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

公司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

汪险生[1]2014年在《产权管制下的农地抵押贷款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作为新时期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农地抵押贷款备受各界关注。尤其是在十八届叁中全会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推进农地抵押贷款。然而,现阶段农地抵押贷款面临着产权管制的约束。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层面仍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尤其还表现在对农地其他权利束的管制降低了农地资产的变现能力。特别是由产权管制所导致的农地薄市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及违约后农地的处置构成了实质性障碍。换言之,不同于一般性质的不动产抵押贷款,地方在试点农地抵押贷款时需要考虑农地产权受到管制这一特殊性。实践中,农地抵押贷款一般均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以农民若干年限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因此,实践中的农地抵押贷款实际是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鉴于土地经营权可通过家庭承包关系或者流转的方式而取得,所以实践中的农地抵押贷款又可分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与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同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毕竟是债权抵押贷款。不仅如此,由于当前土地租赁合约多为租金年付制,导致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面临着一个内在矛盾:以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具有不稳定性,而农地抵押却要求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具有长期稳定性。由此,需要研究通过何种机制设计能解决这一内在冲突。另外,不同地区农地抵押贷款的融资机制不尽相同,导致不同模式的运行效率具有显着的差异性。所以,有必要去比较不同模式的共性与差异。围绕上述议题,本文基于土地经营权取得方式及融资机制的不同,选取了重庆江津区和江苏新沂市作为典型地区剖析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及宁夏同心县和平罗县作为典型地区分析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其中,同心模式和江津模式采取了反担保式融资机制,平罗模式与新沂模式采用了直接抵押式融资机制。不同于江津模中担保服务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属于两个独立的经济组织,同心模式中担保服务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已一体化为一个组织。所以,尽管都采取了反担保式融资方式,两类农地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为了进一步探讨农地抵押贷款机制设计的一般性原理。本文特别借鉴了威廉姆森社会科学研究四层次分析方法,从制度环境层面分析为何实践中均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从治理结构层面探讨不同运行机制的差异性与适宜性。简而言之,本文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分析思路,梳理及比较了四个典型地区农地抵押贷款的运作模式,并以期提出优化农地抵押贷款运行机制的基本思路。主要结论包括:(1)现阶段农地抵押贷款仍面临产权管制。产权价值及可转让性是实现农地抵押贷款的关键性因素。然而,目前各种管制政策不仅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还抑制了农地市场的发育。农地产权管制表现为构成农地产权的各项权利束被剔除或者受到限制。占有权一般理解为狭义的所有权,表示人与物的占有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决定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资格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因而限制了农地可以转让的范围。与此同时,内生于农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分制,导致农地细碎化严重。这不仅限制了农地的利用范围,还阻碍了农地的流转。再者,法律层面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地转让权管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此外,农地尤其是耕地的用途受到严格管制,将其转换为非农用途必须经过土地征收审批程序。资产的用途决定了权利的价值,只限于农用的土地价值远低于非农用途土地的价值。不仅如此,用途管制在客观上导致了土地市场分割。由此,产权管制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及转让。(2)引入土地银行制度能够提高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操作性。为解决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土地经营权不稳定性矛盾,地方政府提出土地股份制改革,以替代现行的土地租赁合约,从而达到去"债权化"的效果。但由于土地股份制不仅生成成本高,而且运行成本也不低,导致建立于土地股份制之上的农地抵押贷款无法在实践中"落地"。确保土地经营权稳定性的关键是要保障农民的土地租金可以得到按时偿付。借鉴银行的"散存整贷"、"短存长贷"的功能,构建一套土地银行体系,实现以市场化手段促进细碎化的土地有序集中;充分发挥土地银行的连带责任制和资产证券化功能,确保银行的资金充足率,以保障农民的土地租金得到及时兑现。土地银行的主要功能在于促进农地市场的发育,增强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提高农地资产的变现能力。由此,为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创造有利条件。(3)同是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运行效率上面同心模式优于平罗模式。同心模式通过组建本土金融中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合作社—实现了反担保式抵押贷款。另外,同心模式还采取了"农地抵押+团体贷款"复合型担保措施。而在合作社内部进一步组建若干个贷款团体是为了明晰连带责任及共有信用的产权,从而降低合作社的运行成本。平罗模式与一般的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操作方式差别不大,导致该模式还未从根本上解除由土地薄市场所导致的农地难以处置的风险。进一步比较平罗模式与同心模式,发现两者在制度生成方式、融资机制、农地抵押的功能、处置机制、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总体上,自发诱致型的同心模式市场化运行程度更高且更具有可持续性。(4)反担保式融资机制优于直接抵押式融资机制。两类农地抵押贷款中采取反担保式融资机制的效率较高。受制于农地薄市场的约束,细碎化小面积的农地抵押并不能消除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金融中介的介入。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同样需要担保公司的介入。因为流转型土地经营权的不稳定性同样会阻碍农地的处置,再者农业是一种高风险性产业,况且农村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这些因素导致借贷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显着的信息不对称。(5)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施展空间更广。实践中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实质是为了突破现存的产权管制,从而为农地抵押贷款创造更广的施展空间。因为相较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及农民失地风险;更为关键的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只能限于集体内部,而土地经营权因其流转并不受产权主体的限制,由此可以扩大农地交易的市场范围。因而,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农地薄市场的约束。(6)两类农地抵押贷款的治理结构存在差异。由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资产专用性较高,所以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适宜于"混合"型治理结构。如,同心模式利用合作社的管控能力弥补了市场型治理结构的不足。鉴于流转型土地经营权的资产专用性较低,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采取"市场"型治理结构。为了降低农地抵押贷款中的交易费用,有必要放松对农地产权的管制。为此,可从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延长二轮承包关系年限、鼓励中介组织参与、吸纳非正式的民间力量等方面,为推行农地抵押贷款营造有利的环境。

连宝典[2]2003年在《公司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治理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也是现阶段深化我国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本文以公司和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为研究主题,从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司与合作社治理理论的回顾和比较分析入手,对公司和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激励机制、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决策机制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公司与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只有各自的优缺点,可以优势互补;指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现代企业制度这两种主要企业形态的治理结构具有互相融合的趋势,合作社吸收了公司制治理结构的长处,公司制吸收了合作社治理结构的优点。本文从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特征出发,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治理结构改革必须发挥公司与合作社两种企业治理模式各自的优点,构建起既能发挥股份制的效率又能兼顾合作社的合作精神的企业治理模式,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于会娟[3]2013年在《成员异质性视角下中国渔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传统合作社制度框架下,合作社是基于相同或相似特征社员的联合,所有社员同时作为惠顾者和所有者参与合作社运营。社员的相对同质性和惠顾者与所有者同一的特征,为传统合作社的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社员民主管理提供了条件,在客观存在的代理关系上基本保证了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的一致性。因此,传统合作社制度框架下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相对简单。然而,从目前我国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来看,成员异质性已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常态。除了在年龄、受教育程度以及生产规模、生产成本、技术水平、收入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的显着差异外,渔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还集中表现在要素贡献的异质化、参与动机和参与目的的异质化以及参与角色的异质化叁个方面,其中要素禀赋和要素贡献的差异化是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本质表现。成员异质性对我国渔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安排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使合作社社员联合所有的产权制度在实现形式上逐步多样化,在具体的产权安排上,对社员平等出资和社员民主控制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使其不再拘泥于绝对的等额出资和绝对的一人一票,股份合作制成为成员异质性合作社中最为普遍的产权形式。产权是合作社治理的基础,成员异质性合作社变化了的产权安排对合作社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对样本合作社的调研和对案例合作社的深入分析发现,成员异质性渔民专业合作社中,由于社员要素禀赋和要素贡献的差异,合作社社员出现了分层,责权利在不同要素提供者之间的分配格局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化特征,稀缺要素所有者普遍掌握了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演化为不同层级要素提供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在此背景下,作为一般要素所有者的委托人与掌握稀缺要素的代理人的利益一致性面临挑战,合作社治理衍变为以稀缺要素所有者为核心的“大户治理”、“资本控制”和“稀缺要素所有者治理”,偏离了经典合作社“一人一票”、“按惠顾额分配”和“资本限制”的民主管理的一般要求。论文指出,不能简单地以经典合作社原则和合作社法的具体条目来判断成员异质性合作社治理的科学性,成员异质性渔民专业合作社中向稀缺要素所有者倾斜的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一种尊重社员要素禀赋和要素贡献差异的有效率的制度设计,它充分调动了稀缺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决策效率和经营绩效,同时也满足了一般渔户的价格改进和技术指导等需求,有利于实现全体社员的帕累托改进。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种制度倾斜超出了一定范围,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大农吃小农”、“普通社员边缘化”等问题,并加重“道德风险”、“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成员异质性合作社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应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它能在不伤害稀缺要素所有者社员的积极性的前提下,确保一般社员的利益不被核心社员所侵占。同时,合作社治理的关键问题也不应是对稀缺要素所有者社员权利的绝对削减,而是要通过不断提升一般社员的合作参与度和监督能力,实现对核心社员权利的相对约束和限制。依据上述逻辑,成员异质性渔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应以“有效激励、保障公平、提高效率、机构分权与制衡、制度约束与文化凝聚相结合”等五项原则为指导,通过规范合作社的产权基础、优化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构建“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合作社激励机制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机制等多项措施,实现合作社治理的科学化。

邵兴全[4]2011年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近3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对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农资供应、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各类服务,部分解决了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使得长期以来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属性、利益分配与内部治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澄清。但由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过程中尚存有经济体制上的“制度遗产”,且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成长路径的“外生型”,以及政治因素的作用,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地伴生着一些新的问题,如合作社内部凝聚力不足,合作社的服务与农民的合作领域有待提高,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受制于资金等要素约束,合作社内部的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的创新等。因此,面对着蓬勃发展、生动活泼的农民专业合作的制度实践,需要从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等深层次上、全面的、系统的进行理论阐释、分析和研究。本文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社基本思想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法学与经济学、规范分析与实证论证、比较制度分析及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研究。以企业理论为出发点,公司治理为依托,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为主线,完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治理制度为落脚点,提供一个关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的制度分析框架。论文研究的核心在于借鉴企业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和企业合作博弈论模型的基础上,基于经济上的所有权共享、法律上的民主控制与管理以及社会责任的承担叁要素的分析,从合作社的运行效率的角度论证了理想的合作社治理结构为共同治理模式。然而,在实践中共同治理模式却遭遇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激励不够与投资不足等现实问题。因此,从实践出发需要理论研究放松假设条件、修正研究内容,引入一定的资本控制,在确立共同治理模式为目标的前提下,结合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实践,尝试提出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按其社员民主控制的基本价值理念及其意思自治的原则、强化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原则、适当引入资本控制与剩余分配等四大原则,论文进一步从社员结构、表决权制度、法人机关构造、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治理关系。论文还选取了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了相关比较分析,并在全文分析基础上给出论文结论、政策意涵和未来研究方向。本论文由六章组成。第一章导论,介绍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明确研究重点解决的问题,研究框架与方法,并初步得出本文可能的创新。第二章为文献检视与简要述评部分,主要从治理结构的角度来梳理相关文献,并对其进行了简要评论。首先,回顾了相关企业理论的发展演变,重点检视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思想,企业契约理论,产权理论,劳动管理型(LMF)理论,企业(公司)治理理论;其次,用专节回顾了国内学者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现状;最后,对这些文献进行了初步评价。从积极意义方面来说,第一,从方法论分析,现有文献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呈现多元化趋势,既有对合作社外部环境的研究,更有对内部制度构造的解析,这些方法与视角利于对合作社展开全方位的研究。第二,从理论上,现有文献注重对合作社的性质、作用及演化形态的研究,这对认清合作社内部所蕴含的制度特征,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第叁,从实践上,积极借鉴公司治理结构,改变合作社的治理形态,.并且不断修改立法,这些对我国下一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具有借鉴意义。但本文也认为目前的研究存在研究对象尚未独立化,研究内容还缺乏一些系统性,研究方法在理论实证上尚有不足,研究视角仍欠具体等诸多不足。第叁章为规范分析,主要是做了一个理想的理论模型的分析,论证了理想的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共同治理模式。首先,本文分析了合作社治理结构应采用共同治理的叁大原因,即经济上的所有权共享,法律上的民主控制与管理,社会责任的承担,这叁个条件约束着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理论上应该采用共同治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个社员的积极性,提高合作社的运作效率;其次,采用企业的合作博弈论模型,论证了理想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应是共同治理模式,只有这种模式才是合作社治理的均衡解,具有帕累托效率,这部分的论证借鉴了青木昌彦关于企业合作博弈论的研究成果。第四章在第叁章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基于实践进一步做了经验实证,提出了一个适应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的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首先,回到国内外的治理实践,解释了为什么共同治理模式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却会导致对合作社社员的激励不够与投资不足等现实问题,从而在我国现阶段此种模式依然比较弱小,因此需要放松假设条件,引入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模式。其次,借鉴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在确立共同治理模式为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作社的治理实践,提出现阶段我国合作社治理模式是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而此种治理模式的理念与原则包括强调社员民主控制的基本价值理念,强化合作社治理的意思自治原则,强化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原则,适当引入资本控制与剩余分配的原则。最后,为贯彻这些理念与原则的实现,借鉴公司治理的研究成果,从社员结构、表决权制度、法人机关构造、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等方面指出了新型农民合作社具体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模式。第五章为比较案例分析部分。主要从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出发,选取国外的蒙德拉冈合作社的治理(比较接近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国内发达地区浙江临海S镇L村西兰花专业合作社的治理(资本控制型治理),国内西部地区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等叁个案例进行分析。首先,蒙德拉冈合作社处于经济发达的西班牙,由于发展时间久远,治理机制较为成熟,其所处的制度环境接近于叁个约束条件,因此,采用的治理结构更接近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即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治理。由于这种治理对制度环境要求较高,而今已不代表普遍。其次,浙江临海S镇L村西兰花专业合作社地处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资本控制得到加强,决策权控制在专业大户手中,更倾向于股份公司的性质,这种所有权安排出现的分层性和分群性及成员之间的异质性,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合作社本质,并伴随出现了合作社功能弱化现象,因此,这种不加限制的资本控制不值得提倡,否则合作社会沦为某些农村“能人”牟利的工具。最后,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处西部,在治理结构上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到严格约束。一个资本控制受到严格约束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通常由(比较具有企业家素质的“农村精英”,比如此案例中的廖德富)、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等出资作为股东,再吸收普通社员股金组建而成;二是投票方式多样化,以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但资本所拥有的投票权受到严格约束,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具体到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权方式,“以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权制度,但个人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一般控制在10%以内”;叁是分配方式以按股分配与按交易量分配相结合的方式,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方式“提取利润的20%作为公积金、40%按交易量分红、40%按社员交纳股金分红”。因此,从产权结构、决策机制及分配制度等分析,这个合作社治理结构处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与资本控制型治理之间,是一个运作良好的合作社,其治理结构形式更具有适应性与合理性。总之,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建立和发展,是经济当事人在外部利益引导下适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同时,在我国合作社的创建、发展过程中,基于资本和企业家才能的比较优势,合作社的产权受到资本控制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合作社本质,因此,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以后的合作社治理中,应借鉴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第六章主要为两部分内容,第一是研究结论及对政策制定带来的一些启示,第二是指出了未来继续研究的方向。

袁久和[5]2013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治理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7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和规范运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资料显示,已经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52.2万家,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比重达到16.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农户入社的比例比较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的影响和带动作用有限。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依靠涉农企业、生产和运销大户、农村基层供销社和基层组织等核心成员牵头组建的,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分散化、小规模经营的单个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农产品加工和运销等方面的服务,但普遍存在合作社的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服务能力不强、与农户的利益联结不紧密等问题。由于各地区农业生产条件、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层次和水平差距很大,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以及农村阶层分化的加剧,参与合作社的农户在人力资本、商业资本和社会资本等的异质性将更加突出。在内因和外因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下,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发展方向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性探索:第一,构建了“状态-结构-关系-治理-绩效”的分析范式(SSRGP)。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与治理问题,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将合作社成员委托代理关系与治理有机嵌入到产业组织理论的SCP分析范式与制度行为理论的分析SSP范式中。本文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分析基础上,首次尝试将SSRGP分析范式应用到合作社内部的成员关系选择与合作社治理和绩效研究中,从委托代理视角,揭示同质性和异质性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行为、关系、治理与绩效之间的深层逻辑关系,为增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客观性和整体性认识提供科学依据。第二,首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合作关系的可能性和稳定性进行了研究。从合作社组织的制度安排结构出发,将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与治理问题的分析中,首次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成员之间合作关系的可能性和稳定性,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委托代理关系研究视角,完善了已有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关研究的范围,从理论上对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及治理进行了有益的补充。第叁,设计了调查问卷并运用案例对同质性和异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治理机制进行了研究。根据研究目的和内容,设计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调查问卷,对同质性和异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治理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学术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与绩效的研究中,绝大部分仅限于定性分析,已有的定量分析中,所选择的变量均是没有权重的一组平行变量,本研究构建了农民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层次模型,并运用客观赋权法—熵值法对各治理变量进行赋权,探讨了理事会、管理者报酬、股权结构、监督机制、成员退出权和外部监督与竞争各变量对于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关系,因此,本文的研究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方面作出了新的探索。本文沿着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的“组织状态、组织结构、委托代理关系与治理”几个层面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为详细了解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状态,本研究从我国农村改革的背景出发,对我国农业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以及1978年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合作社组织状态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不同的组织状态下的组织结构和委托代理关系特点,阐释了合作社的组织状态对其组织结构、成员关系和治理机制和治理绩效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从互助组、初级社、人民公社到转型时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由弱到强、由简单到发展、由单向到多重的变化趋势,不同类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治理机制和治理绩效存在明显差异。其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成员-合作社”和“中小成员-核心成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治理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深入解释合作社的组织状态、组织结构、委托代理关系和治理的相互作用机制。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指导,借鉴相关理论,结合案例,应用“状态-结构-关系-治理-绩效”的分析范式,分别对同质性和异质性合作社进行分析和比较。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成员的同质性取决于成员利益、要素禀赋、提供产品、入社动机和成员角色等方面,同质性合作社中,成员是使用者、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的统一体;第二,同质性决定成员关系是双向委托代理,代理链短,成员之间容易沟通和交流,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增强了合作社的稳定性。依据“状态空间模型化方法”和“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的研究表明,同质性成员与管理者均按照个人效用最大化进行理性博弈,基于合作双赢的关系契约更能够减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第叁,同质性合作社的资本形成仅限于成员,合作社财产属于全体成员所有,投票权仅限于成员。同质性合作社没有共同资产赎回,合作社盈余扣除公共积累以后主要以价格调整方式返还给成员,价格调整对每一个成员均等;第四,人口统计特征、资源禀赋和角色、风险承担与期望、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是成员异质性产生的重要条件,成员异质性结构导致合作社在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产生较为复杂委托代理关系。成员异质性决定了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的控制权、决策权和收益权,中小成员要素禀赋、风险承担以及不能让渡的股份等特征决定了股份化的产权结构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为了准确阐释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的治理机制和治理绩效,本文沿着SSRGP分析范式,重点研究了异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首先,在深入分析异质性合作社成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理论,研究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作关系的可能性和稳定性,从合作社内、外部提出了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的治理机制。研究结论表明:第一,借鉴Stackelberg竞争模型和Bertrand模型的分析显示,中小成员之间的合作存在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合作创造了价值增值并实现了集体理性;第二,通过古诺模型的分析表明,只要合作的收益率满足一定条件,异质性成员之间能够进行合作。借鉴KMRW声誉模型的分析显示,合作社不同类型的成员n阶段重复博弈存在合作均衡,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存在稳定性。其次,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治理机制的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第一,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决策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的内部治理机制以及外部约束机制,通过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治理机制的层次模型并应用熵值法对样本合作社进行了评价表明,治理机制各个变量在合作社治理过程中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第二,合作社有效的治理水平依赖于其完善的治理结构。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问题治理的重点应体现在合作社内部成员大会、监事会以及加强外部监督和竞争机制等方面;第叁,在“社员—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中,成员的偏好决定于理事会私人信息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如果监事会独立程度较高,理事会不会与监事会共享内部私人信息,监事会将会选择一个相对低的监督强度,且不提供咨询或者提供的咨询没有任何价值。合作社内部规范、成员的主人翁意识、相互信任和彼此忠诚等非正式制度治理比较有效;第四,“中小社员—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中,监事会独立程度越高,核心成员侵占中小社员侵占努力程度的边际成本越高,核心成员越不愿意实施侵占中小社员的利益。当监事会独立于核心成员时,核心成员很难通过控制监事会实施对于中小社员权益的侵占,其选择的侵占努力程度较低。通过加强外部力量特别是政府对合作社运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通过外部力量的适度介入,协调中小成员和核心成员利益冲突,消除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发展的负面影响。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治理的主要类型和经验的考察,从改进农户合作方式、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完善合作社法律制度、规范监督机制和社会资本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赵德成[6]2007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文中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是什么,缘何治理,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怎样,这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的前提,本文围绕这几个方面而展开,除引言外,还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的法理分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叁个部分。首先,论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法理分析。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界定的基础上,探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特征,并进一步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权力的分化、配置模式和配置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界定可以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的逻辑起点。国外一般认为合作社是企业,虽然国内主要学说均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但其是否具有营利性,属于何种法人,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营利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其设立目的手段。社员是特定的,社员利益不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不特定人的利益,将其归入公益法人是不恰当的。将合作社定性为“非营利法人”会严重地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功能。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应是营利性的特殊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恒久不变的“自治、平等、民主”之价值理念构建了特有的合作制产权结构,合作制产权结构具有产权客体基本平等;控制权民主行使;利益分配以惠顾为基础;社员权不可转让等特征。特有的产权结构奠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权力分化、配置模式和机制。多数国家合作社法将合作社内部权力分化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因而形成合作社的控制权与经营权分离,造成代理问题,合作社缘此而需要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权力法律配置模式主要有法律直接配置、授权社员协议配置、法律和章程共同配置叁种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权力的配置以平等和意思自治为主要配置机制。平等配置机制主要通过社员投票权、异议权、自由退社权、社员自我管理、社员认股最高额限制等法律强制方式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私法主体地位和合作社法的私法品格奠定了其内部权力配置的意思自治性,意思自治主要通过合作社的章程予以实现。面对经济的市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有的产权制度安排形成社员民主控制与管理层专业化经营的内在冲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的合理平衡是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途径。其次,论文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抽样调查,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发展不平衡,官办色彩浓厚,社员主体地位虚置,民主控制流于形式,监督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等现象。这既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原因,更有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管理体制、政策因素等外部环境影响。最后,论文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进行了探讨。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不宜为单一或固定模式,但无论采取何种结构模式,其都应具有均衡性、可适性和有效性,这是衡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科学、有效的重要尺度。以此为立足点,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路径是解决社员民主控制与管理层专业化经营的冲突,构建适宜社员民主控制的治理结构,赋予合作社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健全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社员民主控制通过合作社内部权力平等配置机制实现,意思自治的空间较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得以实现。法律应给予章程设置自治规则的充分空间,为其灵活经营,增强活力和竟争力,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因此,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现状和实践,完善内部治理的主要建议是:完善社员权利体系,建立社员知情权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规范附加表决权的行使,建立社员诉权制度。健全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完善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建立经营者的受托责任体系。对理事报酬的最高额进行限制。明确监事(会)的职权,并建立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外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主要包括:改善和规范政府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规范基层组织的行为,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加强培训,营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强化司法救济,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任红霞[7]2017年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改进研究》文中提出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自愿和开放的成员资格、民主成员控制、社员经济参与、独立和自主、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和关心社区等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是一种双重治理结构,它既是一个社会团体,也是一个商事企业,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人们对合作社的旨趣追求有微妙的差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追求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合意和有效叁大治理目标。本论文运用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逻辑和历史相统一、归纳和演绎相结合的方法,从空间维度对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理论指导、制度基础和社会背景进行总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现实约束进行分析;从主体维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素质进行分析,社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由于其在合作社中的角色、视角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心理感受,加之社员的文化素质、民主意识的缺乏,产生了合作社的搭便车问题、认同问题、精英俘获、信任等问题,针对此些问题提出了对策;从制度环境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其内部制度、法律规范、外部制度的约束,在农业发展中,有一种朴素的说法:“一靠政策,二靠科技,叁靠投入”,制度本身虽然不是农业资源,但是它能够使资源进行不同的组合,为资源配置提供环境、从而产生不同的成本和绩效。所以对制度特别是上升为政策的制度关注能够为合作社治理的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针对内外部制度运行及其法律的不规范,指出导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措施。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是以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为理论指导,文章对农民合作经济的制度条件、组织原则、组织形式、实现过程、分配方式和组织目标进行论述,并阐述了这些理论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管理机制、决策机制、分配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理论指导作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是以中国农民合作社的治理实践为基础的。文章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实践的历史进行了简要回顾,并具体解剖了各个时期的治理结构及其治理绩效,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历史实践经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改进也存在着现实约束,主要包括国家行政行为的制度嵌入、市场经济的经济嵌入、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管理嵌入以及乡土文化的文化嵌入所造成的一系列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困境。影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改进的因素包括成员素质、法律规制、内部治理机制及其外部环境。文章通过对上述因素形成的治理困境进行一一剖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中国农民合作社治理改进对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步较晚,所以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随着未来合作社社员素质的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的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及其外部治理环境的不断规范,一定能够实现其组织的合意性和合目的性。当然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我们应该秉承“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信念,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使其成为中国农村带动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社会公共服务化体系的经济互助组织。

马文成[8]2015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主要服务对象是内部成员,服务的环节包括采购、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多个环节,服务的内容包括信息、技术、资金、劳务等多种形式。因合作社能够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在技术、信息、服务等领域,为成员和集体发挥相关作用,所以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功能可以有力地推动农民生产经营的运行效率,从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叁农”问题处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关键环节,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一号文件”,以及“十八届叁中全会公报”等重要文件和政策中,都有专门内容阐述“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叁农”问题之中,最为重要的是农民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的增收问题,才能提高其物质生活水平,从而真正改变每个农户的家庭面貌;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有农村的稳定、农业的繁荣。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产生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因其基于农民自愿组合的建立机制,在农资采购、农业生产、农产品营销过程中给农户带来经济利益,同时也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使得其规模、经营项目等方面已经得到快速发展。与此相对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正式”治理不规范,在机构设置、责任划分、权利赋予、利益分享等方面没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造成管理无序、效率低下;二是“非正式”治理不到位,在合作社治理中未能充分获得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资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不高,未能让农民满意,也没有达到政府部门的要求。针对合作社治理存在的问题,可采用以下两个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一是进行“管理移植”,强调“正式治理”的规范化刚性管理,引进公司制企业成熟的治理理论与实践经验,在合作社内部建立责权利分明的管理机构;二是进行“文化嵌入”,充分利用“非正式治理”的柔性作用,协调乡土文化、行政文化、契约文化,并兼顾农户、合作社、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者。目前,从“管理移植”和“文化嵌入”两个方面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问题的文献还比较少见。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管理者、研究者、实践者提供了广泛的思考空间。从提高合作社的治理水平这一角度进行研究,综合分析管理移植和文化嵌入两个方面对合作社治理的影响。以“管理移植”引进企业化管理模式,规范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相应职权,通过责、权、利相结合明确物质利益关系。以“文化嵌入”促进价值融合、协调发展目标,兼顾各方的经济利益及社会效益,优化运营模式、突出内在潜力。正式治理、非正式治理二者的结合,将对研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起到促进作用,并可为研究“叁农”、“新农村建设”等问题提供借鉴。本研究以社会调查为基础,以“管理移植”、“文化嵌入”等理论为指导,关注国家的农村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通过对农户进行实地调查研究,以样本数据、内部对比为依据,分析农户对于合作社各个方面的选择;与此同时,对于合作社进行典型调查,分析治理的有效性,研究“管理移植”和“文化嵌入”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意义,以确定其对于合作社的作用。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通过调研农户了解基础信息。调查了2个省(吉林省、辽宁省)、5个县市(梨树县、公主岭市、大安市、铁岭县、昌图县)、7个乡镇(沈洋镇、林海镇、范家屯镇、响水镇、联合乡、叁江口镇、镇西堡镇)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相关数据。与此同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信息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第二,通过调研40多个合作社理事长和3个典型合作社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情况。调查理事长,从合作社经营者的角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这些治理的不规范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合作社典型调查,掌握合作社治理的优势和不足,分析其给农户带来经济利益的关键原因。分析合作社治理存在的问题,找出具体原因,通过文献查询找出专家有针对性的观点,并给予适当总结。第叁,分析“管理移植”与合作社治理。通过了解组织的特性,以及合作社的历史变迁,借鉴公司制治理的成熟经验,找出合作社治理的关键环节并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有效管理。建立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评价基本指标等,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方法。第四,提出“文化嵌入”问题。通过构成机制、外部环境、内在稳定性、驱动力量等各个因素对于优化不同客观条件下合作社治理的有用性,说明文化嵌入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阐述文化嵌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文化嵌入的实施条件和存在的问题。第五,评价治理效果及利益融合。对合作社治理评价指标进行设计,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为了避免农业经济的“羊群效应”,突出合作社“能人引领”的特殊性,对合作社治理结构中领导者的素质和能力进行分析,对评价环节和理想状态进行说明。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增加收入的重要平台。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个体化小农提出了新的要求,单个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也无法承担市场和环境的压力。农用生产资料的选择、农业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农产品运输和储存、农用新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新产品开发和普及,这些方面的规模经济和技术含量越来越超出个体农户的承受能力。为了能够有效地参与农业经济的运行,农户就需要自主建立适当的农业合作组织。合作的形式、治理结构、进入和退出的约束条件、利益分配机制、服务提供内容等治理方面的问题既要符合农户的需要,也要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对应,个体农户、合作社、行政部门叁个方面对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关注使合作社的理论与实践得到体现;同时,因地制宜、因时而变、有的放矢的管理理念也使政府的宏观政策易于被农户所接受。第二,通过管理移植,以正式治理为主,引入公司制管理模式,能够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个体化小农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源于个体实力与宏大舞台的不对称,传统的农业生产以家庭为主体,生产经营的现实条件对农业经济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连接农户与市场的重要纽带。合作社因农户的自愿联合而形成,农户入社的目的是增加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增加每个农户的经济效益。作为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机制、管理水平、运行状态,不但直接影响整体效益,而且决定成员的合作意愿,所以合作社的治理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借鉴公司制企业的成熟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将有利地促进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问题。通过移植公司治理框架,在决策、运营、监督等各个方面建立符合农业实际和地域特点的良性治理结构,将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第叁,通过文化嵌入,以非正式治理为辅,兼顾相关者利益,能够有效协调合作社与农户、政府、市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农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前提条件。通过研究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动机,找出合作社良性运行的内在约束机制,将有力地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完善。合作社是以农户为主要群体的以“人”为本的联合体,因天然禀赋、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生产条件等方面的不同,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受到的影响是有明显差别的,乡村传统文化对于协调农户之间、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之中,受到政府宏观政策的影响,比如经济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推动,地方行政部门的影响力也是合作社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行政文化也是合作社治理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合作社对内通过与人的联合统合内部成员,对外通过经济行为进行交流以创造经济效益,所以契约文化是满足合作社成员经济需要的重要保障。为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利运行,从文化角度,分析“乡土文化”、“行政文化”、“契约文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研究的创新有以下叁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优化是提高农民地位的重要手段。合作社治理的优化将突出农业组织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的作用。由于农户个体财力有限,作为“原子化小农”无法取得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为了提高自身的谈判能力,同时也是国家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合作社就成为农民的首要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完善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以合作社为平台,通过农资采购、农业生产、农产品营销等环节,能够有效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增加农户经济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的提高、经济效益的增加,不但需要组织建设、信息沟通、质量提升、品种优化、合理储运,而且需要在内部建立良性的治理机制。治理机制的优化将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边界,使之与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等相协调。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将在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供、产、销叁个环节中发挥作用,将有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第二,管理移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治理的必然前提。合作社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公司制成熟管理模式的引进,将促进合作社的规范管理;为合作社治理研究的规范化明确了方向。通过对比公司与合作社,可以发现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差异。共同之处在于,二者的评价指标之中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都是主要目的,同时,公司制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在合作社也有用武之地。不同之处在于,公司制的理论和实践是成熟的,而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还在发展和验证之中;公司与股东都是追求经济利益的,而合作社既要在整体上追求经济利益又要通过经营强化内部成员的联合;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联系主要是投资和利润分配,合作社更多的是“人的联合”;公司的利润分配依据的是投资额,而合作社的分配则更多地体现在惠顾额。通过对比二者的异同,将使管理移植更为有效。第叁,文化嵌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正式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看,目标不明确、基础不牢固。以文化认同、利益协调为手段,将夯实合作社的发展根基,为合作社治理研究中的协调和兼容提供了借鉴。合作是因为文化的认同,冲突是源于文化的差异。无论是人们的日常交往,还是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无论是外部发展,还是内部优化;无论是人与人,还是人与事,在沟通、冲突、合作之中,无不蕴含文化的因素。农业生产和经营既受到自然禀赋的制约,也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还受到乡土文化、民风民俗的影响,所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中,就必须考虑农户、合作社、行政部门叁个方面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在农村,有叁种文化影响农民的日常生活、生产经营和价值选择。这叁种文化就是:乡土文化(从古至今,时间有先后)、行政文化(从上到下、层次有高低)、契约文化(双方互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的双边关系)。关注叁种文化的影响,就能够以正确的方式协调各方利益,最终不但使整体利益最大化,也能够让各方获得的利益与预期相一致。针对“管理移植”和“文化嵌入”可能存在的冲突,本文提出以“柔性管理”作为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案。

张满林[9]2009年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使得长期以来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属性、利益分配与内部治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澄清。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松散型到紧密型、从服务型到实体型、从基层社到联合社的发展阶段。伴随着这一转变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随着外部发展条件的逐步改善,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将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社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扮演着消费者、惠顾者、所有者和社员这四种不同性质的角色。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管理难度更大,合作社的经营宗旨具有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双重性,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合作社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独特性。本文运用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等理论和方法,结合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的现实条件,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治理机制等进行系统的理论探讨和系统分析,初步建构一个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系统分析框架,提出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与特点的治理结构框架,以及完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治理机制的建议。在建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时,应坚持“社员大会中心主义”,强化社员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切实将重大事务的决策权集中到社员大会:要限制理事长的职权范围,强化理事会的作用,以保证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与科学决策;在专业合作社中可引入独立理事制度,一方面帮助专业合作社解决一些专业性或仅靠农民无法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普通社员,特别是中小社员的利益。在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方面,指出要构建“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相协调的运行机制,“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不能偏废;要通过制度的保障和民主意识的训练,增加普通社员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并由此提高决策的能力;提出在不忽视社会激励作用的前提下,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者的报酬激励,赋予管理人员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在强化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作用下,专业合作社内部应建立审计制度,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在外部应强化政府的监督指导力度和社会审计监督。本论文由九章组成。第一章导论,介绍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明确研究重点解决的问题、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章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分析。在探讨什么是合作社的基础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界定。总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与特点。第叁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理论基础。包括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有关概念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起因、内涵、实质、目的和功能。介绍交易费用、所有权结构、委托代理理论等合作社治理的基本理论。第四章总结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国农业合作社治理特征及最新发展趋势,讨论国外农业合作社治理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现行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第六章在辽宁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揭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运用博弈论等方法剖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失效的原因。第七章依据前述的理论分析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实际,提出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建议,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的社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的完善。第八章探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完善的思路,包括对科学决策机制的设计、管理层激励机制与社员参与激励机制、监督机制设计,以及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外部环境的对策与建议。第九章对研究做出结论,提出可能的创新点,以及未来研究展望。

孟召将[10]2016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与组织效率》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国内“核心—外围”合作社产权结构受到研究者的重点关注,不仅涉及到组织效率高低的评价,而且关系到不久之后将要调整的法律规定。与传统合作社相比较,国内“核心—外围”合作社产权结构发生了变异,究竟它是不是基于国内环境的理性选择?基于组织效率的产权结构变迁?已有文献对此评价观点各异。本文认为,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对于组织的效率至为关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国内发展历史还较短,虽然合作社数量增长迅速,但组织规模、盈利能力还较弱,异质社员“核心—外围”结构明显。核心成员承担了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大部分出资并负责经营管理任务,那么外围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核心成员与外围成员之间究竟有没有相互依赖、互助合作的机制?“核心—外围”合作社产权结构相对于传统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其专用性投资激励、人力资本激励有没有优势?从而能够克服传统合作社产权制度缺陷,也是能够体现“核心—外围”合作社组织效率的关键之处。本文以广东省内合作社为主要考察对象,并以广东特色农产品—荔枝行业的合作社为典型案例,遵循“从理论和现象出发—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路线,在梳理已有分析文献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的视角考察和分析当前主流的“核心—外围”合作社产权结构特征、成因,理论解释和实证分析“核心—外围”合作社的组织效率,并基于产权结构变迁的视角提出合作社组织效率优化建议。本文运用的理论主要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运用的研究方法是文献分析、制度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通过研究总结,本文主要有以下几个研究结论:1、农村市场经济的深化诱发农民自发、自愿组织起来,联合交易农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节约交易费用和生产成本,但是社员关系松散;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合作社发挥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中介平台作用,政府的介入快速促进了“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的构建,同时也使得合作社“官办色彩”浓厚,独立性不足,农民主体地位受到削弱,农民利益缺乏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赋予合作社独立法人地位,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农户自愿联合、政府诱导双重动力下,合作社获得快速发展,领办主体各样,社员异质性强,表现在少部分社员承担了大部分出资、合作社经营管理任务,大部分社员则出资意愿弱,仅仅参与合作社经营,从而呈现出“核心—外围”社员结构特征。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外部性内部化”的组织功能,运用产权理论中的“公共领域”分析工具,发现合作社盈余一部分源自农产品市场交易中农产品产权“公共领域”的重新界定,对于盈余的分配方式能够区分传统合作社与“核心—外围”合作社产权结构: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产品交易比例还是按照社员出资(股份)分配,前者是传统合作社的产权界定方式,后者则是“核心—外围”合作社产权界定方式;“核心—外围”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关系可分为叁种,一是单独的惠顾关系,二是惠顾—所有关系,叁是惠顾—所有—控制叁者统一关系;第一种关系的社员属于资格社员,即外围社员;第叁种关系的社员属于出资和控制角色的社员,即核心社员;第二种关系的社员属于介于外围与核心社员之间的中间层次;此外,农村熟人社会特有的“圈层结构”关系构成核心社员层与外围社员层之间的纽带,产权激励与熟人间相互信任共同促进了组织效率。3、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也是组织效率的重要条件。传统合作社产权界定模糊使剩余权利与决策控制相冲突,产生“搭便车”等问题,导致社员缺乏投资激励、企业家才能激励,组织效率低下,除非改变传统合作社产权制度缺陷。通过运用简单社员收益模型比较传统合作社与“核心—外围”合作社产权结构对专用性投资激励的差异,显示出“核心—外围”合作社产权结构具有组织效率优势:核心社员与外围社员的利益分化,核心社员存在着价格改进的经营压力,价格改进水平影响着核心社员剩余索取权的收益空间。外围社员虽然失去了剩余索取权,但不需要承担专用性投资成本。价格改进水平p就是决定外围社员选择惠顾合作社交易比例的决定因素。必要的专用性投资沉没成本约束着核心社员行为,也激励着核心社员积极区改进交易价格与控制内部经营成本的努力。4、核心社员作为合作社领办者,其自身利益与外围社员利益既存在着冲突,也不可否认有共同利益,究竟哪个方面的成分更重,领办主体采取的风险控制及组织激励措施也差别显着。通过选择市场风险控制、专用性投资作为衡量合作社产权结构下社员行为努力的要素,其行为努力的结果如合作社价格改进水平、专用性资产规模作为合作社组织效率的评价指标,比较了公司领办的传统合作社与生产大户群体领办的“核心—外围”合作社,研究结论是:“核心—外围”合作社专用性投资具有良好的积累机制,专用性资产规模增长与合作社的社员增量、经营绩效相互促进,外围社员增收效应显着,以较为同质的核心社员与合作社存在着共存共亡的利益关系,能够抵抗市场波动的风险。公司领办的传统合作社中,农户社员与公司团体社员之间两个独立的利益体在合作社平台中没有专用性投资的产权纽带,实质上是附有条件的委托—代理关系,很难建立起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最多是互惠的联盟。5、从传统合作社向“核心—外围”合作社演变,产权结构发生了变迁,遵循了基于环境而进化、基于合作社周期性而调整、基于制度效率递减规律而创新的原则,总之产权结构内在决定了组织效率。从合作社的产生、发展到衰落、变迁的过程是避免不了的,最根本的是依据效率的原则,选择与环境具有激励相容性的产权结构,或者调整、创新产权结构,使合作社获得生命力。现阶段“核心—外围”合作社还面临着“解决社员利益冲突、提升产品价格改进能力、降低专用性投资风险”等问题,既有农户自身经营才能等要素禀赋的约束,也有外部市场垄断力量强大的限制。建议政府通过鼓励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深度分工改善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环境;坚持为农服务的原则,鼓励合作社引入和探索股权转让制度,充分尊重合作社决策的自治性和经营的灵活性;加强合作社人才培训与示范社建设,引导合作社培养合作理念、合作精神,增强社员间信任关系。

参考文献:

[1]. 产权管制下的农地抵押贷款机制研究[D]. 汪险生. 南京农业大学. 2014

[2]. 公司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D]. 连宝典. 福建师范大学. 2003

[3]. 成员异质性视角下中国渔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研究[D]. 于会娟. 中国海洋大学. 2013

[4].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D]. 邵兴全.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5].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治理机制研究[D]. 袁久和. 华中农业大学. 2013

[6].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 赵德成.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7].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改进研究[D]. 任红霞. 河北师范大学. 2017

[8].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研究[D]. 马文成. 东北财经大学. 2015

[9].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问题研究[D]. 张满林. 北京林业大学. 2009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与组织效率[D]. 孟召将. 石河子大学. 2016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