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论文-记者,王海川

土地使用权出让论文-记者,王海川

导读:本文包含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合同,供应计划,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地方国库,代理国库

土地使用权出让论文文献综述

,王海川[1](2020)在《甘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新办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王海川)近日,甘肃省政府公布新修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政府规章,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修改后的《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本文来源于《中国自然资源报》期刊2020-01-17)

韩兵,李祥宇[2](2019)在《土地出让金拖欠不缴,使用权被收回》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韩兵 通讯员李祥宇)近日,黑龙江省宝清县政府向该县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局下发文件,决定收回一面积4.15万平方米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前,该地块被一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达5年之久。通过宝清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又在法检两单位协助(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14)

谢晓云[3](2019)在《地理信息技术在政务信息公开中的应用初探——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自然资源管理精细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边界管理的概念越来越清晰,对传统的政务信息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时间和内容上的公开,以空间信息为载体的信息公开已成为政务公开的一个新的方向。该文将地理信息技术应用于自然资源政务信息公开,并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为例,研发了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依托"天地图〃福建"的地图服务,实现了出让结果的查询互动,提高了国土政务信息公开的直观度和准确性。(本文来源于《海峡科学》期刊2019年08期)

陈鑫范,吴明熠[4](2019)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混合属性解析及其司法救济适用——基于双阶理论的思考与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其"民事或行政"属性的不同理解,在其纠纷的救济适用上产生了私法或公法模式的冲突问题,而消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其合同属性作出恰当解析。结合"双阶理论"的分析及本土化的适用,出让合同具有双阶段的混合属性,即以合同的签订为界分,第一阶段为归于公法属性的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阶段,第二阶段为本质属私法属性的出让合同签订履行阶段。基于此,经过可行性分析与案例检验,"行政救济+民事救济"的阶段性混合救济模式即得到初步构建,避免了单种救济模式在权益保护上的失衡。此外,对于"第二阶段完全纳入民事救济",还应有"识别其公法要素"的修正,即将"对合同履行监管的行政制裁"剥离,纳入行政救济的范畴。(本文来源于《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张海鹏[5](2019)在《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定性——兼评76号指导案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行政诉讼法》及76号指导案例公布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再次呈现巨大争议。基于合同定性标准的有效性及适用性,法国采取的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及行政优益权标准不宜作为我国出让合同的定性标准,出让合同的性质应以德国采取的合同标的标准判断。出让合同以创设用益物权并取得对价为内容,可根据双阶段理论与前阶段的行政许可区分开来,具有民事定性的合理性。而且,将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在出让合同纠纷解决、受让方权益保护、法律连续性保持以及民法典制度完善方面具有优越性。在原两审法院未明确出让合同性质的情况下,76号指导案例提炼出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的裁判要旨脱离了原案事实和裁判本意,有超越司法适用权限之嫌。(本文来源于《求是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张池[6](2019)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审计工作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集约利用,更好的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好相关的土地管理政策,进一步揭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审计,有效的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从而推动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环渤海经济了望》期刊2019年04期)

张春林[7](2019)在《关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机制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逐步在全国推开,通过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能够使土地的稀缺性和市场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但因拍卖机制的固有缺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拍卖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8期)

于锦[8](2019)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土地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土地属于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在土地资源总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提升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则成为世界各国亟需解决的难题。对此,将已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就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不错选择。而本文要论述的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将限定在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对于因公共利益而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并不存在一部统一完善的法律文件予以规制,有关该制度的规定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不但如此,有关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制度的规定大多高度概括,这也为行政主体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此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涉及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冲突,一旦处置不当,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将不可想象。立足于此,笔者认为,对因公共利益将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这一行为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且有价值的。所以,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概况,包括提前收回制度的历史发展,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行为的概念以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征收等内容;第二部分侧重于对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质要件,即公共利益作出实体性认定,通过对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以深化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这一特定情形中对公共利益要件的判断与理解;第叁部分,主要对国内不同地区有关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实施程序进行法律上的比较考察并梳理,探究收回程序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予以阐述,以及提出在中央立法层面完善收回程序的建议;最后,通过对我国现有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补偿规定存在的缺陷与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在有关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与内容、完善土地价值评估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杨延坤[9](2019)在《土地使用权分层出让的模式研究——以厦门轨道交通1号线杏锦路站南侧地块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的轨道交通建设已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但车站附属设施的规划与设置往往千篇一律,与周边建筑衔接与结建方面的考虑较少,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产生重大影响。为实现资本金的及时到位,避免轨道建设过程中多方利益主体的协调,厦门市建立了轨道交通建设与土地捆绑的综合开发机制,既缩短了建设工期、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又带动了轨道沿线的客流。文章以厦门轨道交通1号线杏锦路站南侧地块为研究对象,探究其综合开发后再结合不同标高提出分层出让的思路。(本文来源于《福建建筑》期刊2019年02期)

[10](2019)在《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一文中研究指出兰政办发[2018]318号2018年12月7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文来源于《兰州政报》期刊2019年01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韩兵 通讯员李祥宇)近日,黑龙江省宝清县政府向该县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局下发文件,决定收回一面积4.15万平方米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前,该地块被一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达5年之久。通过宝清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又在法检两单位协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论文参考文献

[1].,王海川.甘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新办法[N].中国自然资源报.2020

[2].韩兵,李祥宇.土地出让金拖欠不缴,使用权被收回[N].检察日报.2019

[3].谢晓云.地理信息技术在政务信息公开中的应用初探——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为例[J].海峡科学.2019

[4].陈鑫范,吴明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混合属性解析及其司法救济适用——基于双阶理论的思考与修正[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张海鹏.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定性——兼评76号指导案例[J].求是学刊.2019

[6].张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审计工作的探讨[J].环渤海经济了望.2019

[7].张春林.关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机制的几点思考[J].法制博览.2019

[8].于锦.出让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法律问题探讨[D].天津师范大学.2019

[9].杨延坤.土地使用权分层出让的模式研究——以厦门轨道交通1号线杏锦路站南侧地块为例[J].福建建筑.2019

[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J].兰州政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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