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研究

简析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研究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摘要:随着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的不断成熟,公众参与也成为一种全新的民主理念,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就是让公众参与到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监督等各项环节中。以这样的方式来实现民主规划的内容。本文就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都有了十分快速的发展,在这样的社会背景模式下,城市化的内容也有了进一步的展现,从这样的内容中不难发现,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不断更新。面对全球信息化的挑战,我国应该在现有的社会背景下,展现与之相适应的新思维、新理论以及新方法,以此来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内容体现。

一、发达国家公众参与权与城市规划对我国的启示

(一)公众参与权与城市规划必须有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

在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原因就是发达国家能够对公众参与权这项内容进行进一步推进。比如:英国的《城乡规划法》,德国的《建设法典》等。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口头提问与回答,并且在有的时候公众并不能真正的表达清楚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心的想法。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保障的体系中,以此来保证该内容能够有进一步的推进与提升【1】。

(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必须建立机制机构

在发达国家中,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渠道主要存在于一些社区组织,在这样的组织引导下,可以积极联络城市中的群众人员,并通过投票等方式实现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干预【2】。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让参与权不仅仅能够渗透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还应该在规划的执行、监督中有进一步的展现。

(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必须有健全的信息平台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基础与前提是规划信息的内容,在现有的社会前提下首先应该具备知情权,这样才能真正参与到同自身利益相互联系的规划活动中去。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信息保障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今后的审批以及城市规划的建设过程【3】。鉴于此,我国应该按照现有的社会形势,尽快建立城市规划信息平台,推进规划公示的制度,以此来保证公正性与民主性的内容有进一步的管理。

二、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现状与问题

(一)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内容深入,社会结果也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中比较明显的变化就是社会分层的问题,在社会学中,社会分层是按照一定时期的标准对某种社会体系中的各个不同社会群体进行划分,展现了社会群体和个人利益的资源占有关系【4】。

社会分层的展现就意味着公众本身形成的观点区别于群体与个体的内容,他们的价值展现很难达到一致的状态。这样的权利不仅仅是指人民具有参与权,还说明人民具有知情权与监督权。随着我国政治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制体系也有了进一步的健全趋势,市民参与规划决策的意识在不断加强【5】。

(二)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规划的工作中,公众实际参与的程度比较少,在实施阶段,设计方希望多征求相关方面的整体意见,将规划的成果在适当的场合中进行汇报、宣传。在规划上报之前,将最终的成果性文件向当地的居民简单地进行意见咨询,这种做法虽然也能够达到一些效果,但是同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规划相比,还存在很大程度的不足【6】。因此,当前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能够分成以下两方面:

1、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比较淡薄

由于受到参与机制、参与信息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意识存在淡薄的情况。在实施阶段,只能够通过征求意见表的形势对城市规划的内容进行公众参与权的展现,但是,在这样的意见表中,除了专业性的人员和公务员之外,大部分的居民还是对规划的内容比较模糊,对于城市规划的建设参与权热情不高。

2、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受到市民年龄以及职业的影响比较大

在意见调查阶段,实际的操作比较困难,市民常常不能理解调查的缘由,这样的问题就导致最终的调查结果年龄构成存在一种反常现象,年轻人参与这样的比例比较小,从建议的内容出发,年轻人对于建议规划年轻化的内容,而老年人对于历史遗产等内容比较感兴趣【7】。从职业方面进行分析,参与的人员大部分也是以专业人员或者公务员的角度出发,并不能展现出社会上其他群体的公众参与内容。

三、推动和规划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对策

(一)加快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

在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过程中,首先应该赋予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有对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有着规定,但是由于对数量大、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并未设计。只有在修订城市规划法规的过程中,提升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才能够明确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合法地位,公众才能真正实现对公众事务的参与权,体现城市的立法为公,规则为民的实际要求。

(二)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度体系

我国的政治基础就是以民主为核心,制度为载体,想要真正实现公众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形式民主参与和民主议政的权利。在这样的模式下,就需要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度体系。建立开放性的规划过程,提升规划管理的透明化,建立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制度,让公众能够参与到城市规划的环节中,实施有效监督,实现民主规划【8】。

(三)拓展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实施途径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在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之后,对参与的实施途径和程序也应该按照这样的法定形式进行内容固定,结合我国现阶段对于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一些方法,保证能够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实施途径有进一步的延伸。

结语: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随着社会各界对于多元化的城市建设模式的不断要求,我国的城市规划领域中公众参与问题变得越发关键,公众是否能够参与城市规划的内容不再仅仅是与相关规划部门相关联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乎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内容。特别是基于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城市规划的领域日渐显现出社会会各界公众要求参与城市规划以维护城市空间资源合理配置的公正性愿景与呼声。总体来看,公众参与已经变成现代政府为了进行各项行政工作不可避免的一项关键内容。

参考文献:

[1]吴昊.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研究[A].《智能城市》杂志社、美中期刊学术交流协会.2016智能城市与信息化建设国际学术交流研讨会论文集II[C].《智能城市》杂志社、美中期刊学术交流协会:,2016:1.

[2]侯志康.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体现及落实[J].建材与装饰,2016,(25):153-154.[2017-08-12].

[3]毕琳琳.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权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5.

[4]吴凤.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D].四川师范大学,2015.

[5]付健.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研究[D].吉林大学,2013.

[6]付健.论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J].东疆学刊,2013,30(02):89-94.[2017-08-12].

[7]李石璞.论城市土地规划中政府规划权与公众参与权的平衡[D].中南大学,2012.

[8]李晖.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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