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国制度论文_谢依依

导读:本文包含了替代国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制度,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价值,知情权,共同体。

替代国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谢依依[1](2018)在《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2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公布了《反倾销基础条例》的一个修正案(第2017/2321号条例)。该修正案终止了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中原有的替代国方法,增加了一个“严重扭曲”(significant distortion)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要求欧盟的调查机关(欧盟委员会)在出口国市场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应拒绝使用受调查出口企业的成本或价格,并代之以其他所谓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代表性国家(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或非扭曲的国际通行价格。根据欧盟前述公告,该修正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生效,适用于自该日起欧盟发起的所有反倾销调查和复审。至此,欧盟酝酿近两年的新替代国制度正式落地。另外,2017年12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有关中国经济存在“严重扭曲”的报告,并以此作为对中国产品直接适用新替代国制度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国同意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后的最初15年内被其他成员方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其他成员可采用区别于一般方法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即选用一个市场经济第叁国(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价格来作为认定的基础,这就是所谓的“替代国制度”。欧盟新法取消了以国别为基础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体系,表面上将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同等对待,不再对中国产品实施歧视性待遇。但是,实质上新替代国制度仍然是变相延续旧制度的适用。新法引入“严重扭曲”的概念,并对“严重扭曲”的考量因素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新法还规定了“严重扭曲”的举证责任,应由申诉方举证证明出口国或出口国的某一产业存在扭曲。新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可以延续替代国方法的新制度,同时加强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制裁,还将“严重扭曲”与出口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相挂钩,从而弥补反补贴救济等WTO多边纪律的不足。依据新替代国制度,针对出口国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将拒绝采用生产商记录的国内价格和成本,并可使用替代国价格或国际基准价格。尽管新替代国制度与旧替代国制度在适用前提、法律定位、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形式上的不同,但两者并无本质差别,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继续实施替代国方法。中国已经在2016年12月向WTO指控欧盟的《反倾销基础条例》及其后续的任何修订,包括本文所研究的新替代国制度(第2017/2321号条例)。中国主张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部分内容终止后,上述条例中的替代国制度违反了GATT1994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2条。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其核心内容都是在特定情况下调查机关可拒绝使用中国企业自己的成本或价格。鉴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的替代国规则已经终止,按照WTO上诉机构在“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反倾销案”的裁决意见,欧盟无权在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排除中国企业自身的成本或价格,这就意味着欧盟的新替代国制度在WTO项下不具有合法性。对中国而言,以“严重扭曲”为核心的新替代国制度的危害性要高于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核心的旧替代国制度。中国政府应当继续在WTO体系内寻求法律救济,指控欧盟在新替代国制度生效后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企业也应积极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或到欧洲法院起诉欧盟委员会。中国可通过自贸协定来突破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制约,推进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国还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改进中国的补贴政策,完善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8-12-01)

刘昕平[2](2018)在《WTO规则下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替代国”制度是一种用于计算某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一项特殊计算方法,被广泛适用于针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该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经各国实践证明,该制度在维护国际贸易公平,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以及在对本国产业供合理保护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其合法性也被WTO项下规则所确认。但是,由于世界贸易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贸易竞争愈发激烈,贸易自由度的升并没有形成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这就导致了各国为了自身贸易利益而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将“替代国”制度作为驱逐外来竞争者的手段之一,与该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经常被出口国机构认定为倾销并收取高额反倾销税费,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对我国适用“替代国”制度。本文分析了“替代国”制度的产生背景和立法依据,同时对替代国的适用前——“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替代国”制度适用的分析和总结,进而得出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内涵和操作特点,既肯定了“替代国”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同时指出其适用过程中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最后在总结各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替代国”制度的特征和本质为立足点进而对中国政府、企业和立法层面出的对策和建议,对于帮助过渡期后的中国如何在反倾销中合理应对“替代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02)

吴婵晶[3](2017)在《欧盟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同时,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日益增加。欧盟在对中国反倾销中,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针对中国出口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时适用替代国制度,用一个市场经济第叁国的同类产品价格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忽略了中国转型时期经济体制的发展,忽略了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由生产资料、自然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比较优势,对中国的产业发展造成了损害,对中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限制,致使中国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本文拟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入世15年已于2016年12月11日期满以及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4月10日出台反倾销法修订草案并且欧洲议会已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的新形势下,了解和掌握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的现行立法内容及其国际法依据,对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加以研究,对欧盟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发展趋势加以分析,进而提出中国应对新形势的策略,从WTO立法层面通过WTO规则修正和解释动摇欧盟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并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欧盟替代国制度,合法有效地保护我国和我国企业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7-12-10)

陈福牛[4](2016)在《替代国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反倾销调查中替代国选择的不合理,中国出口产品经常被认定为存在倾销行为,成为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对中国产品寻找替代国的做法将要在2016年12月11日终止,然而欧盟、美国对此显露出迟疑态度。文章通过展开对我国长期遭受替代国制度不公正待遇的探讨,提出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同各国展开新一轮谈判的合理对策,以解决替代国制度给中国对外贸易造成的损害影响,维护世界贸易稳定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8期)

余盛兴,凌希[5](2016)在《美国“双反”十大问题之八: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商务部")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不根据中国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出口第叁国价格或者实际生产成本,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的"替代国",使用该第叁国的市场价格(即"替代国价格")来确定相关生产要素的成本,推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最终确定中国出口企业是否构成倾销和具体的倾销幅度。尽管美国法律对如何确定替代(本文来源于《WTO经济导刊》期刊2016年06期)

石强[6](2016)在《论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的弊端》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是指利害关系方应该具有的充分知晓与其案件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反倾销调查当事方能够为自己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条件。知情权在反倾销规则中主要体现在一方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向其他方提供,而与知情权相关的规则主要有抗辩权,非保密概要规则,公告程序等等。因此研究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问题不仅能够有助于了解WTO的反倾销制度,更能为我国应对国际反倾销实践提供重要启示和建议,尤其是能为我国企业熟练应用知情权这一程序公正性的原则来防止和抵制对“替代国制度”的滥用。本文以中国应对国际反倾销替代国制度对知情权的侵害为视角,依据WTO法的规定,剖析美国、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在适用替代国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对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中对知情权的裁定的分析,从而为中国应对反倾销替代国制度的适用提供可行性建议,替代国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侵害知情权,而对替代国制度的滥用就是剥夺知情权。因此,对反倾销知情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深入研究是中国在反倾销非市场经济规则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WTO反倾销知情权的相关概念,以及研究反倾销知情权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介绍替代国制度,就其概念、源起以及在WTO中的规定予以阐述,并且分析替代国制度的本质就是缺乏知情权,而滥用知情权就相当于根本上剥夺知情权。因此知情权对于中国在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情况下应对国际反倾销具有重要意义。第叁、四部分分别选取了美国、欧盟这两个在反倾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地区,分析其对于反倾销知情权的立法与实践,并分别着重剖析其在替代国知情权方面的异同性及存在的大量滥用“替代国”以损害当事方知情权的问题。第五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的深入研究,揭示出中国在此案获得全胜的基础:上诉机构全面否定欧盟对于“替代国制度”的滥用和对于知情权的剥夺。第六部分析归纳出上诉机构在替代国规则适用上对知情权解释提出的适用规则。提出中国企业应以中国紧固件案胜诉为契机,迅速制定抵制和阻止滥用替代国制度的指导性政策,巩固紧固件案的成果,为全面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努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5-26)

辛红[7](2015)在《中国企业遭贸易救济调查抗辩负担更重》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对于中国外贸企业而言,无疑将是重要的时间节点。近日,在WTO贸易政策与贸易救济调查专题研讨会上,法律界人士表示,2016年后无论中国是否自动获取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都将面临更多、更为复杂的技术性和法律性案件。 第15条与WT(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10-20)

关好彤[8](2015)在《论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替代国制度是欧美国家地区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特殊方法,其使得我国商品频繁遭受反倾销。由于替代国制度在国内研究相对较少,该文就替代国制度本身进行分析,探究其不合理之原因,并对我国提出一些相应的应对策略。(本文来源于《科技资讯》期刊2015年21期)

江鸿[9](2011)在《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及我国的应对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WTO的相关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必须使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正常价格。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必须适用替代国制度。随着中国出口经济的日益发展,许多贸易保护国滥用这项制度来抵制中国的出口产品,给我国的出口贸易带来了沉痛的打击。中国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防治替代国制度的滥用,以及此项制度继续打击我国的企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21期)

李秉航[10](2011)在《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及中国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贸易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的企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但与此同时,各国在发展对外贸易的同时,相互之间的摩擦也日益增多,使用WTO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叁种贸易救济方式对处理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争端发挥着巨大作用,能够对国际贸易的秩序起到规范作用。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方式合法合理的使用能够保障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但是如果各国将其作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工具而加以滥用,则会引起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待遇,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阻碍作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对外贸易额也迅速增加,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却面临着诸多的不公平待遇,中国现已成为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反倾销已被作为美国、欧盟等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在国际贸易中频繁使用。中国入世以后,却又始终面临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所带来的困扰,中国产品在接受外国的反倾销调查时经常被使用替代国制度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第一部分介绍替代国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替代国制度的概念、替代国制度在国际法上的发展演变,最后介绍替代国制度产生的法律原因。第二部分阐述的是替代国制度对中国的影响,首先从介绍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状况和目前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出发,分析替代国制度对中国的歧视性待遇以及“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实质。第叁部分是对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印度的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的研究。第四部分通过揭示替代国制度贸易保护主义本质,分析该制度和WTO基本原则和WTO反倾销法律规则的关系,最后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合理性进行探讨。第五部分是基于对替代国制度的特征和本质而对中国政府、企业和立法层面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对于合理应对替代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1-05-26)

替代国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替代国”制度是一种用于计算某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一项特殊计算方法,被广泛适用于针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该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经各国实践证明,该制度在维护国际贸易公平,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以及在对本国产业供合理保护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其合法性也被WTO项下规则所确认。但是,由于世界贸易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贸易竞争愈发激烈,贸易自由度的升并没有形成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这就导致了各国为了自身贸易利益而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将“替代国”制度作为驱逐外来竞争者的手段之一,与该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经常被出口国机构认定为倾销并收取高额反倾销税费,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对我国适用“替代国”制度。本文分析了“替代国”制度的产生背景和立法依据,同时对替代国的适用前——“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替代国”制度适用的分析和总结,进而得出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内涵和操作特点,既肯定了“替代国”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同时指出其适用过程中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最后在总结各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替代国”制度的特征和本质为立足点进而对中国政府、企业和立法层面出的对策和建议,对于帮助过渡期后的中国如何在反倾销中合理应对“替代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替代国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谢依依.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2].刘昕平.WTO规则下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探究[D].外交学院.2018

[3].吴婵晶.欧盟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17

[4].陈福牛.替代国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探究[J].法制与经济.2016

[5].余盛兴,凌希.美国“双反”十大问题之八: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影响[J].WTO经济导刊.2016

[6].石强.论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的弊端[D].华东政法大学.2016

[7].辛红.中国企业遭贸易救济调查抗辩负担更重[N].法制日报.2015

[8].关好彤.论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J].科技资讯.2015

[9].江鸿.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及我国的应对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1

[10].李秉航.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及中国对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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