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论文_翟翌

导读:本文包含了特许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特许经营,商业,合同,行政,义务,事实,目的。

特许人论文文献综述

翟翌[1](2019)在《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与“受许人的对象人”之间关系的变迁及价值——一个行政过程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确保行政主体在公私合作的行政特许全过程中切实履行应尽职责、依法行政及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是行政法学重要的新课题。由于在行政特许正常运营状态下,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向受许人施加相似于自身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对"受许人的对象人"的行政事实行为效果;行政主体对特许法律关系标的物的公物命名对"受许人的对象人"产生事实行为效果;行政主体对"受许人的对象人"的信息披露产生事实行为的后果,故在特许正常运营状态下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与"受许人的对象人"之间具有间接关系。当行政特许由于难以继续运营而被行政主体接管后,行政主体与从"受许人的对象人"转变为"行政相对人"的用户之间的间接关系变迁为"行政法律行为关系"。这种基于过程论对两者关系变迁的揭示所具有的实践价值包括:敦促行政主体在行政特许的"事实行为关系"阶段亦以行政法律行为标准依法行政、促使行政主体在特许正常运营阶段切实履行实体职责、为对行政特许相关行政诉讼审查技术提供新思路等。通过对相关过程的把握及运用亦可更好地实现公民社会权。(本文来源于《学术月刊》期刊2019年06期)

唐晓璞[2](2018)在《浅析特许经营加油站特许人的法律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签订合同将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与加油站经营有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授予其他加油站使用,在统一特许经营体系下,被授权的加油站按照合同约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以及相关服务,并向授权企业支付相应费用。(本文来源于《当代化工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李金娟[3](2018)在《被特许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根本违约》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未按照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商标权人有权选择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被特许人构成根本违约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案号一审:(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25号二审:(2015)粤高法民叁终字第424号【案情】原告(反诉被告):陈向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佛山市依之妮内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之妮公司)。2001年8月23日,陈向华与依之(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8期)

郝廷婷,王敏[4](2018)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善意使用特许人商业标识的合理期限》一文中研究指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基于特许经营合同结成了具有持续性关系的利益共同体,特许人凭借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持续地控制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很难通过公平谈判与特许人签订合同,往往是直接接受特许人提供的标准合同。对合同结束后被特许人停止使用特许人商业标识的期限,实践中通常由双方自行约定。对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停止使用特许人商业标识时间的约定有歧义时,应当作出不利于特许人的解释,按照商业惯例,给予被特许人合理的期限,以实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2期)

邵勋,袁田[5](2017)在《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被特许人可解除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综合考虑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的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若因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案号一审:(2014)浦民叁(知)初字第663号二审:(2015)沪知民终字第268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5期)

张淏宇[6](2016)在《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替代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不断繁荣的今天,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的连锁店越来越常见。伴随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快速发展,涉及商业特许经营的纠纷也呈不断增长的态势,为此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加以规范,但这些法规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外部责任方面则鲜有涉及,这将大大增加司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对受害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也是相当不利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特许人向商业特许经营外部第叁人承担的责任如何定性,并采纳何种模式进行立法就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文章在明确了特许人替代责任有关概念的基础上,就特许人替代责任立法进行了从理论基础到立法模式选择的一系列阐述和论证。在特许人替代责任界定的部分,对特许人替代责任的含义进行了阐释,明确了其法律特征,并对特许人承担替代责任和其他形态的责任形式进行了区分。在特许人替代责任承担的法理基础部分,就特许人替代责任的承担进行了必要性的探讨。在特许人替代责任的责任理论分析部分,依循责任性质、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和客观方面的循序渐进的论证过程,对替代责任适用于特许人对外责任的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在立法模式的选择部分,对国内外现行法中与特许人替代责任有关的立法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具体的立法和判例就特许人替代责任的认定方式进行了阐述,包括基于事实代理关系的特许人替代责任认定和基于表见代理的特许人替代责任认定。通过以上路径对我国特许人替代责任立法进行适当性和可行性的研究,旨在为解决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替代责任承担的立法问题提供有益的支持。(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6-06-01)

张淏宇[7](2016)在《论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替代责任基础关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替代责任属于特许人为受许人行为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不要求特许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而是以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基础关系为前提。本文谨在对各国法现有的特许人替代责任的相关立法及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我国法类似制度的构建提出相关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8期)

熊科,刘耀中,谢庆梅[8](2015)在《特许人与受许人双向道德风险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特许经营是涉及特许人和受许人双方的一种商业模式,它通过契约或合同的形式将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但在特许经营快速发展的今天,特许人和受许人中出现的双向道德风险必然会严重影响特许经营体系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文首先列举了当前特许经营中双向道德风险问题的表现形式,进而总结出导致特许经营体系面临双向道德风险的原因,最后针对道德风险成因提出相对应的防范与解决对策,以促进特许经营体系的健康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Proceedings of 2015 the 5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Communication and Education Application(ICEA 2015)》期刊2015-11-29)

郭振华[9](2015)在《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尽到披露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其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信息、特许经营费用、投资预算等经营信息,且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原告付某与被告北京雅格公司签订了区域性独家销售合同,并支付了8(本文来源于《法庭内外》期刊2015年07期)

郭振华[10](2015)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尽到披露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其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信息、特许经营费用、投资预算等经营信息,且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文来源于《中关村》期刊2015年06期)

特许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签订合同将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与加油站经营有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授予其他加油站使用,在统一特许经营体系下,被授权的加油站按照合同约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以及相关服务,并向授权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许人论文参考文献

[1].翟翌.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与“受许人的对象人”之间关系的变迁及价值——一个行政过程论的视角[J].学术月刊.2019

[2].唐晓璞.浅析特许经营加油站特许人的法律风险[J].当代化工研究.2018

[3].李金娟.被特许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根本违约[J].人民司法(案例).2018

[4].郝廷婷,王敏.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善意使用特许人商业标识的合理期限[J].人民司法(案例).2018

[5].邵勋,袁田.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被特许人可解除合同[J].人民司法(案例).2017

[6].张淏宇.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替代责任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6

[7].张淏宇.论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替代责任基础关系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6

[8].熊科,刘耀中,谢庆梅.特许人与受许人双向道德风险的问题与对策研究[C].Proceedingsof2015the5t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Information,CommunicationandEducationApplication(ICEA2015).2015

[9].郭振华.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尽到披露义务[J].法庭内外.2015

[10].郭振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尽到披露义务[J].中关村.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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