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王昭权[1]2004年在《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文中指出行政权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已现实地成为行政权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现代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加强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治的实质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因此,研究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控制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从我国宪政体制出发,以比较论的方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及我国有关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概念、原则、范围、强度等方面的基础性和理论性问题的广泛探讨和考察,揭示了两大法系在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通行作法和发展趋势,与我国审判实践结合,论述了改革和健全司法审查程序,扩大司法审查的对象,强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的必要性及具体设想。

邹丽婷[2]2017年在《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改革开放深入、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行政审批涉及到越来越多的领域,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控制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廉洁政府形象的重要手段。以往的行政审批手段已经大大落后,给行政审批行政相对人带来了诸多不便,不光如此,行政审批作为行政行为的开端,对于其他行政行为也造成了影响。这些现象在行政诉讼中表现出来,行政审批的疏漏可以影响到行政处罚、民事纠纷甚至涉及到刑事领域。在意识到行政审批的重要性之后,各级政府开始了行政审批的改革,探索行政审批更加有效的手段。各级政府也开展了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清理行政事项、完善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强化行政审批监管,落实“放、管、服”。初步达到了权责明晰、审批提速、激发市场活力的实践效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已经取得的成绩上,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权,在规范限制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方面进行改革,我们以地方行政审批改革为背景,探讨政府如何加强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控制。本文研究主要从行政诉讼案件中反映出来的行政审批问题着眼,研究地方行政审批改革中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具体包括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相关基本概念、功能和作用、存在的必要性、进一步规范限制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地方行政审批改革为背景、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地方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情况,就下一步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路径和方法提出建议,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审批实际,积极探索设计一套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控制标准体系。

刘东生[3]2006年在《行政复议制度重构》文中指出行政复议制度虽为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受关注程度明显弱于行政诉讼制度。这可能源于对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不准,认识不到位。本文尝试从解决行政纠纷的角度切入,将行政复议视为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此为背景来重新认识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设计,并按照解决行政纠纷的要求,重新架构或完善一些基本制度。 导言部分首先考察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并不乐观的现状,分析其成因在于定位偏差、组织机构设置不科学及制度设计缺陷,论证了重构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基于理论层面的不断反思、行政复议实践的迫切需要、法治环境日益好转以及司法改革渐入佳境等因素影响,制度重构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一章“一个新视角: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从纠纷谈起,考察了社会纠纷的产生、意义和功能,分析了各类纠纷解决途径,尤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而探讨行政纠纷的产生、概念、特征和种类,介绍目前常设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并指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与权力分立、权利保障和法治行政之间的密切关系及积极意义。 第二章“行政复议基础理论”。将行政复议定位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以此为前提,则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属性是行政性,并非司法性或准司法性,对行政复议“司法化”的说法提出质疑;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功能是解决行政纠纷,反射功能是监督与管理;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权利保障与救济。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于效率与公正之间,应在不降低效率的前提下,增加公正的比重;在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应突出实质公正的意义;在秩序与自由之间,应该在维护秩序的基础上保障自由,强调“有序的自由”。 第叁章“行政复议组织机制”。以行政复议权为起点,首先探讨其性质、特征和内容,随后探究其在不同行政组织之间和同一组织内部的分配情况。前者即管辖制度,确定管辖应以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为标准,坚持管辖法定、统一、协调配合、便捷经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同时对国内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作出梳理;后者表现为行政复议组织形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主要以官僚理论为工具,论述了专业化、专门化、职能完整性、法定性、权责明确等职能分配原则,独立、专业、统一的机构设置标准,合议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机构工作方式,以及行政复议组织中的个人角色等内容,同时比较分析了国内外的相关情况。最后针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对管辖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了重构或完善的一些设想。 第四章“行政复议程序原理”。行政复议程序的价值乃行政正义,这是一种将效率与公正有机结合的实质正义,可从中立性、纠纷事实的形式化再现、公益与私益的和

芮莺华[4]2003年在《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被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广泛运用 ,由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也日趋增多。随之 ,各国司法审查的重心由明显的越权转向具有隐蔽性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与此相适应 ,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所依据的原则 - -合理性原则 ,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引起了广泛关注

刘莹[5]2016年在《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文中指出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司法审查范围。针对行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规范司法权的同时敦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监督权和知情权,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标准等有机结合起来,保证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目的性统一结合起来,为落实依法治国的国策迈出切实有力的关键一步。本文试图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概念予以界定,并提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为规避不当行为的发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对明确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审查标准提供参考建议。

刘洋[6]2013年在《论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标准》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而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障法治的进程。是对其进行控制最重要的一环。而标准问题的明确也就更有利于进行控制,但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十分单一,落后于社会的需要,所以我们应切合实际的归纳、整理、完善这些标准。文章从叁方面阐述,第一部分通过对法条的解读,认为我国对裁量权的审查范围较窄,标准单一。第二部分,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归纳了一些在我国法院审判中作为审判理由存在的但是十分凌乱的、还未形成规范的审查标准。第叁部分根据这些标准和原则进行分析和思考,参考资料,从司法解释权、司法变更权以及对于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提出了自己思路和见解。

李晓果[7]2010年在《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文中研究指明自由裁量权在行政领域的作用有如双刃剑,既能推进行政机关积极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传统行政法治所提出的合法性控制越来越软弱无力,运用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日显重要。针对自由裁量权合理性控制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要重构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自由裁量权两者之间的协调关系,一方面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以期达到授权与控权的平衡。唯有如此,才能最终实现行政法治。

张强[8]2005年在《法治视野下的警察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权是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国家权力具有双韧性一样,警察权既可以是维护秩序、保障人权的工具,也可能异化为凌驾于社会之上、服务于专制和暴政的工具;既可能在民主与法治的结构中良性运行,也可能超越民主和法治的结构而胡作非为。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局部性社会危机时常发生,警察权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危机的快速机制理应受到重视和加强。同时警察权运行过程中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和人权,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基于这种理论认识,我选择“法治视野下的警察权”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主题。本文首先从法理角度对警察权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分别从公权力的本质属性上找出警察权的基本特征,从制度的历史演进中找出警察权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从公权力的伦理背景中找出警察权的价值定位,从国家权力的宪政框架中找出警察权的范围和限制。然后从实务层面着重探讨警察权的配置和运行,提出了警察权配置和运行的十大原则,分别就治安管理的警察行政职权和追究犯罪的警察刑事职权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了警察权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及方法,在改革的展望中分析了警察权限制与扩张并存的两极发展趋势,提出了从管理型转为服务型、从传统的封闭警务转为开放的社区警务的发展目标。

黄佳宇[9]2015年在《行政信息公开研究》文中提出将行政信息公开问题予以展开,包括诸多内容,其中,阐释和界定行政信息公开的基本维度是前提和基础。笔者将行政信息公开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以法定的方式,依法将与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公开的制度;行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所产生、整理、收集、使用、发布、清理和储存的行政信息;行政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的彰显,保障人权的必然需要,信息的流动性需要以及平衡论的价值体现;在对中外行政信息公开原则梳理的基础上,将行政信息公开的原则界定为:公开原则、平等原则、自由使用原则;并对如下行政信息公开基本制度进行了考察与明晰:行政信息公开主体制度,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制度,豁免公开制度,行政信息公开的公布制度,信息的可分割提供制度,专职新闻官(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行政信息公开在和谐社会中的意义是:行政信息公开有利于建立行政诚信与权威,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行政信息公开能够提升行政主体公共政策质量,防止公权力腐败与恣意滥用;行政信息公开是对人权的切实保障。以行政信息公开的基本维度为基础,笔者阐析了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演进动因以及呈现出的规律。总结出行政信息公开发展的规律是:行政信息公开应然的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行政信息公开需要制度规范来确立与保障,行政主体的主动推进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民主与权利意识是有效地推进剂以及行政信息公开的发展是相互借鉴与学习的过程;行政信息公开变迁的政治动因是法治建设为行政信息公开的建设提供法治原动力,行政改革推动行政信息公开的延展;经济动因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引进外资,顺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文化动因是社会成员主体意识增强与政治文化核心价值被普遍接受的推动。在行政信息公开问题上,对域外行政信息公开法治现状的考察与评析是必不可少的。考察与评析的对象是美国、英国、日本与俄罗斯。这四个国家既包括了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与英国,也包括了具有大陆法系特点的日本,同时也涵盖了有着浓厚社会主义制度背景的俄罗斯(前苏联),宏观上可以囊括当下世界范围内关于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建设的核心与精华。美国是当代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建设最发达的国家,英国的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建设体现了在王权下由神秘化向法治化演进的过程,日本在地理位置与历史背景上具有特殊的考察意义,而俄罗斯由于经历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制度变革后来考察其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建设,具有特别的思考价值。分析了外国行政信息公开法治的现状,为的是审视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实然状态,也即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现状——成绩与出现问题的阐析。在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的道路上,从制度建构到实践出现了令人欣喜的局面,行政信息公开的法治初见成效。我国行政机关中的新闻发布与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我国政务网站体系不断建立,在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不仅包含着制度、规范、载体的不断法治化与多样化,更体现在社会层面上中国公众权利与参与意识的觉醒,这是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前行过程中所取得的理念上重要的积极效果。与此同时,我们还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发现、总结与剖析行政信息公开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与不足:行政信息公开主体缺乏思想认识保的保障,行政信息公开主体公开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欠缺;行政信息公开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行政信息公开的随意性过大;行政信息公开的救济渠道不畅,权利缺乏有效地保障;行政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真实性尚待提高。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制约因素是:民主政治文化,民主人权运动与国内社会、经济、法治因素,社会成员对个体利益的关注及集合化表达。深层次的制约因素是传统的“官本位”与“特权思想”仍然在影响着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进程,某些舆论与传媒对于公权主体的“谄媚化”,行政信息公开缺乏统一规划与形式主义严重。在结合调研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时间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也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其一,要不断完善包括《信息公开条例》在内的规范:首先是以《信息公开条例》为核心的行政信息公开规范的完善,例如,公开范围的细化、合法权益的扩展解释、非本国主体法律地位以及朴素法治精神的引入等;此外,还须在宪法层面上定位知情权的地位,完善知情权的保障;以行政信息公开为视角,完善保密法律规范;并在行政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实现对隐私权的合法保护。其二,构建起行政信息公开相关机制体系:首先,从传统的由外部压力演变成公开信息的引力模式,传变成行政信息公开主动、积极公开行政信息的模式;其次,加强行政信息公开的内部监督,完善行政信息公开中的问责制度;再次,以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为契机,强化行政信息公开的规范、责任等;最后,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舆情,逐渐提升行政信息公开中舆情的预警与联动机制的效能。此外,还要发挥评估机制的积极作用,并引入利益衡量机制。其叁,畅通行政信息公开中的权利救济渠道:在行政信息公开权利救济中,阐释的重点方式是行政信息公开的诉讼,以司法审查的角度,分析了行政信息公开诉讼在权利救济中的作用,以及与普通行政诉讼的不同之处。特别是,就行政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展、秘密审查如何发挥作用、诉讼中的第叁人法律地位以及典型案例的导引作用予以重点阐释。本文的逻辑关系是:以行政信息公开基本制度为前提,梳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演进呈现的规律以及制约因素,结合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实践的考察,从规范完善、行政信息公开相关机制建构以及权利救济叁个大的方面,尝试解决我国行政信息公开从制度到实践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对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仅四十个国家、地区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立法、典型判例等融入到文章各部分的写作,以作为域外法支撑以及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完善的导引。我们还需清醒的认识到,要想在现实中使权利真正得到保障,法治精神真正得到彰显,还须不断地尝试、调试、整合与探索!

杜魁[10]2003年在《论行政复议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扩张成为世界范围内行政法领域中的一股发展趋势。人们意识到行政自由裁量权可利用的价值和被滥用的可能性,并积极努力地寻找合理的制约手段。本文通过对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的分析,将行政自由裁量权放在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中去考量,把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全貌。作者认为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语言的欠缺,现实中普遍公正与个别不公正的矛盾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同时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加以合理控制。本文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的特点加以比较,认为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变更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却只能是有限变更,行政复议制度所具有的司法性更适宜对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审查。但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缺陷,其制度价值没能得到充分体现,特别是对合理性审查力度不够,突出表现在行政复议决定变更率极低,普通百姓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老子打儿子”,缺乏公信力。所以需要强化其行政司法性质,进行司法化改造,使复议机关保持适度中立,复议工作人员保持人格独立并提高其专业素质;尽快确立合理性原则的标准和先例制度;改进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特别是审理程序;有效运用变更权并增加“确认不当”的复议决定种类;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合理性审查的终局裁决权。

参考文献:

[1]. 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司法审查[D]. 王昭权. 黑龙江大学. 2004

[2]. 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D]. 邹丽婷.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7

[3]. 行政复议制度重构[D]. 刘东生.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原则——合理性原则[J]. 芮莺华. 前沿. 2003

[5].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D]. 刘莹. 长春理工大学. 2016

[6]. 论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标准[J]. 刘洋. 商. 2013

[7]. 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J]. 李晓果. 韶关学院学报. 2010

[8]. 法治视野下的警察权[D]. 张强. 吉林大学. 2005

[9]. 行政信息公开研究[D]. 黄佳宇. 吉林大学. 2015

[10]. 论行政复议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D]. 杜魁. 安徽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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