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行政行为论文_孙洪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瑕疵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瑕疵,行政行为,行政,轻微,适用法律,司法,判决书。

瑕疵行政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孙洪丽[1](2019)在《行政改正视野下瑕疵行政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瑕疵行政行为改正的基本理论问题。内容涉及瑕疵行政行为改正的概念问题、基础理论问题、我国瑕疵行政行为改正的实践与理论问题以及瑕疵行政行为改正制度的理论构想和制度建构等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等。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瑕疵总是难免的。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发展出比较完善的纠错制度和机制。但在我国虽然有制度上的零星规定,但理论研究明显不足。第二章瑕疵行政行为理论概述。本章评价了瑕疵行政行为改正基本理论及相关理论基础,确定了本文的理论选择和理论路径。第叁章我国瑕疵行政行为改正的实践与理论问题。我国瑕疵行政行为改正的实践呈现不平衡性特征。司法实践贡献了丰富的素材和思想。实践的困境提出了我国瑕疵行政行为改正的基本理论命题:如何建构行政改正?行政改正与瑕疵行政行为的关系又如何?本章确立了解决这两个基本问题的解决思路:瑕疵行政行为改正之制度构建研究以及行政改正与瑕疵行政行为的制度耦合和逻辑适恰性研究。第四章瑕疵行政行为改正制度的理论构想。本章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改正基本法律制度,并就行政改正的概念、要素和观念重塑提供理论论证。同时,鉴于行政改正与瑕疵行政行为的制度依存性,基于制度耦合原理,提出瑕疵行政行为重构的理论设想。第五章行政改正与瑕疵行政行为的制度安排。本章引入了效力分析维度,并在瑕疵事实、合法性和效力评价叁维空间中安排具体制度、赋予其制度性意义。(本文来源于《南华大学》期刊2019-05-01)

杜梅俐[2](2019)在《行政行为轻微瑕疵的常见类型》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特殊的效力,实践中,部分行政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瑕疵,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相关问题在学理层面、立法层面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对都不够系统、全面。行政行为的轻微瑕疵包括程序轻微瑕疵和实体轻微瑕疵,程序轻微瑕疵自2015年《行政诉讼法》就纳入了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范围,显示出了对程序瑕疵零容忍的态度,但司法实践中对程序轻微瑕疵的具体适用仍表现出不一致。直到2018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程序轻微瑕疵作出限制性解释,更加强调程序合法性的地位,使程序轻微瑕疵绝处逢生,更不涉及瑕疵治愈问题。实体瑕疵的命运却与程序轻微截然不同,说明理由不完善、登记轻微瑕疵、技术性瑕疵、前行政行为的瑕疵等情形,并不少见,司法机关大多认可实体轻微瑕疵存在治愈的可能。本文主要将行政行为实体上存在轻微瑕疵并予以治愈的案件进行归纳、整理。(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08期)

郝成[3](2018)在《行政行为“瑕疵”致西安城改40亿项目“烂尾”5年》一文中研究指出判决书中表述为“瑕疵”的一起工商变更,至少影响了“国际幸福城”5年,令这个西安市中心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持续烂尾。行政瑕疵该如何对待,学术答案明晰,但实践操作中却无定论。《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地产”)系(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8-09-24)

李欢如,李辉品[4](2017)在《认真对待瑕疵: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以256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学的基础不仅由法律的基本规定构成,更重要的是由法律的正确运用构成。~①——[德]奥托·迈耶引言:"瑕疵"抑或"违法"?近年来,"行政程序瑕疵"的概念频繁见诸于行政诉讼领域,在行政程序立法阙如的情况下,其触角甚至延伸至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在本属于违法行政行为的地盘划出一片"适用法律瑕疵"的领地。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行为"问题适法"究竟是违法还是瑕疵,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认定规则,笔者试以两则案例说明之。(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张峰振[5](2016)在《行政行为瑕疵的自然补正》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瑕疵除了可以通过人的有意识行为补正外,还存在嗣后事实或法律状态变化使其自然补正的情形。自然补正符合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是对形式正义的纠偏和修正,契合实质法治的理念和治理模式。自然补正可以适用于具有轻微程序瑕疵的行政行为,包括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对于违反非实质性实体要件的行政行为,从保护相对人权益角度考虑,负担行政行为一般不能自然补正,授益行政行为可以自然补正。《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第10条体现了授益行政行为瑕疵自然补正的一般规律,可以类推适用于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授益行为。(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6年04期)

柳砚涛[6](2016)在《认真对待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瑕疵——基于当下我国行政判决的实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适用法律违法定性为"瑕疵"的现象,这在个案中会使很多凭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的理由而信心满满的原告,意外败给"瑕疵"二字。这种情况会使"法律工具主义"抬头,合法行政的标准体系毁于"瑕疵"。此类判决大多发生于未列明法条的具体条、款、项、目,结果文书未载明但行为过程已出现法律条文,误写法条,具体条文对应错误等情形。判决中对瑕疵认定的理由包括不影响行为合法性、不违法、不当、不影响原告权利、不影响处理结果正确性、不影响行为有效性、不足以导致撤销、避免"同义反复"等。为此,必须明晰何为适用法律、为何要适用法律、何时适用法律、由谁适用法律等基本理论问题,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尤其是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02期)

李垒[7](2016)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行为瑕疵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行为瑕疵理论经历了由传统的一元瑕疵理论到近代二元瑕疵理论的转变,关于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是近代行政行为瑕疵理论的核心内容,对此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提出了各种学说,包括不可能理论、重大明显理论、最低要件标准说、概念论、目的论。其中,重大明显标准说由于其自身的优势逐渐取得了通说地位。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行为瑕疵理论对我国的行政立法具有某种程度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郭婷婷[8](2015)在《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研究——以给予撤销或无效判定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资质的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为,但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由于主体资质的缺陷、行政程序的违反、行政权限的扩张、行政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偏差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瑕疵。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种类繁多,对于不同性质的瑕疵行政行为不能一律的撤销或认定为无效,仔细辨别瑕疵的种类,对瑕疵行政行为作出补正、撤销或者无效的判定。(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易花萍[9](2015)在《瑕疵行政行为司法规制路径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瑕疵行政行为司法规制在当下存在司法认定的标准确定难、司法规制的方式确定难、司法建议的贯彻落实跟踪难等诸多瓶颈。司法规制和监督的力度欠缺,易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且有损法律的统一适用。走出瑕疵行政行为司法规制困境在于培养法治思维、构建瑕疵行政行为认定的实质标准、健全瑕疵行政行为的裁判体系、推进适法统一、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杜谦[10](2015)在《行政程序瑕疵不必然导致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第叁人陈某某系马鞍山市众新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5月19日,第叁人陈某某在马鞍山市众新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承接的马鞍山南山矿选矿车间破碎工段作业时,被从张某某驾驶的吊车上滑落的钢管碰到,从工作平台上摔下受伤。经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诊断,第叁人陈某某为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截瘫;双下肢软组织伤。2014年3月20日,第叁(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04期)

瑕疵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特殊的效力,实践中,部分行政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瑕疵,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相关问题在学理层面、立法层面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对都不够系统、全面。行政行为的轻微瑕疵包括程序轻微瑕疵和实体轻微瑕疵,程序轻微瑕疵自2015年《行政诉讼法》就纳入了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范围,显示出了对程序瑕疵零容忍的态度,但司法实践中对程序轻微瑕疵的具体适用仍表现出不一致。直到2018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程序轻微瑕疵作出限制性解释,更加强调程序合法性的地位,使程序轻微瑕疵绝处逢生,更不涉及瑕疵治愈问题。实体瑕疵的命运却与程序轻微截然不同,说明理由不完善、登记轻微瑕疵、技术性瑕疵、前行政行为的瑕疵等情形,并不少见,司法机关大多认可实体轻微瑕疵存在治愈的可能。本文主要将行政行为实体上存在轻微瑕疵并予以治愈的案件进行归纳、整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瑕疵行政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孙洪丽.行政改正视野下瑕疵行政行为研究[D].南华大学.2019

[2].杜梅俐.行政行为轻微瑕疵的常见类型[J].现代交际.2019

[3].郝成.行政行为“瑕疵”致西安城改40亿项目“烂尾”5年[N].中国经营报.2018

[4].李欢如,李辉品.认真对待瑕疵: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以256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分析[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5].张峰振.行政行为瑕疵的自然补正[J].法学评论.2016

[6].柳砚涛.认真对待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瑕疵——基于当下我国行政判决的实证考察[J].政治与法律.2016

[7].李垒.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行为瑕疵理论[J].怀化学院学报.2016

[8].郭婷婷.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研究——以给予撤销或无效判定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9].易花萍.瑕疵行政行为司法规制路径探索[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10].杜谦.行政程序瑕疵不必然导致撤销具体行政行为[J].人民司法.2015

论文知识图

法院办结行政类案件586件行政案件结案方式示意图(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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