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政策支持

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政策支持

刘箴[1]2004年在《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政策支持》文中研究指明弱势群体问题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是政治学、社会学、社会政策研究领域广泛关注的课题。它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形态及发展阶段而呈现出特殊性。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复杂,存在问题多样,其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已经成为构成了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全文围绕这一主题,融合学术界前沿理论和观点,对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政策支持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本文在第一章综述国内外有关对弱势群体概念界定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弱势群体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对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了界定和分类。进而分析了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并阐述了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类型、特征及其成因。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问题已相当严重的现实,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制定相应的政策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主要的社会支持手段。本文第二章从政府在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政策支持中的责任入手,探讨了我国现阶段对社会弱势群体政策支持的价值基础与政策支持机制的构建。第叁章着重阐述了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政策支持的基本思路,提出了政策支持的具体对策,以确保政府向弱势群体提供特定的保护与支持,从而让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赵博[2]2007年在《我国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弱势群体概念进行界定,以此为基础,首先,通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范围及其成因的系统分析,对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系统的内涵、构成以及本质特征的阐述,对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而探讨;其次,在政府与市场责任求证过程中构架社会支持系统的理论框架,就我国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弱势群体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形成的特殊性原因做出概括说明。最后,文章对我国当前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现状及问题进而深入探讨,依据我国社会支持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目标,从补偿性、发展性以及兼容性叁个层面找寻弱势群体社会支持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并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特点的有关社会支持政策模式与体系构想。

李华[3]2008年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弱势群体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了快速转型时期,社会分层和分化速度加快,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认识社会转型过程中凸显出来的弱势群体,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关乎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我国正式进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目前,深入研究并切实解决当前我国弱势群体问题,成为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的弱势群体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弱势群体的概念、分类及特征。这一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该部分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学者对弱势群体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弱势群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并对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了界定和分类,进而分析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第二部分: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及成因分析。这一部分是全文的核心。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使我们对目前弱势群体的现状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着重分析了弱势群体问题的形成原因。第叁部分:我国弱势群体问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影响。该部分首先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特征和要求,其次简要分析了弱势群体问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影响。第四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对策思考。该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和难点。笔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陈吉学[4]2013年在《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弱势群体问题是指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由于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的存在,导致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失调,从而影响了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对社会正常秩序甚至社会运行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需要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干预的社会现象。弱势群体问题的发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迄今为止,历史发展的每一个社会阶段都存在着这一问题。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弱势群体问题的成因、性质、规模、程度、影响等都各不相同,因而其解决的路径、方式和效果也不尽相同。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以及贫富差距的拉大,阶层分化的加剧而逐步出现的。社会转型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最重要的历史背景。弱势群体问题的出现,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全社会的关心、关注。系统梳理国内外关于弱势群体问题的理论观点,认真分析研究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现状、影响及产生的原因,并在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对于化解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析、研究和化解弱势群体问题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我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关于弱势群体问题的思想、国外关于弱势群体问题的相关理论,为解决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提供了借鉴;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对于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发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对弱势群体问题进行深入探索与思考,中国共产党创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有效解决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具有自身特点。它既不同于阶级对立社会的弱势群体问题,也有别于我国传统社会的弱势群体问题。它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因而不具有对抗性。只有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框架内,通过正确的政策和长期的努力,才能使这一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根源。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市场经济的冲击等,构成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产生的经济原因;某些不容乐观的文化现象,信息分化导致现代“知沟”越来越宽,社会歧视和文化排斥以及贫困文化的影响等,构成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产生的文化原因;社会分层的固化加剧,动态上社会结构的转型变迁、静态上不合理的“二元”社会结构,以及某些具体社会机制的不够合理、完善,构成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产生的社会原因。分析研究特别是化解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最根本的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指引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改革开放,通过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为解决当代中国包括弱势群体问题在内的一切民生问题提供坚实基础和根本保障。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首先,需要坚持以往鉴今,有选择地继承我国历史上特别是建国以来的相关制度、实践;坚持巧用他山之石,批判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其次,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弱势群体观,端正对弱势群体的态度,正确对待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和弱势群体问题。最后,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实情出发,秉承人权保护、公平正义、共同富裕、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符合实际的工作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并积极付诸实施,为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最终化解,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杨亮[5]2006年在《论转型时期社会弱势群体政府支持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那些依靠自己的能力无法达到社会认可的生活标准,需要依靠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和支持改变其“弱势”状况的群体。弱势群体问题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存在,并且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形态及发展阶段而呈现出特殊性。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变迁所引致的社会分化加剧,使得弱势群体突显。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弱势群体“弱化”的趋势更加突出和显化,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 历史上对于弱势群体存在原因的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个人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个人责任论从个人特殊性的角度提出问题,认为弱势群体的出现是由当事人个人(包括他所在的家庭)造成的。在西方工业化早期不少上层人持这种观点。20世纪中期以来社会责任论开始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这种观点认为,弱势群体现象是由社会造成的。其论证方法是:为什么这些人从前不是弱势群体,现在成了弱势群体,难道他们自己愿意被边缘化、贫困化、弱势化吗?是社会的变化、社会利益的分配机制使他们失去机会而边缘化。具体地说是政府的政策偏向了强者而抛弃了后来成为弱者的人们,所以责任在政府。当然用一种理论解释所有弱势现象都面临着挑战,不过如果是着眼于比较严重的弱势群体现象,那么,我们可能应该更多地赞同社会责任论。依照社会责任论,政府应该调整政策使其有利于弱势群体。我国弱势群体的大量涌现,一方面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也是弱势群体自身的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差,不能适应改革和发展要求的结果。在本文的研究中更多关注的是那些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和社会结构转型而分化出来的人群即“转型时期的社会弱势群体”。因此我们的研究必须从社会责任论出发分析弱势群体政府支持体系的构建,从调整政府公共政策的角度去处理问题。 解决弱势群体问题要依靠政府支持、社会援助和其自身的努力,在这其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使它始终在弱势群体的支持中起着主导作用,扮演主要角色。要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政府的政策选择、制

范铁中[6]2008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利益协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社会不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且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最深刻的变化就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改革实际上就是利益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这种利益博弈在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消极的东西,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利益分化所带来的贫富差距的加大和社会不公正等等,从而造成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尖锐化,这就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挑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学说和利益理论为指导,以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所面临的重大的利益矛盾为依托,吸收借鉴目前国内外现有相关研究成果,深入开展广泛的社会调研,在公平正义理论框架内,充分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相关学科背景资料,深入探索和谐社会与利益协调的理论轨迹,并深刻阐述两者的相互关系。分析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化的现状和原因,以及利益分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挑战。同时对建国以来党的利益协调实践进行历史性考察,并通过对西方国家利益协调实践模式的比较分析,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批判性地加以借鉴,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利益协调的具体机制和途径,使其具有现实性、前瞻性、理论的开放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从而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以期达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第一章:和谐社会与利益协调理论概述。首先对和谐与利益等相关概念给予界定,同时论述其一般涵义,从而深入探索和谐社会与利益协调的理论轨迹,并且深刻阐述和谐社会与利益协调的相互关系。第二章: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化的现状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以平均主义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利益格局正在逐步被打破,社会利益的分化加剧。我国目前社会利益分化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样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矛盾和冲突公开化等特点。因此,我们从社会分工、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经济体制等方面分析了利益分化的原因,并论述利益分化带来的弱势群体和下岗失业者的大量增加、贫富差距拉大、叁农问题、社会阶层等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加剧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第叁章:建国以来党的利益协调实践的历史考察及经验启示。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利益协调实践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主义改造是对旧中国利益格局的根本性改造;计划经济时期对利益协调方式的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对利益协调方式的转换。通过这些阶段性历史考察得出的经验启示:社会主义观念和制度必须与时俱进;叁个“有利于”标准是把握历史契机的关键;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不符合中国经济落后和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实事求是”是改革开放成功的关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需要用计划调节来抑制市场的弱点,弥补市场的不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注意总结和汲取计划经济的经验教训。第四章:西方国家利益协调实践模式的比较分析。我们通过对美国、日本、德国利益协调实践模式的比较,从中总结出我们可借鉴之处:一是通过政府对经济的整体调控,实行国家干预。美国搞“短期杠杆调节”、德国实行“总体调节”、日本采取“政府主导调节”。二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保证市场秩序。叁是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五章: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利益协调的原则和机制。利益协调的主要原则: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利益共享原则。利益协调的主要机制:建立健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公正的利益均衡机制;建立健全利益心理的调控机制。第六章: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利益协调的主要途径。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叁农”问题是最需要协调的利益关系;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完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构建反映不同群体利益的诉求平台。

王利迁[7]2010年在《当代中国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就业是民生之本。对当代中国而言,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①实现充分就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一段时期以来,严峻的就业问题已成为困扰当代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现实问题。在人口与就业压力巨大、劳动力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失业率不断攀升、由就业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爆发的形势下,对就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阐释入手,站在关注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高度,创新性地探讨了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涉性,从社会现实出发,通过大量调研数据客观反映了我国目前的就业现状,讨论了由就业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就业问题出路及对策。在研究方法和思路上,本文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人口学、心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主要采用定量结合定性的方法,从实证研究入手,进行理论与实证研究。在就业与和谐社会理论阐释上,采用了文献综述与理论比较的研究方法;在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建构的关涉性考量上,主要采用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当代中国的就业现状分析上,主要采取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而就业问题解决与和谐社会构建路径上,则主要采取了现状分析与对策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理论,在现实层面提出促进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供参考的对策建议。对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阐释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一章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西方就业理论的发展与演变,对古典学派就业理论、近代凯恩斯的充分就业理论、新保守主义就业理论、发展经济学派的就业理论、新凯恩斯主义就业理论等西方主要就业理论进行了总结与评析,为我国就业理论的发展提供理论借鉴。概括了马克思就业理论的主要内容,对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失业问题的研究、马克思社会主义劳动就业理论的积极意义进行了评析;梳理了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初期对马克思就业理论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就业理论的创新与突破。第二部分梳理了中国古代和西方社会和谐社会思想,并重点阐释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理论,为全文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对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涉性考量是本文研究的哲学基础。文章的第二章从哲学的高度探讨了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间的关涉性和互促性。从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视角来看,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目的一致性。人的生存、价值体现和全面发展是人们就业和工作的目的,而人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二者在实现途径上也存在着互促性,即,充分就业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将从各个层面为充分就业提供良好的环境,二者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具体而言,就业关乎社会的民生问题、关系社会的底线公平、是否充分就业影响社会的基本稳定和社会全面发展;和谐社会中合理的就业政策、完备的法律制度、公平的就业环境、充分的就业保障都是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将使就业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对当代中国就业现状的分析是本文研究的现实基础。文章的第叁章在大量调研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客观分析了我国就业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探讨了我国当代的就业发展与态势,总结了目前中国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就业制度的发展上,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社会转型期双轨制就业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制度,通过就业制度的改革调整,不断适应就业状况的发展,有效解决就业中出现的问题。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通过对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态势分析,探讨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下失业问题存在的总体现状;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群体的就业现状分析,反映社会主要就业群体的就业现状;并以2009年为例对年度就业现状进行了客观反映。就业叁大基本矛盾突出、就业服务和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就业歧视普遍存在是当代中国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客观分析当代中国就业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是研究探寻以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之对策的基本前提与现实依据。文章的第四章归纳总结了由就业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和谐现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来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就业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造成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化状态,而且由于就业与收入的直接关联引发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对抗倾向并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地位的沉降。失业问题导致现有利益格局的重组,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使得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出现分层化,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则受到轻视和挤压,出现边缘化的倾向。同时,失业的存在直接挤压了人的社会活动,使失业者失去了展现自我价值、张扬自我个性的空间,从而导致整个人文进步的落差。就业歧视现象的存在引发了社会公平的失落和错位,性别歧视、残疾人歧视、大学生就业歧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普遍存在,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不和谐音。探寻解决就业问题有效路径及对策,以充分就业促进以人为本的社会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本文研究的目的和落脚点。第五章是全文的收篇章,综合探寻了解决就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和对策,指出就业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协同推进。首先,在就业问题的解决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强化自身责任,通过制定科学的就业政策、贯彻各种就业法规、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强就业市场监管等措施,积极促进和扩大就业。其次,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要靠经济的发展。目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的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本文认为应通过加大第一产业调整、稳固就业人数,加强第二产业发展、拓展就业渠道,加快第叁产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再次,加大综合治理,构建促进就业的社会综合体系,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大教育投资以提高就业素质、鼓励自主创业以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指导以改善就业环境、健全社会保障以解决就业隐忧、加快城镇建设以增加就业容量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就业问题,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兰岚[8]2017年在《中国终身教育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终身教育的理念自提出以来,由于其对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和对公民强大的塑造作用而广受重视。目前,国际社会已有许多国家将终身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理念来变革本国现有的教育制度,其推进方式和举措亦成为一个备受瞩目且值得研究的领域。不言而喻,法律由于其规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是国家机器中最有利的制度推行工具。近年来,国际社会终身教育法制化的进程亦在逐步加快,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相继在终身教育领域进行立法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终身教育的思潮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传入我国以来,很快得到推广和普及。追随国际社会终身教育的发展趋势,我国终身教育的立法构想和规划也一再被提上议事日程。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国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仍停留在"研究"和"构想"阶段,立法工作进展缓慢、举步维艰。我国终身教育立法为何陷入困境?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如今的困顿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2015年修订之后增加了多项条款对终身教育的规定予以充实,可见,终身教育立法的推进工作从未停止。国家层面立法之所以迟迟难以出台,既有立法实践方面存在的诸多内部问题,也有终身教育理论研究不足,以及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空泛无序、实践推动浮于表面等外部因素。这些问题导致了立法规范难以准确定位,调整对象无法严密界定的尴尬局面,而立法的滞后无疑又阻碍了终身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立法已然陷入困境,我们应该如何积极作为?国际上已有成功立法经验,文章对已有成熟终身教育立法体系的国家的终身教育立法演进及目前的法律文本做出分析,通过探讨他们立法中的利弊得失来吸取有益经验并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借鉴发达国家终身教育发展及立法成功经验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移植",充分的"本土化"才能构建一部适合本国终身教育发展的"良法"。我国当下出台《终身教育法》是否确有必要?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文章将结合我国国情做出终身教育的"立法可行性"分析。为了改变我国长期以来世俗、功利的教育观念,回归教育的生命本质,同时通过自上而下的推动实现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弥补现有终身教育法律体系的断层,《终身教育法》的制定不仅必要而且迫切。此外,基于我国公民终身学习需求的增长,加之科学技术的支撑和经济基础的保障,以及现有的政策法律基础,《终身教育法》的制定在我国已经达到条件相对成熟的阶段。文章的第二部分,也即本文的四、五、六、七章,为破解长久以来困扰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难题,拟对国家《终身教育法》的立法要素、立法赖以推行的制度基础,以及国家终身教育立法的核心理念——"学习权"保障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与论述。目的在于从理论层面和操作角度为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议。《终身教育法》的产生使教育法律体系中又多了一部单行法,它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该如何处理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冲突?文章的第叁部分,即第八章,意在明晰《终身教育法》与其他教育法律的边界与联系。这一探讨将为现有教育法律体系和未来终身教育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统一奠定基础,同时也为日后《终身教育法》的顺利推行理清思路。

张红峰[9]2008年在《转型期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逐渐进入了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在这一时期由于经济体制的转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一部分社会成员沦为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不但挑战到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社会公正,而且还从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化,对改革的共识等方面制约着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实进程,已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不和谐因素。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学界也为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提出诸多解决方案,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大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救助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关怀,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关注不够,缺乏从利益表达的视角研究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对策。在笔者看来,要想有效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使其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关键性的环节就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有效性。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有效性是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弱势群体自身的高度关注和共同努力。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往往只是关注到弱势群体的一个部分(如城市弱势群体),而忽视其他群体(如农民群体),缺乏从整体上研究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在对策的研究上也缺乏系统性,不够深入,只是注意到了政府的力量,而忽视了社会和弱势群体自身的力量。面对这种研究现状,为了有效的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本文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本文采用政治系统分析等方法,从制度内、外等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利益表达的客观必要性与弱势群体的不成熟性之间的矛盾;利益表达的迫切性与公共政策的回应低效性之间的矛盾;利益表达的共同性与利益表达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利益表达的合理性与利益表达的非理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弱势群体内部各群体之间的利益表达能力的不均衡。为了有效解决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难的问题,本文从主观、机制、制度、法律四个方面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分析,认为弱势群体自身的局限性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陷入困境的主观原因;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陷入困境的直接原因;社会团体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陷入困境的制度原因;当前我国司法救济的不完善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陷入困境的法律原因。为此,笔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1)要提高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能力,需要提高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为其进行利益表达提供物质基础,需要提高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消除封建传统的消极影响;(2)要消除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机制障碍,需要优化党和政府的利益整合机制,解决地方政府部门利益化的问题,需要构建利益表达实现机制,疏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3)要消解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制度障碍,需要保证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健康发展,而要突破社会团体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需要建立完备的社会团体立法体系、培育服务性的登记管理制度、资助性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等;(4)要完善当前法律体系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需要从建立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完善诉费救助程序等方面入手。

张洋[10]2016年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研究》文中指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国家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我国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当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全局和亿万百姓的福祉,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导思想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因此,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研究具有积极而重大的意义。本论文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在全面分析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体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对如何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行了事实求证、逻辑推导和系统分析,力图为政府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理论模型,并为实现“老有所养”的国家战略目标提供决策参考。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得出结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包括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社会参与等具体服务内容及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转型,社会养老服务模式应由家庭供养向社会保障转变、由家庭照料向社会服务转变、由零散分居向集中居家转变、由生活照料向积极养老转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架构应在现有“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基础上,融入“文化养老、社区卫生、权益保障、老龄产业”等新的发展目标,从而在社会养老服务资源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功能实现最大化。本论文具体章节如下:第一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础。本章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特征入手,界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概念;阐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现代理论基础,为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完善提供一个体系完整、逻辑一致的理论框架。第二章: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历程。本章通过讨论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历史演进过程,分析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历程及趋势,揭示推动和阻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双重因素,总结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演进过程中的有益经验。第叁章: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现状、问题及成因。本章在全面分析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结合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提出完善当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为研究如何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供现实依据。第四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国际比较。本章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瑞典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日本模式为研究对象,总结符合我国国情与传统文化的发展经验,为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科学发展提供借鉴与启示。第五章: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途径。本章阐述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的理念、目标、原则,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四个具体任务,即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文化养老服务体系和完善老龄产业发展政策。第六章: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本章阐述了老年人权益的定义与主要内容,全面分析了我国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第七章: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本章在分析我国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和一体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的观点,及完善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第八章:文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本章提出通过向老年人提供文化养老服务的方式,提升老年人精神享用和社会参与,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观点;并在研究文化养老服务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文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对策。第九章:推动我国老龄产业的发展。本章定义了老龄产业的概念,认为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基点,并提出通过发展老龄产业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具体对策。

参考文献:

[1]. 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政策支持[D]. 刘箴. 湘潭大学. 2004

[2]. 我国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对策研究[D]. 赵博.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3]. 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弱势群体问题研究[D]. 李华. 西南大学. 2008

[4]. 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研究[D]. 陈吉学. 南京大学. 2013

[5]. 论转型时期社会弱势群体政府支持体系的构建[D]. 杨亮. 南京农业大学. 2006

[6].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利益协调问题研究[D]. 范铁中. 东北师范大学. 2008

[7]. 当代中国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D]. 王利迁. 河北师范大学. 2010

[8]. 中国终身教育立法研究[D]. 兰岚. 华东师范大学. 2017

[9]. 转型期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问题研究[D]. 张红峰. 上海师范大学. 2008

[10].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研究[D]. 张洋. 东北师范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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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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