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纠纷中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拒绝付款的司法认定

保理合同纠纷中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拒绝付款的司法认定

论文摘要

保理合同是以转让基础交易项下应收账款为基础,集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坏账担保等功能于一体的法律关系的集合。人民法院在认定案涉交易是否构成保理合同关系时,应当综合审查合同的主体要件、形式要件、基础交易真实性、应收账款转让情况等要素。根据交易的结构准确界定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保理交易结构的核心特征在于基础交易项下应收账款的转让。放弃回购或者放弃反转让应收账款权利的无追索权保理与债权转让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基本相同。保持回购或者保持反转让应收账款权利的有追索权保理是在债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加挂"追索权的内容,而追索权的行使在法律性质上是担保债务履行功能的间接给付契约。并在此基础上,对审判实务中常出现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基础交易合同禁止转让特约的效力作出分析,实为抛砖引玉。

论文目录

  • 一、保理的识别
  •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
  • 三、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
  • 四、禁止转让特约的效力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关丽,丁俊峰,包晓丽

    关键词: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抗辩权,禁止转让

    来源: 法律适用 2019年2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6

    页码: 3-10

    总页数: 8

    文件大小: 11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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