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论文_朱殿骅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权,行政权,司法,环境,监察权,从心所欲,公民权利。

司法权论文文献综述

朱殿骅[1](2020)在《新时代审计权的权力属性与审计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监察权、司法权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力属性是决定权力本质和功能的基本元素,充分认识新时代审计权的权力属性,对于理解和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与监察权、司法权的比较,结合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审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可以将审计权的权力属性归纳为十叁个方面。其中政治性、独立性、权威性、法定性、辩证统一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辩证统一下的集中性与层级性是审计权与监察权、司法权的共同权力属性,主动性、连续性、综合性、非终极性、主体主导性、相对亲历性和相对公开性则是审计权区别于监察权或司法权的特殊权力属性。对新时代审计权权力属性进行分析,可以就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提出若干具体路径,包括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功能作用、优化审计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审计全覆盖、加强审计职业化建设、健全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加强绩效审计应用、加强审计信息公开,以及加强审计与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的协调配合等。(本文来源于《江汉学术》期刊2020年01期)

袁岳霞,胡芝春,鲁柯[2](2019)在《论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背景下新型司法监督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权作为重要的国家权力,其运行机制的健全直接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司法权力的正确运行是其中的改革重点,要保障司法权力的有序行使,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必不可少。在原有的监督机制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权本身的配置不够合理,社会监督也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司法权力的有序行使。因而,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职权的划分要更加合理,同时完善外部监督方式,最终构建出内外部协同运行的新型司法监督体系。(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10期)

张溪[3](2019)在《司法责任制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落实司法责任制,增加办案人员的责任感意识,凸显审判为中心,将引起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理性回归审判规律,使"谁办案,谁负责",使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它对推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司法责任制要明确具体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界限,落实各自行使主体、责任范围和保障措施,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增加司法公信力。(本文来源于《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季卫东[4](2019)在《司法人工智能不可本末倒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中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规模年均以两位数增长,颇有诉讼爆炸之势,导致法官人均办案件数急剧攀升且居高不下,这也是司法当局积极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以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原因。从上海到贵州,各(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9-09-16)

崔永东[5](2019)在《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路径试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在法治发达国家是一个普遍性的制度安排,行政法院的设置以及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就体现了这一制度安排。行政法院的建置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普遍,这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有别,英国司法审查的主体是普通法院,按照"越权无效"原则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中国可以借鉴上述两种模式构建行政法院体系或司法审查制度,以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理论根据是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制约理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检察机关在中国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的优势,可以凭借专业化的、训练有素的检察队伍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通过公益诉讼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张辉[6](2019)在《环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调与衔接——基于责任承担方式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环境行政权主要体现为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权主要体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不难发现环境行政执法的内容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如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罚款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对于这些在功能上相似、形式上重合的责任承担方式,关键问题是如何协调与衔接它们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几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概念出发,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法院具体案例,认为环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应当遵循行政权优先于司法权,司法权应充分尊重行政权,对于能用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司法权应该避免介入,司法权应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弥补。(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4期)

朴顺善[7](2019)在《试论司法权控制下的审执分离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权控制下的审执分离是指涉及执行的审判权、执行审查权、执行命令权控制在法院,由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仅仅是司法辅助权力,保障司法权的运行。这一模式的选择符合各国立法通例,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有利于国家权力有限参与民事流转、有利于保护执行程序中的各方当事人诉权、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笔者建议缩限一般意义上的执行权,打造专门化的执行队伍;构建执行命令权体系,让民事执行变为纯粹的事务性工作;建立完善的执行救济机制,加强对执行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完善民事执行权属性学说,明确国家权力参与民事流转边界。(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安琪[8](2019)在《异化与冲突:司法权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行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家亲权"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影响下,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特别刑事程序和构建少年司法制度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共识。同样,我国也在立法和制度层面架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面临异化风险,少年司法领域要求司法权积极、主动地介入与司法权本身属性有所悖离;在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呈现多元化趋势的背景下,单一化的刑事政策易带来对制度效果的冲击,且在被害人保障层面易陷入失衡的困境。因而,应当调整和修正目前片面强调保护主义的简单思路,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注入精细化因素,并重申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特别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以积极回应当下少年司法的内在要求。(本文来源于《天府新论》期刊2019年03期)

郭晓[9](2019)在《论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保理念的提升,保护自然环境这一议题也逐渐提上日程。而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由于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相关问题处理上出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处理的矛盾。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相对复杂,法律系统尚未完善,在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上以行政权为主要手段,并辅以司法权的监督,而怎样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权力制衡,则是现阶段我国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课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张亭[10](2019)在《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保障公民环境健康中的分工》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障公民环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健康权是公民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在关于保障公民环境健康的几部法律与政策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存在监管体制过于抽象不利于执行、监管机制与风险评估机制不能适应、行政处罚力度小、司法救济机制缺失、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将会直接影响保障公民环境健康的效果。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分别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分工的完善,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保障公民环境健康中各自的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力义务。完善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保障公民环境健康中的分工才能保障公民环境健康权益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2期)

司法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权作为重要的国家权力,其运行机制的健全直接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司法权力的正确运行是其中的改革重点,要保障司法权力的有序行使,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必不可少。在原有的监督机制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权本身的配置不够合理,社会监督也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司法权力的有序行使。因而,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职权的划分要更加合理,同时完善外部监督方式,最终构建出内外部协同运行的新型司法监督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权论文参考文献

[1].朱殿骅.新时代审计权的权力属性与审计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监察权、司法权比较[J].江汉学术.2020

[2].袁岳霞,胡芝春,鲁柯.论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背景下新型司法监督体系的构建[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张溪.司法责任制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研究[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季卫东.司法人工智能不可本末倒置[N].北京日报.2019

[5].崔永东.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路径试探[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张辉.环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调与衔接——基于责任承担方式的视角[J].法学论坛.2019

[7].朴顺善.试论司法权控制下的审执分离模式选择[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8].安琪.异化与冲突:司法权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行反思[J].天府新论.2019

[9].郭晓.论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J].法制博览.2019

[10].张亭.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保障公民环境健康中的分工[J].法制与社会.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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