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论文_刘玉霖

导读:本文包含了契约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契约,特洛伊,儒家,缔约过失,礼制,精神,加减法。

契约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玉霖[1](2019)在《中西契约法的结合与现代契约法的中国特色》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与罗马法的契约制度既有着相似之处,又存在着不少差异。本文从两个国家特色的契约制度出发,分析其不同及产生的原因,从而为完善中国的现代契约法提出一定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段济秦,王陈祯,刘静怡[2](2019)在《古希腊商业的契约法内核:以《伊利亚特》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伊利亚特》讲述了一场争夺美女海伦的战争,实际上是迈锡尼王蓄谋已久的为争夺爱琴海东岸重要商贸城市特洛伊及东方贸易通道的战争。希腊神话反映了希腊风土人情、商业贸易状况、城邦政制等。契约是一种民间法,是当事人双方交易的基础,因而是商业社会的核心及基础所在。诸神对契约的遵守使古希腊人将履约上升到了信仰的高度,有利于商业贸易的发展和城邦的治理。古希腊商业贸易高度发达,以契约自由与私法自治为基础,具有城邦的法律保障,形成了崇尚自由的民族心理。希腊建立了较好的遵守契约、履行承诺的商业贸易与社会环境,奠定了古希腊的法治,也极大地影响了后世。(本文来源于《戏剧之家》期刊2019年12期)

路强[3](2019)在《从“诚信”走向“契约”——法家“信德”中的契约精神及其现代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家思想中,"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道德概念。在法家对于"信"的论述中,蕴含着一种具有现代性色彩的契约意蕴,将这一内涵发掘出来,就能够发现:一方面,法家关于"信"的思想中包含了建构契约论的很多基本要素;另一方面,法家对于"信"的理解也存在着与近现代社会契约论无法兼容的某些特质。将这正反两方面加以分析,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国传统的法家文化中寻找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契约精神的有益启示。(本文来源于《人文杂志》期刊2019年03期)

范一丁[4](2018)在《礼制所规范的伦理关系对古代契约法形成的影响——以儒家伦理的基本范畴“智”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智"作为儒家基本伦理范畴,用以分辨是非并选择方法和途径以实现"仁"。这种"自我归责"体制被移用于对契约行为规范时却导致了对契约相对方主张权利的规则缺失,如官方格式化契约对契约行为的规范仅具有象征性,并无契约解除制度等。这不仅反映了礼制所规范的伦理关系对古代契约法形成的影响,而且表明了契约法作为外在性规则被省略后留下的"空白",被以对"智"的正当追求而自我选择的符合礼制要求的行为规则所填充,这部分难以在直观中显示的"潜在"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古代契约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来源于《临沂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马慧[5](2018)在《信赖利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陆法系中,根据学者对契约利益的分类可以得出信赖利益的概念,即信赖利益在大陆法系中是指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而相对人出于信赖认为其有效,最终因为结果的无效而遭受的损失,是一种消极利益;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判词中早已对信赖利益有所描述,加之学者的梳理,得出信赖利益是指对受害方因信赖允诺受到损害的赔偿。信赖利益在两大法系中存在的差异在于其是否与合同效力联系,在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的产生于效力有瑕疵的合同中,而信赖利益在英美法系中则没有这样的约束。而两大法系中信赖利益的本质内涵存在叁个方面的共性,其一是对信赖要达到理性人的认识,其二是未曾事先约定,其叁是受害方做出的行为已使自己的状态发生变化。信赖利益是一项实体性权利,需要通过程序性权利去实现,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其确保了实体性权利最终归属,所以在制度设计方面,需要比较信赖利益赔偿在两大法系中的请求权基础。信赖利益赔偿在大陆法系中的请求权基础为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以及缔约之际未尽附随义务导致信赖人受到损害的,信赖人可依据缔约过失理论请求加害方承担侵害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此之为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之外,缔约一方的利益遭到法典规定情形下的侵害,具体包括错误意思表示、无权代理和给付自始客观不能情形下的侵害,受害方可依据法条规定请求赔偿,其请求权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的请求权基础为允诺禁反言原则,允诺禁反言原则贯穿契约缔结的始终,在合同不成立、无效、可撤销和有效成立的情形下都可适用。信赖利益赔偿于两大法系中请求权基础的差异为:大陆法系将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再以诚实信用原则兜底;英美法系中以允诺禁反言原则贯之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具体适用时需要法官对其加以解释。故英美法系较之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更广,由此导致两大法系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不同。而信赖利益赔偿在不同法系中的请求权基础的重合部分,即为相同之处。信赖利益概念和赔偿请求权基础在两大法系中的异同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从两大法系契约制度的源流中,甚至可以从它们各自的法律传统中得到合理的解释。罗马法所继承的自然法思想影响着大陆法系契约制度中的原因理论,导致大陆法系中对契约是否无效的认定着眼于对实质要件的审查,忽视了对形式上产生信赖利益的保护,由此,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法定责任在法典中得到明确规定,使得大陆法系契约制度的实质和形式得到弥合。而日耳曼法强调的形式主义,一直影响着英美法系中合同的效力,虽然盖印契约已被抛弃,约因理论却成为垄断英美法系合同效力最直观的形式主义体现,完全的形式主义给实质带来了现实的不公正,矛盾的日益累积导致允诺禁反言原则应运而生,作出英美法系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请求权基础,调和了形式与实质之间的矛盾,这也解释了理论在英美法系中出现较晚,但早于大陆法系确立的原因。若差异是由于历史渊源不同导致,从信赖利益保护在两大法系中的演进历程看,不同渊源中的演进历程却呈现出了同一的发展趋势。信赖利益理论在大陆法系中,是沿着将合同约束范围扩张的形式进行的,私法上合意的空前发展,一方当事人仅凭自己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但出于诚信履行合同的要求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缔约过失理论被提出,它弥补了法律原则缺乏实操性的缺陷,体现了一种放任下不乏救济的历史进程。而望眼英美法系中的信赖利益理论历史进程,因形式主义的约因早已不再适合现代合同法适用的境况,所以矛盾一触即发,当可以弥补约因理论缺陷的信赖利益理论学说一经出现,已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中有关信赖利益保护的判例立刻得到认可,统一为一个原则且被拟入指导性规范,体现了一种急剧转折式救济的历史进程。但最终,它们的发展趋势趋于统一,展现为原则性的衡平救济,也体现了价值观念从个人本位至社会本位的转变。(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8-05-01)

刘海波[6](2018)在《论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当代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初在田宅买卖契约法中对于物权变动采取意思主义模式,并不要求田宅物权变动具备一定的外在形式,并且区分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并无物权行为无因性适用的空间。故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所体现出的物权行为理论可谓是有因的物权意思主义,此乃近代中国民法对外来法律综合继受的反映,可以说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甚至矛盾性。民初此种"独特"物权行为理论的出现对于我国当代民法典的编纂亦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何启豪[7](2017)在《英美法律变迁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影响——从《英美契约法的变迁与发展》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凡是过往,皆为序章"(What's past is prologue)——莎士比亚一、序言以有限的生命面对无限的世界,我们的知识主要依靠间接经验,而非个人的直接体验和研究获得。[3]以自己直接对现有法律秩序的观察所获得的法学知识属于直接经验,而理解他人对法律秩序的认识属于间接经验。[4]因此,阅读他人的优秀着作则是我们获得知识增量的重要方式。刘承韪教授所着《英美契约法的变迁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正是我们了解英美契约法乃至管窥英美法全貌的绝好读本。(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张晓萌[8](2017)在《论投资型保险在契约法上的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投资型保险作为新型保险产品,兼具保障与投资的双重属性,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因未在契约法的框架进行系统分析,而在法律适用上不够明确,故常引发纠纷。本文从契约法的角度进行观察,投资型保险契约依其功能,可界分为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投资型保险有着鲜明的特点,且其投资部分具有信托属性,进而导致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所不同。就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的关系,两者在形式上统一并在实质上具有依存关系,投资型保险应认定为混合契约,但仍面临着因投资部分的特性而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故应向典型契约转型。在投资型保险应定位为保险抑或证券的争议上,结合投资型保险的特质并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应界定为保险契约的特殊形式,并对保险契约法作相应调整。(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7年09期)

彭玉泰[9](2017)在《“加减法”和“契约法”:习惯养成两大法宝》一文中研究指出真正的控制是自我控制。"积千积万,不如养个好习惯。"习惯和兴趣一样,都是最好的老师。小学阶段,重要的不是知识的学习,而是学习习惯的培养,成绩忽好忽坏的孩子,往往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环境,是孩子习惯形成的摇篮。在孩子良好习惯形成的过程中,家庭教育的影响力很大。(本文来源于《家教世界》期刊2017年Z2期)

任国栋[10](2017)在《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修改与不当劝诱规制的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第二次修改的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中不当劝诱规制有了新的发展,新消费者契约法创设了过量契约的撤销权,增设了撤销的后果等相关内容。本文通过对其介绍分析,以期为后续专家学者对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深入研究和比较分析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助益于我国时下民法典的编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6期)

契约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伊利亚特》讲述了一场争夺美女海伦的战争,实际上是迈锡尼王蓄谋已久的为争夺爱琴海东岸重要商贸城市特洛伊及东方贸易通道的战争。希腊神话反映了希腊风土人情、商业贸易状况、城邦政制等。契约是一种民间法,是当事人双方交易的基础,因而是商业社会的核心及基础所在。诸神对契约的遵守使古希腊人将履约上升到了信仰的高度,有利于商业贸易的发展和城邦的治理。古希腊商业贸易高度发达,以契约自由与私法自治为基础,具有城邦的法律保障,形成了崇尚自由的民族心理。希腊建立了较好的遵守契约、履行承诺的商业贸易与社会环境,奠定了古希腊的法治,也极大地影响了后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契约法论文参考文献

[1].刘玉霖.中西契约法的结合与现代契约法的中国特色[J].法制博览.2019

[2].段济秦,王陈祯,刘静怡.古希腊商业的契约法内核:以《伊利亚特》为视角[J].戏剧之家.2019

[3].路强.从“诚信”走向“契约”——法家“信德”中的契约精神及其现代启示[J].人文杂志.2019

[4].范一丁.礼制所规范的伦理关系对古代契约法形成的影响——以儒家伦理的基本范畴“智”为中心[J].临沂大学学报.2018

[5].马慧.信赖利益保护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8

[6].刘海波.论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当代启示[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7].何启豪.英美法律变迁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影响——从《英美契约法的变迁与发展》谈起[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

[8].张晓萌.论投资型保险在契约法上的定位[J].保险研究.2017

[9].彭玉泰.“加减法”和“契约法”:习惯养成两大法宝[J].家教世界.2017

[10].任国栋.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修改与不当劝诱规制的新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7

论文知识图

一2契约法与治理模式的对应关系总体框架默’aR/H一翼晶曹重新建立美国金融制度管理学篇二十二 组织中的心理契约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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