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研究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研究

柯丽萍[1]2007年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06年,对于全球的造船市场而言,是一个红红火火的丰收年。全球造船市场的火爆成为了世界船舶工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高峰年。各项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新船订购活跃,船价继续大幅攀升,分析人士普遍认为,今后这一态势还将持续若干年。亚洲地区的高经济增长,拉动亚洲进出口货物贸易量扩大,使亚洲地区成为目前全世界海运贸易最繁忙的区域,世界海运中心东移亚洲已成事实。而中国也已成为了世界第叁大造船国,因此丹麦以6亿美元在中国购买轮船已不是大新闻。但船舶建造是个漫长的过程,所需资金动辄上千万美元,于是,在建造中船舶上设定抵押权便成为了一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融资方式,而这种以建造中船舶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建造船舶融通资金的模式大多具有涉外因素,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方面却没有相关的冲突规则对此进行调整。本文分两章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在吸取各国经验和公约可取之处后,于第叁章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通过建造中船舶与成品船舶的比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与成品船舶抵押权的比较,阐述了建造中船舶的含义以及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含义。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阐述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性质的法律冲突、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设立主体的法律冲突、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标的的法律冲突、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冲突、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范围的法律冲突。本文第二章则重点分析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首先,本文对分割论和单一论进行讨论,并赞成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采用分割法,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其次,本文讨论了法律适用问题:1、采取造船国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也有利于保护当地的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2、登记地法和造船国法相比,适用于抵押权的效力更可行。3、在法律适用上,船旗国法虽具有明显的优点,容易确定,易于识别,但是对于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而言,是无法适用的。4、原因准据法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原因债权与抵押权本质上的差异。5、意思自治原则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领域中,也是可以适用的。因其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还能够更充分的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自主性,并且,抵押权在设定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6、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灵活性、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等优点,能够引入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领域进行适用。但是在适用时,应通过对与其有密切联系的连结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然后再以此来确定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来解决法律冲突。第叁,本章对《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进行了评析。此公约是1967年在布鲁塞尔第12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目前,该公约尚未生效。此公约是其草案斯德哥尔摩文本经过修订之后形成的最终文本。本章阐明了公约的特点:1、公约希望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2、公约的统一不彻底,统一程度低。本章还阐述了公约中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1、对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位问题,由造船国法律决定,其执行程序适用执行国的法律;2、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在其他缔约国的承认,适用登记国的法律。本文第叁章对两个案例进行分析:武汉市商业银行诉中国武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案和英国某银行诉中国集装箱航运公司案。接下来,本文对我国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规定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阐明我国增加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规则以及实体法规则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关于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的建议。本文认为,建造中船舶抵押不论在抵押权的设定还是在抵押权的效力方面都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解决这种冲突无疑有利于船舶融资,并进一步促进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而借助冲突规则来协调冲突则是现实、可取的做法。为平衡建造中船舶抵押权人和船舶建成交付后第叁人的利益,应区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各方面分别确定准据法,并使这些冲突规则形成一个以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法律冲突为核心的冲突体系,而这一体系的冲突规则应当以法律的确定性为价值取向。

李璇[2]2010年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既具有抵押权的一般属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受制于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立法不尽完善,使得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某些法律问题还存在争议或模糊认识。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背景,结合法理与相关法律,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抵押物、抵押人、效力的优先顺序、实现的条件和方式、登记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就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客体——“建造中船舶”的含义进行阐述,并得出结论;且通过分析《物权法》引入的浮动抵押制度与建造中船舶抵押制度的契合性,得出如何确定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抵押物范围。第二章对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抵押人展开讨论。基于抵押权依附于所有权,有权设定抵押的人必为所有人的理论,分析了建造中船舶所有人的确定方式;并对《物权法》对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抵押人之规定进行了分析。第叁章阐述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具体分析《物权法》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物上代位性及存续期间等的影响,得出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和结论。第四章论述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通过对比《物权法》、《海商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借鉴浮动抵押中的“接管人”制度的优越性和其他国家立法例,对目前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实现条件、方式、顺序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五章阐述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通过结合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研究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时间、效力期间、登记请求权、其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现存的某些缺陷,并提出个人的完善建议。

刘安宁[3]2011年在《船舶抵押权立法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船舶抵押融资对造船业和航运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船舶抵押遭遇法律困境,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势必会阻碍这些行业的发展。本文立足于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采用比较研究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在对世界各国和各地区船舶抵押权立法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力图重新构建我国的船舶抵押权制度体系。论文包括引言、8章正文和结论。第1章从船舶抵押权的起源谈起,分析了船舶抵押权的特性以及与相关权利的区别。对我国船舶抵押权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第2章分析了各国和各地区对船舶抵押权主体、客体以及设定方式规定上的差别。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合同的法律意义及其应具备的内容。第3章分析了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题,并指出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应比照不动产登记程序建立错误登记的补救机制和登记请求权制度。第4章分析了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以及船舶抵押权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效力,并指出在被抵押船舶转让以及抵押权的处分等情况下要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第5章指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上应合理限制竞存权利对其的影响。对于船舶留置权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光船租赁情况下应根据设定时间的先后确定权利的优先顺序;要通过程序设计减少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对船舶抵押权的冲击。第6章指出以所包括的财产范围而不是以时间标准界定在建船舶更有意义。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应结合接管人制度和让与担保制度的优点,并兼顾我国现存的动产抵押制度予以重新设计。第7章在分析了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探讨了船舶抵押权保险制度以及我国引进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8章指出船舶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应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应适用造船地法,实现程序应适用法院地法。

吴赶杰[4]2010年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设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几年以来,我国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立法和实践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相关立法上的局限性,目前利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进行担保并未成为一种有效的可成熟操作的融资担保模式。为研究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本文以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为角度,分成五个章节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设定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论述。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相关概念作了一般性介绍,并从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转移方式入手,介绍具体的抵押权设定方式。第二章中,介绍了目前我国有关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的具体立法现状和实践做法。本文第叁章着重对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设定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在前文所介绍的立法和实践现状的基础上,对抵押权设定过程中的抵押主体、抵押标的和抵押价值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第四章介绍了国际上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的实践,包括《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的规定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的相关实践。最后,基于前述我国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国际上的相关实践,本文第五章对浮动抵押、让与担保这两种担保方式引入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认为在我国现有的立法环境下,建造中船舶抵押仍应采用传统的固定抵押模式,并对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设定制度提出了部分修改建议。本文运用一般法律理论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力图探索适合我国立法环境和实践现状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设定制度。

张丽娜[5]2007年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已成为船舶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建造中船舶与一般意义上的船舶不同,所以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抵押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及抵押权的实现等均具有其特殊性。

苗洁[6]2009年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之研究》文中指出近年间,我国船舶工业发展迅猛,年造船产量屡创新高,在国际造船领域占据重要地位。现代造船业是资本、技术高度集中的行业,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资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造船方的一大困扰。以建造中船舶设立抵押,不转移船舶占有的同时融得资金的做法成为目前国际造船融资的流行趋势。但在我国,适用于该领域的国内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海商法》仅在第14条确认了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新颁布的《物权法》也只是在第180条规定正在建造的船舶可以设立抵押,并在188条规定了此种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缺乏具体的细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船舶所有权登记一章中简单提到“建造中船舶申请所有权登记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担保法》对于建造中船舶抵押的规定几近空白。2006、2007、2008年,江苏、山东、辽宁、江西等地作为试点试行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办法》,还不具备调整全国范围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法律效力,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融资因缺乏完备的法律支持而裹步不前。如是,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融资问题成为近年来海商法领域研究的重点议题,亦有不少学者悉心研究并着述,本文在吸收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现状,对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分成四个章节,就几个重要的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概述。分析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含义,将《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的规定引入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得出建造中船舶之上设立抵押在学理和法律上的合理性。对比船舶抵押权深入研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自身的特点,更加合理、科学的认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主体、客体,重点对比分析国际上有关于起始时间界定的叁种学说,“龙骨安放说”、“第一块钢板切割说”、“证明文件说”,结合民法理论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指出《船舶登记条例》及《试行办法》中采用“龙骨安放说”并不合理,采用“第一块钢板切割说”更具说服力。对船舶建造合同分析定性,讨论国际流行学说之加工承揽合同说,买卖合同说和混合合同说的利弊,结合我国实践中做法,得出分阶段界定合同性质最为合理。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即有权就建造中船舶设立抵押的适格抵押人。第叁部分,主要探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及登记问题。在具备前述适格主体、客体的前提下,分析研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并提出笔者建议。比较各国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试行办法》中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最后就登记条件、需提供的文件、登记事项等具体操作性问题提出笔者建议。第四部分,主要围绕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展开讨论,深入剖析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效力,阐述传统抵押权实现方式适用于在建船舶时的不合理,为最大程度的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提出在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领域引入让与担保的设想,力求船舶建造得以完成,以完整的船舶价值保障抵押权的实现。本文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希望能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专项立法有所建议,为我国船舶工业的发展献上绵薄之力。

徐剑[7]2012年在《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过设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进行融资在国际上已经成为普遍的做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仅在第14条规定了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而《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办法》对于相关问题也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我国通过设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进行融资,因法律的局限和不完善,在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建造中船舶的含义和标的范围不明确,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如何确定,将建造中船舶抵押人的范围限定为建造方是否合理,传统的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对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是否适用,是否能够最大程度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国外让与担保制度以及浮动抵押中接管人制度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和方式的规定是否值得借鉴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借鉴国外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学者们的相关研究成果,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希望对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有所助益。

唐曌[8]2003年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船舶建造最大的特点,就是建造周期长,建造金额巨大。以在建船舶设定抵押权是目前国际造船融资的主要形式,已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并且在其相关立法中建立了相应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但我国《海商法》仅在第14条中对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定稍加规定。我国这种立法上的疏漏与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我国船舶建造的发展。 本文研究了各国对在建船舶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船舶抵押权的基础上对在建船舶抵押权从抵押权性质,抵押权的登记,抵押权设定,以及船舶所有权的转移等几个方面作了比较和分析。作者结合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物权的规定,及我国《民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限于学识,本文对在建船舶的抵押权问题只进行了初步探讨,与这一问题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可作为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谭伟明[9]2008年在《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船舶建造是一项非常耗费时间、金钱的活动。船厂通常需要寻求一定的资金来源以最终完成船舶的建造;银行则往往希望就其提供的贷款获得有效担保。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使得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相应抵押。不过,法律能否在现实中产生预期效果,需要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于是,与建造中船舶抵押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就需要一定的探讨,以便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此,本文第一章主要交待论述的背景。其中,第一节简要介绍船舶建造的相关法律主体及船舶建造合同。第二节简述世界航运业给船舶建造带来的融资压力,还比较了我国与先进造船国家及近邻韩国在行业政策上的差别,以及《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原有法律对船舶建造融资的限制,在此基础上指出浮动抵押是解决现存问题、推动我国船舶建造融资向前发展的一个可能途径。第二章主要阐述浮动抵押的相关问题。第一节结合浮动抵押在英国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相关案例,分析这种担保方式的特征和优点。第二节分析了中英两国学界对浮动抵押弊端的某些看法,并提出笔者对此的理解。进而,通过探讨建造中船舶符合浮动抵押对抵押财产的要求以及浮动抵押在实现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时的优势,笔者认为浮动抵押适用于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第叁章主要阐释建造中船舶抵押的运行问题,包括其设立、登记和实现。这其中,第一节分析了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这个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设立相关的问题,并在这个前提下,探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时间问题。在第二节中,笔者依现行立法对相关抵押的登记要求,阐述了法律本身的规定,并简要探讨了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的效力期间。第叁节阐述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并通过分析此类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在客体方面的区别,探讨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最后一节分析了山东、江苏和辽宁叁省颁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办法的主要内容,并探讨了《物权法》的生效对叁省《办法》带来的影响。船舶建造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船舶建造方面又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可能产生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成为最后一章探讨的问题。第一节通过介绍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出我国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纠纷适用的冲突规范存在的不完善。第二节讨论了上述不完善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在借鉴《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指出应分别规定公示要件及其效力不同的冲突规范。通过上述探讨,笔者认为完善建造中船舶抵押相关的各类问题是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从而推动我国造船(融资)发展的关键。

葛安霞[10]2012年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对于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法律性质,学术界有一般特定动产抵押、不特定动产浮动抵押和集合物抵押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建造中船舶因其财产的变动性、财产范围的相对确定性以及拆分后有损其价值等特殊性,而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特定动产抵押或不特定动产浮动抵押,而应当视其为特殊的集合物抵押。如何确定设立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主体,对于抵押权的设立至关重要。而确定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人,是确定其抵押权设定主体的关键。本文认为,首先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所有权人,而后再按照一国的法律来判定合同的性质,并据此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标的物范围,决定着抵押权实现时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对此,我国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认为,不能笼统地规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标的物包含哪些财产,而应当看该财产是否已经与该船舶在客观上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关系而定。登记在建造中船舶抵押中起到对抗第叁人的公示效力,同时决定着抵押权实现时的债权受偿顺位。为此,本文对构建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制度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进行了研究。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应区分设立和效力两方面制定不同的冲突规范。对于前者,应当首先遵循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建议应当适用造船地法。对于后者,应综合考虑各影响因素,建议适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地法。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本文综合接管人制度和让与担保制度,结合我国抵押制度提出一种新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以此保证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充分实现。

参考文献:

[1].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柯丽萍.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李璇.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3]. 船舶抵押权立法的比较研究[D]. 刘安宁.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4].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设定法律问题研究[D]. 吴赶杰.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5].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研究[J]. 张丽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6].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之研究[D]. 苗洁. 中国海洋大学. 2009

[7].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制度研究[D]. 徐剑. 上海交通大学. 2012

[8].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研究[D]. 唐曌.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9].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谭伟明. 复旦大学. 2008

[10].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研究[D]. 葛安霞. 上海交通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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