缺乏逻辑性的。(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05年03期)

谢保军[8](2004)在《先取特权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学者托马斯先生把先取特权制度喻为“难以开垦的法律领地”。的确,先取特权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法国、日本等国家发展的较为成熟,但我国民法对其尚未作统一的规定,再加上我国学者对该制度接触较少,所作的研究也不多,因此,以先取特权制度作为研究的对象,具有一定的难度。但先取特权作为我国法律领域一项新颖的法律制度,深深地吸引了笔者,因而,笔者试图以自己的微薄之力来撩开其神秘的面纱。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国及我国有关先取特权制度的立法例进行简单的介绍,从而对该制度的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加以系统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本文共分为七部分,主要采用了与外国法律制度相比较的研究方法,系统地对先取特权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以后有关先取特权制度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对先取特权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民法学界在“特种债权优先权”的称呼上存在的分歧,比较分析后,笔者得出了应使用“先取特权”来称呼“特种债权优先权”的观点。然后,笔者论述了该部分的主要问题,即先取特权的概念。在该问题上,我国民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WP=4>笔者在比较分析后得出了先取特权的概念应该是:先取特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先取特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比较法概况,着重介绍了先取特权制度在罗马法的产生、在法国民法典中的继承、在日本民法典中的发展以及在我国现有法律中的规定情况。本文的第叁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之所在,主要介绍了先取特权的性质和特征。先取特权的性质,是非常复杂,也是极具争议的问题。笔者首先介绍了有关先取特权性质的争论。然后,笔者从先取特权的物权性、担保性出发,得出了先取特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的结论。最后,笔者结合有关先取特权性质的论述,总结了先取特权各方面的特征。本文的第四部分对先取特权的种类作了论述。该部分主要采取比较的方式,介绍了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民法有关先取特权种类的规定。本文的第五部分论述了先取特权的效力问题。该部分通过对先取特权的效力所表现出来的先取特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先取特权人与取得标的物之第叁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先取特权人与其他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关系的论述,从而对先取特权的效力问题作出了回答。本文的第六部分讨论了先取特权的顺位问题。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外国及我国民法中有关先取特权顺位的规定,然后,针对一般先取特权和特别先取特权之间的顺位问题进行讨论,并得出了一般先取特权应优先于特别先取特权的结论。本文的第七部分是对先取特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设计所进行的探讨。该部分首先讨论了我国在先取特权制度立法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然后,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物权法不应设立先取特权制度的观点,阐述了自己的不同意见,并对先取特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得出了我国应将先取特权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列于物权法中的结论。最后,笔者针对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WP=5>建议稿及说明》有关先取特权制度的规定中所存在的问题,间接地提出了本人对我国设立统一的先取特权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4-04-12)

李大伟,高慧铭[9](2003)在《试论民事优先受偿权与先取特权的法律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民事优先权的规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 ,加之我国民法学者对优先权理论研究不够深入 ,出现了重复规定和前后不一的情形 ,造成权利冲突。我国民事优先受偿权和先取特权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征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这两种优先权发生权利冲突时 ,笔者认为 ,应按照先取特权优先于优先受偿权的原则处理。(本文来源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3年03期)

谢志红[10](2002)在《我国先取特权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先取特权是民事优先权的一种,是民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研究没有得到重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加强。如何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从我国先取特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立法现状入手,就完善我国先取特权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02年04期)

先取特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特别关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四种先取特权在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中,信贷人员对抵押贷款往往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抵押权是万能的。但在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几种优先于抵押权的先取特权。先取特权是指由法律所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物权。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先取特权论文参考文献

[1].谭丽兰.论先取特权本质[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2].郑湘锵.优先于抵押权的四种先取特权[J].中国农村金融.2015

[3].董意强.日本动产买卖先取特权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4].董意强.浅论先取特权制度对我国民法的立法意义[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

[5].乌兰.论劳动报酬先取特权[D].中国政法大学.2011

[6].张正瑞.先取特权制度研究[D].四川大学.2006

[7].谢世平.论一般先取特权的属性及效力[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

[8].谢保军.先取特权制度之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4

[9].李大伟,高慧铭.试论民事优先受偿权与先取特权的法律冲突[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

[10].谢志红.我国先取特权制度探析[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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