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媒体所有权放宽管制的政策制定:联邦通讯委员会媒体所有权法规最新一轮审议的案例研究

美国媒体所有权放宽管制的政策制定:联邦通讯委员会媒体所有权法规最新一轮审议的案例研究

由慧[1]2004年在《美国媒体所有权放宽管制的政策制定:联邦通讯委员会媒体所有权法规最新一轮审议的案例研究》文中指出媒体所有权对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意义都不容轻视,美国也是如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媒体所有权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近年来最明显的一个趋势是,专门负责制定相关媒体政策的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越来越倾向于放宽以往的媒体所有权管制政策。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技术上的革新与进步,媒体数量的剧增,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以及新自由主义的卷土重来等等。以上诸因素构成了联邦通讯委员会进行决策的大环境,因此可以部分地解释该委员会为什么在近年来热衷于推行放宽管制的政策。但是,单单依赖这些外界的客观因素显然不能充分反映出最终导致放宽管制的决策过程全貌。过去学术界对此问题所作的研究大多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对这些外界客观因素的寻找、探究和预测上,而忽略了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决策过程中有关各方面的互动关系、利益冲突等深层因素的挖掘。这一研究对于客观、全面地解释放宽管制政策的出台,从而揭示美国媒体所有权政策制定的本质特征必不可少,其意义在全球化的今天尤为重要,因为随着国与国的关系的日益紧密,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在政策上所做出的任何调整都会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对其他国家产生一定影响,更何况涉及到媒体所有权这样的重大问题。 2003年6月2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以更为宽松的媒体所有权政策代替以往的管制政策。对这一案例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美国媒体所有权的政策制定。在这一案例中,管制者(联邦通讯委员会)与被管制者(媒体业)以及公众权益拥护者之间形成一种叁角关系。在这一叁角关系中: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主要体现出一种互动的关系,彼此作用,彼此制约,彼此影响;管制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与公众权益拥护者有着相近的目标;而被管制者与公众权益拥护者之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利益冲突—在就是否应该进一步放宽媒体所有权法规这一问题,双方各自代表着截然不同的利益。因此,在联邦通讯委员会决策的过程中,这一叁角关系时刻影响着最终的决策结果。通过对这一案例的研究以及由此所作的扩展分析,本文作者认为,在联邦通讯委员会媒体所有权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以及公众权益拥护者叁者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主要体现在,管制者在多数情况下更倾向于听从来自媒体大一亨的意见与要求,尤其是在被管制者内部利益不统一时,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往往自主地或迫于压力,给予那些财大气粗、权势突出的利益持有者更多的好处,因此造成前文所述的叁角关系的严重倾斜与失衡。其根本原因既涉及到个钱卜几的利益,也有出自政治因素的考虑,以及来自联邦通讯委员会自身在制度体系方面所固有的一些原因。总之,美国联邦通一讯委员会在放宽媒体所有权管制的决策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的偏袒现象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的。这不仅对媒体业有着直接而明显的影响,对于代表公众利益的组织团体来说,广大民众的呼声与意愿在很大程度上被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而如果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公共政策便无法代表公众的真实意见,那么参与性民主在美国这个标榜“民主”的匡}家吧也就徒有其名了。

谢银玲[2]2010年在《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全球跨境企业对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敌意收购为考察对象,以公司自身治理的法理基础为起点,通过世界并购浪潮对现代企业的洗礼、国际组织有关并购的立法和实践分析,以及世界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的研究与借鉴,试图为现行的中国外资并购相关立法提供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的防御献策,并建立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后盾。本文正文五章,前缀绪论,正文焦点有叁:一、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第二章第叁节);二、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第四章第叁节);叁、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第五章第叁节),各章内容概述如次: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防御与治理原则微观分析”彻底揭露上市公司并购中各个公司主要内部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制衡关系,以便从法理上确认管理层并购防御权的正当性。本章以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价值为起点,从公司治理角度,较深入地分析并购活动与公司治理的联系,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原则对反收购的作用,论证上市公司管理层并购防御权之法理基础,并在文中确认:中国上市公司在被收购的过程中,核心管理层──董事会对外来并购防御有法定的防御权,这为上市公司面临敌意收购的防御判断建立了一个更加专业的基础。内容包括第一节“上市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之价值分析”(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相关的治理问题)、第二节“经营权的法理基础”(董事权利与义务论证)以及第叁节“上市公司并购防御措施之治理基础”(反收购理论争议之核心及并购防御权之归属)。本章结语:“反收购措施不破公司治理原则”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防御决策置于其经营权的本职任务,视反收购措施为经营管理的至高表现。第二章“跨境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动因、风险及东道国价值论证”为本文所涉有关经济方面之核心理论,涉及古典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帕累托效率概念以及国家竞争力钻石模型理论等多种与市场经济追求有效竞争的相关理论,目的是对当代企业跨境并购的缘起有一根本性的掌握。为完全透视企业外部成长的价值及发展中国家的两难性,本章以比较充裕的篇幅从经济及管理学角度论证企业并购的不可避免性及反收购的必要性,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在外资的需求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发展全局的平衡中,应谨慎规范跨国并购的防御规制。内容包括第一节“跨境敌意并购之理论进路”、第二节“反收购措施之风险结构”以及第叁节“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从本文的题名“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可看出,发展中国家的价值选择将成为本文的根本点,本节将提示本文最终将要传达的:国家对利用外资有怎样的价值选择就会有怎样的经济政策,同时就会有怎样的外资立法(当然包括外资并购立法)。本章结语最终得出:“发展中国家之并购防御法制必慎裁独断”,意指外资政策思虑要审慎、果决,谨防迷失核心价值。第叁章“国际跨境并购竞争规制之比较分析”涉及国际间有关并购的法理、实际法规、实务分析,具体依该国或地区并购法制史在两大主要法系之代表性、与中国竞争立法的相关性、亚洲并购竞争法制最先进代表国家、中国社会条件相似性,以及与我国国情紧密性等五个因素为标准,选取美国、德国、欧盟、日本、印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六个代表性国家及地区作为阐述目标,分析了世界历经几次并购浪潮后,两大法系的几个代表性国家及地区的并购与反收购规制的发展进程及其竞争法制的实践经验,观察在并购活动全球化下,各国家、地区乃至各国际组织的竞争政策与规制之发展概况,何以为中国现行相关制度参照系。内容包括第一节“普通法系国家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第叁节“区域组织竞争规制典范──欧盟”以及第四节“国际组织关于投资竞争规制之现况”。本章的结语“趋同乃现实不必是理想”说明经济全球化后,世界各国外资立法的自然融合现象。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倂购法制体系分析”旨在为我国现行倂购与反收购法制概念与体系及其缺漏之总体检。本章为本文研究的“重磅区”,在检阅国际有关竞争法制及外资立法例后,回到中国的现行上市公司并购立法与实践现况。全文涉及我国现行规范并购业务数十部主要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整体并购系统成长空间的抽象总结,为尽量顾及规范阐释的忠实性,本章行文平铺直述,诌议不讳,期能比较准确地掌握我国现行并购法制的优势与缺点。内容包括第一节“现行并购基本法制”、第二节“外资并购专门法制”以及第叁节“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结语题为“今非昔比的价值选择”,从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政策与思路,揭示国家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价值选择。第五章“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对策之诌议”作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结论,本章试图从我国自成体系的现行并购相关法制中,为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抽离出适法的与无法规支持的,并于当下无法施行的反收购措施分析之中,开辟解决的途径,最终也是最重要的任务是为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提出对策与修法建议,希望为未来“中国企业并购规范与制度指南”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内容包括第一节“现行法制下反收购措施之适用分析”、第二节“现行法制适用反收购措施之瓶颈”以及第叁节“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第五章作为本文的结论,其结语“巨人肩膀的登高望远”也传达了本文的重要精神。英国首相布朗(Gordon Brown)于2009年4月2日在英国伦敦的全球最大经济体G20高峰会议的闭幕新闻发布会称“《华盛顿共识》的时代已经结束”,事实上“华盛顿共识”时代的结束暴露的是一种思维(美国式新自由主义经济观念)在历史长河中因过度消费而导致的能量耗尽。人类理性之所以高贵就在于其“选择性”,理性的动能创造了世界的多样性,欧洲的“社会市场经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或者中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选择项,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选择项,将某种价值观强加于所有的对象就是一种“思维的过度消费”,这种傲慢恰恰是反理性的。是以,即使在多元复杂的全球化经济网络,无所谓从一而终的经济发展理论,“永远的宏观微调”是政策不妨碍法制的不二原则。欧洲的“社会市场经济”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双方过招,对比的结果,明显可见:政府那只鞭策市场的手,轻重不一,则效果各异。1997年的东南亚经济危机首次见证了极端“自由市场经济”的败笔,2007年美国次贷风波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则突显了“社会市场经济”那只宏观的手确实不可偏废。本文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视为自由竞争市场的“巨人肩膀”,也将“法制化”的反收购措施视为被收购目标公司的“巨人肩膀”;上市公司反施购措施的法制化,小而言之,是政府保障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礼献,大而宣之,也是政府对市场自由竞争的理性化支持。我们期待:法律规制成为政府经济计划与政策的真正载体,而法制体系是国家意志抵御社会破坏者的防火墙,更是执法机构与境内外守法个体或组织共同仰望的靠山。经济社会秩序建筑无所谓上层或下层,无论内外资的并购活动,皆应依赖相同的法制系统,法制化规则将使外资对东道国的计划与政策无须比内资更加忧虑,目光只需停留在输入地的法律上,此举必为中国政府对市场施以最少干预的强力体现。

参考文献:

[1]. 美国媒体所有权放宽管制的政策制定:联邦通讯委员会媒体所有权法规最新一轮审议的案例研究[D]. 由慧. 外交学院. 2004

[2]. 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D]. 谢银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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