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论文_陈娜

导读:本文包含了储蓄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银行卡,民事责任,账户,商业银行,举证责任,市场调节。

储蓄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陈娜[1](2019)在《论储蓄合同的法律性质——兼论无主存款的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储蓄合同的实质乃为将纸币之上的所有权价值和利用权价值相互分离。利用权价值根据"占有即所有"规则,随着纸币的转移而转移,而所有权价值却被银行账户所固定下来,待利用权价值在银行这一"黑匣子"中经过无数次的转换,最终又会与所有权价值合二为一,成为完整的所有权。银行作为盈利性单位,理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担一定的义务,如无人认领存款的通知义务。经过法定程序将无人认领的银行存款认定为无主财产后,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和我国现实法律的规定,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9年02期)

刘建国[2](2019)在《储蓄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前双方应协商一致》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情况济南长清一男子于1993年在国内某银行存款29.45元。今年4月4日,他去银行想取出这笔款项,认为“将近30年连本带息至少得有四五百元”,而这笔钱在30年前也并非小数目,结果却被银行告知钱已被扣光了。银行的理由是,从2005年开始,银行(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5-23)

孙亚捷[3](2017)在《储蓄合同研究文献综述——以冒领存款问题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储蓄合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种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分则无名合同的研究上,储蓄合同为必谈种类。对已有的研究整理发现,储蓄合同的研究已有一定成果,但仍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而言,储蓄合同内部体系研究较为充分,对合同性质、存款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相对成熟,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研究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储蓄合同外部体系研究较弱,在处理冒领存款案件时,损失认定、归责原则及诉讼类型的确认与已有理论存在冲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表见代理制度。未来对储蓄合同的研究要克服当下研究存在的不足,推动理论、立法、实践的良性互动。(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杨晓君[4](2016)在《论储蓄合同中银行卡盗刷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和金融业的相互结合,新兴的金融交易方式不断推陈出新,随之改变的是人们的消费习惯,支付宝、微信支付、网上银行等新兴金融交易方式的使用日趋普遍,但以银行卡为根本依托的这些交易方式在为大众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银行卡类的犯罪率逐年上升,持卡人和银行之间对于银行卡被盗刷的纠纷就是司法实务中一种比较常见的银行卡类犯罪,鉴于我国目前并没有此类纠纷明确的处理规定,一旦发生案件,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责任定性难以判定,如何创造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减少银行与储户之间此类的纠纷,是我国司法实务中面对的一个难题。本文拟通过对银行卡盗刷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通过把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储蓄合同的性质定位于借款合同,分析银行和储户之间谁承担责任问题。同时,从银行、持卡人以及立法角度针对银行卡资金被盗纠纷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0期)

毕丽红[5](2015)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和民事虽然被划分为相互独立的学科,但在现实生活中,刑法和民法规定的内容交织在一起,彼此难解难分。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务中,刑民之间的相互交杂更是不可避免。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不断涌现,由于其处理模式的矛盾和冲突,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以储蓄合同中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即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银行后,该款项被犯罪分子挪用或转移,存款人起诉银行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不同意见,大部分法院认为对于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银行还是犯罪分子,银行在其中是否存在过错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事实的查清,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理后方可查明,因此采用先刑后民处理模式将案件中止审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该类案件属于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将案件驳回起诉。基于实践中对于同类型案件的不同做法,有必要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进行探讨。当前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主要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叁种,这叁种处理模式均有各自利弊和不同适用范围,目前最被广泛采用的当属“先刑后民”模式,该模式虽有其自身的优点,但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案件不同情形,可区别适用不同的处理模式。本文考察了国外司法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对域外两种模式利弊进行比较,指出我国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存在的缺憾,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依据制定时间较早,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且部分条文相互矛盾,尚未形成一部统一、完善的法律规范,针对上述缺憾,提出从法律规定的细化与具体操作两方面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9-10)

杜俊豪[6](2015)在《银行未尽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义务的违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是储户对银行基本信赖期待和维护银行信用基础的基本要求。若银行因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而造成储户损失的,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案情 2013年5月30日晚19时,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5-07)

贾茹[7](2015)在《郝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银行签订的长期保值储蓄在近几年纷纷到期,因储蓄机构并未按照当时储蓄合同约定的利息对储户进行支付,储户纷纷走上诉讼维权之路,引发了储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银行业与社会公众对关于此类储蓄合同利息该如何支付的争议异常尖锐。不仅如此,司法审判的判决结果也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因此,寻求长期保值储蓄合同争议妥善解决的方式是极为迫切的任务,这不仅关系着广大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储蓄机构的社会信誉也有着重大影响。本文欲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全面分析,追根溯源,探究此类长期保值储蓄合同纠纷的解决之道。本文选出了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即郝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审理。一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郝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银行的上诉请求。一审、二审的判决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长期储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对于储蓄合同到底有着怎样的影响;本案中银行应支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何,约定的计算方式是否为格式条款;银行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拟从长期储蓄合同的效力入手,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为切入点,对本案中可能对储蓄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储蓄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的结论;通过对格式条款内涵的研究,对储蓄合同中关于利息计算的条款进行分析,得出其是否为格式条款的结论,如是,对该格式条款效力及格式条款的解释进一步分析,进而确定储蓄合同的利息计算方式;对储蓄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及潜在的附随义务进行分析,探究银行是否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以上法律问题可逐一适当解决,无疑对纷纷到期的长期保值储蓄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着一定的现实参考意义。本文希冀通过对选取案例的分析使以上合同弱势方得到相对公平、公正的对待,并且为强势方的随意“反悔”行为敲响警钟。本文以现行法规定为基础,定位于利用现有手段解决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依循“问题意识”、“技术路线”和“解决方案”层层递进的思路,以保障金融交易秩序为前提,以维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为基础,以实现当事方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观察,力图对保值储蓄合同的衍生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童驰[8](2014)在《浅析储蓄合同中的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银行卡盗刷案件频发,储蓄合同纠纷愈演愈烈,一些法律问题亟待厘清。法院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而储蓄合同兼具保管和借贷的性质要素,与借贷合同的合同性质最为相似,因此宜参照严格责任原则归责,保护储户切身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6期)

唐娟[9](2014)在《银行卡被冒领引发储蓄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银行卡冒领引发储蓄合同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不断增多趋势,这类案件案情复杂,而且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争议极大。这类案件争议焦点一般表现为对储户和银行的过错认定、责任承担以及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等方面。本案中,二审法院以银行违反审慎审查义务以及无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过错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由银行承担全责。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法院在对银行的实质审查义务存在认识上误区,也在根本上加重了银行的责任,免除了储户是否已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举证责任。本案在另一个争议焦点先刑后民原则适用问题上,法院驳回了银行要求中止审理的诉求。银行存款被盗取这一法律事实引发了刑事诈骗和民事储蓄合同纠纷的竞合,但是这两个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是不合适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分开审理的观点是符合司法公正理念的。(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4-05-21)

李健男[10](2013)在《银行卡诈骗犯罪背景下储蓄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因银行卡犯罪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针对此类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理由、依据和结果差异明显,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鉴此,司法实践亟需在以下几个核心问题上取得共识:第一,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消费寄托,持卡人存入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即刻转移给银行。第二,在金融电子化自动交易条件下,银行卡与密码是持卡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必备条件。因此,持卡人意思表示的效力规则应该是:真卡与密码的使用不管是否是持卡人本人的行为,如无免责事由,也应视为是持卡人本人的行为。据此,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卡和密码则不应视为是持卡人本人的交易行为。第叁,如果持卡人存在疏于银行卡与密码保护的过错,法院应支持银行主张持卡人承担侵权责任,以防范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本文来源于《金融法学家(第五辑)》期刊2013-12-07)

储蓄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情况济南长清一男子于1993年在国内某银行存款29.45元。今年4月4日,他去银行想取出这笔款项,认为“将近30年连本带息至少得有四五百元”,而这笔钱在30年前也并非小数目,结果却被银行告知钱已被扣光了。银行的理由是,从2005年开始,银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储蓄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陈娜.论储蓄合同的法律性质——兼论无主存款的归属[J].民商法争鸣.2019

[2].刘建国.储蓄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前双方应协商一致[N].中国商报.2019

[3].孙亚捷.储蓄合同研究文献综述——以冒领存款问题为视角[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7

[4].杨晓君.论储蓄合同中银行卡盗刷的责任承担[J].法制与社会.2016

[5].毕丽红.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D].山东大学.2015

[6].杜俊豪.银行未尽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义务的违约责任[N].人民法院报.2015

[7].贾茹.郝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的评析[D].吉林大学.2015

[8].童驰.浅析储蓄合同中的相关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

[9].唐娟.银行卡被冒领引发储蓄合同纠纷案评析[D].湖南大学.2014

[10].李健男.银行卡诈骗犯罪背景下储蓄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C].金融法学家(第五辑).2013

论文知识图

丽闷卜银行拥常韶和10 城市建设10—3 县级市基本情况(4)10 城市建设10—3 县级市基本情况(5)10 城市建设10—3 县级市基本情况(1)10 城市建设10—3 县级市基本情况(6)10 城市建设10—3 县级市基本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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