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控制权论文_程桂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货物控制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鹿特丹,控制权,货物,规则,提单,海上,货物运输。

货物控制权论文文献综述

程桂华[1](2019)在《论中国法律项下“货物控制权”的引入》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货物控制权(Right of Control)首次被引入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货物控制权的引入是对海商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我国立法中对于海上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的规定还没有完善的体系,为了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律中引入货物控制权是发展的需要,这也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竞争力,否则将会为我国海上运输增添障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1期)

周燡[2](2017)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我国海商法与民商法的碰撞与融合——以海上运输记名提单货物控制权为视域》一文中研究指出借力中国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开放大格局,立足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法治软环境提升的内生需求,从记名提单货物控制权与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详尽阐述海运履约方"叁方两种法律关系"的要义。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将货物控制权概念引入海商法律中,为破解海事审判司法实践中热点、难点问题,谋求一项既与国际接轨又具中国特色的立法新思维。(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周燡[3](2017)在《多重法律规制下记名提单货物控制权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运输是开展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载体,是平等经济主体交流沟通的重要路径,也是构建海上法治体系的关键要素。本文借力中国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开放大格局,立足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法治软环境建设的内生需求,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记名提单货物控制权与提货权法律关系这一视角切入,比照我国一般法的民商法与特别法的海商法,分别对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研判;分析货物控制权与提货权的实际流转情况以及相关当事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等,着力阐述海运履约过程中的叁方两种法律关系,探求一条既与国际接轨又具中国特色的立法新思维。(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22期)

庞学惠[4](2016)在《论FOB条件下的货物控制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贸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国际运输行业的兴起。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有相当多的合同选择适用FOB条款。FOB条款中由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卖方不是运输合同的签订方,无权对已交付运输的货物对承运人作出指示。卖方对运输中的货物失去了实际控制权,容易出现贸易欺诈、无单放货等侵害卖方权益的现象。《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获得通过。《鹿特丹规则》在许多规则和制度方面都有鲜明的创新之处,其中,货物控制权制度的创立不仅填补了相关的立法空白,对国际货物运输更是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主要讨论了在FOB运输条款的前提下有关货物控制权的行使问题。文章共分叁章来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实践操作中,卖方在FOB条款下易遭受的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鹿特丹规则》下的货物控制权制度在立法方面对保护FOB下的卖方所作的创新性尝试;第叁部分从《合同法》和《海商法》的角度论述了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立法状况,结合《鹿特丹规则》提出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构建货物控制权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6-06-30)

刘艺[5](2016)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控制权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大会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了国际海运领域的《全程或者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这部法律的通过成为了国际贸易运输法领域的轰动事件,由此也引发了很多的焦点问题,其中也自然包括了货物控制权问题。这一问题因为如下事实而变得错综复杂:传统海运公约中不存在货物控制权的规定;航空、铁路、公路等单式货物运输公约中存在与货物控制权相近的内容;国际货物贸易公约和一些国家商法中的中途停运权与货物控制权的关系模糊不清;现代国际海运实践中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以及使用不可转让电子单证的越来越频繁;在FOB术语下买方作为托运人如何保障卖方的收到货款的权益;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是否应该以及应该怎样对货物控制权进行制度设计等等。作为一项运输法中的权利,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控制权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不同的国内立法、国际公约以及民间规则中有着不同的解决模式。分析这些解决模式,考察《鹿特丹规则》中的货物控制权规则,反思我国在这一领域中的现行立法,却发现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关于货物控制权的制度,我国的《合同法》第308条虽然有类似规定,但并不适用于我国的海上运输,由此导致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了法律适用的难题。因此探讨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控制权,并在《海商法》的修改中完善货物控制权制度的立法,对于我国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顺利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以《鹿特丹规则》有关货物控制权的规定为中心,采用历史方法、比较方法、文献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等,追溯货物控制权的历史渊源,探究其产生的原因,结合《鹿特丹规则》以及中途停运权给出货物控制权的定义,讨论其性质,研究各代表性国家的有关立法以及结合案例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等,从而给出在理论界和学术界热议的《海商法》修改的议题中加入货物控制权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期刊2016-04-01)

王倩玉[6](2015)在《论《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货物控制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自《鹿特丹规则》生效以来,关于其创设的一系列新制度一直备受世界各航运国瞩目和争议,其中的海运货物控制权制度因其对船方和货方的权利重新作出了调整和分配,对于其是否公平地分担了船、货双方的利益以及能否顺利实现国际贸易领域与运输领域权利的衔接一直受到人们的讨论。另一方面,现代通信科技的快速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兴力量,更为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提单所面临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希望,但是法律规制却没有跟上实务的发展,使电子商务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经常面临法律缺失的尴尬。《鹿特丹规则》下的货物控制权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这一问题的解决,促进电子形式的新兴运输单证的发展,进而在国际海商事领域实现变革。作为一个海运大国,面对新兴的制度设计是否能从中借鉴吸取有益的内容,加入到《海商法》的修改或海运立法中,以及该如何操作,都是我们值得讨论的问题。为此,我们应以科学的态度,从国情出发来探讨货物控制权及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作用。(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期刊2015-06-01)

翟云岭,曲佳[7](2014)在《货物控制权制度与中途停运权的实现——以FOB卖方利益保护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中途停运权实现的相关规定以及《鹿特丹规则》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关于货物控制权的规定,FOB卖方利益保护受制于签发不同运输单证情形下货物控制权制度与中途停运权实现的关系。两种权利之间仅在一定情形下存在有限协调,而在更多情形下存在难以协调甚至是无法协调的明显冲突。因此,货物运输法中关于货物控制权的规定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货物买卖法规定的中途停运权实现;相反,以托运人为核心构建的货物控制权制度在很多情形下阻碍了作为非托运人的卖方的中途停运权实现。(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4年05期)

孙秋月[8](2014)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海运货物“控制权”行使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控制权制度作为运输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交易安全、平衡交易关系起着相当大的作用。海上运输法领域规定"控制权"比货物贸易法领域的"中途停运权"能更好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救济权利。然而,在实践中,确定享有控制权的主体却比较复杂。本文对国际货物贸易下海运货物控制权的行使主体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有其特殊性,运输合同履行过程通常会涉及第叁人,如收货人、FOB买卖合同下的发货人、提单持有人等,各国海商法或运输法通常赋予他们运输合同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他们也均有可能成为控制权人。本文通过研究分析,阐明享有并行使控制权的主体不一定是卖方,而可以是提单持有人、托运人、收货人等主体。与此同时,控制权人也可以将该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6期)

温晴[9](2014)在《论《鹿特丹规则》下货物控制权制度及其对银行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保障国际货物贸易与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更好的平衡各方的利益,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获得通过,以期可以通过该公约解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国际航运发展的新需要。与以往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相比,《鹿特丹规则》在制度和规则方面有众多的创新之处,其中最明显的创新之一便是货物控制权制度的设置,规则的第10章首次以专章的形式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货物控制权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必将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各方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银行是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结算和融资服务的提供者,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一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变革不可避免的会对其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鹿特丹规则》的第10章对控制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控制方的识别和控制权的转让,承运人的履行义务,控制方的义务,以及运输合同的变更以及协议变更等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货物控制权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革新有其独特的架构,拥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对于银行来讲,控制权制度的诞生必然对其原有的工作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积极方面来看,其可以减少无单放货现象的发生,给予银行更充分的救济权利,适应单据制度发展的新需要,但同时,该制度对银行也有一些不利的影响,关于识别控制方的规定使得银行获得控制权存在障碍,控制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影响了银行控制权的行使,控制权滥用也使得银行面临巨大的风险。文章最后为银行应对货物控制权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运用法律工具辨别控制方身份,建立银行双向保证制度,以及防止托运人和议付行、通知行对控制权的滥用。货物控制权制度的确立对银行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银行应当分清公约中对其有利的影响和不利的影响,采取适当的措施,积极迎接机遇和挑战,以期能够更好的维护银行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期刊2014-06-01)

孙秋月,陈捷[10](2014)在《海运货物控制权制度发展现状及其整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各国国内法中对控制权的规定存在差异和不规范,现有海事方面的国际公约又无明确的控制权的规定,实践中极易造成混乱。在国际货物运输法层面尤其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层面确立完善的控制权制度、整合该系统、弥补现存漏洞已成为当务之急。对控制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并形成新的有益成果不仅可为世界海运制度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做出贡献,同时也为海上货物运输更好的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理论基础。本文对控制权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整合进行探讨。首先,从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两方面分析当前货物运输领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控制权制度的现状;其次,阐明整合控制权制度的意义及其总体思路;最后,认为在国内法层面,各国应在运输法中全面规定控制权制度并与现有法律进行协调。(本文来源于《华北金融》期刊2014年05期)

货物控制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借力中国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开放大格局,立足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法治软环境提升的内生需求,从记名提单货物控制权与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详尽阐述海运履约方"叁方两种法律关系"的要义。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将货物控制权概念引入海商法律中,为破解海事审判司法实践中热点、难点问题,谋求一项既与国际接轨又具中国特色的立法新思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货物控制权论文参考文献

[1].程桂华.论中国法律项下“货物控制权”的引入[J].法制博览.2019

[2].周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我国海商法与民商法的碰撞与融合——以海上运输记名提单货物控制权为视域[J].海大法律评论.2017

[3].周燡.多重法律规制下记名提单货物控制权的冲突与协调[J].人民司法(应用).2017

[4].庞学惠.论FOB条件下的货物控制权制度[D].天津师范大学.2016

[5].刘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控制权立法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6

[6].王倩玉.论《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货物控制权制度[D].清华大学.2015

[7].翟云岭,曲佳.货物控制权制度与中途停运权的实现——以FOB卖方利益保护为视角[J].社会科学辑刊.2014

[8].孙秋月.国际货物贸易中海运货物“控制权”行使主体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9].温晴.论《鹿特丹规则》下货物控制权制度及其对银行的影响[D].清华大学.2014

[10].孙秋月,陈捷.海运货物控制权制度发展现状及其整合[J].华北金融.2014

论文知识图

电子提单流转图Fig.1Flowchartofelect...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措施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措施草案维护FOB条件下卖方权益的法律调整...供应链库存管理模式政府委托人、代建单位和各参与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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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控制权论文_程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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