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赵秉志, 商浩文[1]2015年在《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与刑法调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已经被依法废止,基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之考量,需要将相关劳动教养事由进行类型化处理,纳入法治轨道。一部分劳动教养事由将会分流到刑法中,这将会导致部分犯罪入罪门槛的调整和保安处分措施的扩大化。针对犯罪圈的调整,我们需要合理择定犯罪化的劳动教养事由,在维持刑法现有犯罪概念内涵不变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入罪门槛,注意刑罚配置的科学性;同时,在现实情况下,可以考虑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一些亟待解决的劳动教养事由进行保安处分处理。但是基于刑事法治完善的长远考量,需要对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保安处分措施进行系统整理,在刑法典中专章规定保安处分措施。

于豪[2]2017年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强制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者从事劳动,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的方式对行为人实施改造的教育矫治措施。该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其历史背景是基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新生政权面对较为复杂的社会形势、政治形势,为处理当时历史环境下特别存在的反革命、反社会分子而从前苏联引进的一项以阶级斗争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色彩浓厚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当时的特殊历史时期具有相当的可行性,而且适用效果也十分显着。但是在劳教制度存在的中后期,随着国家政策的重心转移,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中后期适用劳动教养制度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开始凸显。在当今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开始受到公众的质疑和诟病,从宏观的国家政策上来看,这一制度也不符合我国当今的法治理念,因此我国于2013年末废止了该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我国开始进入了后劳教时代。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是我国推动法治建设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举,但是废止这一制度绝非意味着一劳永逸,恰恰相反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我国的司法环境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后续问题亟待解决,这其中核心的问题就是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曾经由劳动教养制度规制管控的行为应如何调整、劳动教养制度适用的人员应当如何管理和约束。曾经我国的制裁体系是"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刑罚"的叁级制裁体系,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成为了"行政处罚-刑罚"的二元制裁体系,可以看出,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我国司法活动不仅仅在实际的执法上面临着一定的问题,行政处罚体系与刑罚体系之间同样也出现了一定程度制度上的空白,那么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衔接问题我们应当如何面对和处理?基于对劳动教养制度产生的独特政治背景与适用宗旨的把握,可得出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一种教育矫正制度这一结论,同时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才使得关于劳教制度的理论研讨主要集中在了我国。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业已展开了对后劳教时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衔接制度建设的研讨,并基本形成以下几种观点:一、"扩大犯罪圈"理论。即将曾经由劳动教养制度调整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二、独立制度替代论,主张引入或者建构一个独立的制度来代替曾经的劳动教养制度。叁、二元分流制裁论。将劳动教养规制的行为综合一系列需要考察和衡量的因素予以区分,将这些行为分别纳入到行政处罚与刑罚两大体系之内管控。目前这叁种观点在我国的学术界均占有一席之地,笔者将在本文对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这几种观点进行详细地阐述,并以此为基础对各观点进行功能检视和可行性的评析,进而提出笔者的观点来探究出一条以保证我国现有法律结构基本不变,刑罚体系和行政处罚体系相对稳定为前提,使后劳教时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两大体系平稳过渡、科学衔接的可行性路径。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制度建构的多重角度出发进行研讨,最终得出一个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环境与建设规律的现实改革方案。

陈妮[3]2006年在《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劳动教养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惩处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教育挽救失足者的一项有效措施。50年来,劳动教养在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其弊端也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就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改革方向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本文首先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及演变特点进行总结,从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相关规定以及目前运作状况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进行了阐述;根据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现状,从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等法律角度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结合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以及对当前劳教制度存废之争的评价,提出劳动教养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予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涉及立法与司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与行政法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同时,必须为其设计一个更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本文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解决办法:一方面调整犯罪概念和刑罚体系来完善我国的现行刑法体系,另一方面对当前劳动教养对象进行分流,将其中具有刑事性质的部分纳入刑法体系;不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的,由行政机关决定。劳动教养制度便随之自然终结。本文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和变革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意见。

石化东[4]2017年在《我国警察行政处罚权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警察行政处罚权是警察行政执法的核心权力之一,也是出现失范乱象的重灾区。对这一权力进行规制是新形势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破解的法治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研究警察行政处罚权,分别从公权力的本质属性上归结出其具有的基本特点和法律依据;从警察行政处罚权的配置和运行上,批判地借鉴"监管者"、"守夜人"模式,提出我国警察行政改革的方向是转换为"服务者"模式;从法理角度上确定了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平衡、赋权与控权的平衡、依法行政与自由裁量的平衡作为警察行政处罚权规制的根基。改革不能闭门造车,笔者将我国与域外警察行政处罚权进行比较研究,进一步明确规制的目标与方向。然后,对我国警察行政处罚权的现实状况进行剖析,通过近年来发生的诸多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和归纳,将一般警察行政处罚权失范现象归结为警察行政主体不适格、警察行政作为违法和警察行政不作为违法等类型;将特殊警察行政处罚权失范现象归结为收容教育制度失范、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替代措施失范等类型。并重点对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阐述,警察行政处罚权的强大与自主是其易侵犯私权利的内在属性;我国体制与制度上的滞后发展是该权力失范运行的外部环境;从时间经线上去追溯,这一问题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与思想文化根基;从空间纬线上去考量,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凸显,也造成权力运行发生偏差。最后,从与发达国家地区的比较研究中,明确我国警察行政处罚权规制必须树立起警察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警察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和警务公共、公开、公正原则等基本原则。从理论结合实务层面着重探讨警察行政处罚权规制的制度选择和路径,对颇具共性意义的一般警察行政处罚权规制路径进行集中阐述,从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法律体系、限制自由裁量权、改进听证制度和健全救济制度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并将特殊警察行政处罚权规制路径单独列出,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和后劳动教养时代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具体观点。

刘敏[5]2007年在《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立法思考》文中指出劳动教养是中国独创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近半个世纪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自身的缺陷和历史局限性日益凸显,劳教制度面临着质疑和挑战,迫切需要改革,近年来学者们及国际社会对劳教制度的聚讼使劳教的改革愈发紧迫。本文系统地介绍了劳教制度的历史发展历程,归纳整理出各个时期的特征,探究了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倍受质疑,并日益成为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和舆论关注的热点。为此,笔者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劳教制度改革的各种观点逐一进行评析,并研究了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和轻罪制度,将其与我国的劳教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应借鉴国外的轻罪制度,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将其轻罪化,纳入刑罚体系。笔者希望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思考,能对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改革提供可借鉴的可行性方案,使劳教制度尽快步入法治轨道,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健全完善。

谭小兵[6]2007年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一项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法律制度,但是随着中国加入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以及“依法治国”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法治理念的宪法化,法学界对该制度的主要缺陷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看法,但对该制度的存废则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因而,在目前新的劳动教养法规还没有出台之际,笔者愿旧题重议,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学界同仁。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概述。首先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阐述,并对该制度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归纳总结,最后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阐述了笔者的看法,进行了评析。第二章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其成因。首先指出了现行劳教制度存在的两大缺陷:侵犯人权以及违背行政法治、行政公正原则,并从理论层面上对其缺陷进行成因分析,指出对自由和平等理念的漠视导致该制度极易侵犯人权;对程序正义理念的漠视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位;违背行政法治和行政公正原则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处分过分严厉化。第叁章劳动教养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该章对西方轻罪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评析,并与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比较;同时对西方保安处分制度的历史发展、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介绍,并归纳出司法适用的一般条件,也与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异同比较。第四章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及具体法律对策。该章首先对劳动教养制度保留并强化的观点进行了质疑和批判,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必须废除;其次对优化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叁种主要路径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认为将劳动教养制度完全轻罪化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主张对劳动教养对象实行完全的行政处罚化和保安处分化的观点也有以偏概全的不足之处,最后笔者主张废除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根据原劳动教养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化和保安处分化。紧接着提出了具体的法律对策,从实体上和程序上给出了相应的方案,特别主张对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决定收容处遇的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对常习性违法行为人和轻微犯罪人决定教养处遇的过程中引入简易程序和一定条件下的书面审程序。

潘敏[7]2007年在《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而进行的一项基本政策实践。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任务是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司法行政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建立至今已经存在了五十余年。在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走过的五十多年风雨历程里,尽管其性质随着收容对象的变化有所改变,但是劳动教养“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宗旨始终未变。作为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伟大创举,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打击、教育、挽救了大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失足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功不可没。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劳动教养制度合法性的欠缺;劳动教养制度的执法主体监督机制的欠缺;劳动教养的程序正义性的欠缺;劳动教养制度适用范围肆意性、适用对象法定性的欠缺;劳动教养制度的处罚期限长期化、处罚强度适当性的欠缺等等。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虽然在当今法治日益健全的社会中存在缺陷和不足,但仍具有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订《轻微犯罪矫治法》,该法的出台将使劳动教养制度得到完善。本文通过中国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概念、法律根据、性质和宗旨、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等方面加以阐述,同时也对劳动教养存在的弊端进行探讨,从法理角度、实践角度和借鉴国(境)外保安制度的角度提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不论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最终如何完善,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使劳动教养制度能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及创建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本论文的特色之一,在于选题具有一定的前沿性。论文针对中国当前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如何完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鉴于本课题研究在国内学术界尚属十分薄弱领域,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对策研究方面都存在较大难度。因而,本项研究的选题具有较为明显的创新意义。本论文的特色之二,在于研究成果的实证性和对策性,因而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论文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及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分析比较,从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和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对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提出较具可行性与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可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决策咨询和参考。本论文的框架结构如下:第一章介绍了问题的提出与选题宗旨、研究背景与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方法、论文特点及创新之处,并且对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相关的一些概念作出界定。第二章首先介绍了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形成背景作分析,接着对这一制度的发展历程作了阐述。1955年8月至1957年8月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创办阶段;1957年8月至1966年5月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大办阶段;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为劳动教养工作的遭破坏阶段;1976年10月以来为劳动教养工作的恢复和改革发展阶段。这一章还对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发展各阶段的主要特征及其演变作了分析。第叁章着重描述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现状,对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收容对象和范围及其多重作用作了阐述,并且从司法角度和行政管理层面对国劳动教养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作了分析。第四章对国(境)外保安处分制度的类型、对象和特点作评述,并且分析比较了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境)外保安处分制度的共性与差异,力图得出对中国发展劳动教养制度的有益借鉴。第五章首先从以下叁个方面对当前亟需完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作了理论评析:健全中国的司法行政制度以推动依法行政;维护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消除劳动教养制度在国际上的负面影响以展示中国的法制文明。其次,提出了从法理和实践两个角度进一步完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路径,并就完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性建议。

于鹏飞[8]2012年在《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文中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其在政治话语掩盖下已经存活了50多年。当我国在国家层面踏上法治国家征程,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在刑事法领域确立了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且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背景下,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愈加显现。劳动教养制度理论涉及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发展历程,学术成果丰富,形成了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主张及观点,这些研究蕴含着不同的学术思想,对于认识与检讨劳动教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叁十年来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成果上千篇,然而关于其研究的学术成果却没有做过系统的学术梳理,以至于后来者对于劳动教养研究学术成果的了解不免陷于零散、甚至常常语焉不详。究竟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需要全面梳理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学说的历史,对其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提炼。本文正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近叁十年来的学术成果做一学科梳理,述其概要,以方便后学,同时做出展望,以激励来者,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本文的篇章结构是建立在归纳分类基础上的,由导论与主体两个部分组成,主体部分共计五章,具体如下:导论,属于本文的点题之作,主要是对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对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学术回顾,并对劳动教养、研究史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介绍和界定,以为本文起到提契作用。第一章,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概述。近叁十年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着达上千篇,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研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章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回归学术性后近叁十多年来研究的历史发展概述,将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研究观点与主张进行了系统的归类、梳理与分析,以准确清晰的认识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并对整个学术研究进行总体回顾评析。第二章,劳动教养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自恢复时期以来,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与争议,不同部门学科论者针对其性质、适用与存废进行了观点交锋与讨论。本章对各不同观点与主张进行了分类阐述,并对其进行了评析与考察,以使对制度本身与制度研究有总体的认识。第叁章,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改革研究。多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话题。为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法制框架,论者提出了不同的实体改革方案。本章即是对不同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实体改革方案进行学科归类梳理,并进行评述。第四章,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改革研究。广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程序包括审批、执行与监督,均存在着明显弊端,特别是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如何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程序法治化,成为论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本章对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司法化与行政化审批改革方案、劳动教养执行与监督的改革完善建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第五章,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研究具有学术上的继承与关联性,特别是对于劳动教养这一从创立之初便界定在政治范畴内的制度,对其政治特殊时期研究的回顾可以了解劳动教养研究的发展变化。本章不仅对1979年以前有关劳动教养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与评析,还对劳动教养的替代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究进行了跟踪分析,最后对整个研究历程的学术成就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研究上的不足与缺憾,并对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熊秋红[9]2013年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文中提出尽管改革已经成为人们对劳动教养制度走向的共识,但如何进行改革,却是众说纷纭。通过实证调研,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劳教制度改革的基本态度,寻求在改革方向与方案上的共识,对于解决劳教制度改革所面临的困境,具有基础性作用。实证调研表明,通过立法规范劳教的适用范围、建立公正的司法程序、降低劳教的严厉程度等改革建议获得了相当高的认同度,而对将劳教轻罪化、保安处分化、改革为教养处遇等改革方案,被调查者的选择未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通过比较法研究,加之对各种改革方案的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对于劳教制度改革,目前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和将现有的劳教对象作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处理,相比较而言,前者更具可行性。劳教制度改革应当关注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并以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为基本方向;劳教制度的改革具有综合性,兼具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二者不可偏废;在拟定具体的改革举措时,应当以实证研究为基础,考虑世界范围内相关法律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带有普遍性的做法,并注意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

沈佳鹏[10]2016年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选择与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选择与适用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今中国越来越受到法律界的关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选择与适用问题的深入研究势在必行。要进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选择与适用问题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的关系。通过借鉴外国相关学说,探究、分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相关领域不难发现,“质量的差异学说”最符合我国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定位,应为我国所采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选择与适用应当确立相关原则以保证相关活动的有序进行。立法上的刑法谦抑、适用中的刑事优先与合并处罚应作为基本原则统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选择与适用的相关活动。而将行政法、刑法两个部门法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整合而得出的原则对于相关活动的指导作用也显而易见。此外,通过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种类的分类对比,明确并罚中的处断原则也是十分必要的。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选择与适用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通过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选择与适用中证据交流的现状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健全相关领域证据交流机制的重要意义。对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选择与适用问题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证据制度,我们应当慎重对待,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现实中一些特殊制度的存在已经成为阻碍是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选择与适用良性发展的障碍,这类特殊的制度尤以收容教养与收容教育制度为突出。结合相关制度的具体情况,参考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经验,我们应逐步将相关制度障碍予以化解。

参考文献:

[1]. 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与刑法调整[J]. 赵秉志, 商浩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

[2]. 劳教制度废止后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问题研究[D]. 于豪. 吉林大学. 2017

[3].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D]. 陈妮. 湘潭大学. 2006

[4]. 我国警察行政处罚权规制研究[D]. 石化东.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5]. 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立法思考[D]. 刘敏. 山东大学. 2007

[6].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谭小兵. 兰州大学. 2007

[7].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D]. 潘敏. 华东师范大学. 2007

[8]. 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D]. 于鹏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9].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J]. 熊秋红. 法学家. 2013

[10].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选择与适用问题研究[D]. 沈佳鹏. 广州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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