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论文_应博程

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撤销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撤销权,要件,偏颇,主观,债权人,债权,适用范围。

破产撤销权论文文献综述

应博程[1](2019)在《破产债务人向第叁人担保的破产撤销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破产法未明确规定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前特定期限内对第叁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可撤销。破产债务人对第叁人提供的担保属于新创设的债务,而非将既存的普通债务提升至优先顺位清偿,因此不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3)项规定的偏颇清偿行为。破产债务人无偿地向第叁人提供担保应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1)项"无偿转让债务"规制的范畴,其中无偿的认定应取决于是否有公允且可期的利益流入破产债务人,并结合破产债务人与被担保人关系、破产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等综合判断。对于善意的债权人,可将该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以维护其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4期)

吕若望[2](2019)在《银行提前收贷下我国破产撤销权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依靠银行业的资金供给,涌现出一大批经济实力雄厚且蓬勃发展的大企业。但是,并非所有企业都如表面那么风光无限,在资本迅速洗牌的当下,众多濒临破产的企业也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随着破产撤销纠纷案件的日益增长,企业高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与被申请破产后的资金结算成了关键性问题。一方面,代表资金供给的银行方希望能尽可能地多收回先前发放给企业的贷款。另一方面,代表破产债权人利益的破产管理人则会站在不同角度审视银行提前收贷行为,以希维护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利益。而我国有关破产撤销的相关立法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发布以来就一直未经修订,在现阶段法律未对判决中产生的一系列疑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我国在破产撤销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系列模糊问题,这给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者们留下了不少难题。基于此问题,笔者以叁则典型案例为引,研究破产撤销纠纷诉讼中银行提前收贷行为的性质、合法性以及法律适用,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冲突的根本原因及法律优先性适用问题,主观意思能否作为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从而在现行破产法框架下得出结论以及相关启示。本文主要由叁部分构成:本文第一部分选取了“金贸家具公司管理人与安吉农村信用合作社破产撤销纠纷案”、“南通美嘉利公司破产管理人诉江苏银行破产撤销纠纷案”、“虹桥控股公司管理人与浙商银行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叁个代表性案例。在第一章中,简要叙述了案情以及判决结果,并分析案例产生的分歧且总结出了焦点问题;在第二章中,在法理上对银行提前收贷情形下的叁个细化问题即加速到期条款的有效性,破产撤销纠纷下债务人存入银行的款项定性以及银行通过扣划存款的方式法定抵销贷款本息问题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第二部分则主要对《合同法》与《破产法》产生冲突的原因以及冲突后的优先适用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分别站在债权人银行方以及债务人企业方进行综合考查,同时分析国内外破产法的立法本意,探讨矛盾源头,最后结合民商事案件的实际审判规则讨论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本章最后部分则是对主观意思作为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在域外的适用以及在我国的可采性进行了法理分析。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借鉴美国破产撤销权中的惯常交易例外原则,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并结合我国现状与国情,建议扩大银行类破产撤销案件的破产临界期,以及将主观意思作为法院裁判此类案件适用破产撤销权的考量因素,以期更好地在破产撤销纠纷中进行操作适用,完善我国破产撤销制度。(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6)

李心怡[3](2018)在《破产撤销权的价值取向再思考——基于可撤销行为认定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撤销权作为破产法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在破产法的制度构建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破产法》中也对其进行了条文化的规定。不难得出结论,破产撤销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在根据实际的法条运用和现实情况的需要,一味将保护的天平倾向于债权人一方,对债务人的再生能力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维护市场的交易稳定,赋予债务人一定再生能力的空间,这就需要从破产撤销权的价值取向出发,对可撤销行为加以更全面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1期)

吴宏丽[4](2018)在《关于破产撤销权相关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上设置撤销权是从保护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目的在于使全部债权人在破产实施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本文对破产撤销权制度实践过程中,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存在争议的几种行为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9期)

林星晨[5](2018)在《我国破产撤销权的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撤销权是管理人享有的,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重要权利,但具体规定该内容的《企业破产法》第叁十一条与第叁十二条,却因条文用语宽泛和现实情况复杂等原因,在司法适用中一直存在理解上的争议。本文在对239个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得以认为,对于我国破产撤销权法条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文义解释,还应着重从目的解释出发,把握破产撤销权旨在纠正债务人对财产的不当处分,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设立目的,以此作为衡量债务人行为是否需予以撤销的重要标准。同时,在适用破产撤销权时,注重对行为人主观要素的排除和对其他利益的保护。由此,方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破产撤销权的条文含义,实现破产撤销权的准确适用。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叁章构成。第一章先说明数据库与案例的选择方法,后以统计分析的方式,对搜集得到的239个司法案例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图表,并以此为基础从总体和具体两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撤销权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考察。第二章结合我国破产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对《企业破产法》第叁十一条和第叁十二条的条文内容,进行务实地解读,以提升对破产撤销权条文的理解。第叁章通过对主观要素的排除和对其他利益保护的肯定,考量破产撤销权的价值选择,推进司法适用中对其的准确把握。(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3-01)

吕若望[6](2018)在《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债权撤销权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相对人善意、没有欺骗和欺诈。但恶意和欺诈行为总是屡见不鲜,撤销权此时应运而生。撤销权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总是学者讨论的热点,笔者就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作对比,分析它们的异同之处,并思考将产生的系列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1期)

江未,张英[7](2017)在《破产撤销权中交易安全的维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撤销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债务人财产完整性的保护。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是破产撤销权的基本价值追求,但撤销权的规定也不能不顾及交易秩序的维护。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应平衡破产债权人正当利益保护与临界期间内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合理预期之间的利益冲突。文章通过分析破产撤销权对交易相对人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破产撤销权对于交易相对人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12期)

高声远[8](2017)在《我国破产撤销权适用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制度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退出和救济机制,破产程序的启动一般而言都是以到期偿债的期待可能性存疑为前提的,在这样的情形下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都将最大化的利用破产制度为其保障利益,破产撤销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旨在这一过程中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救济。然而,若破产前债务人的交易行为均被撤销,势必会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也将严重冲击市场秩序的稳定。我国《破产法》仅列举了6种适用破产撤销权的情形,但并未规定适用破产撤销权的判断标准。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破产撤销权的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借鉴美国破产法的相关经验,结合破产法的价值选择,从而提炼出破产撤销权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并对我国破产撤销权适用的范围提出几点建议。本文第一章通过对破产撤销权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对破产撤销权的历史渊源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对破产撤销权的概念进行了说明,并分析了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及破产撤销权的特征。本文第二章介绍了我国破产撤销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对适用破产撤销权的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清偿未到期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及个别清偿等六种情形进行详细分析,并展开讨论了我国适用破产撤销权存在的具体问题。本文第叁章通过借鉴破产法的相关经验,结合破产法的价值选择,从而提炼出破产撤销权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为债务人行为的有害性,并根据该判断标准,分析了破产撤销权适用时应排除的情形。本文第四章对我国的破产撤销权适用范围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要明确破产撤销权的实质内涵;二是要对破产撤销权适用范围的例外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叁是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应对其进行特殊的限制。(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12-11)

王梦妲[9](2017)在《我国破产撤销权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作为在经济关系中重要参与者的企业,在参与市场的竞争、促进社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破产是市场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所有债务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便不能被全部清偿,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共同追求的,从而做出规避法律甚至是恶意欺诈的行为,这便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制,破产撤销权制度由此产生。破产法具有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作用,在企业出现管理经营不善、陷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规定使企业能够有序地退出市场,保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能够平等的受偿,维护其财产权益。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颁布,和原来的《破产法》相比较,新颁布的《破产法》在其内容上面吸取某些国外破产法中的先进经验,建立起企业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管理人等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2013年发布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在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下,《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中所增加的几个破产撤销权适用的例外规定,不足以与现阶段社会完全适应,目前的《破产法》以及司法解释关于破产撤销权简陋的规定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司法实务,使得破产撤销权难以发挥其制度的价值。因此,面对当今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亟须注重对于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研究,吸取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中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规定,对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加以完善,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财产权益。比较研究法、语义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是本文在进行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时所采用的方法。对破产撤销权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时,本文采取分段式的方式用四个部分进行描述。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从撤销权的概念、特征、立法目的及确立意义等方面整体概述了破产撤销权,首先阐述了破产撤销权的含义。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限内所做有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当行为,管理人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并且使因此行为而转让的财产或者利益回归破产债务人的权利。古罗马法中的“废罢诉权”制度是撤销权制度的来源于,依据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等法律基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应运而生。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和特征紧接着被介绍,形成权说、请求权说、责任说、折中说等学说,各学说都是以维护债权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和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最后,陈述了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及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破产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我国破产撤销权采用了形式判断原则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即受益人主观存在恶意不是成立的必要条件。可撤销行为发生在破产开始之前的临界期内,并且该行为对债权人利益具有有害性,是我国破产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对于主观要件没有在法条中规定以及撤销权临界期间不合理的规定,也在这部分中间被列举出来。最后建议了如何完善破产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破产撤销权成立要件中的有益经验的方式,来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中有关主客观条件的规定。第叁部分中描述了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分别介绍了我国与外国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并且详细的阐述了我国破产撤销权关于欺诈性转让和偏颇性清偿行为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使用破产撤销权的规定。随后通过提出在适用破产撤销权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来完善偏颇性清偿以及欺诈性转让的行为。第四部分介绍的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管理人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破产撤销权。随后,介绍了有关国外破产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的相关内容:主要内容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行使主体、行使期间以及行使的法律效果。然后提到行使破产撤销权所存在的问题,即行使主体追责的规定不完善和行使的期间不明确的问题。最后,通过完善破产撤销权主体行使撤销权的惩戒机制以及更加具体明确行使期间的方式来完善破产撤销权的行使问题。(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7-12-01)

烨倩[10](2017)在《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的一项权利,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对于破产的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实施的伤害债权人之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的赋予,使破产企业恶意逃债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了可救济的手段。首先,本文从破产撤销权的一般理论问题入手,阐释破产撤销权的概念和渊源,从根本上去理解破产撤销权的由来和表现,了解破产撤销权的重要意义和不可或缺性。在民法中亦存在债权人的撤销权,通过对民法中撤销权与破产法中撤销权的对比,了解两种权利之前的异同。其次本文阐述了破产撤销权的可撤销行为,了解欺诈性转让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的行为模式,以期在实践中可以更好的分辨这两种行为。破产撤销权的后果会使在临界期内,危害全体债权人的使得破产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的行为均归于无效。通过对破产撤销权的以上分析,反思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不足,归纳对该制度的完善,以此建设一个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在实践中,若没有破产撤销权的良好适用,不对这种恶意逃债行为进行打压,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一种打击,企业信用将难以维系和存在,这将是非常可怕的局面。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债权债务,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系统地分析我国破产撤销权的现状,指出我国破产撤销权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就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进行研究和推进,可以更好的实现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功能,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1-01)

破产撤销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依靠银行业的资金供给,涌现出一大批经济实力雄厚且蓬勃发展的大企业。但是,并非所有企业都如表面那么风光无限,在资本迅速洗牌的当下,众多濒临破产的企业也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随着破产撤销纠纷案件的日益增长,企业高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与被申请破产后的资金结算成了关键性问题。一方面,代表资金供给的银行方希望能尽可能地多收回先前发放给企业的贷款。另一方面,代表破产债权人利益的破产管理人则会站在不同角度审视银行提前收贷行为,以希维护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利益。而我国有关破产撤销的相关立法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发布以来就一直未经修订,在现阶段法律未对判决中产生的一系列疑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我国在破产撤销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系列模糊问题,这给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者们留下了不少难题。基于此问题,笔者以叁则典型案例为引,研究破产撤销纠纷诉讼中银行提前收贷行为的性质、合法性以及法律适用,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冲突的根本原因及法律优先性适用问题,主观意思能否作为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从而在现行破产法框架下得出结论以及相关启示。本文主要由叁部分构成:本文第一部分选取了“金贸家具公司管理人与安吉农村信用合作社破产撤销纠纷案”、“南通美嘉利公司破产管理人诉江苏银行破产撤销纠纷案”、“虹桥控股公司管理人与浙商银行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叁个代表性案例。在第一章中,简要叙述了案情以及判决结果,并分析案例产生的分歧且总结出了焦点问题;在第二章中,在法理上对银行提前收贷情形下的叁个细化问题即加速到期条款的有效性,破产撤销纠纷下债务人存入银行的款项定性以及银行通过扣划存款的方式法定抵销贷款本息问题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第二部分则主要对《合同法》与《破产法》产生冲突的原因以及冲突后的优先适用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分别站在债权人银行方以及债务人企业方进行综合考查,同时分析国内外破产法的立法本意,探讨矛盾源头,最后结合民商事案件的实际审判规则讨论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本章最后部分则是对主观意思作为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在域外的适用以及在我国的可采性进行了法理分析。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借鉴美国破产撤销权中的惯常交易例外原则,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并结合我国现状与国情,建议扩大银行类破产撤销案件的破产临界期,以及将主观意思作为法院裁判此类案件适用破产撤销权的考量因素,以期更好地在破产撤销纠纷中进行操作适用,完善我国破产撤销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撤销权论文参考文献

[1].应博程.破产债务人向第叁人担保的破产撤销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2].吕若望.银行提前收贷下我国破产撤销权适用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3].李心怡.破产撤销权的价值取向再思考——基于可撤销行为认定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8

[4].吴宏丽.关于破产撤销权相关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8

[5].林星晨.我国破产撤销权的司法适用研究[D].厦门大学.2018

[6].吕若望.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债权撤销权比较[J].法制博览.2018

[7].江未,张英.破产撤销权中交易安全的维护[J].法制与经济.2017

[8].高声远.我国破产撤销权适用范围研究[D].华侨大学.2017

[9].王梦妲.我国破产撤销权若干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7

[10].烨倩.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D].吉林大学.2017

论文知识图

索引索引(2)索引索引(1)不同时限到期债务与未到期债务清偿可撤...不同时限到期债务与未到期债务清偿可撤...上半年我国破产重整案件地域管...上半年我国破产重整案件级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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