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申请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被申请人,物权,行政复议,异议,程序,民事,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论文文献综述
唐汇锦,胡波[1](2019)在《在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被申请人近亲属诉讼地位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成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经法定程序,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予以认定,并判决宣告其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周报》期刊2019-07-16)
李林启,李焱[2](2019)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及其处理探析——以河南省相关司法裁判案例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的异议不仅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亦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实证研究表明,被申请人主要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基础合同、担保合同等方面提出异议。由于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处理的混乱状态,应准确界定实质性争议问题,规范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明确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标准为形式审查,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异议处理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确保实现担保物权审查制度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李林启,李焱[3](2018)在《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及其救济——以河南省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的异议不仅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亦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被申请人异议及其救济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实证研究表明,被申请人主要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基础合同、担保合同等方面提出异议。由于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缺失,对被申请人异议如何救济,学界及实务部门存在分歧。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救济困难重重的状态,应准确界定实质性争议问题,明确被申请人享有另行起诉的权利,完善被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救济的途径,确立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8年06期)
颜桂芝[4](2018)在《行政复议“一事不再理”如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7年,甲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包括谢某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为国家所有。2009年,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安置补偿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乙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予以批准。2007年,乙市(本文来源于《中国自然资源报》期刊2018-11-29)
王宏,刘津坤[5](2018)在《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当属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范畴。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定的监督方式,若再通过诉讼对此行为进行监督就损害了行政权的纵向权能,也即淡化了复议机关的行政监督权能,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因此,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2期)
李焱[6](2018)在《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及其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担保物权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最为重要的效力。无救济即无权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的异议及其救济是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列入了特别程序,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然而,在《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规则为数不多的规定中,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被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及如何对其异议进行救济,《民诉法司法解释》只作了简单的规定,难以对被申请人的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文章以《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河南省审理的全部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为样本,以河南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为参照,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及其异议救济立法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考察司法实践中被申请人异议的现实状况,并对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具体原因进行分类,对人民法院针对这些异议的处理进行归纳,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然后针对被申请人异议的救济途径提出应明确被申请人享有另行起诉的权利、在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属于实质性争议的情况下可由特别程序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确立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等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4-01)
郑裕璋[7](2018)在《闲置土地处置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来国家对闲置土地处置的督查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因闲置土地处置而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也不断增多。调研发现,在办理涉及闲置土地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在因不服《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里,对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关当(本文来源于《中国土地》期刊2018年01期)
张红梅,刘津坤,杨伟[8](2017)在《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5年7月22日,李某某、余某某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局(以下简称酉阳县规划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碧津商贸广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文件,包括附件”。酉阳县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7-26)
刘晓丽[9](2017)在《民事行为保全被申请人利益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2013年修订的《民诉法》新确立的制度,完善了我国保全制度的内容,将之前民事行为保全仅适用于《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特殊领域,扩展为整个民商事纠纷领域,为民事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新方式。然而,民事行为保全制度设立时的理念过于偏重申请人一方,导致我国现行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内容对被申请人保障不足,与域外类似制度相比,未在这一制度中更好地体现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平等参与程序与程序公正理念,也未达到防止"本案化"的立法初衷,由于我国民事行为保全在启动程序、担保程序中不利于被申请人利益的保障,法院在适用中大多数采用单方审理方式,缺少审查与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且救济程序单一、简陋,不利于被申请人,因而,笔者针对我国民事行为保全立法和实践中对被申请人利益保障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被申请人利益保障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06-08)
商振宇[10](2017)在《商标授权确权非诉案件中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要件浅析——申请人四川友邦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希仪实业有限公司“友邦”商标无效宣告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9年6月1日,上海希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提出第7437239号"友邦"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10月7日该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听诊器,假牙,牙科设备,电疗器械,奶瓶,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2 0 1 5年7月3 0日,四川友邦企业有限公司(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7年05期)
被申请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的异议不仅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亦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实证研究表明,被申请人主要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基础合同、担保合同等方面提出异议。由于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处理的混乱状态,应准确界定实质性争议问题,规范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明确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标准为形式审查,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异议处理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确保实现担保物权审查制度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申请人论文参考文献
[1].唐汇锦,胡波.在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被申请人近亲属诉讼地位的思考[N].法制周报.2019
[2].李林启,李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及其处理探析——以河南省相关司法裁判案例为样本[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3].李林启,李焱.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及其救济——以河南省为分析样本[J].政法学刊.2018
[4].颜桂芝.行政复议“一事不再理”如何适用?[N].中国自然资源报.2018
[5].王宏,刘津坤.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6].李焱.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及其救济[D].河南师范大学.2018
[7].郑裕璋.闲置土地处置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问题探讨[J].中国土地.2018
[8].张红梅,刘津坤,杨伟.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N].人民法院报.2017
[9].刘晓丽.民事行为保全被申请人利益保障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10].商振宇.商标授权确权非诉案件中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要件浅析——申请人四川友邦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希仪实业有限公司“友邦”商标无效宣告案[J].中华商标.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