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崔志娟[1]2009年在《柜台市场(OTC)会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经济发展依赖于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柜台市场建设是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柜台市场(Over-the-Counter Market,简称OTC市场)也称场外交易市场,是相对于交易所而言的。OTC市场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产权转让和股权流通的场所,是为满足成长性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和退市企业股票流通需要而建立的资本初级市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直接融资的场所,OTC市场与交易所一样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交易所作为成熟大中型企业的融资场所,采取集中竞价的交易机制,上市条件非常严格。而OTC市场挂牌的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具有规模小、信息透明度低、投资风险大的特点。非上市公众公司规模较小,易形成大股东控股现象,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容易操纵公司信息,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OTC市场具有投资风险较高,股票的市场流动性较低、股价波动较为频繁等特点。为克服OTC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OTC市场的运行机制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报出股票的买卖价格,并以所报价格参与市场交易,卖价和买价之间的差额形成买卖价差,买卖价差是做市商做市收益的主要来源。由此看出,虽然OTC市场和交易所同属于资本市场,都是股权融资的场所,但OTC市场的运行机制和公司特性有别于交易所,所以OTC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一套适合其运行的制度安排。以OTC市场为主体,对OTC市场会计进行研究,有助于建立适宜于OTC市场的会计信息制度。OTC市场会计研究是从广义会计学角度,构建OTC市场挂牌公司的会计信息系统。论文仅仅围绕这一主体展开研究,主要讨论了叁个方面的问题:①OTC市场会计研究的对象是什么?②什么是OTC市场会计研究的基础?③怎样构建有效的OTC市场会计信息制度?论文从有利于柜台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视角,探讨OTC市场会计信息系统的构建。论文从宏观层面,将OTC市场置于资本市场体系中进行OTC市场会计研究,避免独立OTC市场会计研究的短视行为,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会计理论和OTC市场会计信息制度实施的可行性。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市场,OTC市场会计研究还是一个空白点。论文将OTC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子系统,运用系统分析法构建OTC市场会计研究的框架。以历史比较法综合比较分析海外国家或地区OTC市场的会计信息制度,为我国OTC市场会计信息制度的构建提供有价值的经验借鉴。为了解我国OTC市场的现实背景,论文运用实地调研法说明我国OTC市场的环境基础。论文整体以规范研究为主,通过问卷调查,了解OTC市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状况,并对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状况和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实证研究,以增强OTC市场会计研究的应用价值。首先,论文介绍了OTC市场的微观结构和建立OTC市场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了OTC市场的有效性。为明确OTC市场的会计研究对象,论文从OTC市场目标定位角度探讨OTC市场的上柜标准,上柜标准包括初次上柜的挂牌标准和持续交易的挂牌标准(或退场标准)。在综合比较并分析海外OTC市场上柜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OTC市场上柜标准的构想。通过上柜标准的确定,实现OTC市场的目标定位,形成OTC市场会计的研究对象——OTC市场的挂牌公司。其次,价格是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主要是解决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OTC市场会计研究的基础是OTC市场的运行机制和估值模型。OTC市场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作为市场的运行机制,论文介绍了做市商制度并分析了做市商制度下的信息不对称类型及成因,首次提出“经济信息不对称”和“行为信息不对称”的概念,并阐明会计研究解决的是“经济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作为一种资源主要通过影响市场估值发挥作用,论文给出了当前OTC市场估值的传统信息模型以及信息模型的扩展。通过OTC市场运行机制和估值模型的分析,可以明确OTC市场会计研究的前提条件。最后,怎样构建有效的OTC市场会计信息制度?论文创新性地将OTC市场融入到资本市场体系中,将其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部分进行研究。OTC市场上柜公司财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同上市公司一样,都需要遵从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唯一不同的是财务信息的披露。OTC市场有效的会计信息制度主要是指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论文通过比较分析海外OTC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变、架构、内容、模式和经济后果,给我国OTC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同时,论文以我国OTC市场的雏形——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基础,分析我国OTC市场信息披露的现实基础。论文中OTC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是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为基础,通过机构投资者的问卷调查明确OTC市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状况,结合促进OTC市场挂牌公司发展的信息分析,构建了OTC市场的简化信息披露制度。会计研究涉及的范围很广,由于篇幅所限,论文主要从财务信息角度进行OTC市场会计研究,而没有考虑管理会计、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王艳梅[2]2007年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和干预市场的主要制度,也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完善于美国,现在,已发展成为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法律强制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该公司证券有关,并且可能影响证券价格和市场参与者行为的所有信息。换言之,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上市公司真实、准确且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向投资者展示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作为证券法的核心和基石,信息披露制度只有得到充分的贯彻和实施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促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的作用。在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于《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中,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完善,证券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和高科技信息化的社会中,越来越多样化的信息披露违规现象频繁的出现。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挤牙膏似的披露(也就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规范、不完整、不充分),有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假陈述、虚假财务报表、重大遗漏、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近期屡屡发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已经突出地反映出上述问题。此外还存在信息披露制度立法体系繁复,市场信用机制较差,缺乏事后的监督程序等问题。这一方面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对投资者保护的明显乏力,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违规信息披露的最终牺牲品。有鉴于此,本文以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内容为出发点,认真分析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及优势,借以对如何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边香顺[3]2016年在《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刚刚经历一次较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尽管现在危机已经过去,但是全球经济依旧在它的“余痛”中饱受折磨。在危机发生期间,人们努力找寻造成这场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试图明确以往行为中存在的漏洞。当前学术界已普遍共识造成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即以往深受人们信任和依赖的金融监管制度。当政府意识到旧金融监管体制有缺陷后,改革也随之而来,监管制度的改革和重塑便成为当代金融市场的一大特征。而股票市场,作为最基本金融市场之一,其监管制度也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于是本文试图在分析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助力描绘一幅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的新蓝图,促进我国股票市场逐渐走向完善。为了更具比较性地了解不同国家、地区的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本文将监管制度分成四个组成部分:即发行与上市制度、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法律体系。其中发行与上市制度是股票市场存在的先决条件,也是股票交易的起点。退出机制由于能为监管者提供从股市中驱逐非理想企业的可能性,并给企业提供了在不伤害持股人的条件下自愿退市的机会,使得股票市场得以更加健康的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制度实现监控功能的根本途径,所有监管举措均基于信息披露制度,因此最为重大的监管改革也通常发生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监管法律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权力基础,赋予了监管机构执法权力,保证了监管规则能够得到强制实施。本文在研究发行与上市制度时,采用了“两步走”的研究方法。第一步,分别从信息披露文件、信息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审核程序、相关监管者四个方面展示国际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经过对比发现除中国香港采用单一交易所进行监管外,成熟的股票市场普遍采用发行与上市分离审核的监管方式,即政府负责发行资格审查,股票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查。其中美国实行的多角色参与、多环节审查的最为复杂的审查系统对国际股票发行审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步,陈述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在该阶段监管的差异,比较得出了不同层级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差异性的表现与成因。本文对退出机制的研究,则从退市主体、退市标准、退市监管者和退市流程四个方面来分析比较。就退市标准方面,美国、日本以数量化标准为基础,要求企业在持续上市阶段满足一定的有关财务状态、股权分配、股票价格等数量标准;英国、德国、中国香港则主要以人为判断作为退市标准。通过对这两种不同退市标准的特点分析,进一步发现了采用数量化标准的国家在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之间存在的极大关联性。本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是从信息披露规则、定期披露要求、临时披露要求、惩罚措施和信息披露媒介展开分析。研究发现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负担博弈下的产物。基于《JOBS法案》对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影响,本文对该法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解析了免除新型发展公司大部分由《SOX法案》规定的信息义务的原因。此外还以英国和中国香港为例,指出创业板市场通常适用更为严厉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以英国另类投资市场上市信息披露制度为例,比较了欧洲私人监管市场和公共监管市场的区别。分析总结得出当今成熟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改革趋势,特别是在披露项目上,正在趋于统一,但由于法律系统、政治因素和文化传统上的不同,各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别和独特性依旧存在。本文对监管法律体系的研究,则以不同国家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为框架,在Chiou(2011)和La porta(2006)基础上,研究法律环境与股票市场波动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与过往研究相比,进行了适度创新:第一,使用自行编制的以La porta指数为基础的法律环境指数。该指数至少在两个方面优于La porta指数,其一,它包含更多的法律要求。其二,它更适应改革后的法律环境。第二,进行了多层次股票市场回归分析,发现法律环境对主板市场和创业市场有不同的影响。同时实证研究发现,在使用波动率和国际β系数衡量股市风险的条件下,创业板市场股票风险性高于主板市场。特别的,公共监管市场的股票风险相对低于私人监管市场。据此得出在监管法律体系中信息披露要求和司法有效性对股票市场的风险程度影响力最强。最后,本文将中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与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分析,发现发行阶段中实施批准式核准制、退市阶段中实施ST缓冲退市制度、不完善的信息披露要求、重迭的法律体系等是我国监管制度与成熟监管制度之间差异性的主要体现。本文认为股票市场发展“超速”于监管改革、盲目“移植”他国监管标准以及政府对市场定位的差异等是造成我国与成熟监管市场之间差异性的主要原因。通过借鉴国外制度,建议我国应从提高投资者专业水平、转换政府角色、加强市场中介信用、分市场转换至注册制、逐步取消ST缓冲退市制度等方面来提高股票市场的监管水平。

夏艳萍[4]2010年在《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世纪交替之际,一系列银行危机在世界范围内此起彼伏地上演着,尤其是最近一次的金融危机,西方国家的很多银行纷纷陷入水深火热中。所有这一切一次又一次地把银行推入经济漩涡中的焦点,同时也暴露出内部控制缺失所带来的影响。为了推进银行这一特殊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各国在吸取教训的同时陆续出台了诸多措施为其保驾护航,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关于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安然事件这一丑闻曝光之后,美国出台了Sarbanes-Oxley Act(萨班斯法案),其中一部分内容是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的信息做出了强制性披露的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有着比较特殊的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因机构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上市商业银行来说,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深沪两市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它们在对外公开发行证券、对外披露其年度报告时应对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叁性”做出相关说明;除此之外,还要委托所聘请的CPA对它们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其中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叁性”进行评价,如发现其中存在问题,需提出改进建议,并在他们出具地评价报告中做出说明。我们知道,上市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从现实来看,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基于以上考虑,笔者研究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同时在借鉴美国相关方面的经验基础之上,为改善上市银行的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提出建议。本文共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选题背景及动机、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主要贡献;第二部分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述,主要介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从经济学视角考虑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意义;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中、美两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演进、比较以及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2007至2009年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从内部原因、外部原因两个角度进行深层剖析;第五部分主要为完善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较为系统的建议。

王起[5]201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不少违反环保规定受到严厉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因环境污染信息披露不完全被限批或受到经济处罚,但环保高压之下上市公司环披违规行为却屡禁不止,对当前生态环境、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影响了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绪论,重点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章为概述部分,对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界定,剖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叁章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重点对我国上市公司缺乏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环境信息披露法规的缺乏强制执行力,以及环境会计法规与第叁方认证制度不完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障的域外考察,评析其优缺点并结合我国国情就制度完善借鉴其优秀经验,第五章为建议部分,就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域外借鉴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完善建议。第六章为结语,对全文进行总结,对文章研究的深度和局限性进行剖析。

张丽娜[6]2015年在《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预测性信息是上市公司对未来发展趋势、经营业绩及重大事项等做出的推测。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观察公司未来的独特视角,对投资者的投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预测性信息毕竟是一种推测,往往会与实际结果存在偏差,具有不确定性,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将预测性信息纳入传统的历史信息的法律规则中,无论是对于投资者,上市公司及其他的证券市场主体都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我国立法中《证券法》与《公司法》没有直接涉及预测性信息的规定,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所制定的一系列信息披露准则性规范中虽然有所涉及却也将预测性信息与历史性信息混为一谈,未做区分,使得我国立法上对于预测性信息的立法规制处于缺失状态。本论文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基于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制度缺失的现实情况下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从理论上分析,预测性信息更加能够反映出证券未来价值走向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弥补证券市场中各主体间信息分布不均的状况,减少投资者为获取信息而投入多余成本,增强证券市场的博弈性,使证券市场的信息能够在各主体间达到一个良性循环。有效市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信号理论反映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证券市场的正义价值以及效率价值,揭示了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故本文通过对美国预测性信息的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法律框架构建的建议。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安全港规则与预先警示性语言,即为信息披露主体构建一个免责机制以达到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的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也应当将重点放在免责规则的构建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发展成熟,证券主体披露积极性不高,投资者并不符合理性标准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构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应以任意性的指引规范和免责规范为主,并将我国预测性信息的构建分为四个方面:基本指引规则的构建以为证券市场主体提供行为依据,区别于历史信息的虚假陈述的认定规则,安全港规则,责任的承担规则以达到鼓励披露的目的。

蓝文永[7]2009年在《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信息披露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本市场中,公司信息披露不仅对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保护投资者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所在。通过公司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到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根本目标的。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亚瑟·莱维特(2001)所指出:“我们国家面临的首要经济问题,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于市场体系的信心”,可见投资者保护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已经或者逐步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市场有效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为理论基础,从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概念的界定入手,沿着“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信息披露策略→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功能”的研究主线,以我国上市公司实际制度为背景,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信息披露机制,对公司信息披露要素变化与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进行了的系统分析研究,采用高级计量方法对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挖掘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功能的决定机制,探究信息披露机制与投资者保护及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影响因素,为我国今后的证券市场改革、信息披露监管和会计制度完善提供相应的理论与实证依据。全文共分8章,结构安排具体如下:第1章:绪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在研究背景中分析了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研究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以及从投资者保护角度研究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借鉴大量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国内外有关信息披露机制与投资者保护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评述;对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框架、技术路线及总体的逻辑关系进行简述,最后介绍本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以及文中相关的重要概念。第2章: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与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简述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其次对公司信息披露目标进行分析研究,从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契约理论、信号传递理论等对公司信息披露理论进行了经济学解释。对于投资者保护理论主要从契约论和法律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两者的相互补充可以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后深入论述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揭示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而投资者保护程度又影响着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两者关系的结论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第3章: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的机理分析。本章利用企业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公司信息披露在投资者保护中的功能定位及其发挥作用的基本路径进行梳理和分析。首先对财务报告质量评价的用户需求观与投资者保护观进行探讨,构建了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的扩展分析框架,然后分析公司内外治理机制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因此,本章的分析研究是本文实证研究假设提出的理论基础,有助于增强对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的认识,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以及监管机构监管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第4章:制度背景与现状描述。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鉴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章主要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讨论,就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以及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论述,分析我国制度背景的特殊性,为实证研究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做好铺垫。第5章:公司信息披露要素变化与投资者保护的实证分析。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研究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就是研究信息披露机制能否发挥以及如何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减少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投资者获得平等的交易权和信息权。本章以我国沪深股市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信息泄露程度作为投资者保护水平的观察变量,分别考察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计量基础、信息披露及时性、信息披露频率作为测试变量对投资者保护水平的影响。实证检验表明,会计信息质量、信息披露及时性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信息披露频率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没有通过显着性检验;计量基础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呈负相关关系,但不显着。第6章: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的实证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如董事会结构、股权特征、控股股东性质等对公司的代理冲突产生共同影响作用,并对公司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策略产生影响。本章选取2006、2007年度沪深股市的626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股权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经验分析。研究表明,监事会规模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显着正相关,审计委员会设立情况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显着负相关,而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和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分离情况与会计信息质量呈弱正相关关系,董事会会议频率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呈弱负相关关系,董事会会议常扮演“灭火器”角色。在股权特征方面,仅有流通比例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显着负相关,而股权制衡度则呈显着正相关;管理层持股与会计信息质量呈弱正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会计信息质量呈弱负相关。第7章:公司治理对年度报告及时性影响的实证分析。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是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而信息披露时间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以我国上市公司2006-2007年间公布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从公司治理机制角度研究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设立审计委员会和领导权二元性对年报及时性存在重要影响,而董事会成员持股、实际控制人性质和独立董事比例对年报及时性的影响不显着。第8章:结论、创新点与未来研究方向。本章作为全文的结束语,在对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指出本论文研究的创新点、存在的不足和后续的研究方向。本文的创新之处:1.本文将保护投资者公平交易权和信息获取权作为研究公司信息披露的出发点,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在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做了机理分析,建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的系统分析框架,对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背景和现状进行深入分析。2.本文以“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信息披露策略变化→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功能”为研究主线,立足我国证券资本市场,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能够发挥投资者的保护功能;但由于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通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还远远不够,还要在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没有成为投资者保护的有效促进因素,反而可能成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3.整合公司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的分析框架,从股权特征、管理者动机、公司治理等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策略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实证检验,特别是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深度探讨和验证,一定程度上为目前国内有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增加了厚度,以投资者行为和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影响方面检验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这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以及资本市场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问题提供了科学的实证依据。4.国内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的研究中,大部分是定性的理论分析。从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特征和控制权人性质等进行实证研究也较少,其研究也忽略了其他众多的治理结构要素,不够系统和全面。而本文是分别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展开研究的,从股权特征、董事会特征和经理层特征叁个方面分析了公司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因而本文在研究内容上较以往有了明显的创新。本文的研究局限:1.本文虽然对我国的制度背景进行了分析,但在分析信息披露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和公司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时,主要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经典理论为理论基础,这样会对本文实证研究结果的解释和逻辑推理的合理性造成一定的影响。2.本文用盈余管理程度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衡量指标,但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指标很多,如盈余的持续性、稳健性等等,还应该从其他角度做进一步研究。另外就盈余管理来说,本文用的是操控性应计数绝对值,但是很多研究已证实,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种类繁多,很多上市公司直接通过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进行盈余管理,因此也可以采用其他更好的方法和指标来捕捉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3.本文在实证检验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年报及时性的影响因素时,由于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才在上市公司中实施,2008年上市公司年报截至论文初稿形成还尚未发布,只有2007年年度报表执行新准则,这会对本文的研究结论稳健性造成影响。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延长研究跨度,以进一步验证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经济后果。

廖原[8]2016年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自十八届叁中全会以来,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思路,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促进市场相关主体归位尽责,优化市场化机制,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成为证券市场改革的精神主旨。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2015年12月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决定之日起两年内对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实行注册制度,证监会对具体事项作出制度安排,是改革适应性阶段的重要尝试时期。在此过程中,对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法律适应性研究是本文的主要命题。进而通过研究,试图从信息披露的生产成本、监管机制以及法律责任叁个方面来解释运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定机理与法律逻辑。通过比较研究中美证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来补充和完善我国本土化研究路径规划,在提出投资者信息阅读障碍、信息监管格局缺乏效率以及过渡时期配套机制尚未健全的适应性问题之后,通过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证券监管竞争规则以及社会网络分析理论来解释信息披露过渡时期面临问题的原因以及作出改良尝试。本文分为绪论与正文两大部分。绪论中,本文依次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与理论热点分布,创新方法与理论预设的研究路径规划。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节对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理论阐释。首先通过对信息披露的法律本体释义和运用机制介绍,使信息披露应用于证券监管一线领域的原因得到合理解释,并且由于信息披露主义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产生了共鸣,并有效促进交易,使其成为解决企业直接融资的制度契机。其次阐述了各国(地区)注册制对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进而发现日本、台湾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美国双重注册制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同时,实施核准制的英国、香港以及实施混合模式的德国,也都及其注重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质量以及对信息审核流程的公正、公开。经过观察,各国各地区对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选择都是依靠本国(地区)市场化程度的发展来逐步实现的。在我国,各金融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标准始终是以“叁公原则”为指导性原则,而注册制下又细化了标准,如要求披露内容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最后,以注册制改革中信息披露将面临的适应性问题为研究起点,建立在两个悖论与四个新理论的引入基础上,包括:信息不对称引发市场失灵的悖论、有效市场假说悖论与CBA成本效益分析理论、行为经济学分析理论、社会网络分析理论以及证券监管竞争规则理论,分别对应信息披露的生产、引导逻辑以及监管层面,力求借助科学的理论方式将信息披露的法律适应性问题一一导出。第二章节对现存信息披露机制展开了部分实证研究,是对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中信息披露监管的综合观察,通过研析信息披露制度演进、法律监管框架和信息披露责任,来避免未来制度改革容易陷入的盲区。首先,论证了由于长期以来证券市场服务于企业融资的使命,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借助社会网络分析理论,解释和预测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同时,在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时期,以还原美国联邦层面注册制的域外法制全貌为基础,理解信息披露的审核并非简单的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二元对立,可以更深刻地解析信息披露审核的功能机理。其次,是关于现阶段信息披露的分类、法律监管框架和信息监管执法绩效,从中可以看到我国信息披露现存症结以及执法监管的乏力,依赖脆弱的行政执法体系难以约束日益猖獗的证券欺诈行为。最后,通过比较研究中美两国在信息披露监管理念上的差异,总结出我国信息披露机制过渡时期安排需要避免的盲区,即将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对立、忽视法律移植的社会地缘文化差异以及信息披露违规成本过低,这一总结将为之后的信息披露本土化研究做好理论铺垫。第叁章节提出了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机制在过渡时期的适应性障碍,并从市场环境、监管格局、配套制度叁个角度去分析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法律适应性问题。首先,在市场机制下投资者导向逻辑在实践检验中的现实障碍难以避免,如中小投资者缺乏盖然性金融知识储备,行为经济学分析可知投资者在投资中产生的认识偏差与期望理论值过高的问题。通过例举不同的实验对象结果,可以发现投资者在信息处理方面能力堪忧。如何提高投资者信息决策能力是信息披露生产方面需要努力改良的方向。其次,在监管格局上,我国中央集权单一制的信息监管表现出诸多弊端,包括行政管制代理了部分法律机制的失灵,证券中介机构“保荐人”对信息披露的过会导向严重,证监会发审委对信息审核有流于形式之嫌,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的功能限于安排上市与辅导。进而,引入证券监管竞争规则,意图在证券监管系统内部自上而下地建立起竞争差序格局,突出交易所功能并强化市场机制。最后,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配套机制尚未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未形成良好的进退体系与责任追究机制。集中表现为:退市率极低,易造成注册制下A股扩容后的堰塞湖现象;后续信息披露违规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乏力,如行政责任下执行困难、民事责任中个人诉讼途径不畅以及刑事责任中处罚金额过低难以抑制欺诈。在此背景下,通过比较与借鉴美国双重注册制内容,来寻找适应性问题影响下形成的本土化研究进路。第四章节是对第叁章节信息披露过渡适应性法律问题的回应,并试图根据研究进路的指引对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理论预设。剥离出信息披露建设需要考虑的叁重合理规划因素:(1)信息披露的生产:运用信息披露成本效益分析,在解析信息披露的生产成本构成后对强制信息披露部分进行整理来压缩合规成本,并通过研究投资者非理性行为来调整自愿信息披露部分的内容,进而增加股票收益率。最终通过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来赢得在监管机构内部的行政声誉与证券市场环境下的信用声誉,实现成本效益理论下的融资目的;(2)信息披露的监管:证券竞争监管权力分配,在信息披露审核工作下放至交易所后,在交易所内部建立以满足不同企业融资规模与监管需求的多层次差序竞争监管体系,对于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的强化与培养优质上市资源具有重要作用;(3)信息披露的责任:社会网络分析理论下根据本土化路径规划的设计,完善配套制并提高违法成本。主张一系列有益措施:明确企业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退市的监管规制,并补充“专项退市披露制度”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披露违法专项执法行动。行政诉讼下赋予地方证监局以执法准司法权,民事诉讼保证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严格执行以及刑事诉讼下适当提高违法罚金比例。通过这叁个维度的重构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兼顾注册制发行效率,并提高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抑制证券欺诈行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在市场化程度逐步发展的基础之上,过渡时期应注重信息披露机制由于适应性问题而引发的法律更新不障。只有不断地进行尝试与严格执行法律,才能使制度预设接近最真实的社会生活,使新制度与立法不限于“宣示作用”。

赵萱[9]2015年在《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本论文在深入考察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实情况和相关研究基础上,认为现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多注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经济绩效的相关性、影响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原因等,制度层面的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为此,本文基于制度创新视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着力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为此,本论文以制度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理论为基础,明确界定研究的基本范畴和分析基点,规范地定义和解释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内涵和目标,构建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理论分析框架;借鉴国际经验,形成研究启示;运用历史分析和计量检验方法,以2006-2013年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为样本,实证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运行绩效水平和特征,剖析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而提出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创新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分析1.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理论框架本文在给出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定义的基础上,(1)提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报告决策有用的企业环境信息;(2)以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标作为理论框架的基石,逻辑地推导出谁是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利益相关主体、他们需要什么环境信息?即说,哪些环境信息是对使用者经济决策有用的?本文认为,在目前我国现实条件下,为达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总体目标——提供决策有用的环境信息,需要具体报告企业资源消耗和节约信息、污染排放和污染排放达标信息、环境会计信息和环境管理信息,据此,本文界定企业环境信息四大要素并阐释要素的基本内涵;(3)提出企业环境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和增进的质量特征;(4)参考我国环境保护部和国际组织关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计量标准,说明企业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信息量化的技术方法,阐释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5)明确企业必须披露和鼓励披露的环境信息,建议使用环境报表作为载体列报;(6)提出法律强制、政府监管、媒体舆论、公众监督形成的外部压力;希望提升企业形象获取长远利益和控制环境风险的内部动力共同成为推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运行的力量。探索性地构建了由目标和相关联基本概念所组成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理论框架。2.环境公共政策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机理基于环境公共政策原理,考虑环境公共政策执行的严格程度及其监督成本、企业在不同监管程度下遵从环境公共政策的守则收益/履约成本或违规成本、排污收费的费率设定、排污许可证交易、以及媒体公众参与可能扩大守则收益或增加违规成本情况下,从命令与控制政策工具和经济激励型政策工具不同角度,分析环境公共政策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作用机理。3.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形成、演进与现行制度安排(1)在参考发达国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化阶段的划分标准、分析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初始条件基础上,考察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进过程,根据其变迁历程,将其划分为较少涉及环境信息披露阶段、环境监管部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阶段、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阶段、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的阶段。前叁个阶段制度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约束力较小,最后一个阶段的法律约束力强。(2)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正式制度安排: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涉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条款很少;二是环境保护部的法规,主要是2007年我国第一部环境信息公开的部门法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划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叁是证监会环境信息披露及监管法规,下属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2008年的两个法规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重要法规,因此,2008年被视为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正式建立的元年。(二)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运行的实证研究1.中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现状(1)对2013年988家沪深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统计表明:近八成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披露了环境信息;披露信息以文字描述或文字加数据的混合描述为主;多数公司在董事会报告或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以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信息为主,环境成本、环境负债信息较少;行业间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和数量差异大。(2)采用“内容分析法”评价2006-2013年重污染行业沪深A股6378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及其变化,结果表明:八年来,重污染各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总体均值始终保持上升趋势,说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在逐年提高。2.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评价(1)采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包括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特征、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管理、环境投资、节能减排、社会评价和政府监管等方面共计25个指标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绩效指标体系;遵循AHP法的基本步骤,谨慎建立判断矩阵,计算指标权重和一致性检验,加权各年度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绩效,结果显示,2006~2013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平均综合绩效呈明显的上升态势。(2)设计了四组两配对样本,选择Wilcoxon符号秩检验方法,实证检验并证明:与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前相比,制度实施后中国重污染行业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负面信息披露、改善环境绩效、政府监管与社会评价、综合绩效方面均存在显着差异;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在提升综合绩效、促进负面环境信息披露、改善环境绩效和政府监管与社会评价等方面不存在明显的时滞效应,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提升信息质量水平方面存在时滞效应,滞后期一年。3.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制度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本文以2006~2013年重污染行业433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8年的数据共计3464个样本,采用面板数据进行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从公司内部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实证研究其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1)公司内部因素: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会随着公司规模和盈利水平的增加而显着提高;公司上市地点对公司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有显着影响;公司财务杠杆不会显着影响公司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公司治理方面,董事特征因素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有助于提高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监事会规模能显着提高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绩效;高管特征变量中,高管学历硕士以上比例和高管年龄超过平均年龄的比重高有助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的提高;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没有显着影响;股权性质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的影响并不稳健。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对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的提高有积极作用。(2)公司外部因素:2008以后,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环境变化对制度绩效的提高有显着的促进作用;市场化进程指数与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的关系显着正相关;公司治理因素因素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的作用会受到外部环境的显着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公司治理因素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的促进作用更显着。(叁)、中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建设1.制定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和会计准则本文认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核心法律和会计准则,因此建议:(1)制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核心法律。借鉴美、加、英、日和国际组织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经验,我国政府应制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核心法律,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应该披露内容,界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主体,设置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2)制定我国环境会计准则及其技术指南。参照国际组织文献制定环境会计准则,提出目标、信息质量标准,规范环境信息要素及其确认计量,环境信息列报;规范资源实物量和污染物理量的量化技术、以企业环境报表作为载体披露企业环境信息。2.制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法规实施细则依据实证研究结论得出的政策含义,本文建议由环境保护部、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和审计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实施标准细则》;本文基于中国现实背景提出企业环境责任报告要素及其内涵,设计企业环境信息报表,建议采用量化披露方式,提高企业环境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增强企业环境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按报表项目编写环境报表的编表说明,增加企业环境信息报表编表的可操作性。3.强化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运行的监督机制本文把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机制分为外部政府监管和企业内部控制两个层面。政府监管由环境保护部、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实行,环境保护部和证监会密切合作,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监督优势和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直接监管的优势,加大对违规不披露或披露环境信息质量低劣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的内部机制,由企业环境责任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企业内部环境报告审计共同完成。二、研究特色或可能的创新(一)探索性地构建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框架本文给出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定义,提出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总体目标,以制度目标作为理论框架的基石,逻辑地推导出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利益相关主体、他们需要哪些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应具备的质量特征、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信息的量化方法、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设计企业环境报表,提出政府法律强制等外部压力和企业内部动力共同成为推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运行的力量。探索性地构建了由目标和其相关联基本概念所组成的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理论框架。(二)系统构建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指标体系目前尚未发现直接的、系统的、操作性强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绩效指标体系,国内外相关研究大多属于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绩效指标体系。本文在总结国内外文献成果的基础上,遵循系统性、可操作性等原则,采用制度目标分析法,选择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构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绩效指标体系,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的评价奠定了基础。(叁)将非参数检验方法引入到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评价中,丰富了环境管理会计理论现有制度效果综合评价大多属于小样本的截面评价,往往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比较制度前后实施效果,较少采用实证方法研究制度实施前后所产生的综合效应。本文借鉴事件研究理论和方法,考虑企业环境信息按年度披露实情,以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包括制度因素在内的多个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结果,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实施作为事件对象,选择制度实施前后对同一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差异为比较目标,运用的两配对非参数方法——Wilcoxon符号秩检验,以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例,评价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效果,一定程度上剔出了非制度因素的影响,明显优于描述性统计方法。(四)实证研究新发现(1)本文以市场进程化指数作为解释变量的实证研究发现,市场化进程指数与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正相关;(2)本文以2008年环保部和证监会的两个关键法规作为标志,将2008年称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元年。实证分析发现,2008以后,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环境变化对制度绩效的提高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3)实证检验了不同外部市场环境下公司治理因素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的影响,发现公司治理因素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会受到外部环境的显着影响。叁、本文的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一)学术价值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本文深入分析环境公共政策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作用机理,基于我国的现实背景和条件、探索性地构建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理论框架,设定企业环境责任信息制度目标、筛选对使用者决策有用企业环境信息要素,提出以量化方式披露企业环境信息,丰富了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内涵,有助于建设和完善中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二)应用价值对可操作性的、综合反映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指标体系进行了有益探索;设计企业环境信息报表、编写报表具体项目填报说明,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责任报告制度体系;实证研究的政策含义表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法规的实施、市场化进程度对制度绩效的提高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的增加,上市地点的不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对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的提高有显着影响;公司治理因素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绩效的作用会受到外部环境的显着影响。研究结果为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设计提供经验证据。

韩少真[10]2016年在《会计信息与资本配置关系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权益资本、信贷资本和债券资本是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叁类资本的有效配置对于企业、投资者和经济体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叁十余年来,中国逐步建立了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推动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开始依靠市场的力量进行资本配置。当前中国股票市场遭遇瓶颈,债券市场总体发展缓慢,信贷资本配置面临严重的信贷配给现象,资本配置效应不尽人意。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信息问题和代理问题与中国“新兴加转轨”的制度背景交织在一起,使资本配置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会计信息经济业绩和制度环境两个领域的研究表明,会计信息具有影响资本配置的经济业绩,制度环境对资本配置也具有重要影响。但是,会计信息影响资本配置的具体机制依然是一个“黑匣子”,缺乏实证方面的经验证据。考虑到财务会计制度和其他制度环境之间可能存在强大交互作用,制度环境对会计信息资本配置作用的影响也应当引起充分关注。在这种背景下,进一步分析会计信息影响资本配置的微观机制,以及制度环境对会计信息资本配置作用的影响机理,对于破解资本配置困境、完善制度环境改革和会计信息供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1)首先,在会计信息经济业绩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利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代理理论,从资本配置中面临的信息问题和代理问题出发,提出会计信息资本配置作用的微观机制。(2)其次,结合中国“新兴加转轨”的制度背景,利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制度环境影响会计信息资本配置作用的机理。(3)再次,在对比分析相关测量方法的基础上,最终选择以应计利润模型衡量会计信息质量,以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中的知情交易概率衡量信息不对称,以市场化指数中的一、二级指标衡量市场化程度、金融发展水平和法律环境等制度环境,并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的基本状况对上述指标进行了评价。这些分析为后文会计信息在权益资本、信贷资本和债券资本中发挥资本配置作用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关键的变量。(4)然后,分别以权益资本、信贷资本和债券资本为视角,对会计信息在叁类资本配置中的微观机制,以及制度环境对会计信息资本配置作用的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利用中国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5)最后,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结论,围绕扩大会计信息经济业绩、改善会计信息供给、完善制度环境、优化资本配置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研究启示。通过上述研究,主要发现以下结论:(1)会计信息既可以通过信息效应缓解信息问题,亦可以通过治理效应缓解代理问题,促进资本的优化配置。(2)在中国“新兴加转轨”的制度背景下,制度环境对会计信息的资本配置作用存在重要影响,其作用可能是“互补性”的,亦有可能是“替代性”的。(3)在权益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能够通过影响权益资本成本发挥资本配置作用。进一步,会计信息的权益资本配置作用在微观机制层面呈现信息效应大于治理效应的配置路径,与制度环境呈现“互补性”关系。(4)在信贷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能够通过影响平均债务成本发挥资本配置作用。进一步,会计信息的信贷资本配置作用在微观机制层面呈现治理效应大于信息效应的配置路径,与制度环境呈现“互补性”关系。而且,会计信息还可以通过影响债务可得性和债务期限结构发挥信贷资本配置作用。(5)在债券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能够通过影响债券资本成本发挥资本配置作用。进一步,会计信息的债券资本配置作用在微观机制层面呈现信息效应大于治理效应的配置路径,与制度环境呈现“替代性”关系。而且,会计信息还可以通过影响债券信用评级发挥债券资本配置作用。(6)会计信息在权益资本、信贷资本、债券资本配置中的作用既存在一定的共性,也有一定的差异。本文研究学术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基于会计信息经济业绩的相关文献,以资本配置中面临的信息问题和代理问题为视角,进一步分析了会计信息影响资本配置的微观机制。(2)基于中国“新兴加转轨”的制度背景,结合权益资本、信贷资本和债券资本的市场属性,提出制度环境对会计信息资本配置作用的影响存在“互补性”或“替代性”关系。(3)综合权益资本、信贷资本和债券资本叁类重要的资本,理论分析了会计信息在叁类资本配置中的共性和差异,并提供了相应的差异化经验证据。(4)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利用知情交易概率反映信息不对称,并借助中介效应模型和自体抽样法,对会计信息影响资本配置的信息效应和治理效应进行分离,提供了会计信息在资本配置微观机制中信息效应和治理效应相对大小的新证据。

参考文献:

[1]. 柜台市场(OTC)会计研究[D]. 崔志娟. 天津财经大学. 2009

[2].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王艳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3]. 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 边香顺. 吉林大学. 2016

[4]. 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D]. 夏艳萍. 东北财经大学. 2010

[5].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 王起. 西南科技大学. 2018

[6]. 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机制研究[D]. 张丽娜. 上海师范大学. 2015

[7]. 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信息披露机制研究[D]. 蓝文永.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8]. 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D]. 廖原. 吉林大学. 2016

[9]. 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 赵萱. 西南大学. 2015

[10]. 会计信息与资本配置关系的实证研究[D]. 韩少真. 西北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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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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