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经济分析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经济分析

温亚利[1]2003年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经济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不仅提供了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生物资源,也构成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生物圈。但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生物多样性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威胁。生物多样性消失所引起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口众多,面临的形式更加严峻,如何处理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就成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问题。政策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起关键作用,生物多样性资源具有双重属性,即公共物品和经济资源,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规范社会有关行为,进而实现保护目标。我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至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体系,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政策体系也显现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进行政策调整和创新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最紧迫任务,通过政策研究为政策改革提供科学依据也是学术界重要的使命,这也是本文选题的意义之所在。 现代政策学研究表明,政策的主要功能是利益调节和价值分配,而从经济角度进行政策分析是政策研究的主要方向。本文首先介绍了世界及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以及我国现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体系特征和存在的基本问题。本文的核心是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中主要利益关系为对象,从生物多样性资源权属与权益关系、成本与效益关系、保护中局部保护利益与发展利益关系、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等四个方面较为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存在的利益不协调问题,并结合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国情及世界保护政策发展、改革的大趋势,以协调发展与保护利益为原则,从政策调整和创新角度提出并论述了我国生物多样性政策应从“命令—控制”型政策体系向“命令控制-经济激励-社区参与”综合型政策体系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希望本文能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改革提供有用的理论贡献!

余振国[2]2005年在《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3年的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使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成为我国一个比较前沿、比较新的研究领域。国外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最近十年才开展起来的,和我国目前一样,也还处于探索阶段,理论和方法还不成熟,另外还应该看到国外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土地利用规划内容与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差别非常大,所以国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些有限实例和理论方法不太适合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践中面临的很多问题也亟需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去加以解决。因此对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经济学分析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在理论建设和实践方面都是很有意义的。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经济学分析》以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分析土地、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的关系入手,指出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源主要是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类型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土地利用的景观生态格局、土地利用分区、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制度与政策、土地利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措施的有效性;进而以土地利用类型、结构、布局变化及其规划控制内容、方向变化的土壤环境、水环境、生物多样性、景观环境、地质环境和炭—氧平衡效应为基础,研究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的机理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利用环境影响的调控手段和规制机制。 在弄清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的机理和规划规制的环境效应后,又对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经济学分析内容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廓清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调查、影响因子识别与土地利用环境现状分析体系、土地利用指标与评价标准体系、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与经济分析体系、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体系的内容、理论和方法。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经济学分析》的核心是综合运用土地科学、环境科学、生态经济、系统生态学、景观生态学、环境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地理信息、生态足迹、自然资源价值和生态环境服务价值等理论与GIS技术研究建立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的技术和经济学分析测度体系”,提出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该由土地利用现状环境分析及制定规划的环境指向性测度体系(制定规划的环境指向性分析测度体系)、规划方案决策分析的环境影响及其经济学分析与测度体系(规划方案决策分析测度体系)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及其经济学分析的监测与回顾分析测度体系(规划实施的环境监测分析与测度体系)叁种架构组成。 “制定规划的环境指向性分析测度体系”包括土地利用的环境敏感度,规划环境适宜度,土地利用类型结构的生态环境适宜量以及适宜环境的土地利用规划功能分区分析测度;

张志忠[3]2002年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政策体系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复杂的自然条件孕育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全球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人口急剧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生物资源面临严重威胁。为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拯救工程等措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取得很大进展。但这些努力,与生物多样性的现状及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少问题,其根源在于政策。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应通过国家政策予以规范。 广义的政策体系还包括法律,因为政策的实施需要法律做保障。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的政策体系应包括管理政策、经济政策、社会公众参与政策、技术政策、投入政策和产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制度保障政策。这几项政策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资源持续利用中协同发挥作用。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的历史与现状,对现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的政策、法律和保护技术措施进行分析评价,提出了加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闫明豪[4]2017年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确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严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届时我国将全面铺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快速发展阶段。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具有保留自然本底,储备物种等基本功能属性。因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与其他生态保护地的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存在本质的差别。另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设计,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生态脆弱区和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衍生出很多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文基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从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到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转变,从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到对生态特殊区域强调宁可不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转变,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分析制度运行中衍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问题,追寻其产生的根源及解决的对策措施。绪论部分首先阐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然后,阐述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最后,说明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及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现状,阐释自然保护区立法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设计奠定基础。首先,界定生态保护红线内涵与发展,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模式与制度的理论价值,提出一类区与二类区的“两区”、省级与地方级的“两级”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模式。其次,阐明自然保护区立法发展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自然保护区立法缺陷加快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需求,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发展亦需要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基础支撑;最后,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如立法方面、法律制度方面、执法方面和法律监督方面等问题,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奠定基础。第二章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法学、经济学、生态学理论依据。探讨了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权利本位、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正义理论的法理论证,以及外部性、公共物品和生态补偿的经济学理论论证,生态系统服务、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理论和生态文明理论等生态学基础。然后,分析借鉴国外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的经验。第叁章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实体制度安排。首先确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其次,从法律体系及现有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的修订两个方面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立法设计;最后,从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社区共管、公众参与、资金管理、生态修复与生态补偿、服务经济模式、监督体制及考核等7个方面论述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第四章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程序设计问题。首先,指出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与变更应进行针对性的变革,其次,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执法主体与经营主体,确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行政地位,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环境友好经营;然后,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法律制度的管理与监督,通过定期评价和监督监管进行制度设计。第五章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地区发展问题和利益冲突问题,解析问题的经济根源、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研究其对自然保护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立法实践的影响。研究显示地区发展问题出现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发生的矛盾,存在诸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部门间的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冲突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经济不发达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强、政府与居民的自利性、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平衡的经济制度欠缺、配套政策不健全以及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并成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实施的主要障碍。构建基于成本收益的自然保护区政府与居民、居民与居民间的利益博弈模型,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划定的各方利益公平问题,研究分析自然保护区保护各方利益主体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提出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划定顺利推行的对策建议。

孔德帅[5]2017年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对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需要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我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大多属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贫困地区,并因生态建设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成本。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生态产品难以实现市场化交易,因此建立合理的利益均衡机制是保障主体功能区战略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代表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已初步建立,"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也成为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创新的重要任务。本研究尝试借鉴国内外生态补偿(或生态服务付费)的相关理论,结合贵州省的实地调研,对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中的实践进展、空间选择、考核激励以及社会参与等关键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优化我国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本研究在系统梳理国内外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研究进展和政策实践进展的基础上,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为重点,通过核算贵州省各区县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分析了该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空间选择问题。然后,通过分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绩效考核机制,运用空间计量方法实证研究了贵州省各区县生态环境质量的空间效应及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中央与区县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研究了现有激励机制的效率损失和可能的改进路径。最后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为例,对社会资本参与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公私合作模式进行了探讨。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1)贵州省2015年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约为9222.36亿元。通过聚类分析划分了贵州省88个区县的区域生态补偿优先级,其中优先补偿区主要集中于贵州省的南部和东部地区,次级补偿区主要集中于东北部地区,也包括西部地区的部分区县,潜在补偿区主要集中于中西部地区。由于区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现有的补偿资金分配格局与区域生态补偿优先级之间产生了较大偏差,将影响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瞄准"效率。(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所采用的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产出的绩效考核方式,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指标(EI)是该考核机制的核心依据。贵州省各区县的生态环境质量存在明显的空间效应,并受到自然气候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改善过程中所面临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的生态建设积极性下降。(3)中央与区县政府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表明,现有激励机制因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了效率损失。将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产出和活动类型的考核激励机制相结合,并把能够反映地方政府努力程度或风险因素的相关指标纳入激励合同,将有助于提高激励效率。此外,建立基于相对绩效的考核激励机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过滤掉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有助于降低激励机制的代理成本。(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区域生态补偿的关键在于提高社会资本的收益水平,需要构建社会资本参与区域生态补偿的利益共享机制,以调和生态补偿公益性与社会资本逐利性之间的矛盾。将公私合作等模式应用于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时,应将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作为重点,在提高社会资本收益的同时惠及区域生态补偿的其他利益主体。

李伟[6]2008年在《周边社区对湿地资源经济依赖度的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发展与保护的辩证矛盾是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领域的焦点。定性化与定量化并重、突出定量化研究,是相关研究的发展趋势。湿地保护管理中社区与湿地资源的关系问题,是这一焦点的具体的应用和体现。本项研究以周边社区对湿地资源的经济依赖关系为对象,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总结与借鉴资源经济计量及评估的相关理论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周边社区对湿地资源的经济依赖度(DEDWR)”评估指标体系与计量模型,选择河北省白洋淀湿地为案例展开实地调查,在研究结果中对白洋淀周边社区对湿地资源的经济依赖关系进行了综合评估,并对这种经济依赖度在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形式间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与强度排序。本项研究对资源依赖评估研究的方法在湿地领域的应用做了尝试,指标体系的建立和适用性探讨具有一定可推广性。研究的逻辑框架构建借鉴了资源经济学相关理论和实践成果,特别是资源承载力研究和森林依赖度研究的思路与方法,实现了湿地资源领域的实践。而研究的前提假设以及研究结果本身显示了本项研究的基本立场,即是对于“社区对资源的依赖”与“社区对资源的威胁(压力)”的关系探讨,以及基于社区依赖视角下对于资源保护管理观念的再思考。本项研究结果表明:白洋淀周边社区对湿地资源存在直接和间接的经济依赖关系,区域平均依赖度水平为47.7%,这种依赖度在区域和产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样本区域五乡镇对白洋淀湿地的经济依赖度依次为圈头乡(53.8%)、赵北口镇(48.5%)、安新镇(47.4%)、端村镇(46.8%)和安州镇(42.0%);而产业层面则以渔业(78.5%)、商业服务业(74.5%)、禽类养殖(70.0%)对白洋淀的经济依赖度为最高。这些特点是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及生产习惯等诸多因素共同影响决定的。基于研究结果,本文从资源依赖的角度对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政策、生态经济框架下的社区经济发展方向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保护生态兼以尊重社区发展权利,立足社区资源依赖性调动其保护湿地的积极性,合理引导资源依赖型产业,结合资源禀赋优化产业布局,创造环境促进优势产业和潜力产业发展等等。

潘景璐[7]2013年在《基于生境压力的发展对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现在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超过15%,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基于社会整体及社区的发展对栖息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压力不断增强,综合来看,中国及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威胁来源于栖息地丧失、外来物种、气候变化、污染和其他的威胁,其关键因素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当中对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对环境的破坏。秦岭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为富集的地区之一,在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但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的过度开发,秦岭的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了全面和客观地认识社会经济发展对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威胁,变化趋势,重点领域和问题,政策绩效等,本文主要运用描述统计,比较分析方法分别分析了主要经济发展特征、土地资源特征、人口特征及其影响、水资源利用特征及其影响、旅游资源利用特征及其影响、矿产资源利用特征及其影响;构建了“敏感(本底)-压力(干扰)-弹性(反馈)”的评价思路,结合陕西秦岭山区的区域具体特点情况,建立选取了18项评价指标构成秦岭地区生态脆弱性评价研究的指标体系,在评价方法的选择上,分别采用主观分析和客观分析的两种方法计算了陕西秦岭山区24县(区、市)的生态脆弱度,即用层次分析法(AHP)确定各指标权重,综合指数法定量评价该区域生态环境的脆弱程度,分析生态脆弱性区域差异的主要原因,同时利用主成分分析法(PCA)计算区域环境的生态脆弱度,借助于ArcGIS将两种评价结果的空间差异展示出来将两种定性综合,较为客观地得出2010年陕西秦岭山区生态环境的脆弱状况并与2006年结果进行了对照分析;运用世界自然保护区委员会(WCPA)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推荐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快速评估和优先性确定方法(RAPPAM),对秦岭地区部分自然保护区面临的压力和威胁及其发展趋势与对管理有效性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在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政策现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并结合了区域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共管理理论,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执行、效果,运用绩效评价指数方法对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进行绩效评价研究。结果表明:①与秦岭地区丰富生物多样性特征相对应的是较为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资源依赖型的产业结构。该地区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生态保护和农村经济发展矛盾突出;耕地资源的稀缺性、森林资源利用方式的粗放性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了挑战;旅游资源的无序和过度开发成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重要威胁:水资源不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大规模开发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另外该地区还存在人口增长的潜在压力。②陕西秦岭山区以中度脆弱为主,脆弱性中度的县区包括镇安县、山阳县、商南县、眉县、略阳县和西乡县,中度脆弱区面积为16272平方公里,6县区生态脆弱性空间分布占陕西秦岭山区的28.43%;生态脆弱性空间分异明显,总体而言,陕西秦岭山区生态脆弱性北部比南部低,中西部比东部低;生态压力度指数是形成该区域生态环境空间分异的重要因素,生态系统也存在一定的稳定调节机制;人类不合理经济行为的影响造成陕西秦岭山区生态脆弱性有加大的趋势。③在保护区所面临的14种威胁因子中,森林资源利用、生活观念、对资源保护的认识、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道路、生活性薪柴利用6个因子的影响范围较广、影响程度较高、影响时间较长,是保护区应重点控制的威胁因子;目前压力威胁因素在影响管理有效性方面的差异很明显,压力威胁因素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影响时间的程度越高,管理有效性受到影响的可能性也就越高。④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投入和相关政策实施强度的变化,绩效评价的结果呈现一个逐渐衰减又增加的过程;虽然现行的政策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绩效,但是秦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正处于初始阶段,仍然存在一些弊端。论文最后,基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影响分析及评价优化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

任艳梅[8]2016年在《基于典型区域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然保护区有明显外部性,因而成为公共物品,建立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途径之一。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提高财政投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从中央财政投资来看,改革开放后,保护区快速发展,资金投入增加,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新高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备受重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如何更有效率的使用公共财政,是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关乎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往的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虽然保护区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但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规范,资金投入总量不足,资金使用限制重重,资金支出结构有待完善,资金主要用于人头事业费和基础建设支出等非保护业务领域,重建设轻保护,受地方财政影响,各保护区获得的资金投入不均衡。本文结合国家林业局保护司的“中国自然保护区投入及绩效评价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评估方法及试点研究”项目,对辽宁、陕西、湖北、江西、云南、四川和广东七个省份29个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调研,获取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一手二手资料,对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现状和支出使用现状进行梳理,通过DEA数据包络方法对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绩效进行绩效评价,通过AHP层次分析法对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同时对现行有关保护区资金方面政策法规进行有效性分析,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一)我国保护区资金投入的总量是不足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规范,自营创收能力差,资金使用受到限制,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主要用于人头事业费和基础建设支出等非保护业务领域,重建设轻保护,受地方财政的影响,不同区域的保护区资金获取差别很大。(二)保护区资金投入的绩效不理想,综合效率较低,部分保护区呈现规模效益递增结果,需要增加资金投入促进保护区发挥更大的生态保护功能,部分保护区纯技术规模效益较低,亟待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和管理水平。保护区级别、类型和工作人员能力都显着影响保护区资金投入产出绩效;(叁)调研保护区资金使用和管理效果相差较大,一些地方保护区难以开展有效的日常保护工作,资金使用和管理效果与资金投入绩效有很强的正相关性。提高保护区资金使用和管理能力,能够极大的提高资金投入的绩效。(四)目前欠缺完备的规范的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使用和监管政策法规,难以保障自然保护区资金的有效供给和资金使用效率,不利于自然保护区的长远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最后,基于本研究得出的结论,为提高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绩效,提高自然保护区综合保护能力,构建公共财政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投入使用绩效评价体系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张百灵[9]2011年在《正外部性理论与我国环境法新发展》文中研究表明外部性虽然是经济学中的重要理论,但它和环境法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环境问题成为连接外部性和环境法的枢纽,另一方面,环境社会关系是外部性和环境法之间的连接体,这为外部性理论进入环境法领域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在我国环境法偏重对负外部性理论应用,亟需解决生态补偿、生态恢复等社会问题的情况下,发挥正外部性理论的指导作用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本文以环境问题作为逻辑起点,把经济学领域的正外部性理论借鉴到环境法学研究中,尝试分析正外部性理论对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全面影响和指导意义。本文从环境问题的根源——外部性出发,探讨了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外部性理论,分析了我国环境法对负外部性理论的理解、应用及其造成的消极影响,为正外部性理论的“入场”奠定基础。在分析了环境法领域的正外部性现象、对正外部性进行界定、探讨其理论支撑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分析了我国环境法应用正外部性理论的现实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为正外部性理论的应用提供了正当性。在此基础上,从宏观、中观、微观叁个层面分析了在正外部性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环境法的具体发展。在宏观层面上,围绕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增进,论述了我国环境法律理念的更新和环境法律价值的扩展;在中观层面上,通过构建生态保护与恢复法分析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围绕促进环境公共物品的供给,论述了我国环境法律原则的革新;最后,在微观层面上,围绕促进生产者和消费者正外部性行为的发生,探讨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发展。

韩缨[10]2011年在《气候变化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早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问题。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宣告了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立场和决心,为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踏实的基础。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标志着气候变化国际法从软法框架发展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义务规范体系。经过艰苦的谈判和利益交换,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时至今日,《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的减排承诺期已临近结束。气候变化国际法前期发展的丰硕成果并不能消减后京都时代(2012年后)气候变化国际法面临的巨大困难和障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立立场,各个国家集团的利益分歧,气候变化作为国际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种种因素都导致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十分关键、敏感和危险的时期。本论文在回顾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与演变的基础上,分析了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价值取向、核心问题和交叉问题,并对2012年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做出了预测和展望,同时也对我国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分为导言和正文两大部分,正文由六章组成,全文共计21万余字。导言部分除了对选题意义与研究目标进行阐述以外,使用了相当篇幅介绍了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背景。气候变化本身是一个自然现象,需要科学理论和工具进行观察、分析和预测。讨论气候变化,不能完全脱离科学和技术背景,该特点直接影响了人类对于气候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间接影响了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虽然人类社会已经承认人类排放温室气体的活动是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也已经或即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有关气候变化的影响预测在科学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论和质疑。气候变化问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这是不能回避的问题。正文第一章为“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与演变”。本章详细介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产生历史,并对公约和议定书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在肯定其历史意义和作用的同时,也对公约和议定书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本章同时对2007年以后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进行了介绍,包括巴厘岛会议、波兹南会议、哥本哈根会议以及刚刚结束的坎昆气候大会。除了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活动之外,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小组(IPCC)、世界银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同样对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正文第二章为“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与原则体现”。本章分为叁节,分别阐述了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叁大价值取向,即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和效率价值。在论述叁大价值的同时,给出了体现该价值取向的针对性原则。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公平价值需要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因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该价值的最好体现。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效益价值要求在不阻碍人类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保护环境利益,可持续发展原则成功地将环境与发展的矛盾糅合成一个共同理念,满足了气候变化制度的环境效益价值。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效率价值期望通过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分析,使得人类能够运用有限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收益,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成本效益原则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和手段之一,已经获得了各成员国的普遍认可。正文第叁章为“气候变化国际法核心问题述评”。该章围绕气候变化国际法制度的基本问题、核心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论述和讨论,篇幅较为庞大。该章首先对负有盛名的《京都议定书》灵活履约机制进行了分析,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排放交易机制,同时将欧盟泡的集体履约机制加入到灵活履约机制体系当中。该章第二节则对气候变化的四支柱问题,即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问题,进行了讨论,对四支柱问题之间的关系和互动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减缓是气候变化国际法规范的传统内容,适应问题也逐渐得到了缔约方的重视,资金和技术是所有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本章第叁节专门针对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履约机制进行了论述。就当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履约前景并不乐观,《京都议定书》制定的独具特色的遵约机制是否能够起到效果,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正文第四章为“气候变化与其他国际法部门的交叉问题评述”。气候变化作为人类面临的共同环境问题,必然与其他国际法部门发生联系。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约叁公约(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荒漠化问题)的联合履行机制已经初步形成,而气候变化对湿地、世界遗产、森林、动植物保护等产生的显着影响,使得气候变化问题与多数国际环境公约发生了有机联系,国际环境公约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成为将来工作的重要内容。就国际法律责任而言,全球变暖的始作俑者应当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和赔偿义务,但是国际责任问题本身理论性强、实践性弱,气候变化损害适用国际责任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客观困难,短期内难以改变。气候变化严重侵害了生存权、健康权、居住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虽然在国际层面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但部分司法案例已初步确立了以人权作为依据控诉气候变化责任者的可行性。在国际法律责任适用困难的情况下,人权可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损害赔偿申诉的依据。正文第五章为“对2012后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的展望”。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目前面对的困难很多,例如南北矛盾、主体庞大、利益多元、议题泛化等。要推进气候变化国际法进一步的发展,需要提炼出制度的关键议题,集中资源进行突破,例如资金和技术问题、碳汇问题、市场手段运用等。2012后国际法的发展需要从两个方向同时进行,一是从上往下(Top-down)继续进行气候变化普遍性国际法的制度建设,国际上很多组织和研究机构也已经提出了很多建议方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二是从下往上(Bottom-up)着重发展区域性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包括双边、多边和区域性合作。在当前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入僵局的背景下,区域性国际法的发展却相当活跃,效果显着。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要两条腿同时走路,才能真正达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的。正文最后一章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完善”。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高的国家。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承担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任务,在国际社会上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加强国内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建设是必要而紧迫的工作。我国目前虽然没有专门的气候变化应对法,但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初具雏形,当前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工作思路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修改和补充现行法律,包括能源类、产业经济类、环保类、资源类法律等。在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制进程中,立法机构和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自主积极减排,这不仅是为了履行国际义务,也是为我们后代的环境利益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经济分析[D]. 温亚利. 北京林业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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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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