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研究

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研究

郑敏[1]2003年在《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在世界经济逐渐实现一体化的过程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成了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商标平行进口不单纯是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经济交往领域中,因为涉及进出口国法律,因而也体现了进出口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是进口国常常被用作关税壁垒的手段之一。那么什么是商标平行进口?它为什么会受到进口国的阻止呢? 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商标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主要是随着关贸总协定各轮贸易谈判及世界组织的建立,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降至4%后,而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其本国资源和劳动力的优势,使得生产同样商品的成本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成本,利用这一优势将低价产品在贸易自由化框架下打入发达国家的市场,与进口国的经营和生产者进行争夺市场、分割市场,这样就损害了发达国家国内产业界的利益,所以进口国产业界都反对平行进口。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界的利益,为此设置了相应的非关税壁垒,其中就包括禁止平行进口。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正宗商品不是假冒伪劣违法产品,并且物美价廉,使消费者能得到实惠,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也能促进进口国经济的繁荣。平行进口的商品这种有利又有弊的进口形态,使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因此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平衡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围绕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贸易自由与非关税壁垒之间做出选择,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由此产生了商标平行进口是否合法的主要两种理论:“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商标平行进口,主张商标平行进口是对进口国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侵犯,进而影响进口国产业界的正常发展:“权利穷竭原则”是赞成商标平行进口的,它主张权利人只能正 /左玉八 硕士学位论文 V炕忑*\IV仆厂’S 111巳l\常地行使一次权利,即商标权人许可了一次商品的出售后,他人再如何转售商标权人无权干涉。对于“权利用尽原则”在国际上己是一个达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法原则,但对权利用尽的范围的理解则不尽相同。一般来讲分为“国内用尽”、“区域用尽”、“国际用尽”叁种权利用尽原则,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的发展情况选择了一定的商标权利用尽机制。如:欧共体适用区域用尽原则,即在欧共体区域内实行权利穷竭原则。根据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国际用尽原则”将逐渐在自由贸易领域中占重要地位。 国际上对商标平行进口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不存在商标平行进口方面的统一国际法,各种协定和公约仅仅是为各国商标保护的立法提供一个最低的标准,具体如何保护仍需借助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在美国、英国、欧盟、日本等这些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针对本国情况,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都各不相同。如美国将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纳入国际贸易法规,主要是国会颁布的《关税法》第526条、337条及美国第19号联邦条例133。23条款,美国原则上是禁止商标平行进口,但经美国商标权人书面同意并且进口的商品同商标商品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别和进口商与商标权人有关联关系的除外:英国则认为既然许可方已同意被许可方使用该商标,则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权进口或出口该商品,不应被认为这是侵权行为,更何况平行进口在客观上能起到调节国内市场的作用,阻止商品权人利用商标权利垄断市场,可以起到维护消费者的作用,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继续存在;韩国、法国为代表的国家,认为平行进口最终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或误解,造成对商标权的损害,是一种非法的商标侵权行为,故应予以制止:欧盟根据欧共体部长理事会一号商标令第七条规定及欧共体部长理事会的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3条的有关规定,在欧共体支持权利穷竭,也就是说在本区域内实行自由贸易主义,在区域外实行非关税壁垒。从以上几个发达国家的态度可以看出,为了本产业界的利益,大部分国家从原则上反对平行进口。 目前,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关于商标平行进曰的有关规定。我国许多学者也从各个方面阐述了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保护商标权的利益为主,暂时不能允许平行 n 内羹h硕士学位论文 WW M;\引’】R’S n正川S进口,二是以消费者为出发点,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主允许平行进口。笔者认为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从有利于消费者等大的角度来讲,应当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因为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一个相对开放(跨国流动)的知识产权制度将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允许平行进口但不是意味着随意允许平行进口,商标平行进口要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从均衡国家利益、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利用法律对商标平行进口提出必需的前提和限制。 尽管现在平行进口在我国还不

郭文[2]2004年在《商标权权利穷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标权权利穷竭是商标法上的重要制度。商标权权利穷竭制度虽小,却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利益平衡机制,是解决贸易过程中商标权与物权冲突所造成的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制度。商标权权利穷竭问题与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交织在一起,成为一个国家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理论根据。该制度同时蕴涵着商标权的特征、客体、宗旨等商标法的基础理论。目前,我国对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尤其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涉及平行进口问题的案件日益增多,急需法律对上述问题予以规范。因此,对商标权权利穷竭这一制度进行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的历史。本部分不是形而上学地从商标法制度及商标权权利穷竭制度变迁,而是从知识产权制度变迁及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变迁的历史进行追溯的,因为以知识产权为背景的历史叙事更接近于历史的真实。这种历史追溯是从两个维度进行的,一是从知识产权立法的历史事件,考证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成过程。知识产权生成则意味着贸易自由的一个障碍潜随而至。权利穷竭制度就必然随知识产权历史的发展而生成;一是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变化考证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权利穷竭制度生成的思想根源。即自然法学派的财产权神圣、个人权利本位的思想观念塑造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成。然而,社会法学派的兴起,其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念取代了然法学派的个人权利本位的思想观念,从而促使、证明了自由财产的衰弱和社会化财产的兴起,在知识产权制度领域就表现为权利穷竭制度的生成。 第二部分与商标权权利穷竭有关的商标法理论研究。对商标权权利穷竭制度进行了全面、多视角的透视与分析。首先,商标具有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永不磨损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以及商标权具有专有性、由权利束组成的权利的法律特征潜在地决定了是在商标权上发生权利穷竭,而不是在物权上发生权利穷竭。在与物权的比较中对商标权权利穷竭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进而阐明了商标权发生权利穷竭是其权利束中的子项权利穷竭,而不是商标权整体的灭失。其次,探讨了商标权究竟穷竭了什么权利。在对学者们对商标权权利穷竭所作的似是而非的界定的质疑中,对组成商标权权利束的全部子项权利逐项进行检讨的基础之上,得出了商标浏对U穷竭的内容即商标权穷竭的是销售权以及禁止受让人继续使用该商标商品上帖附的商标的权利,并进而阐述了商标浏对U穷竭的适用与例外情形,作出了结论胜的总结.最后,介绍了有关商标浏财d穷竭的叁种学说。 第叁部分,本部分探讨了与商橱断U穷竭有关的制度。从知识产权法视野内,将商标浏对U穷竭与版权穷竭和箭lJ权穷竭进行比较,以明确与商标’树财习穷竭有关的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差别.又从商标法视.野内,将商标权权利穷竭与同为对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商标合理使用、商标平行使用制度进行比较,以明确商摘计又杠环」穷竭与为御寸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异同。最后.,还讨论了合同法对商标权杠环习穷竭的调整. 第四部分商标权书并U穷竭的立法研究。对商标权书环U穷竭进行了静态与动态考察,意在探究和考察其立法素材,这一探究和讨论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是从商标权权利穷竭空间效力范围的静态模型化为内国穷竭原则、区域穷竭原则和国际穷竭原则叁种类型来进行的;采取杠湃呀穷竭的类型不同,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定性就必然不同。一是从国际贸易发达的国家美国和地区欧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瑚于动态的考察,其结论为美国、欧盟在其司法实践活动中对平行进口问题的解决并不是简单地采用单一穷竭原则。面对我国对商标树财U穷竭的立法仍然处于空白的现状,在对有关商标权杠牙纽穷竭二种立法模式一一‘祛无定法、动态取向”立法模式和国际穷竭原则立法模式一一分析的基础之上,明确反对‘祛无定法、动态取向”的立法模式,建议我国应采纳以商标权国际穷竭为原则,允许平行进口行为,同时规定商标权书环d穷竭原则例外情况的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裘金[3]2006年在《网络环境中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初探》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已经来临,它不仅带给我们更多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也带来残酷的竞争和淘汰,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就是跨国贸易中较为常见的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问题之一,随着世界范围内的跨国商品贸易越来越频繁,平行进口问题产生不可避免且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另外一方面,随着网络的普及,可以预见未来通过网络购物等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也会常见起来。这跟网络的信息传递更加及时准确,交易手续简化高速,安全性保密性不断提高和交易成本不断降低密不可分。在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中,法律基于什么理论,保护和平衡哪些群体的利益,是保护商标权人及其授权经销商、平行进口商人还是消费者?尤其在隐蔽性强的网络商品交易中,网络的特殊性给平行进口问题带来了哪些不同于一般商品平行进口的特点,一般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理论是否仍然适用?各国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立法和司法态度是否一致?从源头入手,商标权人应该如何积极应对平行进口问题,做好防御准备工作?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厘清网络环境中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中各方的权义责,以期平衡和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促进经贸繁荣,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以自身的强大保障我国立足于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不败之地。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首先通过与传统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比较,介绍网络环境中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概念及类型,特点及形成原因,以及对各方当事人及国家经济的影响;第二章介绍平行进口的理论两大理论——权利穷竭和默示许可理论,并讨论在目前情况下立法规制网络环境中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可行性;第叁章介绍网络环境中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涉及的当事人权义责,尤其是网络服务商在平行进口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有效阻止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建议。

王佳[4]2008年在《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选择及我国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商标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快速流转也使得商标权的纠纷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其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随着“力士”第一案,在对待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上国内立法空白的缺陷逐渐凸显出来,而国内的理论界对商标平行进口应该采取“禁”还是“行”的态度,也始终处于争论之中。基于此,作者在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有关支撑理论的探讨,并结合欧盟、美国、日本的法律实践,对我国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做出“禁”与“行”的立法选择和我国的应对之策提出粗浅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解决商标平行进口之基本问题,开篇明确讨论商标平行进行问题之现实意义,并在分析不同学者对商标平行进口的不同定义基础上归纳出作者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定义,继而对影响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进行基本分析。第二部分研究国际社会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选择。第叁部分分别研究商标平行进口的“禁”与“行”两种立法选择的理论基础与相应实践。第四部分讨论的是我国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应如何作出立法选择。首先概述有关贸易背景,我国商标平行问题之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商标平行进口立法选择应考量之因素,以及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对策。最终得出结论,提出我国应在现阶段选择以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为主要原则,并借鉴美国、欧盟的做法设定禁止商标平行进口的一些例外。

康毅[5]2007年在《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专利产品”涉及产品专利涵盖的产品和依照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长期以来,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成为知识产权学界和国际贸易领域所共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法学家们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难以达成一致;各国贸易界也因其对本国经济的重大影响,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采取或允许或禁止的不同做法;国际公约对此更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使得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更加神秘。目前我国还处于低价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并未大规模爆发,但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的日益发展,该问题迟早会浮出水面,成为困扰我国法学界和贸易界的疑难问题。因此,研究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分析其产生基础及发展规律,探讨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应对方法,及早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写作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概念、行为特征及产生原因,意在勾勒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大体轮廓。第二部分介绍与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相关的理论,通过研究各国应用不同理论或支持或反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做法,着重分析各国法律不同的价值取向。第叁部分是本文写作的重点。在这部分中,首先从我国法律价值取向的独特视角分析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运用利益平衡机制,得出我国应当从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结论,并提出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及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条文进行修改的建议。最后,对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可能带来的利弊进行分析,得出应对的办法。

张晟, 钱晓英[6]2006年在《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立法研究及保护》文中认为文章对平行进口问题从其概念、特征、形成原因及理论基础上进行了分析,并且对它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在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领域具有不同的特点进行了讨论。各国政府在立法与实践上都有所不同,如何应对平行进口问题,是我国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高水平法制的重要议题,另外,针对我国实践中平行进口的问题还提出了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丁文治[7]2006年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技术交流的深入与发展,伪造商标、假冒商品、技术贸易中的侵权等问题也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突出问题。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机关,在防止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也日益重要。但是,长期并仍然困扰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基层执法工作的叁大问题:“定牌加工是否认定侵权?平行进口是否应予禁止?专利权海关要不要保护?”依然没有找到明确的出路。虽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完善,上述问题通过立法对保护程序的重新设计,客观上为海关执法打开了方便之门,降低了海关实施主动保护的风险,减轻了海关的责任,但对于权利人、对于消费者是有欠公允的,甚至可能危害到海关的执法形象。本文试图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借鉴国外海关执法的有益经验,通过实务分析的方式,讨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执法如何突围困境,大胆变革,达到既降低执法风险又规范执法行为,理性化的实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目标,以期对知识产权海关执法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姚黎[8]2005年在《药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药品平行进口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药品的平行进口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产权问题,因为药品的治疗特性使药品与社会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在全球贸易体系中,药品的平行进口成为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在艾滋病等世界健康危机的冲击下,近年来发达国家终于做出让步,在TRIPS 的框架下准予成员国在遇到“健康危机”时,强制许可生产或者平行进口急需的药品。本文吸收和运用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首先建立了一个代表世界药品贸易的经济模型:A 国和B 国,从厂商的主观角度寻找世界范围内药品价格差异的经济根源,并根据经济学原理,进一步从汇率、分销体系、营销成本方面着手,较为全面的分析了药品价格差异的经济因素。为了更全面的分析问题,本文从政府角度,分析了药品价格差异的政策因素。本文通过经济分析,指出没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平行进口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是有利还是有害。但是药品的平行进口的确影响了生产商对药品研发的积极性。本文随后对世界主要代表性国家的药品平行进口立法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并结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医药行业的状况,分析了各该国药品平行进口的立法背景及立法旨意。本文最后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南非和巴西的案例分析,指出贫穷国家药品的可获得性与公共健康争论的实质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与发展中国家民众获得低价药品权利的矛盾。

何林娜[9]2003年在《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商标权的权利穷竭是商标法领域中颇具争议的问题。笔者以商标权权利穷竭的制度价值为基点,对商标权穷竭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坚持商标权的穷竭其实质就是承认商标权的国际穷竭,这也是解决平行进口的关键。笔者还对我国的商标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立法与实务有所裨益。

张树国[10]2004年在《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最早于1947年签订,主要是对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方面规定的共同准则。1986年9月在乌拉圭发起、1993年12月在日内瓦结束的第8轮谈判中(乌拉圭回合),美国、瑞士等20个国家提出要把“服务贸易”、“投资保护”、“知识产权”纳入谈判的范围,引起极大的争论,但最终于1991年底将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议题,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就在这时产生。该协议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召开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员国部长会议上草签,成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一部分,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此时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的时间。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成为WTO的叁大支柱。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正式对我国生效,此举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入世谈判后期,为了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接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正案》,国务院于2001年3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文从介绍《TRIPs协议》的基本规定及其对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与限制入手,对我国《商标法》、《着作权法》、《专利法》修改前后与《TRIPs协议》的差距与进步进行比较研究,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近几年来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指出了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提出了下一步的修改建议。在结束语中指出,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我国经过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和新的立法,已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但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从司法、执法、改善法制环境、提高国民素质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 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研究[D]. 郑敏. 华中师范大学. 2003

[2]. 商标权权利穷竭研究[D]. 郭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3]. 网络环境中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初探[D]. 裘金.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4]. 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选择及我国的对策研究[D]. 王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5]. 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 康毅.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立法研究及保护[J]. 张晟, 钱晓英. 企业技术开发. 2006

[7].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研究[D]. 丁文治.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8]. 药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 姚黎. 华中科技大学. 2005

[9]. 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立法研究[J]. 何林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0]. 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D]. 张树国.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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