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Bto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Bto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矫慧[1]2004年在《电子商务Bto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类电子商务(BtoC)在我国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其发展的速度、影响力、优越性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我们也应看到,BtoC毕竟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受相关网络环境、政策法律环境、消费意识及市场环境的制约,还存在着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商品信息不够丰富等诸多弊端。而要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确保BtoC的顺利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网上购物消费者保护体系应属当务之急,只有我们将BtoC中一些新形态的法律关系及时地纳入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体系中,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从根本上保证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正是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消费者与企业在线交易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分析评价对象,结合案例做法学理论上的分析,采用将我国和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地区)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试图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BtoC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有益的探索,并就电子商务BtoC的法治环境建设提出一些个人见解。前言主要说明写作意义和写作动机。正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 电子商务Bto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问题首先以图示对电子商务BtoC模式做出界定,分析了网上购物存在以下特点: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交易实时性、交易的全球化、跨国化、支付手段的电子化、高度信息化;然后对BtoC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行评析,消费者在享受购物快捷、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网络交易的特殊风险。 BtoC模式对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利保护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消费者权利除了具有传统交易模式下的内容外,还具有网络环境下的特定内容:安全保障权中还包括网络经营者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虚拟环境、知悉真情权包括强化网络经营者的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并规制网络广告、自主选择权中还应构建无因退货制度等,同时笔者提出如何制止大量存在且危害极大的网上消费者个人数据被泄露、倒卖、传播的行为,是Bto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课题。第二部分 Bto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法律制度探讨本部分着眼于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分成以下叁个方面:一、在线信息披露制度。相对于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是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在BtoC模式下既包括经营者的积极义务,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信息,还包括其消极义务,如网络销售者不得擅自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涉及以下四个问题:第一,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为规制经营者在线信息披露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就在线信息披露内容(生产经营者自身信息、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将国际组织及相关国家(地区)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并分析了我国在线信息披露的立法缺陷;第叁,举例分析对虚假网络广告规制的必要性,并提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规范网络广告面临的新问题;第四,BtoC模式的特点决定了网上消费者权益蕴涵着新内容——个人信息保护,首先分析了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依据,然后列举Toysmart.com案和路易莎案分析网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二、无因退货制度。在线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消费者在不能接触商品的情况下了解商品信息,属于事先预防性措施;无因退货制度则保证消费者不能检验商品或没有足够时间考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是事后补救措施。涉及以下四个问题;第一,基于BtoC模式的特点,认为规定消费者无因退货权具有必要性;第二,从立法模式、犹豫期及无因退货除外情况引述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第叁,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分析我国无因退货的规定,并提出了和国外相关规定比较的意见;第四,从高睿诉恒升电脑案分析我国无因退货存在的问题。叁、BtoC交易纠纷责任主体认定和内部解决争议方式中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制度。涉及以下问题:第一,从易趣网被控售假案提出网站是否应对商品质量负责的问题,通过对不同学术观点的评述,笔者就叁种情况下的网站责任定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二,内部争议解决方式中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制度,主要分析了先行赔付、交易风险补偿金、用户群组论坛等对消费者权益特殊的保护方式。第叁部分 建设安全健康的电子商务Bto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环境的构想本部分内容着眼于解决第二部分分析提出的问题,分成以下叁个方面:一、对具体法律制度提出建议。涉及以下叁个问题:第一,在线信息披露制度中就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笔者提出修改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建议;就虚假网络广告提出规范意见并提出严格区别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和不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分别进行保护;第二,认为我国应建立无因退货制度并就规定无因退货的费用承担和犹豫期提出建议;第叁,在线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措施中提出采用公证方式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并重点分析了ODR在线解决争端机制。二、建立网上信用体系。涉及以下叁个问题:第一,采用CA电子认证机制;第二,采用交易双方事后信用评价机制;第叁,借鉴国外颁发线上?

王馨博[2]2006年在《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突破,电子商务发展也进入了黄金时期。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动力。我国电子商务较以前有了长足的发展。当今时代,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的信息社会的服务业不仅改变了服务提供与消费的形态,同时也使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对其消费所带来或能够带来的便利显而易见,简而言之,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更便捷的服务,更低廉的价格,更多样化的选择和更经济的消费。然而,消费者这种角色的转变,在给其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其在交易活动中的权益保护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日益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加突出,从而导致消费者面对充满诱惑的网上交易市场而表现出踯躅而缺乏热情,故此对电子商务望而却步。本文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的消费者权益提出挑战。第二部分分析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阐述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益的侵害,尤其重点的阐述了我国法律虽然也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均只对于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并没有专门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第叁部分综合介绍了国际组织以及国外电子商务发展比较快的国家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比如在美国、欧盟、日本等信息技术水平先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他们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法律保护体系。第四部分在吸收国内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的视野展开分析,对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参考和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如何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最后,总结了本论文研究工作的主要结论,并对后续研究作了展望。希望全社会都来重视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从立法、执法、司法各方面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督和规范。只有这样,电子商务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信心才会倍增,电子商务的春天才会真正到来。

刘娜[3]2010年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给社会带来极大经济效益、为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极大的挑战。一方面,电子商务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商品和便捷的服务信息;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也增加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机会。因此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培养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信心,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为切入点,就电子商务中如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妥善保护予以深入探讨,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以及主要模式、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参与方等基本理论。第二章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对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主要是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退换货权等角度展开。第叁章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进行了介绍,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启示。第四章论述了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主要包括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与基本原则的修订;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及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不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我们大家长期为之共同努力。

张俊娥[4]2008年在《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它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交易主体的参与,而消费者又是电子商务中重要的交易主体,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充分地保障,电子商务才能获得持续健康地发展。如何在电子商务中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培养消费者信心,就成了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借鉴国际组织、一些国家和地区施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指导性原则,审视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构建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建议。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电子商务的概念、类型,界定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范围,为后面的研究奠定基础。并着重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部分有代表性的问题,如知情权、隐私权、格式合同、退货权等。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状况。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美国和我国台湾省等为典型代表,对其制订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研究分析。这些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实践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解析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建议。主要应从叁方面入手:一是确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二是发展和完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叁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法律制度。

方涌[5]2007年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开辟了与传统商务不同的商务模式,即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更具有吸引消费者的优势。但对消费者而言,却因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特征使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比传统交易面临更多的欺诈、错误的意思表示、虚假广告、操作失误等问题。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如何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这些新的交易方式给消费者带来的问题。由于交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电子商务中出现了许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个人的信用卡密码和其他一些属于隐私的个人资料将会暴露无遗,如果这些资料数据被泄漏、伪造、篡改都会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受到难以预料的损失,也会导致对电子商务本身的严重损害。其次,广告欺诈与广告误导问题。信息交易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如果信息的发布者利用信息进行欺诈或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误导消费者,都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判断做出决定的,而不是像传统交易那样可以当面挑选,所以在电子商务中虚假广告更具有危害性。第叁,责任界定与追究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一件商品在最终送到消费者手中时,可能需要经过生产者、销售者、储运者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的沟通、货物配送、货款支付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由于环节多,对可能出现的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理解异义问题,商品损坏问题和假冒伪劣问题等等都会产生责任难于界定与追究。这必将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心存疑虑,怀疑电子商务的可信度,从而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美国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强调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另外,美国还制订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适用于计算机信息交易。欧盟在其通过的《关于远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为消费者网上交易的合法权益保护规定了多项措施,明确规定在远程合同订立前,货物或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供应商身份,货物或服务的性能、特点、价格、送货费用,付款及送货方式,消费者撤销订购的权利,报价的有效期,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并通过书面或其他持久的载体向消费者确认,消费者至少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韩国不但制订了《电子商务基本法》,而且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专门制订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从上述国家的做法可以看出:只有通过专门立法,才能切实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本身具有容易发生欺诈行为的环境,而我国现行法律大多是在未出现电子商务时制定的,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环境。为了有效地制止欺诈、误导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树立消费者的信心,平衡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参考和借鉴上述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无条件解除合同或退货权制度,与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接轨。其次,为了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有效地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规制。第叁,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必须规范中介网站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完善电子商务的付款机制,保障消费者的抗辩权。最后,加强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

王妤姝[6]2007年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为人类提供了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消费者在享受网络交易提供的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的同时,也比传统交易中的消费者面临更多的不利因素。因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有法律对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散见于《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内容简单、分散,对消费者保护的周延性不够强。为什么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网络交易对消费者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哪些影响和挑战?消费者权益在网络交易环境中出现了哪些新的变化?其表现形式如何?如何在网络时代构建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本文拟以分析网络交易的特点为前提,从现存的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的变迁入手,结合国际国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对以上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全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概述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普通消费者和网络消费者的范畴,特点,区别和联系。着重阐述了网络交易的特点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网络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传统市场之外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无形市场,实现了从纸面交易到无纸化交易的转变,促成了开放性交易的产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建立了更多更直接的联系,具有传统交易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网络的特性也使得网络经营者凭借其手中掌握的先进技术和资讯,较之传统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更具有优势地位,从而加剧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衡状态,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环境中更是步履维艰,主要表现在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难以在网络环境下发挥原有的作用、网络的超地域性增加了商事交易管理的难度、政府对电子商务监管滞后以及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目前的需要这几个方面。第二部分,分析比较在网络交易特殊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变迁,从消费者权利的视角提出了有代表性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自由选择权等。本部分针对这些问题从其表现形式、国内的立法现状一一进行了探讨。第叁部分,各国和国际组织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组织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出台了大量法规或规则,其实践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相比之下,我国由于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较缺乏,消费者保护水平与国外相比较低一筹,因此有必要加以借鉴。本部分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和美国等为典型代表,对其制订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规则和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这些国家和组织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处理都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四部分,综合介绍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状况,解析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我国的网上商务发展水平较低,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比较淡薄,因此我国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任务更加艰巨。主要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从立法上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和执法力度,规范市场主体,加重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并发挥行业自律和消费者自律组织的作用,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减少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二是寻求方便有效的救济途径,于传统的诉讼或仲裁方式之外,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灵活而有效率的解决纠纷,处理争端。本文通过实证、比较、逻辑等方法对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介绍国际上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国内的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因笔者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有限,本文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各位专家不吝赐正。

吴夺[7]2010年在《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上交易凭借其便捷性,多样性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选择,网上交易中的消费者也成为一个不断发展壮大的群体。与传统消费者相比,他们虽然享受着高科技带来的变化,享受着网络经济带来的快捷,但同时也深受着网上交易带来的困扰。由于网上交易环境的虚拟化,交易服务的自动化,高技术性,交易市场的开放性等,使网上交易中的消费者面临着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求偿权等权利的侵害。另外,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经济的不断发展也要求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而一个新的经济行为的出现可能会超出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或者以已有的法律不能很好的调整这种行为。如今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网上交易的飞速扩展,给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很多新的挑战,出现了很多已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空白,如网上交易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网上交易信息披露问题等,这些现象的出现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来满足时代的要求,所以对网上交易中的消费者问题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从微观来说是对网上交易中消费者的相关权利的保护,与传统消费者一样,网上交易中的消费者在交易关系中可能是信息的相对闭塞者,实力的相对弱小者,从而成为交易的弱者,需要法律给予保护。从宏观来说,网上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形式,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而这种交易形式能否长久、健康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这就决定了如何处理网上交易各方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如何更好的处理消费者所面临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网上交易这种经济形式才能健康、有序、持久的发展,我们的社会也会更加和谐、稳定。本文在论证和分析的过程中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信息研究等方法,通过对网上交易及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历史延续性的考究,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及主要世界性组织的相关立法现状比较,翻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浏览了大量的互联网信息,分析了大量现实案例,在此基础上成文。本文在论文结构上以“网上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通过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概念的区别、网上交易的特点,阐明了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的主要不同之处;通过网上交易主要类型和其发展状况使我们对网上交易有一个基本的认识;通过网上交易中消费者及其保护和传统交易中消费者及其保护的区别说明网上交易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性,本章最后提出为什么要保护网上交易消费者及我国保护网上交易消费者的可行性。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国外对网上交易消费者的保护现状和立法概况,并列举了主要的经济组织和主要国家在网上交易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格式条款、退换货、求偿权等方面的规定,为下文的立法借鉴提供了基础。第叁章分析了我国网上交易消费者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在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格式条款、退换货、求偿权等方面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分析,与第二章相对应并为下文如何解决网上交易消费者的保护问题提供了原因分析。第四章主要是如何完善我国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具体从立法分析、原则把握,并结合第二章、第叁章的内容从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格式条款、退换货、求偿权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使整个论文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本文的研究结论在于:在我国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还处于起步阶段,提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体,结合不同类型问题,’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留、修改、新设”综合立体的构架设想,并在具体细节上提出了应对之策。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在立法构想上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问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保留、修改、新设;第二,在具体细节上也提出了诸如设立安全评级标准、非诉解决机制中的网上投诉网站、网上调解机构等。

易文玉[8]2012年在《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由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入合同时不用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早在19世纪初期,格式条款的雏形已在西方各国的农业、手工业中等行业中出现,至20世纪20年代以后,公共领域开始运用格式条款,各行各业仿效随之,时至今日,格式条款的运用愈来愈广泛,对商务贸易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数字时代的到来,一种有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孕育而生,网络购物跟随着电子商务产生并发展,在网络购物的环境中,交易相对人无需碰面,通过互联网即可形成交易。现在,网络购物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抵挡的潮流,随着网络购物交易量的急剧攀升,伴随网络购物的法律问题接踵而来,特别是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所带来的问题更是显而易见,格式条款本就是一方预先拟定,未协商而订入合同,再加上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在使用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何防止商家滥用格式条款就变成了本文需要研究的对象。笔者根据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特性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对网络购物及格式条款的主要概念,特征等进行阐述,为下文进行系统的研究做基础。第二章主要对不同网络购物模式下的格式条款逐个进行分析,并对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生效要件进行探讨。第叁章对网络购物格式条款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发掘,包括形式方面的问题和内容方面的问题,并对格式条款内容模糊不清时的解释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说明。第四章的内容讨论的是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效力,并非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当然生效,何种条款绝对无效,何种条款可以撤销是本章的重点。第五章,论述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以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方式为主要形式,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姜琳[9]2009年在《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电子手段不断普及,互联网的应用率越来越高。人们的许多传统行为模式有了深刻的变化,在消费形式日益多样化、消费客体越渐复杂化的当今中国,传统的购物模式正受到了来自互联网的冲击,网络交易(或称网上购物)已经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时代的新兴产物,网络交易的便利颇受推崇,尤其是中青年人的欢迎,网络购物群体逐年加大,网络交易额快速增加。但是,在网上消费活动蓬勃发展、人们高度依赖网络的大环境下,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只少数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中,内容简单、滞后,对消费者保护范围狭窄且力度极弱。虽然针对网络交易和网络安全方面也有相关的部门法规和地方性规定,但却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出台。再加上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环境及网络技术认知的不完全性,这就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以界定网络消费者为切入点,从分析现下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现象入手,结合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等,分四个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行初步的探讨。第一部分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做出了界定,为作者之后的论述奠定了基础。此部分通过两个方面阐述观点——网络交易的概念、类型和特点,以及网络消费者适用“消法”的问题。在首先概述网络交易的概念、类型后,简要总结了网络交易的主要特点;其后,通过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传统交易中消费者的比较,对网络消费者的特殊性进行分析;阐述的重点放在“消法”适用上,由于目前学术界对"CtoC模式下买方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争议,笔者在此对网络消费者的范围做出了界定,认为CtoC模式下的买方应当是属于消费者范围。第二部分针对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了分析。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违约或解约情况下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网络交易过程中最易受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同时网络广告和网上欺诈的负面反映也日渐突出,格式条款、网络支付安全这两个长期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也依然困扰着消费者;在违约或解约问题上,作者主要分析了有代表性的违约现象和解约时发生的“退货难”;至于诉讼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诉讼成本高、管辖确定难和调解机制落后在文中也进行了论述。第叁部分列举了国外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相关制度。目前经合组织、欧盟、美国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经合组织的《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欧盟的《远程合同消费者保护指令》、《在线交易指令》、《电子签名指令》、《隐私权指令》和《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件条例》,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作者对这叁个国际组织和国家最具代表的网络消费者保护法案和条款进行了列举,以期对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有所帮助。最后一部分中,主要思考了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此部分针对文章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问题,从叁个方面做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建议。首先,应在保护网络消费者诸如知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益的基础上,解决格式条款、网络欺诈、支付安全等老大难问题。同时应发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作用,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才能够真正有助于保障各个关系主体的利益。另外,诉讼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应当在提高电子证据效力和简化诉讼程序方面多下功夫,当然建立一套灵活有效的调解机制也是更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于瑶[10]2011年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网络消费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消费者在体验网络消费这种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的同时,也遭遇着比传统消费更大的风险,加强对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网络消费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而且网络消费交易还具有虚拟性、远程性等的特点,所以应当给予网络消费者特殊的保护。网络消费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消费者的权利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网络消费者明显处于更加的弱势的地位。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站在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本文就网络消费者的最为关注的四项权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进而就如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文章因此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网络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该章首先阐述了网络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内容和意义,进而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目前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的表现和原因,最后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了从构建网络消费在线披露制度和完善网络消费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两个方面来完善网络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保护。第二章是公平交易权,该章通过对比国外关于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害的表现,就如何完善公平交易权的保护提出了规制格式合同、确定犹豫期制度和完善网络消费信用评价体系的构思。第叁章是安全保障权,该章首先阐述了网络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内容、特点和要求,详细研究了网络消费者在电子支付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权方面受到的严峻挑战,最后就如何提高网络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保护水平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第四章是关于受害求偿权,该章首先比较了同传统消费者损害求偿权相比网络消费者受害求偿权的新内容和新特点,从责任主体、诉讼管辖和救济途径方面分析了网络消费者在实现受害求偿权方面受到的阻碍,进而从确定责任主体、完善诉讼管辖和拓展救济途径方面提出了完善网络消费者受害求偿权保护的具体法律对策。

参考文献:

[1]. 电子商务Bto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矫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究[D]. 王馨博.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3]. 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刘娜. 中国海洋大学. 2010

[4]. 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张俊娥. 北方工业大学. 2008

[5].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方涌. 安徽大学. 2007

[6].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王妤姝.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7]. 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吴夺. 东北财经大学. 2010

[8].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研究[D]. 易文玉. 南昌大学. 2012

[9]. 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D]. 姜琳. 山东大学. 2009

[10].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于瑶. 烟台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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