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归属论文_李锦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所有权归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所有权,公产,人防,买卖,房屋,房产,债权人。

所有权归属论文文献综述

李锦华[1](2019)在《个人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解决大数据交易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避免给个人带来不利影响,关键在于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数据收集者取得个人数据,对他们而言,个人不是他们的用户而是商品,他们不会真正关注数据主体的个人隐私和人格权能问题。但是个人数据主体又无法发挥数据的真正价值。因此有必要明晰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归属以发挥数据的最大效用。数据的价值主要在于商业利用,所以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个人数据进行不同类型的分类,并在区别类型的基础之上,将个人数据分属不同主体所有,在最大的范围内达到个人数据的经济利用与人权保护最优状态。(本文来源于《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周密[2](2019)在《论信息化时代下行政信息的财产属性与所有权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为行政机关管理政府信息资源提出了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要求,反映了信息化时代下政府对行政信息管理的重视。信息化时代下行政信息呈现出主体特定性、公益目的性、公共服务性和信息资源性的基本特征,而这四项特征符合公产的界定标准,因而应当认定行政信息具有公产属性。关于公产的所有权归属存在"公所有权"说、"私所有权"说、"混合所有权"说和"形式所有权"说,不同的所有权学说为行政信息管理提供了不同的管理权责依据,而其中"形式所有权"说之下基于"公共信托理论"而产生的行政信息管理权,反映了行政机关规范有效管理行政信息的宪法意义,有利于发挥行政信息在信息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巩固政府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提供了理论支撑。(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徐宏泉[3](2019)在《论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24条有登记对抗的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采合同成立在先说和交付优先于登记。学术界也存在不同学说。而合同成立在先说违反债权平等。交付和登记冲突时两者的效力因交付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最终只能归一个人所有,到底归谁所有?如何确定?应分情况而定。本文分未交付也未登记、已交付未登记、未交付已登记、交付与登记冲突这四种情况,对各种情况下标的物归谁所有进行分析并明确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3期)

王明锁[4](2019)在《论隐藏物与埋藏物及其所有权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埋藏物被发现,其所有权归属,自罗马法皆有规定。埋藏物所有权不明者,或归发现人所有,或归发现人与所在土地所有人按比例所有。确定埋藏物之所有权,可续用其物,定分止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之埋藏物、隐藏物,均归国家所有;依《物权法》规定,则参照拾得遗失物规定处理。在编纂民法典已经形成的分编草案稿中,对埋藏物、隐藏物的规定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异常简单粗略。从理论实务和历史现实多方面考察,埋藏物不同于遗失物,当有独立规定;隐藏物与埋藏物相似,两者可合称为隐埋物。从所有权归属角度,可视隐埋物之情形,归国家所有,发现人所有,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经营人或者其他物之所有人按比例所有,更为科学合理,且对完善我国民商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晋阳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黄诗怡[5](2019)在《婚前按揭房的所有权归属及其离婚时的分割》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婚前按揭房的所有权归属,应当区分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分别判断。在对内关系中,根据婚姻命运共同体理论,按揭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对外关系中,除非夫或妻一方处分按揭房导致婚姻关系不能正常延续,否则应当保障第叁人的善意取得,维护交易安全。离婚时,该按揭房的所有权归属,法院应当以"照顾无房方、抚养子女方,保护妇女权益"为原则,判决按揭房应归哪一方所有。涉及房产价值补偿的,首付款及婚前还贷部分归按揭一方所有,其他房产价值归双方共享,尚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S1期)

吕亚蓉[6](2019)在《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防工程最初的功能被当做战时防灾避难,因此通常被用来修建在城市地下较为安全的地方。但因其功能较为丰富,也被认为是一种地下空间的利用形式。明显地,从其战时防灾避难的功能上看,其理所应当属于国防资产,最初也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拨款修建。但由于其投资巨大且在短期内战争爆发的可能性逐渐降低,国家开始积极鼓励民间资本介入。这种多元投资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相应的财政困难。尤其是人防工程在与地面建筑进行结合的过程中,由此衍生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概念。但随着战争的可能性逐步降低,人防工程开始逐渐参与商业运作。但由于其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所有权归属的问题,由此导致多个利益诉求主体主张对其享有所有权,从而使此类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而缺乏明确法律援引依据的地方性判决往往充满主观色彩,主张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自身所援引法条是否对自身最为有利,而非唯一性判定法条。这就导致在很多地方法院的判决中经常性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而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无助于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结合案例来看,在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各类法律纠纷中,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是各利益方的争论焦点。本文以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为课题研究切入点,将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分析,通过分析案情中的利益相关方不同诉求引出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援引条文规定而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形,最终影响判决公正性的法律困局。第二部分为主要观点论述,主要就国家所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和业主共有说等叁种主流观点或理论进行了相关简述和概括,并就相应观点的合理之处与待商议之处进行法理评析。第叁部分为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立法现状与立法层面存在的不足,主要围绕由上位法缺失导致的各地判罚中的同案不同判、下位法法律效力因缺乏上位法支撑而导致的法律效力不足,以及由因缺少明确法律规定而导致的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等叁项问题展开讨论。第四部分主要涉及根据现行立法框架中中存在的问题和主流观点理论,提出包括从法律角度明确所有权归属、商业合作过程中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以及建立所有权权属登记制度等叁项建议,以期帮助解决在地方判决过程中的所有权归属法律困境。(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夏昊晗[7](2019)在《亲子间赠与、债权人保护与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王云轩、贺珠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子间赠与并不违反自己代理的法律禁令。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应当先行判断赠与是否成立。赠与成立,则房产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若仅赠与份额,则为家庭共有财产。存有疑义时,推定父母具有赠与全部房产的内心真意。赠与不成立,则未对取得房产作出贡献的未成年人不应成为共有人,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宜通过类推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或以父母出资购买并管理控制房产为由将其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之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保护;抽象地以损害父母之债权人利益为由将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不仅存在逻辑障碍,而且将过度限制父母的行为自由,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唐趣[8](2019)在《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由人防工程改建而成,有别于普通地下车位,其具有公私物品双重属性以及平时停车和战时防空双重功能。随着该类车位的不断开发利用,一系列纠纷也随之产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目前,学界对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对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缺乏应有关注。因此,本文在讨论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的内容及在平时利用过程中应受到的限制,以更好兼顾其公私物品双重属性。首先,本文对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的现行立法与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在对现行立法进行检讨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和内容在司法实务中的困境以及学界中的理论争议,并剖析了造成上述困境和争议的法律成因。其次,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是产生争议纠纷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对其所有权的应然归属进行了分析。目前,学界中关于其所有权的归属存在观点分歧,本文认为将开发商认定为所有权人较为合适。理由在于,开发商是真正投资人,国家及小区业主并未进行投资;人防车位是国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人防车位符合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开发商所有不影响战时防空功能的发挥。此外,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相较而言,在日常停车功能上并无区别,其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但是,由于其具备战时防空的特殊效能,为了平衡公私利益,本文认为立法在明确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对所有权作出合理限制,包括:权利人在平时使用时,应当以“保持良好的平时使用状态”为标准,出资承担相应维护管理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转让合同相应的告知条款,并在登记簿上注记人防工程字样;权利人在处分人防车位时,应承担告知人防车位性质的义务;国家战时或紧急状态下,权利人应服从国家对人防车位的统一调配使用。(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9-05-16)

王楷[9](2019)在《我国无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分有主物与无主物,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于有主物与无主物都做了充分细致的规定,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有主物规定十分完善详细,而对无主物却没有任何规定,从而导致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究竟存不存在无主物、什么是无主物、无主物有那些类型、特征、以及无主物所有权归谁所有等问题,众说纷纭。虽然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规定无主物,但是其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而对它进行研究,核心在于研究如何明确无主物所有权的归属,因此本文将通过分析无主物归属规则的现状,提出完善意见。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无主物的概述中明确其概念、分类方法以及与相似概念进行辨析。第二部分为无主物归属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现行法律中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得出我国无主物归属存在叁大问题:一是无主物的概念不清,二是缺乏无主物认定程序,叁是无主物归属国家不合理。第叁部分分析我国古代关于无主物归属的历史渊源和域外关于无主物的归属规则。第四部分提出叁个完善意见,一是动产无主物通过先占的方式明确归属,并且法律应当事先规定先占人的范围和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的动产无主物的具体类型;二是设立无主物公益基金;叁是确立无主物的司法认定程序。(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李威[10](2019)在《借名买房情形下标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在我国公民社会生活中占据着及其重要的地位,房屋作为最基础的生活资料,关系到家庭稳定、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但随着房地产业的野蛮生长,房屋价格增长迅猛,投资、投机住房一度成为快速致富的途径。国家为了抑制此类投机炒房行为,出台相关限购政策、法规,因此导致借名买房现象应运而生。由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出名人,在房价上涨的引诱之下,有一部分出名人拒不承认借名买房的事实或拒不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导致大量借名买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缺少关于借名买房问题的具体规范,裁判机构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往往出现相同案件但判决结果不同的情形,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更无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当事人的终极诉求,从根本上解决借名买房纠纷,关键在于确定标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因此,本文以探究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为核心,希望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引,统一裁判规则,维护司法权威,切实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同时也可以为相关立法活动提供一定的建议。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1)因此,本文首先探究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和效力,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切入点,分析得出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名人和房屋出售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产生于出名人和房屋出售人之间。同时,根据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判断得出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在分析清楚房屋买卖合同的基础上,探究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作为原因行为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前提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出名人记载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无不当之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出名人为所有权人也不属于记载错误。如果出现出名人向第叁人处分房屋的情形,出名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的是有权处分,第叁人无需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即可继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最后,探究借名买房协议的性质、效力及其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目的是分析借名人依据借名买房协议可以主张何种权利。借名买房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需要结合借名买房的原因去判断,当事人基于合法目的和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法规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基于非法目的和为了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借名人依据不当得利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借名人也无法依据借名买房协议主张自己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借名买房协议在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所建立了以债权和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当借名人符合房屋登记条件时,出名人有义务协助出名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借名人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否则,出名人或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所有权归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为行政机关管理政府信息资源提出了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要求,反映了信息化时代下政府对行政信息管理的重视。信息化时代下行政信息呈现出主体特定性、公益目的性、公共服务性和信息资源性的基本特征,而这四项特征符合公产的界定标准,因而应当认定行政信息具有公产属性。关于公产的所有权归属存在"公所有权"说、"私所有权"说、"混合所有权"说和"形式所有权"说,不同的所有权学说为行政信息管理提供了不同的管理权责依据,而其中"形式所有权"说之下基于"公共信托理论"而产生的行政信息管理权,反映了行政机关规范有效管理行政信息的宪法意义,有利于发挥行政信息在信息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巩固政府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提供了理论支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所有权归属论文参考文献

[1].李锦华.个人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周密.论信息化时代下行政信息的财产属性与所有权归属[J].中财法律评论.2019

[3].徐宏泉.论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J].法制与社会.2019

[4].王明锁.论隐藏物与埋藏物及其所有权归属[J].晋阳学刊.2019

[5].黄诗怡.婚前按揭房的所有权归属及其离婚时的分割[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6].吕亚蓉.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研究[D].山西大学.2019

[7].夏昊晗.亲子间赠与、债权人保护与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王云轩、贺珠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评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8].唐趣.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9

[9].王楷.我国无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分析[D].华中科技大学.2019

[10].李威.借名买房情形下标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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