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刑法化探析

劳动教养刑法化探析

牛步云[1]2003年在《劳动教养刑法化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行文3.5万余字,分叁个部分对劳动教养刑法化进行了探析。 第一部分:劳动教养刑法化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首先分析介绍劳动教养刑法化涵义、性质以及世界性刑法化改革运动与非刑罚方法兴起情况,接着阐述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性质、现状及存在问题,最后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出路在于劳动教养刑法化,并进一步探讨了劳动教养刑法化的必要性及意义。 第二部分:劳动教养刑法化根据。分别阐明了劳动教养刑法化理论上的根据、现实上的根据和法律上的根据。其理论根据主要从防卫社会的现实使命,刑事责任多元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方面进行说明。现实根据主要从物质基础、观念基础和外部环境等几方面论证说明了劳动教养刑法化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基本成熟。并对其法律根据进行了分析说明。 第叁部分:我国劳动教养刑法化制度构造。在对劳动教养刑事立法化叁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只有单独立法才是对劳动教养刑事立法化模式的科学定位。又从法的名称、法的内容几个方面对劳动教养刑事立法化进行了设计,从而对劳动教养刑法化进行了较为理想的构思。

于鹏飞[2]2012年在《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其在政治话语掩盖下已经存活了50多年。当我国在国家层面踏上法治国家征程,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在刑事法领域确立了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且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背景下,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愈加显现。劳动教养制度理论涉及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发展历程,学术成果丰富,形成了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主张及观点,这些研究蕴含着不同的学术思想,对于认识与检讨劳动教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叁十年来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成果上千篇,然而关于其研究的学术成果却没有做过系统的学术梳理,以至于后来者对于劳动教养研究学术成果的了解不免陷于零散、甚至常常语焉不详。究竟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需要全面梳理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学说的历史,对其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提炼。本文正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近叁十年来的学术成果做一学科梳理,述其概要,以方便后学,同时做出展望,以激励来者,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本文的篇章结构是建立在归纳分类基础上的,由导论与主体两个部分组成,主体部分共计五章,具体如下:导论,属于本文的点题之作,主要是对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对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学术回顾,并对劳动教养、研究史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介绍和界定,以为本文起到提契作用。第一章,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概述。近叁十年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着达上千篇,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研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章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回归学术性后近叁十多年来研究的历史发展概述,将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研究观点与主张进行了系统的归类、梳理与分析,以准确清晰的认识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并对整个学术研究进行总体回顾评析。第二章,劳动教养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自恢复时期以来,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与争议,不同部门学科论者针对其性质、适用与存废进行了观点交锋与讨论。本章对各不同观点与主张进行了分类阐述,并对其进行了评析与考察,以使对制度本身与制度研究有总体的认识。第叁章,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改革研究。多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话题。为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法制框架,论者提出了不同的实体改革方案。本章即是对不同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实体改革方案进行学科归类梳理,并进行评述。第四章,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改革研究。广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程序包括审批、执行与监督,均存在着明显弊端,特别是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如何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程序法治化,成为论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本章对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司法化与行政化审批改革方案、劳动教养执行与监督的改革完善建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第五章,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研究具有学术上的继承与关联性,特别是对于劳动教养这一从创立之初便界定在政治范畴内的制度,对其政治特殊时期研究的回顾可以了解劳动教养研究的发展变化。本章不仅对1979年以前有关劳动教养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与评析,还对劳动教养的替代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究进行了跟踪分析,最后对整个研究历程的学术成就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研究上的不足与缺憾,并对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尹明灿[3]2011年在《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困境及改革方向——兼论劳动教养理论根基的应然定位》文中提出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面临诸多困境:形式上的合法性困境、程序困境、理论根基困境。只有立足于"人身危险性"的理论根基,才能合理解释劳动教养处罚的严厉性程度,才能保证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此种理论根基的准确定位使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向保安处分制度过渡成为可能。

蒋晗华[4]2015年在《法治理念下轻罪制度探析》文中提出我国已正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现实语境下,以法治视野重新审视我国的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探讨我国轻罪制度的构建,具有独特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探索轻罪制度方案,分析轻罪范围及其处罚机制,有利于加强违法行为人的人权保障,维护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

储槐植[5]1997年在《刑罚现代化:刑法修改的价值定向》文中研究指明刑罚现代化:刑法修改的价值定向储槐植我国刑法正在组织修改,无论是大改、中改或小改,都应当确定一个价值目标。价值目标的恰当与否,关系到修改质量以及修改后的刑法的稳定性。修刑价值目标的选择须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发展趋势。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项改...

魏东[6]2013年在《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侧重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法完善研究》文中指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具有可资借鉴性、相对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我国劳动教养是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强制性预防措施,可以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法理与实践,以契合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的基本需要。关于劳动教养改革,我国学界目前提出的劳动教养完善方案中,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具有比较突出的相对合理性。《刑法修正案(八)》比较好地完成了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刑事禁止令的法规范设置,其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我国单项保安处分措施提供了立法经验,而劳动教养无疑可以成为这种立法经验的"第二块试验田",因而我们有充分理由期盼近期制定出台刑法修正案,以有效实现由刑法规范劳动教养制度的设想。新的刑法修正案应当以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相结合的规范形式,确立兼具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劳动教养法规范体系。

鲁玉兰[7]2007年在《劳动教养社区矫正化的前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从1957年创建到今天已走过50年的风雨历程。从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劳动教养屡遭非议,废除之声不绝于耳。劳动教养该何去何从?本文作者的基本观点是,劳动教养制度改造之路比完全废除更具操作性。对劳动教养对象进行分流,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处理手段或许是目前较好的方案。

张鑫[8]2016年在《我国轻罪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制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分散于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各部分法之中,需要立法、司法和执行方面将各法良好的衔接起来,形成完整的法律制裁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刑法、行政法、民法之间的分界模糊,制裁制度设置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不但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统一,更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主要问题在于轻微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和处理,故建立中国特色的轻罪观及其犯罪论体系势在必行。关于犯罪的本质,无论是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社会危害性说都难以自圆其说。犯罪本质的界定实际上是一个多视域的问题——站在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接受惩罚的那些行为;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必须建立在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之上,坚持以刑事违法性为唯一特征。立足于这样的轻罪本质观,应将轻罪的实质概念和规范概念融合起来,形成一个关于轻罪的新概念:违反法律法规,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惩罚的那些行为。这既是关于轻罪的概念,也是界定轻罪的标准。用该标准去审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会发现我国的轻罪概念至少包含叁大子部分,即刑事性行为的轻罪、行政违法性行为的轻罪和民事侵权性行为的轻罪(以下简称“刑事类轻罪”、“行政类轻罪”、“民事类轻罪”)。在立法模式方面,目前主要有“合并模式”和“分立模式”,各有利弊。影响我国轻罪制度立法模式的因素主要有:法治建设情况的影响;我国刑法文化及犯罪观的影响;现行犯罪概念界定模式的影响、刑法发展及其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国轻罪的立法模式应当选择相对独立的模式,即属于刑法制度,但应当在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轻罪法”,将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收纳进来,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则,使之与重罪、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分。首先,我国刑事类轻罪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名之中。刑法中共有132个罪名符合条件,可以作为刑事类轻罪。对于刑事类轻罪的政策应当坚持宽严相济中的“轻轻”政策原则——即轻罪轻处、轻罪轻罚。在刑事类轻罪的实体法上,应当适用未遂犯不处罚制度,完善拘役刑、管制刑、资格刑以及非刑罚处置方法制度,对财产刑进行适当的改良,建立社区服务刑等。程序法上,建议刑事类轻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在基层司法机关,地域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可以考虑在基层法院设立轻罪法庭或由基层司法机关只处理轻罪案件;案件的办理程序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树立羁押例外原则、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全面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狱处遇制度等。其次,行政类轻罪的论证和制度设计,应当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理论、保安处分理论为基础,将现行法律中可能处以长期人身自由权利剥夺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类轻罪处理。包括:(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应当处以五日以上拘留的违法行为。(2)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着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等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3)现行劳动教育对象行为,这意味着要废除劳动教育制度,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司法化。(4)将收容教养制度作为一项保安处分制度纳入轻罪司法体系。(5)强制戒毒对象行为,将其作为行政类轻罪予以司法化处理。此外,还可以建立保安处分制度、行政机关直诉制度、治安法庭制度等特殊制度。行政类轻罪实际上是行政犯罪在我国的应有之义,今后诸如吊销营业执照、大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都有纳入行政类轻罪范畴的可能。再次,关于我国民事类轻罪的论证和构建。未来刑民交叉研究的重点是实体性的刑民交叉问题,需要探究民法与刑法的根源。两大部门法经历了刑民不分,到两极分化,再到相互融合的过程。惩罚制度也随着刑法和民法的关系演变而不断发展的,逐渐走向理性、成熟。近年来兴起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的刑法化代表。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威慑、安抚、激励等公法功能,实际上更应当作为轻微违法犯罪(实质层面)的刑事处罚。由此得出,民事类轻罪是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利,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被处以惩罚性赔偿的那些行为。通过我国的合同法、专利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可以划定民事类轻罪的实际范围。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违反民事法律,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利,本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为,如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见死不救的(负有先行为义务)等,也有可能在未来进入民事类轻罪的范围,作为犯罪化的过渡阶段、试验阶段。民事类轻罪制度应当以惩罚性赔偿作为主要的责任制度,同时也建议与我国征信体系对接起来。民事类轻罪制度采取公民自诉主义。轻罪法院负责审理民事类轻罪案件,一律不得羁押,一律不登记前科。

肖志勇[9]2002年在《论劳动教养刑事化》文中研究指明劳动教养制度自五十年代产生以来,在维护我国社会治安、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社会发展,其弊端日渐显露,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它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正文由叁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劳动教养概述篇 概述了劳动教养制度产生的历史及发展的历程,以及现行劳动教养适用的对象和适用程序。 第二部分:劳动教养性质辨析篇 介绍当前有关劳动教养性质的观点,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说,行政处罚说,刑事处罚说,保安处分说,教养处遇说。通过对这几种观点的辨析,指出各种观点存在的不足,着重辨析了保安处分与劳动教养的区别。本文认为,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既具有刑事处罚的性质,又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使劳动教养具有明确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第叁部分:劳动教养改革完善篇 明确指出劳动教养具有存置的必要性,但是因为它的确存在很多缺陷,所以,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是必由之路。通过分析当前有关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设想的叁种模式(单独立法、易名立法、吸收立法),得出结论:目前,单独立法条件不成熟,仓促设立一部劳动教养法只会令劳动教养再次陷入没有明确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尴尬境地。我国劳动教养与西方保安处分具有很大的区别,易名立法行不通。吸收立法是可行的,即可以将劳动教养纳入刑法的轨道,而且一定要在刑法里找到它最合适的位置。既而提出自己有关劳动教养刑法化的构想: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如果将劳动教养作为刑罚方法,会破坏现有的刑罚结构的完整性,最好是作为一种非刑罚方法纳入刑罚典。本文最后论述了劳动教养作为非刑罚方法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方面区别于主刑的举措。 为了淡化犯罪给曾经犯罪人带来的消极影响,使曾经犯罪人能够更好地复归社会,我国刑法中有必要引入前科消灭制度。 结论 劳动教养历经近五十年的风雨,在历史上发挥了自己的作用,纳入刑法后,消除它的消极因素,使劳动教养发挥更大的作用。

郭晶[10]2014年在《劳动教养废止后的制度抉择——基于“弊端革除”与“功能赋予”理念的碰撞》文中认为劳动教养废止后,相关的制度衔接与建构应当走向何处?如何借由劳教废止而统筹关注我国各类保安性措施的程序正当化路径?如何调整我国既有的刑事、行政法律体系?对此,不同方案看似言之凿凿,理论深邃,但总体上来说,无外乎"弊端革除"与"功能赋予"两种理念倾向,并事实上左右着制度演进的走势。两种理念倾向之间,必须有序互动,合理协调,这样才能促进制度演进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劳动教养刑法化探析[D]. 牛步云. 郑州大学. 2003

[2]. 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D]. 于鹏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3].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困境及改革方向——兼论劳动教养理论根基的应然定位[J]. 尹明灿.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

[4]. 法治理念下轻罪制度探析[J]. 蒋晗华. 河北法学. 2015

[5]. 刑罚现代化:刑法修改的价值定向[J]. 储槐植. 法学研究. 1997

[6]. 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侧重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法完善研究[J]. 魏东. 北方法学. 2013

[7]. 劳动教养社区矫正化的前提[J]. 鲁玉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07

[8]. 我国轻罪问题研究[D]. 张鑫. 苏州大学. 2016

[9]. 论劳动教养刑事化[D]. 肖志勇.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10]. 劳动教养废止后的制度抉择——基于“弊端革除”与“功能赋予”理念的碰撞[J]. 郭晶. 探索与争鸣.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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