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研究

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研究

王晓娟[1]2017年在《宋子文、孔祥熙任内中央银行发展之研究》文中指出在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之七任六位总裁中,宋子文、孔祥熙两人对中央银行发展之影响最为深远。宋子文作为中央银行之创建者,初步奠定了中央银行之基础,在其运营下,中央银行地位得以巩固,各项职能初步发展。孔祥熙主政后,积极致力于中央银行职能之完备建设,使中央银行制度在中国确立。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之筹设,是国民政府实现其金融统制之关键一步,亦是蒋介石巩固其独裁地位之重要工具,在这一复杂政治背景下,中央银行发展及职能之完善便更多的受制于政府,为财政服务;蒋介石更是对中央银行事务进行直接干预,尤其是对中央银行总裁人选之要求便是服从命令。故宋子文、孔祥熙主政下之中央银行,在国民政府实施金融垄断之大背景下,缺乏相对独立性;宋、孔二人又均以政府行政官员之身份兼任央行总裁,造成在央行运营决策过程中偏向政府利益,角色不能超脱。此外,央行总裁这种特殊身份对中央银行之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央行总裁与财政部长合二为一,职责混淆不清;在中央银行之管理体制及人事方面,宋、孔二人均利用其个人势力培植亲信,致央行行政效率低下,腐败丛生;再则使中央银行无自主独立地位,无节制向财政垫款,超量发行,陷入恶性通货膨胀之绝境。可以说,中央银行最后悲剧之结局亦与宋子文、孔祥熙运营央行中的缺陷密不可分。

刘杰[2]2015年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文中研究说明公债作为一种新的财政收入形式为中国近代政府所长期使用。晚清政府以“息借商款”形式为财政筹募资金开创了中国近代政府发行公债的滥觞。此后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是多次以公债作为调节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近代政府公债的运行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由于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特别是完备的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迟滞,政府大多数时候摒弃“公募法”,采取间接募集法由金融机构特别是华资银行业来负责公债的发行、承募及偿还。以近代金融史长时段演变轨迹来管窥近代公债的发行历程,银行业与公债演进构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近代政府公债无论是对于政府财政本身功能的拓展还是对银行的经营与制度变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关注的是“公债”本身所呈现的问题,“就债论债”居多且多以政府层面和财政角度出发去阐释,对于“公债与金融”这一主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本文更加关注于近代公债“观念”——“行为实践”——“制度变迁”的演进轨迹,力图通过“经营公债”的视角窥视近代银行业在公债发行、整理、政策调整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引起的制度变迁。具体则是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分析,从银行业视角,来进一步观察公债政策乃至制度的建立与调适的过程。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角度继而审视近代银政关系以及近代国家信用构建的历史镜像。从“公债”知识传播与观念源流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公债及其制度内涵自清末西学传播热潮之中传入中国。“公债”知识经历了古今词义转换与中外对接历史过程。公债知识在中国的引介、传播对晚清政商界人士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近代公债与金融演变轨迹上看,外债与外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均早于内债与华资银行。在这一独特背景下,清末政府举借外债进一步刺激了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随着晚清政府公债的实践与新式华资银行的成立,早期华资银行正式启动了对政府公债的经营。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的具体实践受到了国家公债政策、银政制度安排以及近代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等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国家公债制度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善,华资银行业在民国时期政府公债承销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债对银行业的影响可以从其对银行业的发展作用角度进行考察。实证分析证明公债对近代银行业资力以及盈利有着直接的影响,但对银行数量的变动并不构成直接影响。在具体经营过程之中,华资银行在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之上与政府展开了复合型博弈。同时经营公债对其本身业务制度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与近代商业性质银行相对应的是,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发展与政府公债亦存在密切的关联。公债成为了国家创立中央银行重要的原始资本来源。中央银行亦获得政府授权经理公债、公开买卖公债以及参与对公债的保管等具体事务。受限于近代中国特殊的金融发展环境,从效应上看,近代中央银行以公债调控金融市场的具体实效较为有限。公债风险是近代华资银行经营公债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计量实证进一步表明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双重风险。银行业对公债经营的风险应对主要是从投资的选择以及内控制度的构建着手。为合理规避公债风险,银行业在调整自身经营、对政府债务政策发声、谋求信用保障之余,其自身亦进行了多层组织搭建与制度设计。近代华资银行业在经营公债之中还积极参与了政府叁次公债整理。其中银行公会是公债整理的重要力量,银行公会积极协助银行业与政府进行交涉、同时联络商人团体共同参与公债整理并谋划公债基金的稳固,在公债整理之中发挥着联动作用。从制度变迁角度看,近代华资银行在经营公债过程中直接促进了近代公债法制建设以及国家公债基金制度的建立与演进。银行与政府协商博弈建立了新的公债管理组织,在制度创新上集中体现在银政“债权共同体”的构建。从债权信用角度上看,银行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存在紧密关系,对推进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的构建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自始终在于对信用秩序的追求。而在其具体经营公债过程之中推进了中国近代国家信用的构建与金融制度的变迁。

夏友仁[3]2003年在《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中央银行制度是商品经济尤其是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直接产生于政府融资、银行券统一发行、最后贷款人、清算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中国,最早以中央银行名义出现的户部银行和大清银行并不是真正的中央银行,它们只是产生于政府融资的需要。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短命的广州、汉口中央银行,都具有中央银行的性质,但也不是真正的中央银行。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虽未建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制度,但为以后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 1928年以后,中国国民经济尤其是金融业发展迅速,客观上要求一个职能完备的中央银行制度为之服务。国民政府于1928年设立的中央银行在十年中迅速壮大,为其全面执行央行职能打下了基础。1937年后,四联总处执行了部分央行职能,同时也为中央银行确立央行地位提供了帮助。中央银行的央行职能有所加强,但还没有独占货币发行权。 1942年起,中央银行垄断了货币发行,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在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两方面职能比较完备,而在银行的银行和监管的银行两方面职能比较残缺。这一中央银行制度对国民政府实现对全国金融业的垄断从而集中经济力量抗战是有利的。但是,这一中央银行制度相当不完善,如没有集中存款准备金等。 本文运用新经济史学的方法,对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进行了分析。国民政府利用国家暴力这个比较优势,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界定和行使产权。它的中央银行独立性很低,几乎完全受制于政府。所以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是国民政府及其统治集团为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制度安排,为其租金收入最大化服务,这就是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的经济实质。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符合中央银行制度演进的方向,有它的进步意义,但其服务于政府的功能远甚于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过程是强制性变迁,它终归于政策失败。统治者的偏好、官僚机构问题是它政策失败的两个主要原因。

郭明[4]2016年在《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研究(1897-1949)》文中指出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银行是金融的主体,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关系到整个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加强银行监管这一课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重视。如何有效加强银行监管,除了参考国外理论和经验外,还可以从中国自身的历史发展轨迹找到许多可供借鉴的内容。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和归纳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弥补国内学界对此领域研究的不足;同时,揭示和分析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的演变规律,以史为鉴,服务现实,启迪未来,为完善和创新中国特色银行监管理论和制度提供指导思路和有益借鉴。本文共分为五章,主要框架如下:第一章是导论,重点阐述了选题意义,介绍了国内研究现状。为便于问题的研究和阐述,从内涵、时间、内容和代表人物的选择四个方面作了具体界定。同时,陈述了本文的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第二、叁、四章分别论述了晚清、北洋、南京国民政府叁个时期的银行监管思想。每个时期,都以监管思想产生或发展的历史背景为切入点展开分析,并按政府有关人士、学界和业界叁个主体对监管思想观点进行梳理和分类,然后通过介绍监管实践最新发展以分析监管思想与监管实践的互动关系,同时以同时期西方银行监管发展状况作为参照,对比分析和寻找我国银行监管发展的规律和不足,最后用历史的眼光对每个时期监管思想演化和发展作出评析。笔者认为,除了受西方影响外,国人包括政府有关人士、学界和业界,对银行监管有着各自独立的认识和贡献,因此本文按照上述叁个主体进行分类并选择代表性人物。晚清时期,银行监管作为新生事物自西方引入后,国人对银行监管有了初步认识,开始围绕要不要监管展开讨论。一些较早接触西方理念的政府开明人士首先站在历史潮头,开始关注和思考银行监管问题,载泽、钱恂等清政府官员和盛宣怀等洋务派官员是其重要代表人物。度支部尚书载泽作为出洋考察五大臣之一,最为全面系统阐述了对银行监管的观点;中国通商银行创办者盛宣怀,在管理通商银行过程中基于对银行案例和危机的思考,对银行监督重要性有了更深刻认识。此时,西方银行制度刚刚传入,国内开办银行起步不久,学界、业界尚未大量关注银行监管问题,仅少数学者(如容闳)和社会有识之士(如魏源、郑观应)对此有所思考和探讨。晚清时期国人开始意识到银行监管重要性,顺应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北洋时期,国人对银行监管有了较多实践和反思,认识随之深化,但分歧也开始出现,讨论和关注重点开始转向监管有效性问题。此时,国内对银行监管有了较为独立的认识和深入思考,一大批具有理论功底的学者和一些业界人士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学界对政府监管效果提出质疑,徐沧水、铭礼、徐永祚、王显谟、子明等,通过创办《银行周报》并发表大量文章,较为全面阐述了银行监管主张;业界对政府监管出现不满、甚至抵制,如中国银行副总裁张嘉璈以及全国银行公会和上海、北京等多地银行公会,从维护银行整体利益出发提出不同主张。政府方面,财政部及陈锦涛、周学熙、梁启超、曹汝霖、姚传驹等一些财政部官员也提出自己的认识。北洋时期银行监管思想进一步深化,适应并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南京时期,随着大管制时代的到来,以及受国际干预主义思潮的影响,国内政府有关人士、学界和业界开始对严格加强银行管制有了相对统一和普遍的认识,此时对监管必要性和有效性的讨论更加深入和深刻。政府方面,包括财政部及宋子文、孔祥熙、钱永铭等官员,在监管实践中不断丰富着银行监管思想;学界方面,马寅初、丁洪范等一批学者撰写大量理论文章;业界方面,全国银行公会和上海、重庆、北京、天津等地方银行公会多次以提案或议案形式阐述对银行监管看法,丰富了银行监管思想。南京时期银行监管思想开始逐步走向成熟,达到近代中国发展的最高点。第五章是结论与启示。本文的结论是:近代中国银行业经历了从政府无意识监管转向政府严格管制、从所有机构未加监管到全部纳入监管的过程,监管思想融合了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西方银行管理理论的影响,围绕“为何监管、谁监管、监管谁、如何监管”等问题不断讨论深化,在与监管实践不断碰撞和逐步融合的过程中实现创新发展。启示我们:无论何时,应当重视对风险的监管并不断改进监管措施,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实际的监管主体治理架构,注重监管思想与监管实践的不断融合和有机统一。本文力求从视角、方法、内容叁个方面予以创新。视角上,通过收集梳理已有的思想史料、深入挖掘新的思想史料,重新进行整理、提炼和归类,形成系统的专题的成果,弥补学界对此领域缺乏系统梳理和专题研究的不足;方法上,将以时间为序展开研究的纵向叙述法和与西方同时期银行监管发展的横向对比法结合起来,力求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下,得出更全面客观的分析结论;内容上,按照政府有关人士、学界和业界叁个不同主体对监管思想进行分析归类,更清晰地展示和对比各派别之间思想观点的异同及其演化,从而深刻揭示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发展演变的规律和特点。

石涛[5]2010年在《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研究(1928-1937年)》文中提出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是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近代中国,随着银行业的发展,以及国外先进银行理论知识的传入,特别是中央银行思想的传播,开始出现了自己的中央银行制度。从清末的户部银行到大清银行,再到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或定位为中央银行,或发挥了中央银行的一些职能,但职能均不健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了改革币制,整顿金融,更为了支持财政,巩固政权,于1928年正式在上海成立了中央银行。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是近代中国存在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中央银行。而且,中央银行几乎与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统治相始终,与这一时期的货币金融、财政税收,乃至派系斗争,都有着密切关系。从1928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这一时期,是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创立并取得快速发展的上升阶段。中央银行的业务部门,由简到繁;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由少到多;中央银行的实力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突飞猛进。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在这一时期则取得了程度不同的发展。其中,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在代理国库、经理内外债等为政府财政提供服务方面,成效最为显着,职能也较为健全。作为“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在这一时期的币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货币发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并为统一发行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独享发行权的目标未能实现,统一发行的职能终未完成。作为“银行的银行”,本应是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职能,但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中央银行在这一方面乏善可陈,职能最不完善。1935年法币政策的实施,加强了中央银行的力量,推动了中央银行职能的发挥。国民政府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储备银行的计划,为中央银行职能的进一步健全,尤其是成为真正的“银行的银行”,提供了契机,但这一切均因抗战的爆发而中断。

伍操[6]2011年在《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文中认为抗日战争是中国近代以来影响深远并取得最终胜利的全国性民族战争,在战争中,国民政府依法实施金融统制,集全国金融之力以支持抗战,成为确保战争军需,夯实抗战基础的基本保障。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战时紧急金融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套高度集中而又灵活方便的国家统制金融体制,总体上可分为叁大类:一是战时金融统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二是战时金融统制的领域性专门法律;叁是临时性、执行性的战时金融统制的条令、条例和制度等规定。以上各类立法的相互协调、完整配套,全面而有效的调动了国统区财力和物力支援抗战,同时又因时而动、因地制宜,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了战时金融统制能够持续、稳定、有效的推进。这个相对健全、统一、高效(相对近代中国法制而言是健全、统一、高效的,但较同时期的西方法制却仍显稚嫩)的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为金融动员准备与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和保证,使战时国民政府能组织实施高效的金融动员和保障,支撑长达八年的抗战,最终夺取战争的胜利,可以说是通过影响国统区经济而影响到战争的整个进程和结局。连作为敌人的日本人也坦言:中国抗战能够长期坚持,金融巩固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从法律制定和运行的角度来看,抗战时期战时金融法律的制度变迁史同时也为现实中国法治发展提供了一个极具教科书意义的历史范本,其成败得失能够为现实中国完善紧急状态立法和推进金融制度现代化提供极具意义的启示。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关于该论题的系统性研究与论述,在我国的法学领域尚属空白。而本文研究的旨趣则在于通过对战时国民政府金融立法的考辩,揭示战时金融法制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引经验和教训为鉴,以为当世之借鉴。基于以上目的而进行的本文研究,其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叁个方面:史贵言实,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还原战时金融立法实践之原貌。通过对战时金融机构统制、银行业统制和非银行业统制(包括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基本制度的深入研究,还原“中日两国虽然远离战场血肉厮杀,但同样充斥刀光剑影的经济领域的斗争”的基本史实。古人云,“治史如断狱”,而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与史学的交叉学科,对法律历史现象的重大断语,应当客观理性,力求有相应的史实和史料依据,故笔者寄望于本文并非简单重复已有的结论或随意褒贬、剪裁历史,然百密或有一疏,如有如史实不符者,仍望诸师友有以教我。立论公允,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客观评价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之利弊。从立法技术上看,抗战时期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管理立法基本完备,涵盖抗战之特殊时期国统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战备之所需,也确实起到支持八年抗战、最终取得战争全面胜利的积极作用。同时,笔者也无意避讳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欲借丰富的史料,从法律文本本身、法律价值选择、法律功能发挥叁个角度,论述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诸多缺陷,揭露制度之弊。经世致用,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分析抗战时期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供应——需求”及其均衡方式,衡量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对国统区经济、政治目标反哺的实现情况,总结战争背景下金融法律制度的成因与变迁,从而窥探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通过笔者对战时金融制度史进行理性的梳理,我们不仅可以刺探抗日战争这一特殊时期金融立法的利弊,而且能总结经验,用被实践证明了的合理规律形成科学的方法论,这对于我国当前和今后紧急状态立法与金融立法的改革与完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或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围绕战时金融法律制度这一极具价值的论题,为实现笔者寄以重望的以上目的,本文在广泛收集和整理战时金融制度的史料的基础上,以法学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分析、实证分析、跨学科研究法(交叉研究法)、功能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历史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战时金融制度变迁这一历史课题做一些初涉性的研究。笔者以为,作为法学领域一个极具开创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为:其一,弥补紧急状态立法研究之不足。人类社会是在平时状态与紧急状态的不断交织更迭中,不断向前发展的。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尽量预防,但绝不可能完全避免紧急状态的发生,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古人云,“时移则势异,势异则情变,情变则法不同。”法律应当也必须为所有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提供规范性的解决方案,但实行紧急状态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伤害都会很大,是不得已采取的断然措施。这就需要法学界提前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少紧急状态的发生,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常态”法律制度研究较多,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思考不足。而战争状态作为一种最典型的紧急状态,战争状态下的法律运行规律应该是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期间所进行的战时金融立法与实践,正为本文开展这种创新性研究提供了珍贵的素材。其二,弥补近代制度史研究之不足。以前学界对近代法制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宪政、刑民制度的研究,对经济制度史,尤其是金融制度史的研究稍显不足。抗日战争这一历史事件对于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意义不言而喻,而战时金融法律制度,是国民政府出于支持持久抗战之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干预经济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实践,对于如此重要的研究领域,法学界却鲜有涉及。半个多世纪来,仅有经济史学界出版少量资料汇编性和史实介绍性的书籍,而且其中从法律角度研究这段历史制度的着作尚付阙如。据本人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我国法律史学界对相关制度的专门研究基本是空白。本文从制度变迁角度研究抗战金融法律制度,可以弥补中国近代法史和部门法制史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结构基本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研究叁段论逻辑,首先介绍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基本演进轨迹与基本特征,继而具体分析具体统制制度的文本与实践效果,最后在对整个制度进行辩证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探求历史存在制度之现实启示。全文总共十二章,基于叁段论的研究逻辑,本文可以分为叁个大的部分:第一章、第二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总论,介绍该制度的深刻历史背景和法律继承性特征,简要描述了立法传承与历史动因,并在纵向时间维度简要研究战时各阶段的金融制度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初步概括其法律关系构成与法律特征。第叁至十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分论,从横向业务维度划分为金融组织管理制度和金融业务制度:金融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对战时金融机构内迁制度、战时金融决策协调机制的完善和中央银行制度完善;金融业务制度涉及货币、贴放、汇兑、储蓄、金银、保险、证券、票据法等几个方面,列举式介绍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必要之处也对相应制度进行简单评价。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评价与启示,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该时期金融制度立法与实践活动进行辩证分析,客观评价制度的得失,继而从现实紧急状态立法与金融立法两个维度提出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李婧[7]2009年在《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研究(1897-1949)》文中认为19世纪开始,人类迈入了“四海一家”的时代,“华夷隔绝之天下,成为中外会通之天下。”’鸦片战争陷中国于百年屈辱之境地的同时,“西人以利为先”的思想也启蒙了国人的重商主义。国人意识到“惟有利而后能知义,惟有利而后可以获利。”2“惟利、获利”的动机促使西方金融理论被引入近代中国,并作为“振兴商务”的理论基础,得以广泛传播。外商在华银行所获巨额之利,也驱使国人自省票号、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落后与不足。在这些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国人开始转向新式银行的建设。1897年第一家新式银行一中国通商银行成立。由此,揭开了中国银行业建设的大幕。在银行业领域规范化、金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中,鉴于市场机制的缺陷,人们呼唤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以法律手段弥补市场规则的不足。基于此,清政府启动了银行的立法建制。“光绪叁十四年(1908年)正月十六日颁布《银行通行则例》,此为吾国有银行法之始”。3“1947年的《银行法》代表了近代银行立法的最高水平”4。在近四十年的立法进程中,历届政府主观上都曾尝试建立一个既吸收世界最新法制成果,又符合本国国情的银行法体系,并为之付出了努力。但动荡的政治局势、阶级利益的对立、立法与本土资源的脱节等因素限制了银行法的实施绩效。本文对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加以梳理,从资本组织法律制度、内部组织法律制度、分支行法律制度叁个层面,对银行法的内容、立法意义、立法缺陷、实施绩效等问题尝试解析。并将银行的资本构成及产权演变、内部治理机制、分支行设置与监管等法律问题纳入考察视野,试图概括、归纳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与基本特征。文章分为导论、正文、结语叁个部分:导论,介绍了论文的选题缘由,回顾近现代银行法制研究的成绩与不足,阐述研究脉络与探索创新之处。最后,针对文中“银行组织法律制度”、“银行法”等概念做出界定,以便使研究规范化。第一章,中国近代银行组织的建立。本章从社会历史变革的角度,介绍了转型时期近代中国金融业的状况、银行组织建设思想,为近代银行法制研究做好背景铺垫。近代以前,中国曾出现过数量繁多、名称各异的信用机构,如泉府、质库、票号、钱庄等。而这些机构与西方资本主义信用机构银行有着本质区别。随着近代自然经济的解体,票号因组织形式、经营机制等缺陷,无法适应外部环境而消亡。钱庄则因与时俱进地改变了经营及组织制度,获得了新发展。这一时期,在中国势力较大的金融机构是外商银行。外商银行为了配合列强政治、经济侵略的需要,进入中国。其助长了外国商品和资本的输入,对中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危害。但同时也带来了以股份公司制为主体的银行制度,为本国银行的设立做了示范。在国人千呼万唤声中,本国银行姗姗而来,并后来居上,与钱庄、外商银行并立为近代叁大金融机构。本国银行的兴起是各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如自然经济的瓦解、民族资本工业的创建及外商银行的刺激。此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即银行理论、银行建设思想的传播。知识分子严复、谢霖、李徽通过着书立说,阐述了如何建设以股份制为核心的资本组织制度。他们一致认为,股份公司制是最佳的资本组织形式;在内部组织建设方面,清末官员鹿传霖、银行家陈光甫等人贡献了自己的智慧。他们在内部治理机制、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论述;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分支行制度,清末官员盛宣怀,银行家程本固、周作民等认为,以实际经济需要为基点,以事权集中制或统帐制的方式合理设置分支行。第二章,中国近代银行组织之立法。本章主要内容为七个部分,以阶段论的观点,论述了近代中国银行组织立法的产生、推广及强化的演变过程。并围绕银行组织立法的法律渊源、资本组织的立法演进、内部组织的立法演进、分支行的立法演进、组织法律制度与习惯法的冲突等问题展开探讨,最后从立法意义、立法特色、立法缺陷等方面对近代银行组织法制进行评议。近代银行法经过清末的初创,民国时期的发展完善,以1947年《银行法》为标志,形成了兼具英美与大陆法系特征,独具中国特色的银行法体系。其引入了股份公司制的资本组织制度、叁权制衡的内部治理制度、总分行制度等新金融制度,实现了制度创新。同时,银行法丰富了近代民商法的内容,有利于打破“以刑为主”的一元法律传统,推进司法、公法并存的二元法律制度建设。但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近代银行法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法律概念不规范、立法内容互相抵触、立法思想与实践脱节、司法困难等。第叁章,资本组织法律制度。本章至第五章探讨银行具体组织法律制度。本章内容主要为四个部分。第一节,近代中国银行资本组织制度的引入与展开。简要回顾了股份公司制在西方产生并适用于银行业的历史,阐述了近代中国银行业引入与普及这一先进制度的过程;第二节,官商合股银行之资本组织:中国银行个案研究。通过中国银行官商股份的变化、资本组织建设的历程,考察官商合股银行在争取产权独立、制度创新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与探索;第叁节,私人股份银行之资本组织制度。以通商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个案,分析官僚军阀为主体、民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银行在资本构成、股权结构上的不同,说明股权结构化对改善银行经营效率的作用;第四节,资本组织制度的创新。此节归纳近代银行在资本组织方面的创新之处。第四章,内部组织法律制度。本章以四节篇幅,从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内部管理、内部组织的创新等方面,解析近代银行内部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权力机构。主要介绍近代银行股东与股东会,董事、董事会与监察人的构成及特征。通过对金城银行、浙江实业银行章程的分析,了解近代银行股东会的类型、召开及职权,董监会的组成、人员结构等;第二节,执行机构。主要介绍总管理处及分支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探求内部组织叁权机构的设置、运作;第叁节,内部管理制度。本节从职员的录用提拔、收入待遇、奖惩作息叁个方面,介绍了近代银行人事管理制度。最后一节,内部组织制度的创新。该部分从内部组织机构的优化、人事管理的人性化及内部激励机制叁个方面,总结了近代银行内部制度的创新之处。第五章,分支行法律制度。本章内容分为叁个部分。第一节,分支行概述。主要阐述银行组织形式的类型、分支行在中国银行业的适用与普及。单一制与分支行制作为主要的两种制度,各有优劣。基于经济、传统因素的影响,近代中国银行采用的是分支行制度。并以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为例,具体介绍了分支行制度在近代银行业的确立过程;第二节,分支机构之设置原则。该节介绍了近代银行在国内、海外分支机构设置所依据的原则;第叁节,分支机构之监管。本节依据国民政府时期法令、法规,着重考察抗日战争后,分支机构的设置与政府的监管措施。并对监管方式-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进行介绍。第六章,归纳与设想。本章以前面的论述为基础,归纳总结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影响,并从中借鉴经验,构想当今银行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主要内容为叁节。第一节,中国近代银行组织制度的现代化。以传统金融机构为参照,运用比较分析法,阐述在组织制度方面,近代银行具有不可比拟的生命力与活力,故能取而代之;第二节,中国近代银行组织制度的本土特色。移植至中国土壤的银行制度,呈现出异于西方银行制度的一些特色:官商合股的股份制、“官利”股息分配制,政府过度干预的公司治理机制;第叁节,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启示。影响主要为促进近代银行业的发展、壮大民族产业、约束了新中国银行制度的构建。近代银行立法模式,给当今银行法制建设以启示,我们可以参考在商业银行法之外,另订专门银行法,以弥补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缺失。此外,还可以借鉴近代监管立法,构建统一标准的外资银行经营行为的法律制度,以修正我国“内外有别”的监管制度。最后,注重国情与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结合,正确处理立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也是历史给予的启示。最后,文章在结语中指出,我国银行法现代化的逻辑轨迹:以移植为途径、国际化和本土化为目标,体现了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的互动。该部分结合法律经济学、法文化学等基本理论,阐述国际化以法律移植为途径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及实现方式;分析中国传统观念、商事习惯对银行法的冲击及本土化表现;试图就新时期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若干建议。

吴永光[8]2006年在《国民政府时期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研究》文中提出金融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它的特殊性在于其高风险性。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也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国民政府时期的金融监管在近代中国金融史上具有特殊地位,可以说近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到国民政府时期才基本制度化、法律化,且日臻完善、成熟。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亦有失败的教训。因此,研究国民政府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不仅有其历史意义,而且对当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具有很大现实意义。本文借助金融监管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两大分析工具,以商品交易、金融交易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的变化为主线,以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为着力点,对国民政府时期金融监管体制演进的历史轨迹进行疏理,概括总结出不同时期的监管特征。国民政府时期,特别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利用战争的特殊环境,以权力为手段,以法律文本为载体,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断做出新的制度安排,先后两次推动着近代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本文试图在弄清国民政府时期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演进及其动因的基础上,揭示和分析国民政府在这个演进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得出其成败经验,以对当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供借鉴。本文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理论指导,综合运用金融监管和制度变迁的理论与方法,做到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典型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总论,对国民政府时期金融监管体制研究现状进行概述,第二、叁、四部分则具体按1927—1939、1939—1942、1942—1949年分叁个阶段对不同时期的历史背景、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特征进行描述分析、概括总结。这样分期是依据不同时期金融监管主体权能的大小变化,代表国家或政府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过程中先后发挥主导作用的是财政部、四联总处和中央银行,监管内容均包括各时期对货币发行、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监管。第五部分是全文的结论,同时提出可进一步分析的问题。通过分析,本文得出一个结论:国民政府时期金融监管体制实现了从财政部主导型向中央银行主导型的转变,其中国民政府起了重要推动作用,并且国民政府是通过四联总处的设立及其职能的强化与弱化来实现这个转变的。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国民政府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是值得肯定的。但1947年后,由于国民政府的过度介入,制度供给过剩,

马腾[9]2017年在《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研究》文中指出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金融业的发展有利于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但同时,金融业的发展还存在着潜在的高风险性。世界范围内数次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人们以重要的警示,也让各国政府更加关注和重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加强对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历程中,金融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都需要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这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因而,我们要不断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使它变得更加科学、高效。我们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一方面是再现当时真实的社会场景,另一方面是为现在的社会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深入研究和系统梳理近代中国的金融监管思想,揭示其内在的发展规律,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当前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少走弯路,少些迷茫和曲折,为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方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速,对金融体制的改革愈发迫在眉睫,尤其是要重视对金融监管机制的调整和完善。面对全球范围内金融市场的波动和冲击,我国的金融行业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同时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也需要顺应世界的潮流。因而,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演变的探索,对当前中国创新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设,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优化金融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和现实借鉴意义。金融业的研究历来是学者关注的重点,其中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成果,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运用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的文献也出现了一些,但是专门从经济思想史角度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进行的研究还比较匮乏,现有的成果还不够系统和全面,需要进一步详细论述和分析。经济史实影响着经济思想,而经济思想反映着经济史实,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文章力求从近代中国金融监管的实践发展、政策演变等方面的经济史实中,找到金融监管思想产生和发展的渊源,以更好地理解当时的金融监管活动。行文的研究立足于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进行深度探索和分析,当时中国的金融理论界围绕着一些重大的金融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争鸣,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有的还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这些观点和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思想界和学术界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成果,二是政府实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实践经验总结。同时,在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演变的探析过程中,又重点突出每一时期的阶段性特征,首先从该阶段金融监管思想形成的大背景和历史原因着手,进而探讨这一阶段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的监管思想内容,从具体的金融组织监管思想、金融市场监管思想、金融法律监管思想等分类进行深入研究,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和理论的演变过程,最后提炼并总结出这一阶段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全文将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第一阶段是晚清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产生(1840-1911),从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以及银行监管思想、证券监管思想和保险监管思想等的具体内容来分别进行分析。其中银行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制定银行监管法规思想、设置银行监理官的思想、《银行通行则例》体现的银行监管思想、设立中央银行,加强货币发行监管的思想等。证券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想以及《公司律》体现的证券监管思想等。保险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保险立法实践的开端以及《保险业章程草案》中体现的监管思想。最后总结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第二阶段是北京政府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初步发展(1912-1927),从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初步发展的历史背景以及银行监管思想、证券监管思想和保险监管思想等的具体内容来分别进行分析。其中银行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对银行监管重要性的认识、设置银行监理官的思想、银行准入和退出的监管思想、《银行通行法草案》的制定等。证券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想、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的思想、证券监管法规体现的监管思想等。保险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制定保险法规思想的提出以及保险法规体现的监管思想。章节最后一部分提炼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第叁阶段是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金融监管思想的进一步发展(1928-1937),从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进一步发展的历史条件以及银行监管思想、证券监管思想、保险监管思想和货币监管思想等的具体内容来分别进行分析。其中银行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对银行监管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设置银行监理官的思想、银行准入和退出的监管思想、1931年《银行法》的制定等。证券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想、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的思想、证券监管法规体现的监管思想等。保险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1929年《保险法》的制定以及1937年《保险法》的制定等。货币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国内思想界的货币监管思想以及中国留学生在国外期间的货币监管思想等。章节末整理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第四阶段是南京国民政府中后期金融监管思想的深入发展(1938-1949),从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深入发展的历史缘由以及银行监管思想、证券监管思想、保险监管思想和外汇监管思想等的具体内容来分别进行分析。其中银行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银行监管重要性的深入认识、中央银行监管思想的深入发展、设置银行监理官思想的发展、1947年《银行法》的制定等。证券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想以及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的思想等。保险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设置保险监理局的监管思想、战时兵险的管理、《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体现的监管思想等。外汇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国内思想界的外汇监管思想以及中国留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外汇监管思想等。最后归纳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全文最后一部分是结论与启示,主要概括了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发展的总体特征与历史启示,从整体上系统地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进行了深刻的观察和思考,并从中提炼出对当代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一些重要启示。通过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文章最终得出以下这些结论。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发展的总体特征:一、受西方金融理论的影响较深。二、追求法治化监管但效果未达到预期。叁、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带来的历史启示:一、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二、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思想和理论。叁、需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四、股份制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五、金融市场监管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也要发挥金融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马志刚[10]2001年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监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文章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乃文章绪论,介绍了选题原意、立论依据及论述路径。在相当程度上,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促使了作者及作者导师的创作灵感。在任何社会的任何时候,即使是在一个国家的战争时期(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抗日战争时期)或凯恩斯主义时期,抑或亚当·斯密主义时期乃至货币主义及供给学派时期,甚至在当今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银行业均是政府和法律监理最为严厉的领域,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均是有现实意义的。 第二章介绍了银行之系统、立法及近代化问题。文章认为,近代中国银行业之出现,与西方银行业经历了截然不同的路径。西方银行业缘起于其发达的商业环境,因此体现出典型的原生型特征,即使如法德日等继生型国家,也渐次形成其独具特色的银行体系和银行制度。近代中国银行业缘起于鸦片战争后外商银行之进驻和西学东渐之习染,大凡银行之译介、银行之新设、银行之立法,均仿外国而为,起初是英国,其后是日本,再后则遍采欧美各国之成例,而与中国之实情相借镜,渐次形成本土化之银行体系、银行制度和银行立法,因此在当时各国银行立法成例中,颇显先进;而近代中国票号钱庄等本土信用机构则随新式银行之遍设,其自己又不言改制,终陷于金融竞争之生存绝境,并渐次衰败。 第叁章论及了银行业监理之体制问题。文章认为,中国近代中央银行始终未能揽具金融监理之职能,银行业之监理实际为财政部之职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建立一线多元监理体制,而当时应战争需要建立的四联总处亦着实发挥了超级金融监理者的智能化专家治理效能,战后财政部亦曾部分授权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理者的职能,但随着四联总处之裁撤,中央银行法定职能的优秀培养者出现阙如,而此时的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理方面尚还显得稚嫩,因此一直未能实际承担金融监理这一职能。在财政部监理体制下,银行业之监理终难摆脱政府监理之巢臼,既不利于建立强有力且具独立性权威性之中央银行,又不利于离散政府与金融利益之纠缠,其所致的最危险结果将是中央银行发行业务变为财政发行。 第四章论及了银行业市场准入之监理问题。文章认为,于市场准入之监理问题,自清末以来,中国仿采世界立法成例,弃自由设立主义而改行核准主义和特许主义,为近代银行业监理之端倪。其时的银行立法,不仅对中央银行,而且对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乃至其各分支行处均实行市场准入之监理,尤而进之,自北洋开始,首开外商银行市场准入监理之先河,北洋时期采行准则主义,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改采特许主义,显示了当时立法的相当准时性和先见性。于银行业市场准入之法定条件方面,当时的立法均重银行业资本充足性和合格经理人员之规制,而在银行业资本充足性之监理方面,采行资本法定及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为当时银行立法之通例。 第五章论及了银行业业务审慎监理和银行业危机整治制度问题。文章认为,中国近代迄清以来,银行业业务之审慎监理于当时的银行立法中颇具完善,包括银证混业及银行专业化之监理、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之监理、银行业资本流动性之监理、银行贷款集中之监理,均属立法所完善规制之内容。而于银行业危机整治方面,清末北洋危机频仍,而当时的中央银行其最后贷款人职能尚未形成,因此,银行业危机整治主要依靠同业救助;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废两改元和法币改革使得政府最终放弃了银本位,金汇兑本位制的实行为中央银行完善法定职能创造了有利的信用环境,战时四行专业化改制、发行统一以及各商业银行存款头寸和各发行银行发行头寸之集中,为中央银行揽具全国票据集中交换职能、再贷款再贴现职能以及最后贷款人职能创造了必备条件,中央银行遂成为战时接济、整治银行业危机之效能健全机关;况于战时,银行业同业救助制度沿袭旧时习例,成为当时辅助中央银行整治银行业危机之双重保险之一。双重保险制度为中国近代银行业危机整治制度之卓着特色,为战时银行业渡过因战争导致的遍在危机贡献了实效支持。 摘 述 第六章论及了发行监理及国家货币信用总危机问题。文章认为,清末整治国法欲实行金本位,终因国库存金有限而改行银本位,同时政府授权铜币发行具有合法性,终致习例相沿的银钱并行未能断绝、银本住具有先天缺陷,且于银本位方面,银币银两并行制度导致两元并行,计算标准既不统一、计算方法亦相当繁复;北洋时期,政府国币改革试图再行银本位,但两元并行之局限依然没有克服。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废两改元终于使得银本位彻底化,但不久发生的美国白银事件导致银本位难以维系,遂实行法币改革,改行金汇兑本位制。金汇兑本住制之采行,当属国际货币金融体制之通例,亦为克服白银危机、兴旺经济繁荣作出巨大贡献。于中央银行发行业务方面,战时在四联总处督导下,随着发行之统一和四行业务之专业化,各发行银行积存之发行准备头寸亦集中由中夹银行保管,在法定现金准备和

参考文献:

[1]. 宋子文、孔祥熙任内中央银行发展之研究[D]. 王晓娟. 福建师范大学. 2017

[2]. 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D]. 刘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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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研究(1897-1949)[D]. 郭明. 中央财经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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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研究[D]. 马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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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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