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服务合同

论医疗服务合同

郑雪凝[1]2016年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旨在重新划分医疗纠纷诉讼、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要件事实重新探索举证责任分配,除导论外,正文由四章组成,共计6万余字。第一章医疗纠纷诉讼概述。本章界定了医疗纠纷诉讼的概念,并深入分析了医疗纠纷诉讼的特点。医疗纠纷诉讼在我国被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错纠纷,存在很多问题。从合同和侵权的角度去构建医疗纠纷诉讼的类型似乎更为合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包括一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特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临床医学试验纠纷;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伦理纠纷以及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第二章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要件事实。本章介绍了要件事实的概念、特征和诉讼机能,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纠纷诉讼的要件事实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中的请求权发生事实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挂号行为可以视为缔结医疗服务合同的标志。医方的抗辩事实可以阻止患方请求权的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请求权发生事实包括了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规定;患者的损害包含实际权益的损害和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通常将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认定因果关系成立的标准。第叁章医疗纠纷诉讼中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实体法上对医疗纠纷诉讼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应由患方对医方的过错及其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证明责任;为实现攻击防御双方诉讼上的对等与平衡,采取举证责任转换或减轻的方法有利于减轻患方的证明责任负担。法官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裁量分配,对于证明妨碍等特殊情形利用自由心证对案件进行综合性考量。第四章完善医疗纠纷诉讼中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的方法。实现医疗纠纷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需要从民事诉讼和医学的角度考量多种因素,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体做法是,应当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基本原则,医疗合同纠纷诉讼中的特殊构成要件属于权利发生规范,由患方提供证据证明;而一般构成要件则属于权利妨碍规范,由医方就不存在该项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由于合同纠纷实行无过错原则,患方在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为案由要求医方承担责任时无须证明医方过错。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由患方承担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但为了充分保障患方利益,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表见证明、存在重大诊疗过失时转换举证责任、赋予医方文书提出义务等方法辅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促使法官对侵权事实的成立易于达到盖然性的心证。

潘宏丽[2]2010年在《论医疗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文中研究表明医疗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当事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医患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医疗附随义务的违反也是医疗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正确认识和对待医疗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对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具有深远意义。本文将分七章对医疗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进行阐述和说明。第一章首先对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特征、价值、内容、类型以及理论依据进行研究。从对附随义务理论的研究开始,进而作出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界定,为下一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进行了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实证法考察。通过对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的考察、分析,得出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存在及违反医疗附随义务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叁章是对告知说明义务的研究。结合国内外立法、判例中涉及的理论,探讨了告知说明义务的形成、法律性质、范围、内容、法律后果。第四章是对保密义务的研究。在本章主要探讨了患者隐私利益和其他主体利益的权利冲突,并提出解决方案。第五章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本章从保障患者人身和财产两方面权益角度考察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比较了医疗合同中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别。第六章是对医疗附随义务具体类型的拾遗,弥补了前面类型研究的不足。第七章结论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法律之建议。

吴运来[3]2017年在《医疗损害救济的合同路径研究——兼与侵权路径比较》文中研究指明医疗损害救济偏重于侵权路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合同路径的研究。从实践人本医疗、做好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等旨趣出发,合同路径更能体现私法自治的特点,能较为精细明确特定医疗服务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个案中贯彻意思自由,同时还增强可预见性与合理期待,有利于定分止争、减少防御性医疗,促成医患双方的合作者格局;而作为事后调整方式的侵权路径却陷入规范失灵等问题,并不一定能很好地分担医疗风险、维护医患和谐。从宏观而言,应当重视医疗合同的功能与价值,正视医患关系的契约本质,保障患方的自决权和"行动者"地位,满足其差异化需求;从微观而言,应当厘清医疗损害救济的合同法路径,确立其优越地位,做好与侵权路径的契合互补。

耿甜甜[4]2007年在《医疗合同研究》文中提出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近年来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的数目正在飞速增加,医疗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弊端日益彰显,急需法律做出更完善的调整。目前,我国现行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医疗合同,实践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侵权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在医疗民事赔偿领域,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将医疗侵权作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模式,国内学术界仍持医疗侵权赔偿的主流观点。由于医疗侵权的主流适用,几乎完全排斥了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适用,导致了医疗违约救济的缺位。加之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多为行政法规,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法律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统一的问题。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着眼于对医疗合同的系统化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比较法的方法,以探求更优越的医疗民事制度和趋势并为我国所用;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立足于实践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医疗合同立法和实务的对策和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对医疗法律关系尤其是医疗合同中诸多概念的进一步认识,从医疗合同的基础问题出发,对医疗合同的一般规定作系统化研究。结合合同法对一般合同的规制和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在参考各国成功实践和我国实际的基础上,着重对医疗合同的特殊制度进行研究和规划。2.构建医疗民事责任制度的框架,结合我国实际和世界先进立法例,在对医疗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本源性法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合同制度的完善、甚至扩张,建立起以医疗违约责任为主、医疗侵权责任为辅、同时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的医疗民事责任制度。在制度构建中,力求保护在医疗关系中处于弱势的患者的权益,以维护平等为特征的医患民事法律关系。3.实现医疗合同有名化,建立完善的医疗合同立法体系,并在我国未来的合同法或民法典中得以体现。总而言之,鉴于我国医疗纠纷日益严峻的现状,且正值我国民法典编撰之时,借这契机,也顺应先进国家发展趋势,我国应对医疗合同问题做出符合趋势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调整,重新构建合理、有效的医疗民事法律制度。

吴玉玺[5]2005年在《论医疗合同典型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医疗合同以及我国医疗纠纷相关立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入手,厘清了医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医疗关系)、医疗合同关系等基础法律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对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医疗失当行为(Medical Malpractice)进行了定义,即,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疏忽,行为不当,基本技术缺乏,或违反约定义务而导致相对方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它属于合同当事人中的医方的一种不当行为——其包括但不限于因主观过错造成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违反。本文的第二章首先以我国当前两大类医疗机构的医疗失当行为为切入点,在分析我国当前两大类医疗机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各类医疗纠纷的法律调整方式进行了定位,并得出结论:无论营利性医疗机构抑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失当行为应当至少是不排他地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其后作者对医疗实践中的医疗失当行为在民法中的具体性质进行了比较法的分析和实证的分析。并针对我国当前占主流地位的“侵权行为说”分析了其叁个固有缺陷,即:举证责任问题、诉讼成本问题以及法律的预防功能的实现问题。第二章还详细地阐述了契约法上的非财产损害理论,进一步为医疗合同存在必要性和存在可能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其后,文章对医疗合同类型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应对政策进行了讨论:首先,文章对医疗合同类型化可能带来的立法协调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尽管医疗合同类型化可能带来的问题之一是:合同法中不可能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做出具体的规定,那么法官在适用合同法解决医疗纠纷时仍要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合同法规定医疗合同是否属于多余?本文的解释是:合同法分则对于买卖合同亦有详细规定,但在处理加害给付的买卖合同案件时,极有可能要援引《产品责任法》的规定。那么,我们在合同法分则将医疗合同类型化,并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做出规定,有利于法官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时的审判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在涉及人身损害的医疗合同时,法官完全可援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判。本文认为,此种援引与买卖合同案件中对于加害给付部分的审判时对《产品责任法》的援引并无实质区别。简单地讲,对于医疗合同有必要类型化以规范审判;同时,这种类型化带来的所谓的立法冲突问题和立法重复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文章的本部分还对医疗合同中比较敏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并得出结论:在特定的“由合同一方提供与对方身体或精神利益休戚相关的服务的合同”中,合同法应当支持受害人根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最后,这一部分还对医疗合同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我国,无论是以合同上的违约责任调整医疗失当行为,还是以侵权法中的侵权责任调整医疗失当行为,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都存在偏短的问题。解决方案是,在医疗合同类型化之后,在合同法总则的“其他规定”一章对于医疗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特殊处理——这种做法并非打破了合同法的合理体系,而是类似于合同法对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等进行特殊处理的一种务实而必须的做法。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可参考德国等国关于手段性债务以及结果性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章得出的结论为后文推动医疗合同典型化提供了较为稳固的基础。第叁章对医疗合同的性质——即医疗合同在合同法中所应处的地位,进行了分析。并以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关于各典型合同的划分方法为依据,分析了医疗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实现典型化的逻辑基础。其主要理由是:现行合同法分则对于各种有名合同的规定,其划分标准并不统一,有些是按照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为标准划分,例如赠与合同,承揽合同等;有些是按照合同所涉的行业为标准进行划分,例如运输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结论是:在合同分则对医疗合同进行有名化处理,并不扰乱合同法的现有体系。第叁章还分析了医疗合同类型化过程中的其他几个重要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医疗合同的成立及相关的强制缔约义务问题;第二,医疗合同的主体问题——涉及公费医疗制度所涉的主体问题和转院情况下的医疗合同主体的确定问题;第叁,基于医疗合同所涉当事人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对医疗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全新视角的考察,同时也对医方义务和患者义务进行了类型化阐述,并探讨了医疗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最后,在设计医疗合同的归责原则问题及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时,作者选择了多元归责的处理方法,即,在医方违反其根据结果性债务所负之义务时,应以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在医方违反其根据手段性债务所负之义务时,应以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并且,此种多元归责方式的选择与合同法的现有逻辑安排并无冲突,理由是,在合同法分则中,已经有类似赠与合同等若干种合同类型适用非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

孙权新[6]2008年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疗行为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目前由于医学上仍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医生在治疗时偶然的失误或是由医疗行为伴生的对人体的侵袭性和危险性,使得医疗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患者的健康或生命受到威胁。我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仍缺少完善的法律解决机制。因此医疗纠纷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渐渐成为一个值得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医疗纠纷是指在一定的始发或诱发原因作用下,患方对医疗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或是对其服务结果持有异议,而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不满,提出各种权益要求,医患双方在认识上存在分歧,而形成的一种暂时的、特殊的医患关系状态的过程。如何厘清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责任,分化医护人员在医疗纠纷中的风险,使患者能获得适当且快速的赔偿,已成为法学界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是确定责任,以寻求达到分解风险、实现赔偿和化解矛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的损害赔偿责任既表现为一种合同责任,也呈现出侵权责任的特征,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可以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对医疗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是平衡医患双方在医疗技术信息上不对称状态的主要手段。我们应针对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一方面使在医疗过错中可归责的医护人员负起应负的赔偿责任,让患者获得适当的赔偿;同时使国家乃至社会大众共同承担这类社会共同生活的风险,在医疗意外中受到损害的患者获得迅速而适当的赔偿或补偿,使医护人员能无后顾之忧地专注于专业医疗行为,避免医护人员过度防卫患者,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另一方面使建构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其它可行途径,及合理弥补医疗损害的机制,希望在医疗诉讼之外,另外寻求一个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并达到医患关系和谐的平衡点。

周光涛[7]2005年在《论医疗合同》文中指出目前,医患关系空前紧张,医患之间出现诚信危机,医疗纠纷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想破解医患矛盾,协调医患关系,就必须在法律上界定医患关系的性质,进行法律规制,并为患者维护合法权益寻求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在对医患关系进行分析后,指出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合同关系,再根据民法学、合同法学基本原理,结合医疗专业特点,将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和作为自然科学的医学结合起来,对医疗合同进行了深入、全面的专题探讨,并对医方的违约责任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鉴于中国的国情,我国医患关系的性质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关系,而是合同关系。第二,由于医疗行为有其特殊性和专业性,实难用债法中的任何单一合同类型来涵盖,医疗合同应按其合同内容而定其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医疗合同和其他合同相比,在给付内容及给付对象上有其特质。在给付内容上的特质是作为给付内容上的诊疗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在给付对象上的特质是诊疗行为和身体的直接关联性及因存在不可能支配的客观要因而欠缺对医疗结果的保证;在医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上,适当扩大患者的权利,适当增加医方的义务和责任,有利于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弥补患者在医疗合同关系中的实际上的弱者地位,平衡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期实现“公平合理”。第叁,医方的违约责任应严格限制其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的适用,从制度设计上应对医方违约责任设定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的写作思路如下: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作为医疗合同基础的医患关系,通过对医患关系类型的历史沿革演变以及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分析,得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笔者的观点是:医患关系已从传统的主动被动型向共同参与型转变,医患关系不是行政关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关系,而是合同关系。 本文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医疗合同的性质、特征,医疗合同的订立、效力与终止,分析了医疗合同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笔者的观点是:医疗合同应按其合同内容而定其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医疗合同和其他合同相比,在给付内容及给付对象上有其特质。在给付内容上的特质是作为给付内容上的诊疗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在给付对象上的特质是诊疗行为和身体的直接关联性及因存在不可能支配的客观要因而欠缺对医疗结果的保证;医疗合同的订立有其自身特点;在医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上,适当扩大患者的权利,适当增加医方的义务和责任,有利于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弥补患者在医疗合同关系中的实际上的弱者地位,平衡

张奇[8]2008年在《医疗合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迅速增多已成为我国现今的一个社会问题,而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弊端也日益彰显。同样的问题在世界各主要工业国家也日趋严重。如何妥善解决处理医疗纠纷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各国的做法不一。但采用合同责任作为解决医疗纠纷争议的方式已受到了学界高度重视。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确立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合同关系,并对医疗合同的性质进行系统分析,探讨医疗合同的一些基础问题。研究的重点是根据民法学、合同法学基本原理,结合医疗专业特点,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比较法、历史研究和实例分析等。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研究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的基本问题。首先是对医患关系进行定义并分析其法律属性,确立医忠关系的实质是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而对医疗合同进行定义并析清医疗合同的性质,最后详细分析了医疗合同的主体问题。第二章主要研究医疗合同的成立、变更及终止等问题。关于医疗合同成立的问题,提出了在通常情况下患方为要约方,医方为承诺方的观点,并详细分析了原因。对医疗合同变更的问题,主要针对诊疗义务变更、医务人员变更及患方意思表示人变更等叁种常见的情况进行分析。医疗合同终止问题的研讨,重点是分析医疗合同解除的情况,并对医疗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进行了探讨。第叁章为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是结合法学和医学的特点,研究医疗合同的内容,对医患双方在医疗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尤其是针对医方的权利和患方的义务这两个在众多研究中较易忽略的问题,详细剖析了医方的诊疗主导权、拒绝治疗权、医疗费用预付请求权以及患方的如实告知病情、配合诊疗等不真正义务。第四章是对我国现今医疗纠纷立法问题的思考,并对未来的立法问题提出建议。首先是对当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国外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并从分析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角度研究立法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近期与远期的医疗纠纷立法问题提出建议。在立足于目前我国医事立法基础较差、起步较晚的情况下,提出近期的立法目标是将医疗合同典型化,远期目标是制定一部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的建议。使关乎人们生命健康的医疗问题在法律上真正得以明确和保障。

邓舒尹[9]2018年在《论医疗合同的性质》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医疗合同,实践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侵权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途径。法学界开始比较重视采用合同责任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医疗合同的相关理念的提出,填补了法律上解决医疗纠纷的空缺,利用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机制来对其进行系统规范,从而确立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行为规范。

张琦[10]2006年在《医疗纠纷及其法律救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纠纷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我国在立法缺乏的情况下,各省市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这些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初步建立了我国医疗纠纷的法律调整体系。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焦点,主要包括叁方面的内容,一是医疗纠纷的种类;二是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与适用法律;叁是医疗纠纷的法律救济。我国目前处理医疗纠纷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但这部行政色彩浓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适用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的解决,范围过窄,不能使我国的医疗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随着医疗纠纷的日益增多,医疗法制不健全造成患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对医疗纠纷急需从理论上阐明和法律上的确认。 本文从对医疗纠纷的产生背景——医患关系的分析出发,以医患权利平衡为中心,医疗过程为主线,结合法学与医学来论述医患关系,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分别研究医疗合同和医患关系适用法律,最后对不同种类的医疗纠纷从民事、行政及刑事救济的角度分别分析,并得出由于我国卫生医疗机构的性质逐渐发生转变——逐渐从行政机关的角色转变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于医疗纠纷的救济方式也逐渐从以前的以行政救济为主变为现在以民事救济为主,以行政、刑事救济为辅的结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叁章。 第一章探讨的是医疗纠纷的概念与分类。本章对医疗纠纷的概念进行简要的介绍,对医疗纠纷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本文指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及相关人员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所致的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存在分歧,引起争议的事件,集中体现为医疗事故,还包括有单纯的合同引起的纠纷与医疗差错纠纷以及在医疗活动中医生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等引起的纠纷。从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角度划分,又可划分为医疗合同违约纠纷与医疗侵权纠纷。 第二章探讨的是医患关系问题。本章将医患关系分为主动—被动型与平等型,由于医患关系的不同种类,使得医患关系既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即其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并据此分析了平等型医患关系既适用《合同法》

参考文献:

[1]. 医疗纠纷诉讼中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研究[D]. 郑雪凝.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2]. 论医疗合同中的附随义务[D]. 潘宏丽. 黑龙江大学. 2010

[3]. 医疗损害救济的合同路径研究——兼与侵权路径比较[J]. 吴运来. 北方法学. 2017

[4]. 医疗合同研究[D]. 耿甜甜. 四川大学. 2007

[5]. 论医疗合同典型化[D]. 吴玉玺. 中国人民大学. 2005

[6]. 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孙权新. 湖南大学. 2008

[7]. 论医疗合同[D]. 周光涛.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8]. 医疗合同研究[D]. 张奇. 复旦大学. 2008

[9]. 论医疗合同的性质[J]. 邓舒尹. 法制博览. 2018

[10]. 医疗纠纷及其法律救济研究[D]. 张琦. 兰州大学. 2006

标签:;  ;  ;  ;  ;  ;  ;  ;  ;  ;  ;  ;  ;  

论医疗服务合同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