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论文_何兵

导读:本文包含了违法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错误,实体法,程序性,农地,相对性,罪责,行政行为。

违法性论文文献综述

何兵[1](2019)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最高法院“饭垄堆案”判决释评》一文中研究指出某一行政行为违法后,对其后续的行政行为产生何等之影响?此问题学术上称为"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我国学界对此问题虽有研讨,但尚有进一步展开之处。司法实务中,此问题虽时常出现,但大多数法院或者回避,或者以其它表述方式解决。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饭垄堆案"再审判决中,首次正面肯定违法性继承问题的存在并提出了违法性继承的判断标准。此判决之价值尚未充分挖掘。另外,该判决所确立的标准,仍有商讨之处。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判决的解读,试图厘清这一问题。(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杨远舟[2](2019)在《农地征收行为与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对人救济问题的研究——以王华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使土地管理权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实施便具有公定力,即便相对人不满补偿协议拒绝配合,仍可以强制执行。此时相对人通过行政赔偿寻求救济时,作为必要前提的违法性可以参考日本法的理论,从违反法规范和侵害权利、利益两个方面去捕捉。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行为的违法性不仅仅影响该行为自身,亦影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在重视行为的法律依据合法与否的同时,亦不能忽视该行为侵权之结果。而在计算赔偿额时,应该重视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两个概念的区别,对征地补偿与行政赔偿的额度进行必要的区分。现今征地相关案件中相对人救济不足的问题,归根溯源来自违法性概念的模糊。(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赵哲楼[3](2019)在《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理论研究——以日本行政法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是源于德国的理论:一个多阶段的行政行为,前后行为具有关联性,法院能否基于先行为的违法性判定后行为违法并撤销之。二战后,日本理论届形成以"违法性继承为主,违法性截断为辅"二者共存的理论学说,并发展了实体判断基准与程序保障说。日本法院关于违法性继承的司法判例值得我们学习。通过对日本违法性继承理论梳理、判例解读,向读者呈现该理论的概况。(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17期)

王骏[4](2019)在《不同法域之间违法性判断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法域之间违法性判断的关系问题,牵涉到如何认识法秩序的统一性、刑法的从属性观念要否坚持、"问题的思考"与"体系的思考"该怎样结合等诸多重大疑难问题,在刑法解释论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就此,存在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的对立。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一方面主张违法性一元,另一方面坚守刑法的谦抑性与补充性,得到了广泛支持。但是,其不能阐明法秩序整体与统一的目的何在,难以同时顾及目的的统一性与不同法域目的的独特性,一般的违法性概念的实质价值并不存在,理论与实务中无需也不会采取"一般的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刑事违法性"的二重判断,因此并不可取。违法相对论顺应了不同法域间违法性目的-内容的差异性,其对规范目的进行批判性考察的思考方式与法秩序统一性要求相契合,既有利于摒弃刑法从属性观念、树立刑法的独立性格,也有助于妥当处理刑法与其他法域的实体与程序关系,因而值得提倡。(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于润芝[5](2019)在《故意中意义认知和违法性认识的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认识相关争论能够还原为如何界定故意内容、理解责任根据等问题。故意中意义认知与违法性认识关系的确立,可以揭示违法性认识命题下故意说和责任说的根本分歧,也可以作为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实质标准。以我国刑法第14条为依据,意义认知是行为人在社会意义上对犯罪事实有害性的认识,该认识须达到能够被裁判者评价为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违法性认识是对表征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形式意义上违反刑法的认识,具备认识可能性即可。前置性行政法规错误应区分处理:若行为人不通过行政法规也能认识到作为禁止实体的有害性,属于法律错误;若难以通过对社会一般价值观念的了解而认识行为有害性,属于事实错误。(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舒登维,徐前[6](2019)在《法定犯时代背景下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通说主张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认为犯罪的成立不需要具备违法性认识。现行刑法经过了一系列调整,并增加了大量的法定犯条款,相应地对违法性认识不要说造成了冲击。无论是从逻辑推理层面,亦或是人权保障等层面来看,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已经无法适应刑法理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反,对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提倡,更符合时代的需要,对责任主义贯彻有着重要意义,既符合轻刑化的理念同时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在适用时应以"行为人为主、兼顾一般人"进行判断,当客观上存在影响知法的障碍或者存在主观疑虑时但行为人已尽了自己最大努力,就应当对其予以出罪或者减轻处罚。(本文来源于《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赵涵[7](2019)在《“伪国学”教育机构之违法性探究——以“女德班”事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女德班"事件为例,从教育法的视角审查其受哪些法律法规的约束,再对其违法之处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探究。首先介绍教育法规定的法定办学条件;其次阐释"伪国学"教育机构的教学内容对他人受教育权的侵犯;最后分析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9年21期)

袁野[8](2019)在《贩卖假毒品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行为违法性判断立场的不同,对于贩卖假毒品一类案件是否成立犯罪,争议较为明显。相较于结果无价值论和传统行为无价值论,兼顾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更具合理性。违法性的形式特征在于对刑法规范的违反,本质特征是对刑法保护法益的侵害。因此,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行为时的主客观资料进行判断,如果行为违反刑法规范且具有法益侵害危险性,应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进而当受刑罚处罚。(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梁杰[9](2019)在《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性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运行规则,填补了我国旧有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的不足。然而,在这一制度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生态环境损害将损害具有违法性作为赔偿责任承担的前提,存在着违法性定义狭窄不明确、合法行为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难以追索的问题。在今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则完善过程中应明确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定义以及填补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要件造成的不足,从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之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出巨大作用。(本文来源于《环境与发展》期刊2019年07期)

刘之雄[10](2019)在《违法性认识的刑法学理论异化与常识回归——基于解读犯罪故意实质内涵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认识以及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并非犯罪要素。对犯罪构成中包含法规范评价要素的故意犯罪而言,故意所须认知的是行为构成的法规范要素,而非抽象的违法性认识;行为人对不法行为的法规范要素的认识欠缺,属于行为构成认识错误,而非违法性认识错误。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的故意要素或者作为法定犯的故意要素,以及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故意要素或者作为责任要素的理论主张,皆缘于将违法性认识混同于对行为构成的法规范要素的认识,从而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行为构成认识错误混为一谈,进而带来不可逾越的理论及实践障碍。试图借助所谓"实质违法性认识"或者"社会危害性认识"来摆脱"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理论困境的努力也会白费。在犯罪故意中认识要素的核心指向是行为对特定法益的危害性,而非抽象的社会危害性。(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违法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使土地管理权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实施便具有公定力,即便相对人不满补偿协议拒绝配合,仍可以强制执行。此时相对人通过行政赔偿寻求救济时,作为必要前提的违法性可以参考日本法的理论,从违反法规范和侵害权利、利益两个方面去捕捉。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行为的违法性不仅仅影响该行为自身,亦影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在重视行为的法律依据合法与否的同时,亦不能忽视该行为侵权之结果。而在计算赔偿额时,应该重视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两个概念的区别,对征地补偿与行政赔偿的额度进行必要的区分。现今征地相关案件中相对人救济不足的问题,归根溯源来自违法性概念的模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法性论文参考文献

[1].何兵.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最高法院“饭垄堆案”判决释评[J].行政法学研究.2019

[2].杨远舟.农地征收行为与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对人救济问题的研究——以王华案为例[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

[3].赵哲楼.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理论研究——以日本行政法为例[J].现代交际.2019

[4].王骏.不同法域之间违法性判断的关系[J].法学论坛.2019

[5].于润芝.故意中意义认知和违法性认识的关系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

[6].舒登维,徐前.法定犯时代背景下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之提倡[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7].赵涵.“伪国学”教育机构之违法性探究——以“女德班”事件为例[J].新西部.2019

[8].袁野.贩卖假毒品行为的违法性分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9].梁杰.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性为切入点[J].环境与发展.2019

[10].刘之雄.违法性认识的刑法学理论异化与常识回归——基于解读犯罪故意实质内涵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9

论文知识图

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可...侵权行为内部的初步划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路径历史演变:故意与违法性认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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