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研究

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研究

陈启强[1]2006年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内幕交易是国内外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内幕交易的存在,使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受到了损害。如何对内幕交易进行有效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市场公平和效率是各国监管者面对的难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内幕交易监管的研究,建立了一个基于市场的内幕交易监管模型。模型将市场参与者分为叁类:内部人、市场专家和流动交易者。内部人可以无成本地获取内幕信息,相对于市场专家,内部人具有的天然的信息优势。市场专家通过对研究部门的投入,通过分析市场上的公开信息可以得出更为精确的信息,形成了与内部人的竞争。流动交易者的交易损失即为内部人和市场专家的收益之和。通过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的调节,可以减小市场专家和内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剧市场专家和内部人之间的竞争,减少了他们总的交易收益,从而减少流动交易者的损失。该模型从结构上定性地分析了证券市场的各个参与者,并且给出了优化内幕交易监管的几条方法。首先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制度本身对于内幕交易的威慑力;其次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减小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最后通过市场结构的调整,以市场的力量来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本文最后通过对该模型的分析和应用,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缺失点,提出了加强我国内幕交易监管体制建设的方法,为决策者提供了一定的政策建议。

武俊桥[2]2010年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并改变着证券市场的结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市场迎来了后纸质时代的深刻变革。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具有低成本性、广泛性、迅捷性、开放性等优势,给发行人、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资者等证券市场主体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证券市场面临着诸多监管问题。首要的是信息披露公平性问题,监管机构在是否允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网络向证券市场公开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要充分考量投资者是否具备接入网络和通过网络获取证券信息的能力,是否能够公平的阅读并理解网络披露信息内容,特别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不发达、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要充分考量中小投资者对网络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程度;其次,电子化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着易篡改的特征,增加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也不利于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再次,丰富的网络证券信息给投资者带来了甄别和选择问题,投资者面对的是“浩如烟海”的网上证券信息,投资者如何能够方便的的阅读并汲取作为投资依据的证券信息,给监管机构提出了挑战;最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人也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的匿名性、迅捷性、超链性等特征,大肆进行网络的证券欺诈,如网络黑客等新的行为主体就给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监管带来了挑战。为了充分应对网络给信息披露带来了挑战,我们有必要从监管理念、披露原则、披露方式以及披露制度等方面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做全方位的反思与重构。一、重塑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的理念:从“类推监管”走向“网络导向监管”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挑战时采用了“类推监管”的理念。所谓“类推监管”,即将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类推或者比照现行的证券监管规则来处理,即要求通过网络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人遵守现行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适用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或者对现行纸质时代的信息披露规则做些微改动,并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会以“类推监管”为理念,其原因有叁:监管惯性,坚守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和对电子文档的易篡改性及非权威性的担忧。监管机构的这些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将会随着信息披露技术的发展而逐渐消失,证券监管机构在网络时代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也随之需要重塑。证券监管机构有必要建构一种直接面向网络的信息披露理念,充分注意和挖掘网络信息时代证券信息披露的特点,特别是要注意到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与传统纸质披露的不同,建构一种基于网路、面向网络并顺应和利用网络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并以该理念为指引,构建网络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这种理念我们称之为“网络导向监管”。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是历史的必然,资本市场将逐步进入网络时代也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类推监管”终将为“网络导向监管”所代替,这是技术创新和有效监管平衡的必然结果。二、在充分体现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基本特点的基础上,对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进行调适我国《证券法》确立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原则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披露义务时首要遵守的义务,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进行监管的基本依据之一,是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给基于纸质信息披露所建立的信息披露原则带来了冲击,证券立法和监管机构有必要在“网络导向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对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做出调适。(1)真实性原则是证券信息披露首要遵循的基本要求,网络时代对证券信息是否真实的判断更加复杂,网路披露的易篡改性、瞬间性、方式的多样性等特征都影响着对证券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因此要充分估量网络信息披露的特点,充分发挥网络在判断信息披露是否真实的独特功能,可谓是信息披露真实性判断标准的网络化。(2)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拓展了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途径和范围,在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遵守了完整性原则时,要充分确认网络在传递消息层面上的意义,对于历史消息和即时消息所组成的完整消息都要求披露义务人及时的进行披露,以确保形成证券的“有效市场”价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3)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原则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时代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履行准确性原则的要求,充分利用网络披露成本较低的特点,将与公司有关的除商业秘密外的所有信息都进行了披露,并且使用专业性的商业、会计、法律语言,使证券信息披露文件变得拖沓冗长、晦涩难懂,信息披露文件成为了“鸿篇巨着”式的“天书”,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们有必要突出强调准确性原则对信息披露通俗易懂、简洁明快的要求,即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时代要充分强调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规则,其具体要求有叁:其一,要使用简单语言,包括使用简短的句型和句式,不使用多重复杂句式,在英语国家还包括要使用主动语态;其二,要尽量避免使用法律的或者高难度的商业术语,多使用日常用语,为了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通俗易懂,信息披露文件中要避免依赖专业术语或者被定义的术语作为解释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基本方式,只在相关内容依照信息披露文件上下文的环境不能确定时才能对本章或者其他章节中出现的术语进行定义,定义术语的目的也在于更容易的理解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其叁,信息披露文件切忌冗长拖沓,要使用简洁的结构、图形和语句,甚至可以使用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方式来说明信息披露的内容,并要限制面向普通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篇幅。(4)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履行及时性原则的要求提供了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的向证券投资者公开证券信息,能够将重大事件的发生和信息公开之间的间隔做到最短,有助于解决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信息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因此,证券信息的实时披露是及时性原则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5)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为证券市场主体进行选择性披露提供了新的通讯方式,例如通过网络便捷的信息传递功能,发行人可以迅速而不留痕迹的将某些内幕信息传送给某些市场主体,为了对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保护,网络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有必要确立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叁、建设以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为中心的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确保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法定化和权威化,构筑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的物质基础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是各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发展的趋势,是各国监管机构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有效监管的手段和物质基础。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纷纷颁布立法保障其建设,其运行有两种模式:监管运营一体化和监管运营分离化。在我国构建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具有诸多意义:(1)有助于确立“网络导向监管”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2)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散而乱的现状;(3)有助于投资者对披露证券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4)有助于实现证券信息畅通流动,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5)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保存和举证,防止证券欺诈,保护投资者利益;(6)有助于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完善公司治理。基于成熟证券市场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的成功经验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我国要构建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初步设想如下:(1)统一化——构建统一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2)分离化——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结算负责运营;(3)法定化——由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相应的行政规章保障其建设;(4)简明化——以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简称XBRL)语言为架构。中国证监会网站在2009年11月6日完成改版正式上线,改版后的中国证监会网站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即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栏目,在该栏目中包含着预披露、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所披露内容一律采用PDF格式,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类似于美国SEC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同时在首页建立了发行人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通道,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证券信息在发行人——监管机构——投资者之间的“流动”。但该系统还存着诸多缺陷,例如披露格式简化,内容尚未具有法定性,投资者不能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发行人在提交了信息披露文件经批准后,仍然需要向法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信息公开,上市公司仍然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且提交的时间也不统一等,因此该系统还不能称之为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我国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去建设。四、以电子公开说明书和网上路演为中心构建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制度证券发行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定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发行人网站、第叁方网站、电子邮件等各种网络途径获得证券发行信息,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电子公开说明书和网上路演。证券监管机构为了保障发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要充分注意到投资者是否具备获取并阅读电子公开说明书的能力,应该考虑到投资者在接受或者获取信息披露文件上的能力差异,以确保投资者都能公平的获取证券发行信息。监管机构对发行人通过自设网站公开发行信息要予以鼓励,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符合证券发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第叁方网站披露有关证券的发行信息时,要履行消极信息披露义务,即网站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对传播的证券市场信息进行审查并负善良管理之义务,以确保证券信息的真实、客观,其内容包括包括刊载前前的审查义务、刊载后的善良管理义务和对于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公开说明书是发行人披露发行信息的法定文件,电子公开说明书是传统纸质公开说明书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发展,但电子公开说明书在编写语言、显示方式、内容范围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其中尤其需要监管机构妥当处理的是电子公开说明书中对超链接和多媒体内容的使用。展望我国电子公开说明书监管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1)电子公开说明书必须保证其完整性,所有文件必须包括在同一网页内,不能把其中的某一部分放到不同网页内部要求网上证券投资者依据该指示去网页上寻找;(2)电子公开说明书可以使用内部超链接和文件超链接,但不能使用外部超链接,不能与任何有关网络券商或者投资顾问的网页进行超级链接,防止投资者对该信息产生误会,对于其中的超链接内容,一定要做出声明性的陈述;(3)电子公开说明书不能与同一网站的其他资料混合,要独立存在于网页上的特定区域内;(4)电子公开说明书中可以使用多媒体,但应提供包含多媒体和不含多媒体的两种格式的公开说明书,并且对于多媒体中披露的内容要用相等和准确的语言以及图表等在不含有多媒体的公开说明书中进行详尽的披露,其次序应该与多媒体放置的次序相同,这两种文本都必须至少保存五年;(5)在网上发布的电子公开说明书应该容易为投资者获取,如果需要特殊软件阅读,发行人要提供该软件,例如PDF格式,就要提供阅读器。网上路演是网络时代证券发行的有效推介方式,网上路演有证券推介和发行询价双重功能,网上路演监管的核心是路演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对象和范围监管。无论是网上路演或者现场路演信息披露应该面对的是全体投资者而不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我国现场路演中承销商的证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会造成信息披露的不公平,应该废止,以证券招股意向书等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代替之,网上路演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招股意向书等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也包括自愿性信息,发行人在网上路演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都要受《证券法》虚假陈述条款的规范。五、通过在定期报告监管中引入XBRL.在临时报告中实施实时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我国证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制度网络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影响是深远的,其拓宽了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途径,增加了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提高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效率,但也带来了诸如信息增加而投资者可理解的信息却相对减少等问题,监管机构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强化上市公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的主动信息披露义务,其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对网上谣传的澄清义务、对网上公开内容的更新义务和保证产品网络宣传真实客观的义务。为了加强对网络时代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机构在“网络导向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对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进行了创新,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引入了XBRL语言,在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中引入了实时信息披露制度。在定期报告网络披露监管中引入XBRL语言可以使定期报告更加透明和更具有可比性,使其披露语言更加简明易懂,防止强制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目标的实现,因此一经出现就成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新宠。以美国SEC为首的证券监管机构纷纷推动XBRL在定期报告中使用,我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对此也积极响应并迅速推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成立证券行业XBRL专家委员会、设立XBRL基金等方式推动XBRL在定期报告网络披露中的应用,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确立XBRL语言在证券法律、法规中的地位,通过适时修改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报送XBRL格式的定期报告。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提供了技术条件,也推动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的发展,有助于解决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信息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在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着信息披露事前审查的制约,因此在推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时要改变信息披露审查模式,将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将信息是否披露以及何时披露交给上市公司的商业判断,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对于实时信息披露的积极性,避免针对上市公司商业判断的滥诉,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安全港”制度。此外,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实时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要对上市公司违反实时信息披露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六、充分关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对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影响,以实现对网络时代内幕交易的有效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网络交流方式多样化、匿名性、便捷性、开放性加剧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可能。证券信息披露是防止内幕交易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但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也给内幕交易监管提出了诸多挑战: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是否构成“信息公开”为内幕信息的判定提出了难题;黑客、网站及其工作人员等对内幕交易监管对象提出了挑战;信息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对内幕交易监管也提出了挑战等。证券信息的网络披露将极大的影响监管机构对内幕信息的判定。传统上,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其核心在于“未公开”和“重大性”。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给判断信息未公开的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行为人在网站上发布一条新闻消息是否等于公开披露?在网上获得信息是否可以视为“公开披露”?监管机构的态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美国SEC起初不承认单纯地在一个网站上发布信息本身并不构成公开披露,为了使披露有效,仍然需要一个传统的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会议。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更多的投资者访问和使用因特网,美国SEC开始逐步改变这一立场,指出虽然在发行人网站发布信息现在还不是一个公开披露的充分手段,但是我们同意发行人的网站可以成为有效披露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到了2008年SEC在《公司网站使用指引》中对公司通过网站披露相关信息是否构成信息公开提出了新的判断标准即以“事实和环境(facts-and-circumstances)"考量来确定是否构成禁止内幕交易上的“信息公开”。我国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管机构认为发行人等仅仅通过网站等方式披露相关的证券信息还不构成信息公开。信息披露义务人先于其他媒体在网站上公开有关的证券信息,这些信息不构成信息公开,仍应作为内幕信息存在,内幕人员以此作为依据进行证券交易的,将构成内幕交易,要承担相应的内幕交易责任。随着网络在证券市场的广泛应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网络向证券市场披露相关信息将成为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主要途径,我国证券证券监管机构应该适度承认证券信息披露网络披露的公开性。对网络披露的信息“重大性”的判断取决于该信息的披露是否实质上大大改变可能获得信息的“总合”(total mix),对投资者所获信息“总和”是否发生改变的考量,要限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信息披露的时间。证券信息的网络披露大大拓展了投资者所获信息的范围,缩短了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时间,因此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将从根本上影响对信息“重大性”的判断。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将会拓展内幕交易监管对象的范围,基于网络而出现的黑客、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雇员有成为内幕人员的可能。依照美国法院判例对内幕人员判定的信赖关系理论和私取理论,黑客不构成内幕人员,黑客盗取内幕信息并利用的行为,不能追求其责任,黑客成了证券法所“不愿面对的真相”。但事实上,黑客的行为违反市场公平之原则,可以依照健全市场理论,将黑客盗取内幕信息并利用的行为归为内幕交易,黑客可以认定为内幕人员。我国《证券法》上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规定,可以据此追究黑客盗取内幕信息的责任,也因此可以将黑客归属为广义内幕人员的范围。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雇员在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特别是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时,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可能,在一定意义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成为内幕人员。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披露服务的过程中有保障其数据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违法了这一义务,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应当依照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雇员利用其职责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超出了工作职责的授权范围,不属于雇主责任的范围,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矫健生[3]2016年在《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内幕交易就一直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出台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主的法律法规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虽有一定成效,但不尽如人意,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依然猖獗。究其原因,在于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首先,本文总结了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况,梳理了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的法律依据,并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现状进行了分析。其次,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对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归责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进行分析。再次,对发达国家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汲取发达国家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最后,针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相应完善对策:第一,在事前预防阶段,合理界定内幕交易的法律认定以及切实有效地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在事中监管阶段,建立对证监会的法律监督机制、重新定位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构建社会监督制度。第叁,在事后归责阶段,加重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合理确定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健全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张环宇[4]2008年在《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逐步融入到中国实体经济运行之中。与此同时,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市场制度还不完善等原因,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内幕交易的问题更为严重。内幕交易行为的屡禁不止尤其引人注目。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全流通时代真正来临。由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成为流通股,控股股东为了在二级市场上谋取更大的利益,他们可能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伴生现象,证券内幕交易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对其进行研究有重要意义。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素包括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叁个部分。其中,内幕人员包括传统内幕人、临时内幕人员、消息受领人;内幕信息必须符合未公开性、重大性、确定性叁大标准;而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则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通过对比我国与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不难发现中国在内幕交易监管方面存在许多不足,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疏漏,急待完善,监管的手段与执法力度也需要大力加强。如证券内幕交易界定不合理、行政规制效率低下、自律组织缺失、监管机构缺乏监督、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民事赔偿制度缺位等是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本文的研究对完善内幕交易监管,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进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内幕交易概述。本章概述了内幕信息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内幕交易监管体制及监管的必要性。第二章美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本章概述了美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美国内幕交易监管的主体。美国内幕交易监管的主体主要是SEC、法院以及自律组织,分别介绍了他们的性质和职能;概述了美国内幕交易监管事前预防制度、事中监控制度、事后制裁制度以及辅助监管的社会监督制度。第叁章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之不足。阐述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缺陷、事前监管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事中监管中监控技术的缺位、事后监管中民事赔偿制度缺位以及社会监督制度的缺位。第四章美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对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启示。本章从改革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以及加强证券内幕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制度来进行论述。

王娟[5]2009年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注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试图通过政府强制力的介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纷纷完善了内幕交易的监管制度。虽然我国1999年颁布了《证券法》,同时也在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全面的修订,但到目前为止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监管仍然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的内幕交易理论进行了文献综述,对内幕交易的概念作了界定,对内幕交易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从当前监管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内幕交易的危害,提出了内幕交易监管的必要性。发达国家为我们提供了成熟的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宝贵经验,本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其优缺点,以期改进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方法。然后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执法不严,处罚力度较小;监管效率低下等。最后结合上述分析结果同时比较了发达国家证券交易对内幕交易监管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议。

覃峰[6]2003年在《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发达国家普遍视反内幕交易为证券立法的一面旗帜,禁止内幕交易已成为世界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也不例外。正确认定内幕交易及其危害性,如何完善对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我国这样一个还处于初创阶段的证券市场来说更为重要。因国内外关于内幕交易的研究多是对发达国家理论、判例的介绍,而对我国国情下的内幕交易及如何完善我国监管等问题则研究得很少。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以问题解决为主、制度比较为辅的研究思路,采用比较研究、案例实证研究等方法,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及中外监管体制,指出了我国可从中借鉴之处,探讨了内幕交易的认定、我国内幕交易存在的原因及监管现状、缺陷,提出了笔者对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监管法制的构想。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探讨了内幕交易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在分析国内外学者对内幕交易定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己对内幕交易的定义;分别从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内幕行为叁个构成要素方面论述了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深入探讨了法律禁止内幕交易的法理基础。第二章从对内幕交易的事前预防制度、事中监控制度、事后制裁制度叁个方面详尽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的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指出了我国可从中借鉴之处。第叁章在阐述世界上典型体制及其优、缺点的基础上,概述了我国监管现状,深入分析了监管体制上、立法上、执法上的缺陷,结合我国国情阐述了笔者的思考。第四章立足我国国情,提出了笔者对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监管法制的一些构想,即:改革监管体制、健全执法机制、完善预防制度、填补民诉空白等。

孔庆岩[7]2008年在《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其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资本市场都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因为普遍认为进行内幕交易的人是利用了其他一般投资者所不知道的信息,即信息优势,而获取了不公平的额外利益。内幕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有效资源配置功能,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但众所周知,事实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实际效果上差强人意,尤其是在我国。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反对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限制,代表人物为Manne(1966)。他认为,内幕交易可以使内部人占有的信息反映到证券的价格上,使证券价格趋于“合理”,这样就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并且,内幕交易也对公司的经理人产生了很好的激励效果。基于上述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研究。首先,本文剖析了反对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理论,说明其存在的不合理因素;接着,从七个方面分析、论述了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必要性;之后,本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和查处的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挖掘出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特点,以及对其进行监管的现状,指出当前监管存在的缺陷。最后,在阐明禁止内幕交易的必要性和我国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有效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我国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借鉴意义。

康萌[8]2004年在《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证券市场形成以来,内幕交易就因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而成为世界各国监管当局重点监管的证券违法现象。我国的证券市场虽历史不长,但内幕交易却频频发生,并危及到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如何有效的禁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应当成为我国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不能忽视的一步,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出发,结合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对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展开论述。 理论界对于内幕交易是否应当被加以管制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管制论者认为为了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内幕交易应当被加以严格的监管;而非管制论者则认为,内幕交易具有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积极作用,不必加以禁止,况且禁止内幕交易的成本巨大且收效甚微。两种观点的争论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公平与效率之争,而这种争论也为我们更好的设计内幕交易监管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渊源,即在维护证券市场交易公平的同时也应当重视监管制度的实施效率。 内幕交易的监管体制主要有叁种:法定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中间型监管体制。我国目前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以政府法定集中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这样的监管体制过分强调政府监管,忽略了自律监管在内幕交易监管中的特殊作用,因而缺乏效率。对于内幕交易监管来说,最理想的监管体制应当是以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要形成这样一种体制,就要对我国现阶段的内幕交易自律监管给予充分的重视,构建以证券从业人员自律、证券经营机构自律、证券业协会自律为主的叁道防线,发挥自律监管在内幕交易一线监管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实现内幕交易的高效监管。 在合理的内幕交易监管体制之下,内幕交易的监管体系可以分为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责任追究叁个部分。事前预防以禁止短线交易、强制信息披露为主;事中监控以技术监督、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为主;事后责任追究则由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组成。以上这些监管手段在我国的实践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不足之处。其中,我国现行的禁止短线交易制度存在一些漏洞,不能较好的发挥事前预防的作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现实操作中也没有被贯彻执行,信息披露存在一些阴影和死角;股东户数指数对于内幕交易监管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我国还没有将这一项作为必要的技术监督手段予以确立: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作用在我国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不同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分,进行分级,以便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行政责任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欠妥,会削弱行为人的支付能力,导致受害人无法受偿;民事责任中对原告资格和损害赔偿数额也需要加以明确的界定,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混乱局面。因此,这一系列监管制度需要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并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形成针对内幕交易严密而有效的监管体系。

边香顺[9]2016年在《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刚刚经历一次较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尽管现在危机已经过去,但是全球经济依旧在它的“余痛”中饱受折磨。在危机发生期间,人们努力找寻造成这场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试图明确以往行为中存在的漏洞。当前学术界已普遍共识造成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即以往深受人们信任和依赖的金融监管制度。当政府意识到旧金融监管体制有缺陷后,改革也随之而来,监管制度的改革和重塑便成为当代金融市场的一大特征。而股票市场,作为最基本金融市场之一,其监管制度也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于是本文试图在分析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助力描绘一幅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的新蓝图,促进我国股票市场逐渐走向完善。为了更具比较性地了解不同国家、地区的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本文将监管制度分成四个组成部分:即发行与上市制度、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法律体系。其中发行与上市制度是股票市场存在的先决条件,也是股票交易的起点。退出机制由于能为监管者提供从股市中驱逐非理想企业的可能性,并给企业提供了在不伤害持股人的条件下自愿退市的机会,使得股票市场得以更加健康的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制度实现监控功能的根本途径,所有监管举措均基于信息披露制度,因此最为重大的监管改革也通常发生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监管法律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权力基础,赋予了监管机构执法权力,保证了监管规则能够得到强制实施。本文在研究发行与上市制度时,采用了“两步走”的研究方法。第一步,分别从信息披露文件、信息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审核程序、相关监管者四个方面展示国际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经过对比发现除中国香港采用单一交易所进行监管外,成熟的股票市场普遍采用发行与上市分离审核的监管方式,即政府负责发行资格审查,股票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查。其中美国实行的多角色参与、多环节审查的最为复杂的审查系统对国际股票发行审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步,陈述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在该阶段监管的差异,比较得出了不同层级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差异性的表现与成因。本文对退出机制的研究,则从退市主体、退市标准、退市监管者和退市流程四个方面来分析比较。就退市标准方面,美国、日本以数量化标准为基础,要求企业在持续上市阶段满足一定的有关财务状态、股权分配、股票价格等数量标准;英国、德国、中国香港则主要以人为判断作为退市标准。通过对这两种不同退市标准的特点分析,进一步发现了采用数量化标准的国家在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之间存在的极大关联性。本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是从信息披露规则、定期披露要求、临时披露要求、惩罚措施和信息披露媒介展开分析。研究发现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负担博弈下的产物。基于《JOBS法案》对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影响,本文对该法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解析了免除新型发展公司大部分由《SOX法案》规定的信息义务的原因。此外还以英国和中国香港为例,指出创业板市场通常适用更为严厉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以英国另类投资市场上市信息披露制度为例,比较了欧洲私人监管市场和公共监管市场的区别。分析总结得出当今成熟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改革趋势,特别是在披露项目上,正在趋于统一,但由于法律系统、政治因素和文化传统上的不同,各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别和独特性依旧存在。本文对监管法律体系的研究,则以不同国家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为框架,在Chiou(2011)和La porta(2006)基础上,研究法律环境与股票市场波动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与过往研究相比,进行了适度创新:第一,使用自行编制的以La porta指数为基础的法律环境指数。该指数至少在两个方面优于La porta指数,其一,它包含更多的法律要求。其二,它更适应改革后的法律环境。第二,进行了多层次股票市场回归分析,发现法律环境对主板市场和创业市场有不同的影响。同时实证研究发现,在使用波动率和国际β系数衡量股市风险的条件下,创业板市场股票风险性高于主板市场。特别的,公共监管市场的股票风险相对低于私人监管市场。据此得出在监管法律体系中信息披露要求和司法有效性对股票市场的风险程度影响力最强。最后,本文将中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与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分析,发现发行阶段中实施批准式核准制、退市阶段中实施ST缓冲退市制度、不完善的信息披露要求、重迭的法律体系等是我国监管制度与成熟监管制度之间差异性的主要体现。本文认为股票市场发展“超速”于监管改革、盲目“移植”他国监管标准以及政府对市场定位的差异等是造成我国与成熟监管市场之间差异性的主要原因。通过借鉴国外制度,建议我国应从提高投资者专业水平、转换政府角色、加强市场中介信用、分市场转换至注册制、逐步取消ST缓冲退市制度等方面来提高股票市场的监管水平。

皮敏[10]2013年在《经济法视野下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是一个实现资本配置的市场,遵循着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呈多发态势的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背离了这一基本原则,也有悖于诚信,既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动摇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事后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处罚虽然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由于内幕交易社会危害大、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因此对内幕交易加以规制,从而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是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本研究以科学发展观为基本指导思想,从经济法的视角切入,围绕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的核心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通过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要素、本质和危害进行分析和归纳,为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提供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世界各国证券内幕交易历史、现状、发展趋势以及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产生的具体社会环境和演化特征等的探讨,为证券内幕交易的有效防治提供合理建议;通过对我国规制证券内幕交易的立法现状及监管执法进行剖析和总结,为全面、系统完善我国内幕交易规制的法律体系,加强立法与执法的协调提出较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措施,以期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健全、和谐发展。本论文立足于经济全球化、会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在理论研究部分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界定证券内幕交易的基本理论。通过国际比较与分析、与中国现状相结合的方法,将我国规制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与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监管经验相对丰富的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和香港特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相比较,提出完善中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在分析中国现状部分,主要采用了社会调查与制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集中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充分的分析了目前中国规制证券内幕交易法律制度与监管执法的发展阶段与情况,从而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建议。正是通过这种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本文将主体分为五部分加以论证:引言部分介绍了各国对证券内幕交易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频发的内幕交易行为,介绍内幕交易的性质和危害,为中心问题的讨论提供必要的背景资料,阐释了本文研究的内幕交易法律监管制度本身的内涵,界定了本文研究的重点和范围。第一章对证券内幕交易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归纳及法律解释学的方法界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构成要素、法律性质及其危害,为后文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对世界各国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选取了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典型监管体系以及相应制度作为比较对象,借鉴其中有益的理论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制度模式。第叁章着重分析我国规制证券内幕交易的立法体系存在的缺陷。这部分主要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层面探究我国现行立法的优势与不足,试图从中探寻完善证券内幕交易监管立法、进一步夯实证券市场和谐发展的法治基础。第四章主要研究了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这部分首先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的现行制度进行重点分析,考察了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然后运用具体的数据和实例,总结和分析我国近年来的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剖析了我国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提出了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制度完善的建议。在前几章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的法律制度和立法、执法的协调发展提出相关建议并加以论证。总之,“叁公”原则是证券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重视和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必由之路,对证券市场的规范是证券法律“叁公”原则的必然要求。为此,明确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强化证券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可实现性,制定各项制度的实施规则,指标需要进一步量化;重视证券法上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树立对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的观念等都是我们必须重点认识和研究的。

参考文献:

[1].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监管研究[D]. 陈启强. 华中科技大学. 2006

[2].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武俊桥. 武汉大学. 2010

[3].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矫健生.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6

[4]. 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研究[D]. 张环宇. 武汉理工大学. 2008

[5].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研究[D]. 王娟. 暨南大学. 2009

[6]. 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研究[D]. 覃峰. 湘潭大学. 2003

[7].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其监管制度研究[D]. 孔庆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8

[8]. 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研究[D]. 康萌. 郑州大学. 2004

[9]. 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 边香顺. 吉林大学. 2016

[10]. 经济法视野下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皮敏. 北方工业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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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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