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郭景峰[1]2004年在《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内容是通过对沉默权的基本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为建立我国的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提出合理建议。本文首先介绍了沉默权在英美等国家产生并逐渐为国际人权法所认可的事实,继而剖析了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对公民权利保障不力、刑讯逼供、野蛮司法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原因,从而得出中国必须引进沉默制度。 回顾中国的历史,我们发现野蛮司法、刑讯拷打被告人是中国的司法传统,被告人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现在,我国正在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认识到沉默权是法治国家的显着标志,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确立沉默权,可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文明和公正。由此看出沉默权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有其特定的土壤条件和历史背景,尤其是近年来英美等国对沉默权进行了一些限制,使得我们在进行刑事司法改革引进沉默权的同时,必须冷静地审视我们的国情,认真地分析和论证。我国目前存在犯罪率高、侦破技术落后、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重口供的历史传统等情况,使得我们应建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而且这个过程也应该是渐进的逐步完善的,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在我国建立科学的沉默权制度。最后,通过对各国的沉默权制度进行分析比较,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我国有限制沉默权制度的一整套构想,即在我国享有沉默权的主体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他们可以保持沉默的时机、可以沉默的事实以及沉默的效果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对沉默权的保障机制和例外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看法。

张博华[2]2003年在《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沉默权对于保护被追诉人权利,抑制侦查权的滥用,遏制刑讯逼供和司法专横有着重要作用。它是一个国家刑事讼诉中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文明的标志。文章从沉默权历史发展的角度,阐明了我国目前尚未规定沉默权制度,同时有必要在吸收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进而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姜凌刚[3]2006年在《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内容是通过对沉默权的探讨与分析,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提出合理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从“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沉默权的广义说与狭义说”以及“沉默权的法律效果”等叁个方面对什么是沉默权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沉默权从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又从法律权利成长为现实权利的过程进行了论述,指出在其成为国际法基本人权的同时,各民主国家也出现了限制沉默权的新趋势。通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论述,说明了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有其特定的土壤条件和历史背景。本文的第叁部分从五个方面(平衡诉讼、保护被告人人权、贯彻无罪推定、减少刑讯逼供、履行国际义务)着重论述了沉默权的基本价值,从而得出中国必须引进沉默权制度的结论。第四部分深入分析了中国的现实国情,指出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社会治安现状和现行法律制度对中国沉默权的构建有着重大的消极影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客观分析。本文的第五部分,也即最后一部分是阐述中国特色沉默权的构建方案。提出应正确面对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以及犯罪率高、侦查技术落后、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等客观情况,冷静地审视我们的国情,认真地分析和论证建立沉默权制度的现实阻碍,趋利避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特色沉默权的构建方面,提出应从实际和国情出发,建立一种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兼顾,保护沉默与鼓励供述共生的沉默权制度。主要谈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总体上论述了中国特色沉默权的内容,主张建立有限的沉默权,包括享有沉默权的主体有限、可以保持沉默的时机有限以及可以沉默的事实有限,并对沉默权的放弃进行了论述。二是提出了有中国特色沉默权的保障机制。主张围绕沉默权的实施在中国建立沉默权的告知规则、律师帮助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制度以及羁押、讯问分管制度等六大制度,以保证沉默权的实现。叁是从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平衡的角度,提出要建立沉默权消极因素的排除机制,主张将“坦白从宽”写进法律,并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建立作证豁免机制。四是提出了建立沉默权的例外规则,并从主体例外和特定情形例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徐公社[4]2004年在《论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刑事沉默权制度》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什么人有权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保持沉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广义沉默权制度和狭义沉默权制度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沉默权包括一系列权利,具体有以下六项内容:第一,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

罗瑞湘[5]2008年在《我国侦讯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现代法治社会,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目标,其中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更是整个刑事诉讼改革的重中之重。在我国侦查实务中暴露出来的诸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之类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更是将加强我国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的改革推向了整个刑事诉讼改革的风尖浪口。本文择取我国刑事侦查过程中极为重要的阶段也是人权保障极为薄弱的环节的刑事侦查讯问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作为切入点,在深刻剖析其内涵,检讨反思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比较借鉴其他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侦查讯问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进行了建议性的探讨。本文主张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弹劾式侦讯模式,构建我国刑事侦查讯问程序中平等对抗的侦讯模式。该模式重点从叁个方面破题:一是通过完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体系,使犯罪嫌嫌疑人具备能力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权进行平等对抗;二是通过健全对侦讯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使侦查权的行使沐浴于阳光之下,杜绝违法侦讯行为的滋生;叁是通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而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真正实现。此外,本文还主张通过提高侦查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法治观念与职业道德教育,来提升我国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而改善我国侦讯实务中的人权保障状况。总的来说,要完善我国侦查讯问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模式,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仅仅凭借上述举措就能一步到位,需要诸学者、同仁戮力齐心,共同探讨。本文所述主张或许亦有思虑不周之处,仅代表敝人拙见,倘若对我国刑事诉讼侦讯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改革能有一丝裨益,辛劳甘愿耳。

卫丽[6]2011年在《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研究》文中认为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都面临着职务犯罪等严重的刑事犯罪问题。我国职务犯罪的形势在经济和社会转轨以后,显得尤其严峻。作为应对职务犯罪的有力手段,职务犯罪侦查越来越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是职务犯罪侦查的不可回避的基础性问题之一。目前,关于如何合理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如何有效应对以更好地适应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现状以及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都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有的更是高屋建瓴。但现有的这些论述都在某种程度上缺乏系统性。本文在吸收国内已有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相关概念、理论和价值出发,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为着眼点,系统论述了其中涉及的相关制度和程序问题,并结合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契机,提出了自己的改革设想和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配置有所裨益。本文分为3个部分,全文共48000余字。第一部分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基础概念部分。本部分对职务犯罪和职务犯罪侦查的概念、本质、特征,职务犯罪侦查的价值,职务犯罪侦查权与一般侦查权的区别,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两个维度等基础性问题做出了阐释。第二部分论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问题。该部分首先解决的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由哪个机关行使的问题,论文对世界各国(地区)职务犯罪侦查权横向配置制度进行综述和评析,通过法理分析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职务犯罪侦查权应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其次,笔者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的不足,并针对性提出制度性的配置的构想:包括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独立以及内部机构的调整和整个检察垂直领导体制的构建等。第叁部分论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纵向配置问题。本部分主要解决的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范围问题,其中心权能的配置必须符合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刑事诉讼目的。论文首先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纵向配置中相关权力的进行分析,认为我国不应赋予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同时应当赋予侦查机关的特别调查权、强制取证权、技术侦查权以及诱惑侦查权,肯定了推定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积极作用,并分析了污点证人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其次,指出现行侦查权力配置中存在叁大问题:一是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狭窄和机动侦查权的削弱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开展;二是侦查的启动程序实际处于缺位状态;叁是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四是保障证人作证制度的缺失。最后,笔者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设想,分别对应为:一是重构启动机制,确立初查、预审、协调调查制度。二是引入司法审查,完善监督机制;叁是充实侦查权能,包括机动侦查权、特殊侦查手段、特别调查权、强制措施权。四是确立若干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制度,重点是建立推定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马春艳[7]2008年在《人权保障视野下的口供收集》文中指出由于口供特殊的证据价值,一度被视为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在我国,为了迅速地侦破案件,侦查人员非常注重口供的收集。随着人权理念的兴起,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重视已经成为共识。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探索口供收集过程中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机制。目前,我国尚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尚不完善,侦查讯问程序缺乏透明化。这些问题导致我国口供收集过程中的价值严重失衡。本文在考察国外立法、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立法及实践,就口供收集过程中的价值冲突进行论述,进而提出兼顾有效收集口供与人权保障的改革路径。

王进喜[8]2001年在《刑事证人证言论》文中研究指明证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诉讼证据。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对于证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参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关于证人证言的立法则相对简陋,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实践中对于法律规定的证人适格性要求认识不清,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再通知证人到法庭上接受质证更难的“叁难”现象,以及屡证屡翻等现象,与此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有关证人证言的立法完善是实践的迫切要求。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共分为导言、上编和下编叁部分,其中上下两编是本文的主体。 导言。导言部分首先探讨了证人的范围、证言的性质和特点、我国证人作证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等基本问题,并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 上编。上编为证人论,共七章。 第一章证人的适格性。本章主要探讨证人适格性标准、儿童、被告人是否可以作为证人等问题。作者在探讨了证人适格性的历史演变和各国关于证人适格性的基本规定等问题后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证人应具有“辨别是非”能力的要求,实际上是要求证人对说实话的义务具有认识能力,而不是在感知能力方面的要求;就儿童作证的适格性而言,不应当要求儿童证人表现出有作证的能力,而是应当要求法官具有听取儿童证言并加以判断的能力;就共犯作证而言,作者认为,另案处理的共犯可以作为证人,但是对此应当确立独立的补强证据规则。 第二章证人的义务与权利。本章主要探讨证人作证行为的性质、谁可以强制证人履行作证义务、谁应当成为证人费用的支付主体等问题。作者认为,我国应当在立法上确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处罚制度,以体现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义务性;我国应当明确证人对法院作证的义务,审判前对证人的强制调查均应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我国应当确立证人的费用补偿权,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作为证人费用的支付主体。 第叁章职业特权——以律师职业特权为中心。本章主要探讨我国是否应当确立职业特权的问题。作者在探讨了律师职业特权、医生——患者特权和宗教交流特权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后认为,我国应当确立律师的职业特权,以保证律师执业活动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我国不应当确立一般性的医生——患者特权,而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将其限定为心理治疗人员——患者特权;对宗教交流特权暂时不予以规定。 第四章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本章主要探讨我国是否应当确立证人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权的问题。作者在探讨了证人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证人豁免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等问题后认为,我国应确立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但同时应当建立配套的证人豁免制度,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为打击重大犯罪,或者首恶犯罪分子取得重要的证据,保证受贿等取证困难案件的有效查处,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亲属关系特权。本章主要探讨我国是否应当确立亲属关系特权的问题。作者在探讨了婚姻关系特权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特权的历史发展、种类和特点等问题后认为,我国应当确立亲属关系特权,但是在立法上既不能采取大陆法系对诉讼消极影响过大的一般性的拒绝作证权,也不应当采取英美法系侧重于保护婚姻关系的做法,而是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确立反对陷近亲属(包括配偶和其他近亲属)于罪的特权,并且在适用上应采取个案特权的运作方式。 第六章证人的公共利益豁兔。本章主要探讨实践中存在的保守国家秘密和职务秘密之公共利益与诉讼发现真实之公共利益的冲突解诀问题。作者在探讨了证人公共利益豁免规则的涵盖范围、公共利益豁免规则的适用程序和我国公共利益保护规则的现状等问题后认为,我国目前对国家秘密等公共利益的诉讼保护机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证人对于关系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有权主张作证豁兔:证人需要保守秘密的事项可以分为国家秘密和职务秘密;对于证人是否应当公开国家秘密和职务秘密的决定,应当分别由相关保密部门和法宫来作出。 第七章证人保护。本章主要探讨如何加强证人保护问题。作者在探讨了证人恐吓的特点、证人保护制度的产生原因、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等问题后认为,我国证人保护的对象应当包括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的有关人员;在保护方法上必须注重预防工作;我国应当建立专门性的证人保护组织,明确证人保护的实施程序;我国还应当对公开审判原则进行适当修正,以加强法庭上的证人保护工作。 浴。下编为证育论,共五章。 第一章证人证言的质证模式。本章主要探讨我国证人证言质证模式的完善问题。作者在探讨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人证言质证方式、证人证言的导出方式等问题后认为,我国对于证人证言已经基本确立了反询问的质证模式,但是仍需要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诱导性询问规则等制度;在证言导出方式上,应当采取法官职权控制下的自由选择模式;在反询问的范围上,采取开放式的范围控制

刘华敏[9]2008年在《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与优化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都面临的严重犯罪,我国进入经济和社会转轨时期以来,职务犯罪形势显得尤其严峻。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应对职务犯罪的有力手段,越来越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基础问题之一,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关研究却显得比较薄弱。为丰富职务犯罪侦查权理论,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笔者重点研究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分为叁个部分,全文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为概述,提出了论文的研究背景,说明了论文的学术和实践意义。本部分重点界定了论文的基础性概念,对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和优化等基础性概念作出了阐释。第二部分论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与优化问题。该部分首先解决的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由哪个机关行使的问题,论文对我国学者的观点进行了综合评论,通过法理分析并在比较研究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职务犯罪侦查权应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其次,笔者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的不足,并针对性提出制度性的优化配置的构想:包括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独立以及内部机构的调整和整个检察垂直领导体制的构建等。第叁部分论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纵向配置与优化问题。本部分主要解决的是职务犯罪侦查权权能范围问题,其中心权能的配置必须符合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刑事诉讼目的。论文首先对配置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现行侦查权力配置中存在五大问题:一是辩方防御权的不足导致的控辩失衡:二是现行职务犯罪立案启动机制处于缺位状态;叁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能实际上是不完备的。四是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五是证据制度上也不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其次,笔者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设想,分别对应为:一是强化人权保障,重点是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完善非法口供规则,加强律师维权。二是重构启动机制,确立初查、预审、协调调查制度。叁是充实权能,包括机动侦查权、特殊侦查手段、特别调查权、强制措施权。四是引入司法审查,完善监督机制。五是确立若干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制度:重点是建立推定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李晨[10]2011年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民主法治国家两项智慧而珍贵的结晶、两大同等重要的价值。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之一,司法独立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之间又呈现出复杂的关系。现实情境中,媒体与法院从各自立场出发,即媒体为实现新闻自由积极介入司法活动,法院基于司法独立则排斥媒体的干扰,导致二者冲突的升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在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夹击”下,一些案件上升为公共事件,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到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导致司法的独立性更加脆弱,司法的信赖危机越发严重。另一方面,近年来,法院积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加大对媒体权利的保护,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但是,从现在的发展态势看,媒体就一些热点焦点案件的“监督力”受到公众的积极评价,而法院为促进公正审判所作出的工作努力及其整体形象则得不到应有的评价。本文首先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概念、发展、理论基础、特性分析入手,从价值取向、宪政功能、承载体制、运行机理四个方面全面厘清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将二者定位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次从现实入手,分析媒体与法院冲突的样态及网络时代中二者关系的不均衡发展态势,并对折射出的问题予以理性反思;最后在对域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经验进行比较和考量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现状,提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谐关系构建的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意见,以期为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作出微薄贡献。除了“导论”和“结语”,全文共分六章(第1章至第6章)。第1章简要阐述新闻自由的内涵、理论基础、权利实现与受制等基本问题,说明其是一项重要权利但要防止滥用。首先,笔者通过回顾中西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进,分析其内涵及权利属性;其次在梳理国外新闻自由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多角度阐释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最后进一步分析新闻自由实现的条件、方式,特别指出为防止新闻自由权滥用应对其进行限制。第2章就司法独立的概念、基本要素、历史演进及司法受制等展开简要论述,说明其是民主社会一项重要价值,但其作为权力应受到制约。首先,笔者对各种界定司法概念的学说进行评析,阐述司法权的内涵、特性、权能及基本特征;其次,从理论探索和制度实践两方面,介绍了不同历史时期人们诉诸司法独立制度的价值吁求;再次,从司法权、法院及法官的独立阐述其基本要素,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阐述司法独立的特殊性,指出影响司法独立的制度性障碍;最后特别指出与司法独立并存的一个理念就是司法受制。第3章从价值取向、宪政功能、体制架构和运行机理四个视角,全面厘清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首先,笔者以价值目标为视角,认为二者在追求自由、正义、秩序价值方面有着统一性;其次,以权力制约为视角,认为二者均具权力制约的功能导致在宪政功能上具有一致性。为有效制约权力尤其是行政权,二者又具有互补性;再次以媒体与法院关系为视角,从二者在我国在接受执政党领导上的一致性、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契合性、自身发展方面双方具有的互补性叁方面论述二者在承载体制上的相容性;最后,以媒体与法院之间的现实冲突为视角,从二者作为价值的固有特性、运作方式及各种主客观因素方面,分析二者在运行机理上的对立性。笔者认为,在应然层面上,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上是相互促进与统一的。在实然层面上,媒体与法院分别是这两大价值的主要载体,不同的价值主体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强调两种价值的某一个方面时,就导致了价值冲突。二者在我国政治生态环境中通过现有权力机制尚能控制它们之间的冲突,但对二者冲突的危害性不可低估。它们都是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力量,它们的冲突只会削弱彼此的力量和价值,整个社会也要为此付出代价。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呼唤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和谐发展,而二者和谐发展关系的形成有赖于观念的进步和制度的安排。第4章在介绍媒体与法院冲突样态的基础上,对网络时代中媒体与法院关系的发展态势及折射的问题予以理性反思。媒体与法院的冲突由来已久,媒体为实现新闻自由权积极介入司法活动,法院基于司法独立排斥媒体的干扰,导致二者冲突的升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的表达自由权在网络中得到充分发展,且网络日益成为多种话语权共存的空间。在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夹击”下,一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到影响,一些案件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导致司法的独立性更加脆弱,司法的信赖危机越发严重。另一方面,近年来法院积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加大对媒体权利的保护,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但是,从现在的发展态势看,媒体就一些热点焦点案件对司法的“监督力”受到公众的积极评价,而法院为促进公正审判所作出的工作努力及其整体形象则得不到应有的评价。这种发展态势已不容小觑,需要构建相应的制度予以调整。第5章以比较法的方式,着重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及国际标准调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比较、评析,理清这些国家调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思想变化与制度变迁,并为笔者结合我国国情,探寻协调与平衡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6章以我国调整媒体与法院关系制度的现状及缺憾为切入点,构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谐关系的具体制度。首先,笔者从社会责任理论入手,提出加强媒体自律与网络伦理建设,理性处理与法院的关系;其次,提出法院要加强自我完善,以减少媒体对其负面评价;最后,从现有制度缺失入手,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谐关系制度构建的基本取向、原则及具体路径,以此实现二者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D]. 郭景峰. 郑州大学. 2004

[2]. 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J]. 张博华.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3]. 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D]. 姜凌刚. 山东大学. 2006

[4]. 论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刑事沉默权制度[J]. 徐公社. 公安教育. 2004

[5]. 我国侦讯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D]. 罗瑞湘. 复旦大学. 2008

[6]. 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研究[D]. 卫丽. 浙江工业大学. 2011

[7]. 人权保障视野下的口供收集[D]. 马春艳.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8]. 刑事证人证言论[D]. 王进喜.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9]. 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与优化问题研究[D]. 刘华敏. 复旦大学. 2008

[10].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D]. 李晨. 吉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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