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论文摘要

深圳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至今,已初步建立了社会立法体系,其特点是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立法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论文目录

  • 一、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基本情况
  •   (一)社会立法的范围与深圳市人大社会立法概况
  •   (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修改情况
  •   (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废止情况
  •   (四)社会立法中的高度稳定的法规类型
  •   (五)社会立法中的实施性立法
  • 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特点
  •   (一)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
  •   (二)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
  •   (三)社会立法的深圳地方特色突出
  • 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一)社会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体系
  •   (二)部分法规条款流于形式、论证不足、缺乏可操作性
  •   (三)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 四、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完善
  •   (一)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   (二)应当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
  •   (三)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黄明涛

    关键词: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地方立法

    来源: 深圳社会科学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广州行政学院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

    基金: 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的流变规律研究(1978~2014)”(2017CDJSK08YJ11)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7;D624

    页码: 131-139

    总页数: 9

    文件大小: 1445K

    下载量: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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