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沟通管理研究——以G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沟通管理为例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沟通管理研究——以G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沟通管理为例

陈宇东[1]2006年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沟通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投资者和发行人是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因此,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建设的重要工作。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逐渐加强。而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开展与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意识到沟通在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重要性,开始研究适合自己的沟通策略,建立沟通机制,对沟通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沟通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围绕上市公司某件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而发布的有关信息以及信息反馈和处理的活动,活动的目的是使监管部门和公众(特别是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认同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支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实施。本文从作者的工作实践出发,结合项目管理的沟通管理理论,通过对G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沟通管理案例的分析,提炼出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沟通管理的一般模式,即以满足投资者的沟通需求为核心的沟通需求分析、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的轮型+链型的复合沟通渠道模式和以沟通计划为核心的沟通过程管理的沟通管理模式,并对该模式在运用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以期对国内的上市公司在沟通方面进行有效管理起到借鉴作用。

赵玉洁[2]2011年在《上市公司治理溢价检验及其形成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和制度保证,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点分析对象。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汗牛充栋,一个关注的问题是治理质量的提高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表现。麦肯锡咨询公司在1996年至2002年对投资者的调查结果表明了公司治理溢价的存在;Gompers et al. (2003)及后续一系列的研究都显示治理质量好的公司股票市场超额回报率更高;国内外大量研究也显示治理质量的改善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后者是股票市场长期收益的决定因素。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表明监管机构希望在公司治理和资本收益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引导投资者正确评价公司治理状况,约束上市公司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但纵观我国证券市场,无论是基于治理指数设定的基金数量或基金业绩,都表明治理质量并不是一个良好的投资依据。理论和现实的冲突让我们开始思考,中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治理质量是否影响其在股票市场的表现?本文将对公司治理溢价的存在性进行检验,并进一步分析治理溢价的形成机制。研究思路如下:以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证文献为基础,参考国内外评价体系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从上市公司面临的治理问题出发构建评价体系综合衡量治理现状。在此基础上研究治理质量对股票市场回报率、企业价值和经营绩效的影响,以此检验治理溢价是否存在;最后分别从代理成本、业绩预期、行业集中和变量缺省四条渠道研究治理溢价的形成机制。全文共分为九章,得到下列结论:在评价体系方面,首先通过分析上市公司在解决治理问题中的机制安排,从法律环境和证券监管、地方行业环境治理和内部治理叁个维度构建了一个包含9项一级指标、25项二级指标和71项叁级指标的治理评价体系,通过指标赋值计算,最终获得了可用于横向和纵向比较、得分与企业价值正相关的评价结果。其次为了检验评价体系的有效性,将评价结果与南开公司治理指数、魏明海等(2010)治理前100强样本和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比较,结果显示评价体系与上述叁种结果比较接近,评价体系具备一定的科学性。检验公司治理溢价的结果显示:地区行业环境不存在治理溢价,内部治理溢价显着存在,股权分置改革降低了内部治理溢价,但股改后治理溢价依然存在。剔除叁因子影响后,相比内部治理质量低的公司,持有质量高的上市公司股票在2001年至2009年间可以获得6.6%的年度平均超额回报率;股权分置改革后平均超额回报率降至4.48%。内部治理溢价在2001年至2007年不断提高,2007年达到最大值后不断下降,呈现倒U型分布。因素分解显示行业差异和股权分置改革分别可以解释20%和32%的治理溢价;地区差异不影响治理溢价。内部治理、地区行业环境治理和法律环境治理均与企业市场价值和经营绩效显着正相关。基于代理成本的研究结果显示,内部治理质量的提高可以显着降低以过度投资、管理层在职消费、效率损失和掏空型并购衡量的代理成本,地区行业环境和法律环境作用不明显。掏空型并购的市场反应表明投资者并未预期到内部治理质量对代理成本的降低作用,从而治理质量低的公司宣告并购产生的代理成本时市场收益率下降,存在更低的超额回报率,内部治理溢价存在,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了市场有效性,股改后治理溢价不再存在;地区行业环境在股改前后均不存在治理溢价。代理成本的研究可以较好的解释地区行业环境治理溢价的不存在性,以及股改前内部治理溢价的形成机制,但无法说明股改后内部治理溢价存在的原因。基于业绩预期的研究结果显示,当期内部治理质量的进步和法律监管制度的出台将改善公司下期经营业绩,地区行业环境对经营业绩的提高作用不显着。从分析师预测误差和盈余公告的市场反应研究投资者的预期,结果显示内部治理质量与分析师预测相对误差和有效误差正相关,投资者未预期到内部治理与经营绩效的关系,相对低估高质量公司实际盈余,从而当治理质量高的公司宣告高于投资者预期的盈余时对市场产生正向冲击,存在较高的累计超额回报,内部治理溢价存在,股权分置改革降低了超额回报率,但股改后超额累计回报率仍然存在。地区行业环境治理对超额回报率没有显着影响。盈余公告前后20天,由于治理质量差异导致的超额累计回报率和前文得到的内部治理溢价大小非常接近,说明治理溢价主要发生在年报公布的前后20天。基于业绩预期的研究不仅解释了上市公司治理溢价的形成原因,还说明了内部治理溢价产生的时间区间,对治理溢价的解释力度最好。从行业集中现象和变量缺省渠道基于扩展模型的研究结果显示,内部治理质量和超额回报率的同向行业集中现象可以部分解释内部治理溢价的存在,控制公司成长性变量、资本市场因素、制度变量和年度行业因素后,内部治理溢价有所下降,说明治理溢价的存在可以部分归结为制度变量、资本市场因素和年度行业因素等的影响,但即使在控制所有变量后,内部治理溢价仍然存在。基于扩展模型的研究可以很好的解释前文得到的上市公司治理溢价模式,解释力度优于代理成本研究。

任晓燕[3]2017年在《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对我国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公司法》从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二十多年,但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操纵”和独立董事“不独立”等问题依然存在,制约着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国家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作为境外投资主体以及我国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管理经验以及独特的投资理念,并且奉行长期的价值投资理念。那么,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经营绩效会产生什么影响,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随着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的增加,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研究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经营绩效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研究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综合运用公司治理理论和企业绩效理论,对以下叁个问题展开研究:一是,QFII持股对公司经营绩效的直接影响;二是,QFII持股对公司经营绩效的间接影响,即董事会治理结构和监事会治理结构的中介作用检验;叁是,QFII持股与董事会治理结构和监事会治理结构的交互作用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利用SPSS和AMOS统计软件,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并运用理论演绎和回归分析等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并根据实证检验结果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主要创新点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厘清了 QFII持股比例与投资理念之间的关系,为深入研究QFII持股与公司经营绩效的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文将QFII持股比例划分为两个区间段,即持股比例低于5%和持股比例介于5%-30%。由于QFII持股比例不同,奉行的投资理念就会有所不同,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也会不同。本文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持股比例低于5%和持股比例介于5%-30%的QFII持股比例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本文的研究明确了 QFII持股比例与投资理念之间的关系,弥补了以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研究中,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理念在理解上存在的欠缺,为后续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影响公司经营绩效的实证研究打下了基础,有利于指导企业提高公司经营绩效的实践活动。第二,引入了董事会治理结构和监事会治理结构这两个中介变量来分析持股比例介于5%-30%的QFII持股比例对公司经营绩效的间接影响,揭示了 QFII持股对公司经营绩效影响的传导机制和作用路径。本文在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成果,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分析了董事会治理结构和监事会治理结构的中介作用。本文的研究揭开了 QFII持股对公司经营绩效影响的作用机理和影响路径,揭开了 QFII持股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的“黑箱”,丰富并推进了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研究,对于我国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叁,构建了持股比例介于5%-30%的QFII持股比例与董事会治理结构和监事会治理结构的交互作用对公司经营绩效影响的理论模型,进一步揭示了 QFII持股对公司经营绩效影响的作用路径。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持股比例介于5%-30%的QFII持股比例与董事会治理结构和监事会治理结构的交互作用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并且运用AMOS统计软件和交互作用分析法进行了实证检验,从而揭开了 QFII持股对公司经营绩效影响的作用路径。第四,现有研究并未区分公司经营绩效和公司治理绩效,本文对此进行了区分,主要研究QFII持股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并且将国资委绩效衡量指标与上市公司的特征相结合,从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和股本扩张能力等五个方面全面测度公司经营绩效,完善并丰富了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测度指标体系。本文研究认为,持股比例介于5%-30%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奉行长期的价值投资理念,随着其持股比例的提高,会对公司经营绩效产生显着的正向影响,基于该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我国上市公司应该积极吸引更多优质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改善董事会治理结构和监事会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绩效;我国政府应该放宽对进入我国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主体限制,扩大投资额度限制,降低其准入门槛,提高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监管,鼓励其长期投资,制约短期投资行为,防止其利用信息优势的操纵行为。

许新霞[4]2007年在《新兴委托代理下的侵占与治理》文中研究说明大量证据表明,各国公司股权结构的普遍特征已是高度集中或相对集中。股权集中下呈现的股东异质性特征导致了小股东和控股股东间新兴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作为内部控制思想渊源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改变必然对内部控制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提出要求:控股股东作为新的内部控制责任主体的形成大大拓展了内部控制传统意义上的控制边界,由中层会计核算系统和业务执行系统向高层决策系统渗透。与此相适应,站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平角度对内部控制信息实施强制性披露和内部控制审计将成为小股东防止侵害的有效救济手段。本论文共分五个部分七章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新兴古典委托代理产生的现实背景和研究现状进行阐述,明确新兴委托代理下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研究主题。第二部分对侵占产生和治理进行经济学分析。第叁部分回答为什么要从内部控制视角研究侵占问题,这一部分主要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进行论证。第四部分研究的重点为内部控制怎样才能有效进行治理侵占。最后一部分是研究结论与建议。第1章主要目的是明确研究的主题,对全文起一个总揽作用。本章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第2章对与本研究相关的理论和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介绍。通过文献回顾发现,目前大部分研究的思路围绕着古典委托代理下的治理范式展开。然而,信息披露作为委托人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有效工具,它与侵占治理的关系是什么?控股股东在行使内部控制权后,其对内部控制的影响如何?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为本文提供了研究的切入点和研究思路。第3章在对新兴委托代理和古典委托代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用拉丰激励理论中的2×2模型分析框架,从道德风险角度对新兴委托代理下的侵占行为的产生机理和治理机制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得出了五个相关结论。本章对后文从内部控制角度深入探讨新兴委托代理下的侵占和治理问题奠定了经济学基础。第4章是在第叁章的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为下文从内部控制角度治理侵占问题展开铺垫。该部分研究表明,交易成本和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是公司内外各种机制和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共同作为降低交易成本、解决委托代理冲突的有效途径而存在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从交易成本经济学和契约理论角度来看,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有着共同的经济学本源;从复杂科学管理理论来看,二者固有的递归性决定了其局限性的存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思想同源性、局限性决定了二者间的互动性。第5章对新兴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与内部控制边界的拓展进行了研究。新兴委托代理下控制权私人收益攫取问题的根源在于控股股东通过行使内部控制权所导致的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其有效规避与缓解需要相应的内部控制理论与之匹配。随着治理层更多地参与传统意义上由管理层主导的内部控制,以及治理层在组织权力金字塔中的优势地位,必然要求改变管理层固有的内部控制所有权主体的地位,治理层成为内部控制的最终责任主体。新的责任主体的形成大大拓展了内部控制传统意义上的控制边界,由中层的会计核算系统和企业的业务执行系统向高层的决策系统渗透。内部控制理论的最新发展—企业风险管理理论的形成为内部控制的边界提供了可能。第6章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角度,对新兴委托代理问题的具体治理途径进行了探讨。在新兴委托代理下,如何对控股股东进行有效监督以将其机会主义行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成为小股东面临的首要问题。在控股股东选取内部治理、小股东选取外部治理将成为新兴委托代理博弈均衡的情况下,迫切要求小股东不仅要通过公开的财务报告获取所投资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结果方面的会计信息,同时还需要获取有关控股股东侵害度的相关信息。内部控制作为控股股东行使内部治理权的关键工具和控股股东的内部控制最终责任主体的地位,使内部控制成为控股股东实施侵害行为的主要途径。印象管理行为的存在和美国内部控制信息由不披露到自愿性披露再到强制性披露演变的历史说明了实施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必然性。在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的过程中,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十分重要的。第7章对全文作总结,并对未来的研究进行相应的展望。

滕少红[5]2006年在《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权分置作为我国资本市场设立之初的一项制度安排,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股权分置的弊端日渐突出: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难以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的利益长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所掌握的最新数据资料,对股权分置产生的原因、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效应及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本文认为,股权分制改革运行方案的核心思想是以对价的形式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补偿,这对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取向趋于一致,公司股权的流动性得到增强,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被削弱,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所需的制度基础获得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降低,估值水平提升,资本市场更具投资价值,中小股东利益保障机制得到改善。然而,股权分置改革无法彻底解决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问题。为了在股权分置改革后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障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中小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加强信息披露,减少决策信息的不对称;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董事会结构,发挥独立董事及社会舆论的作用;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陆贤薇[6]2012年在《基于公司治理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2年正值《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中施行,这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2010年由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同2008年5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要素之一内部控制环境,很大程度决定了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质量。《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立了五要素的内控框架,其中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基础。本文以内部控制环境为着眼点,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对国内外内部控制环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状况作相应的分析,以国有上市公司s为研究对象,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着重从公司治理角度对其内部控制环境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阐述。结合S公司的现状,分析了企业内部控制环境构成要素范围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基于公司治理架构中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治理是内部控制环境的基石,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内部控制环境的根本。虽然本文基于公司治理对s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进行研究,但文中提到的内部控制环境中的内部治理问题也是其他国有上市公司所存在的,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力图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完善和相同性质的企业完善内部控制环境作出一定的贡献。本论分为五个部分,在结合理论的基础上,重点通过国有上市s公司的案例分析研究,着重从公司治理角度对其内部控制环境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针对内部控制环境建设提出改进措施。

焦建[7]2006年在《日本和美国银行治理模式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业银行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银行自身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而商业银行能否获得健康发展主要取决于自身的治理效果。作为主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的金融中介,银行治理的核心应该是解决两种信息不对称问题—利益相关者与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主要的银行治理模式,日本和美国的银行治理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具有各自的优点,但是也都存在不足。论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两国银行治理模式的演进过程,比较两种银行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和不足,以及治理有效性对制度环境的依赖程度,展望两国银行治理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并给出两国银行治理经验对我国银行治理的启示。论文使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日本和美国银行治理模式进行了系统分析。在分析的中注意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结合。在对风险管理和银行绩效的分析中将管理学方法与经济学理论进行有机结合,增强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论文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论文以银行治理模式的演变历程为线索,对两国银行治理模式进行比较,认为相对各自国家的普通公司治理模式来说,两国银行治理模式在演变过程中表现出更为明显的趋同性,但是由于文化、习俗和法律等制度环境的稳定性,两国银行治理仍将保持显着的传统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而银行治理模式的有效性依赖于制度环境。其次,强调了资本结构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对银行股东治理的风险偏好的影响,更为清晰地阐明了银行治理的特殊性,提出银行治理的重点在于风险管理。第叁,在对银行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中,提出将银行内部治理参数纳入监管机制设计,加强银行监管机制的治理促进作用的观点。最后,通过对银行对外融资结构对银行自身治理的影响角度分析,提出有助于提高银行治理的混业经营模式。论文首先从梳理普通公司治理理论入手,提出银行治理问题的特殊性,明确银行治理主要解决两种信息不对称问题,然后对现有银行治理理论进行总结,提出银行治理目标是在维护股东、存款人、社会公众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银行价值的最大化。论文第二章分别结合日本和美国银行治理模式的演变历程对其基本特征进行总结,并对两种模式的治理效率进行比较,为后面叁章从银行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巴晶焱[8]2006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指出监督与制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作为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叁大职权之一的监督权,能否在公司组织机构之间适当配置和协调,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关系公司治理是否有效和革新成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上市公司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典范,较一般公司支配更多的社会经济资源,公司的支配权更多、更集中地掌握在公司经营者手中,过分的集中致使权力滥用的机会增加,不仅给公司的股东,而且给公司和社会带来损失的风险也更大。为此,各国在公司立法中均设计了公司的监督制衡制度,逐渐形成了符合各自国情的、具有各自特点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我国的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一个极其突出问题,致使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希望借此增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力度。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而正式规定了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双重监督模式。本文以新《公司法》的颁行为背景,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力图通过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基本理论的阐释和外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比较研究,来分析和评价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协调二者关系的一些构想,以期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和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这是研究

张彤[9]2014年在《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愈来愈受到国内外学界的重视与关注,特别是以各国频繁出现的公司丑闻为背景,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相互制衡以及公司监督机制的构建问题更是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重点问题。监事会作为我国公司法定的监督机构在实践中却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就本质而言“监督缺位”。然而在监事会制度的发源地德国,其制度功能发挥稳定、运行良好。有关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研究与文献并不鲜见,但多是以监事会为整体进行研究,而监事会的信息权对于监事会制度研究来说则是一个全新的视角。基于此,本文以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为研究题域,就德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就权利的性质来讲是一种请求权,同时又具有其特点。出于对信息权研究的体系化与明晰化要求,本文以权利研究的逻辑顺序展开内容。导论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首先,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其次,总结国内学界关于德国监事会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最后,交代本文的基本框架及研究方法。第一章为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的生成。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的信息权以监事会制度为背景,脱离了监事会制度信息权则无从谈起。本章首先介绍监事会这一制度在德国的历史发展进路,从最初对公司管理的理事会发展到现今专职监督的监事会的历程;其次介绍德国公司监事会中最具代表性、典型性的基石制度:共同决定制度、监事会主要职权以及监事对公司的责任机制。以历史发展进路和监事会主要制度为出发点,进一步研究外部因素对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生成产生的影响:股权结构和融资渠道以及其他国家公司法对德国公司法的影响。接下来主要涉及到的内容是监事会信息权之发展以及监事会信息权性质辨识问题。信息权的发展主要是其他法律对《股份法》的更新为线索的。最后进一步分析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之请求权性质。第二章重点研究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之主体与内容,将主体与内容统一研究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权的主体和内容在具体内容上相互对应、相互渗透、联系紧密。在公司内部,董事会是监事会的合作伙伴,监事会的信息获取是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共同任务,监事会获得信息最主要的来源是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信息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董事会的定期报告、特别报告、提案报告以及监事会请求董事会就特定业务提供的报告。第叁章主要探讨的是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之行使及其限制。除董事会报告外,监事会还可以通过审计人员、询问职工和雇员、第叁方、公司秘书以及股东等独立于董事会的其他形式获取信息。监事会信息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监事会保密义务的设定:以掌握机密信息的监事会成员身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为研究起点,紧接着分析“秘密”这一概念在法律条文和特定条件下的客观构成因素。进而研究保密义务的范围与期限问题,最后讨论监事违反保密义务引起的责任问题。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的保障和救济问题。监事会为董事会制定的信息规则是一项“保障性”权利,《股份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直接查阅及审查权可以看作是信息权的保障性制度。而监事会信息权的救济以其主要义务人,即董事会信息义务的违反产生的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最后以案例方式讨论了监事会在追究董事会责任过程中义务与诉讼权利问题。第五章以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规则之优化为主要内容,以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现状为起点探析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现状的原因,最后落脚于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具体规则的设计,主要包括《公司法》层面和其他法律规范层面的信息权内容,以及从多层级法律规范的运用、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立法、国有企业委派或派遣监事的特殊规则之确立讨论立法技术的优化。

梁汝琼[10]2012年在《G有线网络集团对并购目标企业价值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地域分割、互不连通、重复建设严重和大部分为非上市企业是我国有线电视网络企业的基本现状。随着叁网融合政策的推进,有线电视网络企业面临着电信、互联网等新旧媒体的激烈竞争,并处于竞争劣势。全程全网,产业化经营成为有线网络企业做大做强的最为有效的途径,目前全国有线网络运营商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并购和整合。并购定价是企业并购能否成功的核心问题。因此,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尤为重要。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经济行为,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不仅仅是目标企业的价值,还有并购双方的发展战略、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并购风险等等因素。非上市公司由于没有公开的股票价格,目标企业的价值缺乏市场定价,如果企业高管层仅仅基于自己对企业价值模糊的认识判断进行投资和经营决策,那么失败的风险将是巨大的。深刻了解企业价值的本质,深度挖掘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并选择恰当的评估模型和方法,对于正确评价目标企业价值和并购活动的成败至关重要。从近几年的并购趋势来看,以有线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并购溢价显着。本文试图从价值评估和并购定价的差异性角度来分析G有线网络集团并购价值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案例部分,本文从有线电视网络企业并购价值评价的特殊性出发,根据非上市公司的评估理论和并购价值创造理论,选取了G有线网络集团并购整合中的两个经典并购案例的价值评价进行了分析。在充分分析公司所处的竞争环境和竞争地位之后,从公司的长远战略出发,解析战略收购者支付高溢价的动机和合理性。最后对G集团并购价值评价提出了初步建议。

参考文献:

[1].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沟通管理研究[D]. 陈宇东. 广西大学. 2006

[2]. 上市公司治理溢价检验及其形成机制研究[D]. 赵玉洁. 复旦大学. 2011

[3]. 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对我国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D]. 任晓燕. 西安理工大学. 2017

[4]. 新兴委托代理下的侵占与治理[D]. 许新霞. 武汉大学. 2007

[5]. 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D]. 滕少红. 北京工商大学. 2006

[6]. 基于公司治理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研究[D]. 陆贤薇. 华东理工大学. 2012

[7]. 日本和美国银行治理模式比较研究[D]. 焦建. 辽宁大学. 2006

[8].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巴晶焱.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9]. 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研究[D]. 张彤. 吉林大学. 2014

[10]. G有线网络集团对并购目标企业价值评价研究[D]. 梁汝琼. 湖南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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